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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英


王秀英

简介:
王秀英
(Wang,Xiuying), 女 , 58岁 , 辽宁省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家住沈阳市于洪区。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

王秀英曾经历两次绑架迫害,其中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晚发真相资料被明廉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劫持到马三家劳教所非法劳教。

二零一九年,王秀英遭到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警察的绑架、迫害,被非法判刑一年半。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王秀英在于洪区细河路惠泽园小区南门附近讲真相时,被路人苏健恶告,被城东湖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抄家。城东湖派出所警察伙同于洪区公安分局、于洪区检察院构陷王秀英。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王秀英被于洪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被勒索罚金五千元。王秀英提出上诉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沈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王秀英的上诉,非法维持冤判。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王秀英结束冤狱回家。

王秀英结束冤狱回家后,一次在路上看到了那个曾经举报过她的人,此人已经遭到了现世现报,得了脑血栓,歪着脑袋,流着口水。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点多,王秀英在于洪区大通湖街附近的广鑫顺果蔬超市门前给一个送外卖的小伙子讲真相,告诉他大疫当前的避难良方。没想到小伙子受中共邪党的欺骗与毒害很深,不但当时不听不信,过后还陷害好人、恶意举报。

当王秀英从果蔬超市出来时,被警察连拽带架的绑架上警车,被劫持到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王秀英随身携带的包被抢走。现场还留下几个警察调取监控的录像,准备搜集构陷王秀英的所谓证据。

在城东湖派出所里,王秀英拒绝坐铁椅子,并善心劝告警察:我没做坏事,没犯法。人类正面临着灾难,我为他人着想,告诉人的是真相,是如何躲过灾难的救命福音。

王秀英在派出所和于洪区公安分局被迫做了两次笔录,辖区警察王连波说:“你被逮捕了。”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城东湖派出所办案警察张石铖、李虹达、王连波再次对王秀英非法讯问、做笔录。警察到她家非法抄家,将王秀英家中的几本法轮功书籍和大法真相护身符抢走。办案警察胁迫王秀英到区所医院、医大医院体检,多次测量血压都是210,警察买来降压药,让王秀英吃下。王秀英被迫吃完降压药后,迷糊的不行。

当天晚上八点多钟,城东湖派出所警察将王秀英劫持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测量血压时,两次都是240。看守所工作人员说血压太高了,拒绝接收;又说拘留单上写七天,又延续七天,不符合要求。大夫也说:快吃药吧,别在这儿出事了。

离开看守所后,办案警察张石铖不甘心,又将王秀英拉到其它医院再次做检查,一测血压210。因在去看守所之前,张石铖就放话说:“高低得给她送进去。”但计划落空了,张石铖和派出所副所长都垂头丧气。

回到派出所后,警察又继续非法审问。半夜十一点,王秀英被丈夫接回家,警察告知是“监视居住”,王秀英的身份证被非法扣押。

第二天,因为需要用身份证,王秀英的丈夫到派出所去取时,办案警察说:“检查身体的钱还没处报销呢!”王秀英的丈夫被勒索了二百元体检费。警察还威胁说:“再抓住,就判刑,和杀人犯同罪。”

王秀英后被被非法监视居住。在王秀英被非法“监视居住”期间,张石铖等警察将王秀英构陷到于洪区检察院。

二零二三年五月初,王秀英突然被于洪区检察院人员要求去检察院做笔录,她拒绝配合。五月十二日,王秀英分别与城东湖派出所办案警察张石铖、于洪区检察院检察官朴云晶通话,她表示,信仰合法,自己没有犯罪,国家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安局及检察院对她的构陷没有法律依据,是在知法犯法。

城东湖派出所办案警察张石铖一再要王秀英配合检察院,说之后还要继续走法律流程,并威胁她若不配合就先行羁押。王秀英指出他们办案违法,张石铖说,他们执法是公检法多个部门,是不是知法犯法有专门的监督部门。

王秀英向朴云晶表明自己没有犯罪,并指出公安办案程序违法,抓捕时没有抓捕证,抄家时没有搜查证等,对她的迫害没有法律依据。朴云晶却说:“什么叫法律依据?你对这个的理解是你个人的理解问题,你要说法律依据的问题,我就不跟你解说了,没有必要再给你解答。”朴云晶还对王秀英说:“你现在唯一的出路,就是认罪认罚,跟法轮功组织进行割裂,否则的话,你就只有一条路。”

