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
简介:
李建(Li,Jian),
男 ,
55岁 ,
辽宁阜新市法轮功学员,中国联通公司阜新分公司的一名员工。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李建因往一台私家车车门把上放一份传单,遭不明真相的车主拍照并向公安部门诬告。阜新市细河区公安分局警察接到诬告后,经过一个月的监控追踪,于七月十九日到李建工作单位,将工作中的李建绑架,同时劫持李建到家中非法抄家,抢劫走家中大法真相资料及生活物品。李建被非法关押在阜新市看守所。 李建被细河区检察院非法批捕,现处于公安所谓“补充侦查”阶段。家人为李建聘请了当地的一名律师,此律师不能做无罪辩护,只能做基本的会见事宜。李建深知自己所做的事情并不违法,为此坚持反迫害。 李建被细河区检察院非法批捕后,他家人向细河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递交了“以案释法”的法律文书,但细河区检察院没有回复,却很快将案件移交到阜新市阜蒙县法院。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李建84岁的老父亲以合法辩护人的身份到阜蒙县法院会见当事女法官李博,但李博既不给李父起诉书,也不批准阅卷,只说开庭前三天通知李建父亲。 李博此举显然是在阻碍家人为李建辩护,违反相关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官李博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李建遭阜新市阜蒙县法院非法庭审,李建当庭取消了律师的有罪辩护资格,他本人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李建84岁的老父亲也为他做了无罪辩护。在场人员感到震撼,法警感叹说:“老爷子你身体挺好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阜新市阜蒙县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枉判李建三年零六个月,并勒索罚金8000元人民币。十一月十五日,家属接到法院判决书,对此判决结果不服,立即上诉至阜新市中级法院。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家属再次去中法询问,一名负责案件的法官说:“这个案子我不知道,可能是老顾(指审判长顾坤平)办的。”过了一会儿,这名法官拿来裁定书给家属,裁定书落款日期是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负责此案件的审判长、阜新中法法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顾坤平未经合议庭合议,就已经私自裁定案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裁定书上“依法组成合议庭”只是做样子,走过场,中法没有進行合议。审判长的这种行为不但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纯属以权代法、滥用职权、亵渎法律,已构成违法犯罪。 李建的亲友对此冤判不服,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向阜新市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在这期间,李建家人还找到办案的钟爱华法官讲真相、劝善。阜新市中级法院驳回李建案申诉的裁定,不但没有纠正一审、二审的审理错误,而且还助纣为虐,继续枉法判决,李建的亲友还将依法申请法律监督,并控告有关的公检法人员,制止他们行恶,救度世人。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抄家;
非法批捕;
非法判刑;
非法罚款;
非法关押;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辽宁阜新市李建被枉判-上诉、申诉被驳回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471286.html#24122223842
辽宁阜新市法轮功学员李建被枉判三年半-家属上诉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467619.html#231028221828
辽宁阜新李建遭司法构陷-法官阻家人辩护
二零二三年十月八日大陆综合消息-466882p.html#2310720312
相关单位及个人:
1、阜蒙县法院地址: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人民街49号。 邮编123100
电话:0418-8312471 0418-8804582
审判长:李博13358717196 、18740185539
0418-8312426 、0418-8312434
审判员:张义13019873687 (以前的电话号)
陪审员:肖霞
书记员:刘佳欢 0418-8312429
2、阜新市细河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东环路130号 。(海州高中附近)电话:(0418)2177655
责任检察官:张春宇
助理:常敬唯
3、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四合大街100号。电话:0418-2178513
主要领导:
细河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陈瞳13795010024 ,0418-2178503(男,1977年6月生。2023年5月任细河公安分局局长。曾认阜新市公安局办公室科员、办公室副主任、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政委、市局社区警务支队支队长、市局办公室主任)
责任单位及恶人:
阜新市看守所
细河区公安分局
细河区检察院
阜蒙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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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
更新日期: 2024年5月18日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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