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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玉国

简介:
申玉国
(Shen,Yuguo), 男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轮功学员。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晚上,李鹏、王磊(李鹏的妻子)、申玉国、张钟、姜学军因发放法轮功真相传单被绥芬河市公安人员绑架,(依国务院新闻出版署“50号令”法轮功的宣传品,可以合法出版发行、散发,是受中国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保护的。)当晚李鹏、王磊夫妇的家就被非法抄家。(公安办案警察抓人后没有告知其家属。)

王磊被非法关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申玉国、张忠当时被非法关押在牡丹江市东宁市看守所,姜学军、李鹏被非法关押在绥芬河市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点半,申玉国的家属通过朋友得知申玉国被公安非法抓捕,家属十二点多前往申玉国家,正好看到五名警察已在申玉国家中,(在此说明张忠当时暂时居住在申玉国的家中。)其中两名警察着装没有警号标识,另外三人穿的是便衣,过后才知这五人是国保大队的。家属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什么部门的?姓什么叫什么?结果没一人回答。这些警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与搜查证就随意在申玉国家搜查,期间警察拿走了好多东西也不让家属看,更没让家属陪同搜查,都是警察自己翻着,过后也没有给家属一份拿走什么东西的清单。警察对家属的态度也非常不好,强行把家属也绑架到了公安局,让一名警察看守起来。直到下午3点看管家属的警察接到一通电话才放了家属,过后才知是国保大队长张晓文命令强行抓人的。

警察没有给过家属一份法律文书,人不明不白的被抓走了,申玉国家中的财物至今不明。申玉国的家属多次上公安局要人问情况,警方人员恐吓其家属在要人把家属也抓起来。

非法关押37天后,绥芬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在队长张晓文授意下,第一次把构陷卷宗递交给海林市检察院,大约三月份海林市检察院退卷给绥芬河公安局国保大队,绥芬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紧接着又把卷宗递交给海林市检察院。海林市检察院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次起诉到海林市法院,之后到五月二十三日检察院第二次退卷;一个月后绥芬河市国保大队又把构陷5位法轮功学员卷宗送到海林检察院。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李鹏、姜峰、申玉国、张忠被转移到海林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绥芬河市五位法轮功学员李鹏、王磊、申玉国、张忠、姜学军被非法庭审,虽然辩护人和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但由于中共的后台操作和法官执行中共的迫害政策,这五位法轮功学员仍被非法判刑。两位家属辩护人及律师,在法庭上,分别阐明了法无明文不为罪;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第50号令已废止禁止出版法轮功出版物的通知等。

法官开始出言制止,但是,辩护人和律师都完整的表达了辩护意见。在辩护人和律师的质问下,检察官在法庭上哑口无言,对辩护词没有任何答辩意见,都答辩不了。检察官又“补充证据”,其可信度存在明显问题,不仅律师,就连法官都不通过,法官对检察官说:“你别举了。”在中共邪党的压力和操纵下,法官还是枉判了五位法轮功学员。

李鹏被非法判刑两年六个月,王磊被非法判刑两年六个月、申玉国被非法判刑两年六个月、张忠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人各被勒索处罚金2000元。姜学军被非法判刑八个月,被勒索罚款2000元,之前姜学军的家属还被勒索9万元。其中,李鹏、王磊、申玉国、张忠四人准备上诉。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非法拘留非法关押非法罚款非法判刑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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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73758.html#24229195938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473704.html#2422722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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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71192.html#24120202027

相关单位及个人:
海林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是副检察长 董玉龙 0453-7103911 黑龙江省海林市检察院 检察长 杨孟 04537103901 副检察长 刘淑静 13845335566、 04537103902、 04537232966、 公诉科 徐士伟 13845335666、 04537103921、04537223066 绥芬河市公安局局长:岳强 电话:15504533309 绥芬河市公安局副局长:魏德 电话:15174695777 绥芬河市国保大队长:张晓文 电话:15504530707 家庭住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铁路浴池一区十单元501室 邮编:157300 绥芬河市国保警察:肖健文 电话:13351837897 绥芬河市国保警察:刘金龙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公安局地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沿河街6号 邮编:157300 相关信息如下(以前所搜集到的信息,现今不详): 绥芬河市公安局局长:魏德 电话:15174695777 绥芬河市国保大队队长:张晓义 电话:15504537070 绥芬河公安局副局长电话:王和 电话:15946358888 绥芬河市国保大队教导员:冯立波 电话:13019056226 绥芬河市国保大队:林明健 电话:13766590999/18945314333 绥芬河市城镇派出所所长:刘俭 电话:15245310006 绥芬河市建设派出所教导员:王言 电话:15945722238 绥芬河市公安局办事员电话:15145386999

责任单位及恶人:
东宁县看守所
绥芬河市公安局地址:绥芬河市<br>
海林市看守所
海林市法院地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莲花路1号,邮编157199<br>电话:0453-07321008,传真0453-07321008<br>办案人、审判长:姜新昆0453-8870025<br>院长:李辉7231001、15146300001<br>副院长:于游洋13115338888<br>执行庭庭长:崔海峰13946363555<br>刑庭庭长:郭冬梅<br>
绥芬河市看守所
海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淑静13845335566  办7103902  宅7232966(主管公诉科)<br>批捕科科长:李东13019055666  办7103916<br>公诉科长:徐世伟13009790177  办7103921  宅7223066<br>公诉人:刘玉新13212833331  办7103926  宅7238198
绥芬河市国保大队队长:贾启杰 0453-8351000、3476129。<br>指导员:邹宝成 8562077、3476119。<br>警察:王纯民 13945302100、3476126;赵鲲 8555559、3476119;肖金明 13945394539;韩永平 13946378177。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7日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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