王秀英说:“我也没犯法呀!”朴云晶却说:“那是你的理解。法轮功已经很多很多年就被定性为‘邪教’,你仍然还要宣传。”王秀英问:“哪个法律定的?”朴云晶当然答不上来(因为根本就没有这条法律),反而高声地说:“你别跟我说这个,你别跟我说这个,这是你们自己的一个魔咒,你们自己就非不承认,那我没有办法。我现在正式的告诉你,法轮功早就被认定为是‘邪教’了,你仍然不认为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你还要这么做的话,那是你个人的问题。你非要坚持这样,我也知道该怎么继续处理这个案件了,我也没有必要再跟你说别的。”说话态度嚣张、恶劣。

王秀英还向公安局及检察院办案人员提出要求解除监视居住,并表示要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对构陷她的违法办案人员进行投诉、控告。目前王秀英已经向相关单位递交了《解除监视居住申请》、《不批准逮捕申请书》、《不提请审查批捕申请书》以及对办案警察的《控告状》和《回避申请书》。

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办案警察李世龙(所长)、张石铖、于洪区检察院检察官朴云晶、检察长刘巍等人对王秀英递交的《控告状》、《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不但不予回应、不予采纳、置若罔闻,还一直在合谋对王秀英实施先行羁押、强行绑架的迫害手段。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早上八点半左右,办案警察张石铖让小区保安和保洁人员以邻居为名、以楼下漏水为由骗王秀英开门,被王秀英识破。张石铖不得已报出身份并伪善地说:“你不是想解除监视居住吗?开门!跟我上派出所办去。”王秀英拒绝配合、不开门。张石铖威胁说:“你不跟我去就强制执行。”王秀英正告张石铖:“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披着法律的外衣知法犯法。”张石铖及派出所所长李世龙见骗不开门仍不甘心,随后给王秀英丈夫打电话,态度极其强硬地让他回家开门,遭王秀英丈夫拒绝。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早上六点半左右,王秀英丈夫出门上班,刚把门打开,突然闯出五个便衣,他们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大棒子一下子把门别上,进屋就绑架王秀英。此时王秀英头没梳、鞋没穿,王秀英大声地说:“你们私闯民宅、知法犯法、滥用职权,我已经告你们了。”两个便衣架着她就往电梯里拖拽。王秀英的婆婆和丈夫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形吓的不知所措。

以张石铖为首的恶警们开着三辆私家车将王秀英绑架到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王秀英不配合非法审讯,张石铖暴跳如雷、气急败坏地大骂;“你这死老太太,咋不下地狱呢?遭报应呢?还活的劲儿劲儿的呢?……”王秀英始终保持着平和的心态对张石铖说:“我为你这个生命而惋惜。”张石铖说:“没办法,为了这个工作。”还对王秀英说了声“谢谢!”

王秀英被带到于洪分局体检中心,不配合刷脸、体检,警察张石铖和胜男(音)就采取掰脖子、抠肩膀、摁压等暴力方式强制施行,致使王秀英脖子和肩膀处受伤,青紫、出血,疼痛好几天。

六月十四日下午,张石铖将王秀英非法押送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因血压近200看守所拒收。张石铖竟然对工作人员说:“没事儿,你们先给收着,先送进去,有事儿再打电话。”对方说:“不行,真有事不赶趟儿。” 张石铖说:“那就直接送监狱吧。”对方说:“血压这么高,监狱也不收。”张石铖又押着王秀英到距看守所13公里的医院(沈阳四院)挂滴流、吃药三个小时,当天晚上8、9点钟再一次往看守所里送,因身体不合格再遭拒收。张石铖联系派出所所长给看守所所长打电话,最终还是拒收,一直折腾到晚上十一点。

从看守所回来的路上,张石铖抱怨说:“当初检察院压力挺大的,让我们赶快抓人往里送,检察院给咱们施压,现在没送进去不管了?咋没动静了呢?折腾咱们!”而且一路上张石铖和另一警察都说身体不舒服,脑瓜子胀的不行,心难受。

六月十五日中午,李世龙欺骗王秀英说:“你配合点,人家让你干啥干啥,就放你回家了,做下笔录,你要配合做笔录。”

下午三、四点钟,于洪区检察院检察官朴云晶和书记员无视当事人提出的控告、回避等申请,竟然来到派出所强行给王秀英做非法审讯笔录。朴云晶说:“你可真难见啊!”王秀英提出:“我已经控告你、要求你回避了,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你把办案的法律依据拿出来。”而检察官朴云晶却像没听到一样,无视当事人的诉求与权利,毫无顾忌地强行非法审讯、做笔录。

