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艳
二零一四年十月被胁持到双鸭山市看守所非法关押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张丽艳、王玉芝、郭红霞、单金丽和她的儿子王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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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张丽艳(Zhang,Liyan),
女 ,
45岁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轮功学员,双鸭山市师范附小教师。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张丽艳进京正法,二十四日在山海关被单位校长贺桂兰指派的三名人员带回。被学校勒索了3000元,第二次又被勒索2000元,先后被绑架3次,最后一次是在中午休息时校长贺桂兰、书记赵丹领着双山派出所恶警(4人)将她绑架到看守所。 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日中午,她被双鸭山市公安局610办公室的赵景芳、李洪波、杜占一等绑架到双鸭山市公安局6楼(610办公室),用手铐将她们铐在暖气管上,半夜11点左右将她绑架至看守所。 在佳木斯劳教所里,女队大队长刘洪光亲自动手打人,张丽燕就遭到一顿毒打。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点半左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伙同尖山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立新派出所、富安派出所等十多个警察绑架了郭红霞和张丽艳、王玉芝、杨玉范、吴月霞、单金丽和她的儿子等法轮功学员,以及她没有修炼的丈夫和保姆。保姆被抄家后放回,郭红霞的丈夫第二天凌晨一点回家。郭红霞被劫持到尖山公安分局,其他人被绑架到向阳派出所。 十四日晚,法轮功学员邱淑英和范丽娟先后去张丽艳家串门,正好赶上警察非法抄张丽艳家,二人都被劫持到立新派出所,范丽娟十五日凌晨一点走脱,邱淑英十五日晚七点已经回到家中。 二人均被非法抄家。 门永峰,为了讨好“上级”求得一官半职,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这次绑架事件中,上蹿下跳。导致15人被绑架,17人被抄家。现有五名法轮功学员郭红霞、张丽艳、王玉芝、单金丽和王东生被非法批捕。门永峰勒索了家属数万钱财。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卷宗曾三次被打回尖山区检察院。罗织构陷大法弟子的卷宗已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送达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图谋继续迫害。因其中有一人需要做司法鉴定,所以目前卷宗打回双鸭山市尖山分局。 双鸭山市五名法轮功学员张丽艳、王玉芝、郭洪霞、单金丽和她的儿子王东生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已经两年,近日尖山法院要强行非法开庭。二零一六年九月末,法院刑庭庭长高志新通知律师十一后阅卷,商议开庭时间。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五人接到起诉书。 这五名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被抓后,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将卷宗移送到尖山法院,在法院停留十七个月,打回公安三次。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非法庭审六位法轮功学员。其中张丽艳、王玉芝、郭红霞及单金丽、王东生母子等五名法轮功学员已在看守所被超期羁押两年零四天,法轮功学员祖万海因身体状况保外就医,当天也被迫参加庭审。 十月十八日上午八点,尖山区法院门前停了很多警车。武警、特警、尖山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和各派出所的若干车辆里坐着很多警察在法院门口窥测,四处便衣,两个着装武警在法院门口来回走。 九点十分左右,五位外地律师进入尖山法院,法院要对律师进行“安检”,刑庭庭长高志新不让律师带包和电脑,律师不同意,说法律规定律师参加开庭是免检的,也没有规定不允许带包和电脑。一名律师拿出最高法院关于安检的相关法律依据文书递给工作人员,并说:我们律师和你们工作人员是平等的,和公诉人都是平等的,你们不需要安检,我们也不需要。法院人员仍狡辩说检察院公诉人要安检,律师也得安检。然后让已经进入法庭的公诉人又走出来所谓的“安检”一下。律师当即指出,公诉人没有带包安检。公诉人说她们没带包。律师说,如果我们发现庭上你们带包了,那我们就申请你退庭回避。这时,刑庭有个叫石岩的法官,催促律师赶紧安检好开庭。律师说:要让我们正常带包我们就进去,所有辩护的东西都在电脑里,没有资料如何辩护?石岩说:不进我们就开庭了。律师们不为所动,最后高志新做出让步,只看了一下律师们的律师证,就让律师们就进庭了。 高志新仍然阻止家属进庭旁听,六位法轮功学员只允许进去十三位家属旁听,其中一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还是找了熟人跟高志新说情才允许进入的。法轮功学员的亲朋四十多人冒着零下的低温而来,却被拒之法院门外。而旁听庭中坐着警察、“六一零”人员等约二十来人,每次都参与迫害的尖山公安局国保队长门永丰这次又来了。 参加此次庭审的有刑庭庭长高志新和助手石岩,检察院牟丹等两名公诉人。 律师们当庭指出: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公安部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刑法三百条即“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不适用本案,与本案无关。律师们还指出,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1、法院超法定职权退补三次,程序违法。 2、把不相干的一些人,捏在一起,打成“团伙”,为加重迫害。 