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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峰


金晓峰

简介:
金晓峰
(Jin,Xiaofeng), 男 , 65岁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轮功学员,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点半左右,法轮功学员金晓峰与赵桂萍在保利花园五期南门附近聊天,突然围上来四、五个便衣,自称是沈阳市公安局国保警察。他们强迫金晓峰打开后车门,在未出示证件、搜查证、立案决定书、也未告知当事人案由的情况下,违法搜查金晓峰的私家车,并非法扣押了车上的法轮功真相传单五百多份。

随后,金晓峰和赵桂萍被劫持到沈河区泉园派出所。办案警察对两人非法审讯及抄家,两人家中的财物遭抢劫。办案警察为拼凑“证据”,采取各种手段多次分别对两人进行讯问,以“说了,就让你回家”等欺诈诱骗方式胁迫两人配合完成笔录及指认,作为进一步构陷他们的“证据”。

金晓峰被关押到沈河区看守所,后又转押到大东区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金晓峰与赵桂萍被大东区检察院非法批捕。在十月、十一月间,检察院将案卷退回到公安补充侦查,这期间,泉园派出所办案警察多次电话骚扰金晓峰家人。办案警察:胡云坤、刘晓明。

大东区检察院“审查”了全部构陷材料后,在毫无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与公安沆瀣一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对金晓峰非法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胡丹。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被非法起诉至大东区法院。金晓峰与被赵桂萍诬告、构陷成所谓的“同案”,目前赵桂萍被非法关押在沈阳市第一看守所,金晓峰被非法关押在大东区看守所。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星期四,上午在沈阳大东区法院9点到10点之间,金晓峰和赵桂平被迫害案件开庭。庭审时间持续4个多小时,中午没休息。到下午两点结束。

金晓峰和赵桂平两位法轮功学员都请了辩护律师。期间,金晓峰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被打断几次。判决应该在十天左右下来。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半至下午一点半,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金晓峰、赵桂萍进行了非法庭审。当天法院全程违法操作,司法人员公然践踏法律、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庭审程序、破坏法庭秩序,突显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面对当天非法庭审,金晓峰、赵桂萍对恶意构陷、枉法强加的罪名坚决否定,坚持修炼法轮功合法,做好人无罪!辩护律师及亲友辩护人冲破重重阻挡与刁难,依法为当事人做了充分的无罪辩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所有人员揭露和曝光了公检法陷害无辜、构陷好人的事实真相,证实了修炼法轮功合法、信仰真善忍无罪的事实真相。

一、非法庭审全程违法操作 司法人员公然滥用职权、践踏法律

1、非法剥夺亲友旁听权,公开庭审形同虚设

二月二十日当天的非法庭审原定在上午九时开始,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及众亲友们八点半就已经到达法院,审判庭三楼走廊里挤满了前来旁听的众多亲友。法院一方如临大敌,立即增加了警力、调动更多法警、警察庭里庭外进行所谓的安全防护。

法官张巨涛将庭审推迟至九点半,非法剥夺亲友旁听权、限制旁听人数、违法要求对亲友辩护人、旁听人员进行二次“安检”。亲友辩护人的背包被警号为210662姓孙的警察严密检查,从里到外翻了个遍,亲友辩护人见状立刻阻止,此人大声叫嚣,说是为了安全检查。亲友辩护人要求其出示相关法律依据,警察语塞找来法官,亲友辩护人同样要求法官出示相关法律依据,法官也无言以对,只要求开包看一下就可以了。亲友辩护人认为即使打开包看一下也是违法的,《宪法》第三十三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亲友辩护人和律师享有一样的诉讼权利,既然律师可以进出自由,不需要如此“严密”检查,那为何对亲友辩护人有这样过分的要求?当天除律师外,其他人员的手机全部被搜走,随身背包及身份证全部上交寄存,同时遭到二次检查,男女警察共同检测,有金属探测仪,细致程度类似机场安检,且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后还被要求每隔一人一落座。