张石铖最后还表现的很无奈地说;“哪天要给你打电话你就来,做完笔录就回家,谁也不知道。就你这情况哪也不收,监狱也不收,看守所也不收。”张石铖虽然嘴上是这样说,但却与公检法人员沆瀣一气,一直没有放弃将王秀英送进看守所的预谋。

二零二三年六月末,王秀英得知检察官朴云晶已将构陷自己的起诉状于六月二十六日递交到于洪区法院,王秀英又及时地向检察院和于洪区法院办案法官葛莉丹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以案释法、说理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真心希望相关办案人员及时了解真相,依法办案,并立即悬崖勒马,不要一错再错。

二零二三年七月七日,张石铖等警察最终将王秀英从家中绑架,并劫持进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关押。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点,沈阳市于洪区法院在于洪区法院刑庭第十四法庭对法轮功学员王秀英进行非法庭审,开庭只允许两位家属旁听。

王秀英的家属没有请律师,准备以亲友辩护人的身份出庭,主审法官葛莉丹却要强行安排援助律师,多次刁难、阻挡亲友辩护人为王秀英做辩护。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被于洪区法院非法庭审。庭审时间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整个庭审过程,其实只是走个形式,整个法庭也是由法官、公诉人掌控,由指派的援助律师协作,再由法院法警、公安警察、国保便衣等众人的场内场外严密防守,最终完成了对当事人的非法构陷与庭审。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检察官助理、援助律师一同走出法院;被安排集中到法院的警察便衣们开车离去。此次庭审程序违法,法官葛莉丹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于洪区法院就非法下了判决书,枉判王秀英四年,勒索罚金五千元。经历多次绑架迫害的王秀英仍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里,身体出现严重病症:高血压、心脏肥大、经常迷糊。

目前,王秀英本人已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法轮功没有组织、更不是“×教”、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我们是修炼真善忍的,是好人,没有罪。

王秀英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沈阳市法轮功学员王秀英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份被劫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家属到监狱要求会见,狱警说现在不能会见,让家属回去等通知。