3、严重超期羁押十七个月。 4、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安排律师阅卷。 5、不给律师送达开庭通知,也不在规定的阅卷十天之后开庭(七天就开庭)。 6、警察疲劳审讯,超审限违法。 张丽艳、王玉芝等几名学员也都为自己做了辩护,指出修炼法轮功合法,应无条件释放。庭审从上午九点半开到晚上七点十分。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下达判决,非法判法轮功学员张丽艳七年半、王东生七年、王玉芝四年、郭红霞三年半、单金莉三年、祖万海三年,其中单金莉和王东生是母子,六人上诉已快四个月,双鸭山中级法院至今没有任何说法。 下达判决后,尖山法院刑庭屡次到看守所找几名当事人谈话。十二月七日,尖山区刑庭庭长高志新亲自出马到看守所做法轮功学员“工作”,威胁说上诉对他们(她们)不利,企图阻止上诉。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双鸭山中级法院对超期羁押一年以上之久的十名法轮功学员下达二审不开庭、维持原判。十位法轮功学员是:集贤县法轮功学员齐红玉、于跃波、全占东、孙丽娟;尖山区法轮功学员张丽艳、王玉芝、郭红霞、祖万海、单金莉和她的儿子王东生。 张丽艳、王玉芝、郭红霞、单金莉、齐红玉、孙丽娟已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被非法关押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跃波、全占东、祖万海、王东生也于五月十日被非法关押到佳木斯监狱。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铐在某处上;
毒打/殴打;
勒索钱财;
抄家;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非法判刑;
非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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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双鸭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 张玉波:18846998999、13115698999、15331817999(手机)
原双鸭山市尖山公安分局国保(调到哈市) 杜占一
双鸭山市尖山公安分局国保队长 门永丰 15804696388(手机) 17614690078
项目组电话 15246896345
尖山区法院院长:王占林:13339333007(手机)、0469-4288497(院长室)、(办)0469-4280458
副院长室:0469-4285618
刑庭办公室:0469-4284239
执行庭办公室:0469-4284265
行政庭:0469-4284257
民庭:0469-4284292
立案庭:0469-4272631
审监庭:0469-4284282
办公室:0469-4280458
刑庭庭长:高志新15604690678 4284239(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所长周平玉:15184667777(手机)
看守所原狱医现副所长:徐恩江 电话:0469-4270680 13359789838(新)
双鸭山市尖山区检察院:
尖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树立 13664699557
朱维新:(分管公诉科的主管领导)13351162346
黄建中电话(公诉科长):13766680388 6107230(办公室)
牟丹电话:13305888557(地址:双鸭山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恒源4625718 4235718 18345825718
公诉处一处处长赵晓东 手机号15344578855,办公室4260014(地址:双鸭山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检察员王寿琴
中级法院 0469-4278461
王连荣 院长 6168001 13903688168
刑庭庭长 钱吉臣 6168103、4293977、13846999966、13945780047(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刑庭副庭长 冯敬坤13504648838(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
双鸭山市中级法院:
地址:尖山区世纪大道中段,邮编155100
值班室:6168063、6168062
院长王连荣6168001、13903688168
副院长李晓明6168002、15904690006
副院长李青春6168005宅8590777、13504646777
副院长刘庆义 6168000、13304888999
邪党委员吴敏6168009宅4275798、13904688023
副书记张会斌6168171宅4677410、13846900410
审委王刚6168011、13945770007
审委王占林
刑一庭副庭长冯敬坤13504648838
刑一庭副庭长王桂杰6168105、13946627555
刑一庭副庭长钱吉臣6168136宅4293977、13846999966
610主任赵景涛18904690069、13945797979办4286610
610副主任王晓东13555150577办4283610
610科员 郭华毅、郭华毅 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劳动就业局四楼
责任单位及恶人:
佳木斯劳教所(西格木劳教所)
:
刘宏光
双鸭山市公安局
尖山公安分局
:
姜道红,
王殿春
双鸭山市610办公室
:
门永峰,
赵丹
尖山区法院
:
高志新,
王占林
双鸭山市师范附小
:
贺桂兰
双鸭山市看守所
:
周平玉,
徐恩江
双山派出所
富安派出所
双鸭山市国保大队
:
张玉波
尖山区立新派出所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双鸭山市公安局610办
尖山区检察院
向阳派出所
尖山区国保大队
双鸭山市中级法院
更新日期: 2017年5月23日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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