二零一三年,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四位老年法轮功学员卢爱贞、陈梅、李永华、叶瑞芬进行非法庭审和诬判。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四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在(2013)穗中法刑一复字第33号文件中对天河区法院的非法判决结果进行审核批示:“同意你院对被告人卢爱贞、陈梅、李永华、叶瑞芬的定罪及量刑意见,请你院在宣判前与区‘610’办落实四名被告人宣判后的监管教育转化工作,并要求被告人在宣判前书写与法轮功X教组织的决裂书、悔过书、保证书,附在你院卷宗。”
迫害类型: 非法判刑;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广州市各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责任单位及恶人: 天河区法院
更新日期: 2019年3月22日 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