迫害类型:
抄家非法罚款非法审讯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非法劳教绑架/劫持非法判刑非法关押非法剥夺大法弟子的辩护权利监视/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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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二审法院信息: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 邮编:110013 电话:024-12368 二审法官:刘大勇 办公电话:024-22763664 手机:15940569366 公诉人:朴云晶(于洪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电话: 024-85837622 主审法官:葛莉丹(于洪区法院刑庭庭长) 电话:024-85839959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10号 邮编:110141 电话; 024-85839956、024-85839727 院长:孙浩 024-85839996 副院长:刘海涛 024-85839933 副院长:杨春柳 024-85839866 副院长 赵海波 024-85839958,13700033558 政治部主任:时富鑫 024-85839977 执行局局长:戴天峰 024-85839998、15940040909 执行局副局长:袁伟 专职委员:李成贤 办公室主任:陈强 纪检组组长:马涛 024-85839993 纪委监察:024-85839702 信访:024-85839730 沈阳市公安局局长:王会奇 沈阳市政法委:024-22829716 沈阳市政法委书记:王永威 沈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永航 沈阳市纪委信访室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5号,邮编:110179 于洪区政法委:024-25319421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8号 邮编:110141 于洪区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么家伟 于洪区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副书记:孙波 于洪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苏振 于洪区纪检委:024-25833839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8号 邮编:110141 于洪区司法局:024-25320604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邮编:110141 于洪区司法局局长:吴岚 于洪区妇联:024-81687216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10号 邮编:110141 电话; 024-85839956、024-85839727 院长:孙浩 024-85839996 副院长:刘海涛 024-85839933 副院长:杨春柳 024-85839866 副院长 赵海波 024-85839958,13700033558 刑庭庭长(本案法官):葛莉丹 024-85839959 政治部主任:时富鑫 024-85839977 执行局局长:戴天峰 024-85839998、15940040909 执行局副局长:袁伟 专职委员:李成贤 办公室主任:陈强 纪检组组长:马涛 024-85839993 纪委监察:024-85839702 信访:024-85839730 沈阳市公安局局长:王会奇 沈阳市政法委:024-22829716 沈阳市政法委书记:王永威 沈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永航 沈阳市纪委信访室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5号,邮编:110179 于洪区政法委:024-25319421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8号 邮编:110141 于洪区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么家伟 于洪区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副书记:孙波 于洪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苏振 于洪区纪检委:024-25833839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8号 邮编:110141 于洪区司法局:024-25320604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邮编:110141 于洪区司法局局长:吴岚 于洪区妇联:024-81687216 参与迫害单位相关信息: 城东湖派出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9号,邮编:110141 电话:024-25203020 所长陶洪飞 所长:李世龙 教导员革学军 副所长凡景会 副所长马乐 办案所长李世龙 办案警察张石铖18525112416、警号113294 辖区警察王连波13897975073、警号105263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公安分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61号,邮编:110141 电话:024-25830354、024-25830378 局长官兵 024-25830344 国保大队:024-25830378、024-25830389 唐姓警察:17702494156 于洪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20号,邮编:110141 办案检察官:第一检察部主任:朴云晶024-85837622 案件管理中心电话:024-85837671、024-85837651 检察服务中心:12309 书记、检察长刘巍 副检察长代保军 副检察长付玉平 副检察长田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樊振波、田成维 第一检察部:李铁群、顾胜田、王夜航、孙羽、田畅、 第二检察部:主任:刘英楠、副主任:王莹、陈庆新、赵宇、张怀中 第三检察部:王洪春 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董亮、欧萍 第五检察部:主任:高连毅、金纯 综合业务部主任:张岩 迫害单位相关信息 沈阳市于洪区公安分局城东湖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9号 邮编:110141 电话:024-25203020、024-25201510、024-25201215 二零一九年时任所长:张朕龙 所长:陶洪飞 副所长:凡景会 副所长:马乐 教导员:革学军 办案警察:张姓警察、李姓警察 辖区警察王连波:13897975073;警号:105263 社区警察:富国、万文豪、王振飞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区公安分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61号 邮编:110141 电话:024-25830354、024-25830378 局长:024-25830344 国保大队:024-25830378、024-25830389 唐姓警察:17702494156 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细河路156号 邮编:110141 电话:024-25205408 综合办公室:024-25200405 沈阳市于洪区检察院 公诉人:检察员欧萍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 审判长:张引 审判员:郝星男 陪审员:徐晓菲 书记员:张翠萍 沈阳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郭文 审判员:孔祥来、韩宇川 法官助理:刘家夫 书记员:吕思涵

责任单位及恶人:
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第一看守所)(于洪造化看守所)区号:024<br>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高力村,邮编110148<br>电话:89241894转8084,89248084,89342960(办公室)。<br>所长:张波涛13940119229;张波涛13940119229;郑罡024-89340098。<br>副所长:郭宝安<br>政委:何冬宁<br>警察:林天褀,何冬宁,单某024-89348808、15698807010,王治31236020、15698800291。
马三家教养院(马三家劳教所)
于洪区法院地址:沈大路210号,邮编110141<br>刑庭庭长李晓光024-85839959<br>负责法官车忠海85839900<br>院长李阳85839996<br>陈洪文85839933<br>尚俊杰85839866<br>副院长赵海波8539958<br>隋显进85839995<br>政治处主任刘昕85839977<br>纪检组长姜兆兴85839993<br>执行局局:陆迪85839985<br>执行局政委戴天峰85839998<br>专职委员宋颖85839898<br>专职委员李成贤85839990<br>处级审判员郑柏松85839935 : 葛莉丹
于洪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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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廉派出所电话:024-86753110<br>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锦水街1号<br>邮编:110031<br>所长:赵晓阳
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区分局城东湖派出所<br>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9号 邮编:110022<br>电话:024-25201510,25203020,25201215<br>所长:陶洪飞<br>副所长:凡景会<br>教导员:革学军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br>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育新路八号,邮编:110145<br>狱务公开电话:024-31629651、024-31629306<br>监狱举报:024-31629710<br>接见室:024-31629308<br>狱政科:024-31629646<br>二监区:024-31629699<br>三监区:024-31629727、024-31629353、024-31629312<br>八监区:024-31629316<p>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一监区负责人:夏茹 一监区科长:张翰<br>一监区狱警: 卢伟 刘京京 葛涵 李航 张睿恩 田甜 王诺(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陈晓辰警号2117401、王然警号2117399干事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戴瑶、廖梦晗、李杰、张越、<br>一监区科长孙玮静调入四监区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6日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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