当天前来参加旁听的金晓峰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近二十人,法官张巨涛违法要求只允许当事人的两名亲友进入旁听,法警阻拦不允许其他人进入法庭,亲友辩护人当即质问:“谁让你们这么做的?在法院你们必须讲法律,今天的人必须都得进来。”法警以维稳、考虑安全、座位没那么多等说辞来推诿、敷衍。亲友辩护人据理力争,说:“在法院你们必须讲法律,今天的人必须都得进来。我数了一下,能有四十个座位,这么多座位,十个人二十个人都能坐下。”法警说不行,得隔一个一坐。亲友辩护人质问:“这是什么道理?你再干涉,我就投诉你。”此法警立刻不敢说话了。

经亲友辩护人据理力争后,法官才又勉强允许再进五位亲友参与旁听。亲友辩护人不断争取,希望前来的亲友不枉此行,都能够进入法庭参加旁听,同时要求法官和法警拿出公开审理案件却限制旁听人数的法律依据。法官和法警无法出示却强迫开庭,法官张巨涛还公然撒谎,说先开庭再陆续让外面的人进来。亲友辩护人考虑到辩护一事为大就暂时妥协,但没想到的是,法庭外的十几位亲友在走廊里等待了两个多小时一直被禁止入内,法警还谎称他们自己不想进来了。最后这些亲友只能无奈的被迫离开。此次所谓的“公开庭审”并非真正的公开。

2、法官自行决定不回避,非法剥夺复议权

非法庭审开始后,在是否要求庭审人员回避环节,当事人金晓峰及其辩护律师、亲友辩护人都明确申请法官、公诉人回避,法官张巨涛公然违反庭审程序,立刻驳回申请,且称:辩护人无权申请复议。

辩护律师立即指出:你这是公然违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即,提出回避申请后,法庭应该休庭做出决定。法官无权自行决定自己和公诉人是否回避,这是明显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法官张巨涛对律师的提醒置若罔闻。当天出庭进行非法公诉的检察官由起诉书上的胡丹换成了王宇(女),王宇对回避申请同样未经请示检察长,对辩护律师指出的违法也是不屑一顾。

3、公诉人空谈破坏法律实施,亵渎法律,信口雌黄

庭审中,辩护人向当事人发问了几十个问题,每一个问题与回答都充分揭露出公检法违法办案、诬告陷害当事人、恶意构陷罪名的事实与真相。庭审中辩护律师及亲友辩护人通过法庭质证,全面、充分、有力地将本案所有用以定罪的所谓“证据”全部质证为非法证据,并要求法庭依法予以排除。

面对辩护人事实清楚、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公诉人无以辩驳、无话可说,无法出示与罪名相关的有效证据及法律依据,对辩护人当庭多次、反复提出的质证要求置若罔闻。整个庭审过程,公诉人都是空谈破坏法律实施。

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王宇对质证内容明显故意回避或刻意隐瞒。在质证案件来源、抓捕情况说明时,只是罗列书证名称,没有质证书证内容。辩护人当庭提出内容纯属捏造。当事人金晓峰当时只是在车外和朋友聊天,并无所谓的传播或者散发行为,且车门紧锁,几个自称是国保的人上来就强行搜车,非法抓捕,辩护人说明此项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更是与本案毫无关联,要求公诉人出示罪名的法律依据,公诉人无语,法官不予理睬。

在质证扣押清单、照片和搜查笔录时,辩护人强烈要求质证原物,没当庭质证原物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全都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法官对辩护人的质证要求还是不予理睬。在质证当事人供述时,金晓峰明确说明被泉园派出所警察威胁诱骗:“说了就能回家,签了字,只拘留三天”。当事人赵桂萍也明确指出:泉园派出所警察对她的口供笔录完全造假,公诉人王宇当庭质证的内容根本不是她当时实际所说,而且赵桂萍的询问视频也可以证明赵桂萍庭上所说为事实,那么这样在非法手段下获取的供述不是事实,辩护人要求法官排除此证据,法官仍是不予理睬。

在质证证人证言时,辩护人问公诉人:“到底证人证言与本案有什么关系?怎么破坏法律实施了?”公诉人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反复强调他们都炼法轮功。辩护人再次追问:“那又如何,请拿出法律依据说明他们信仰真善忍破坏哪一款法律的实施了?”公诉人无言以对。辩护人要求排除此项与本案毫无关联性的所谓证据,法官依然不理会。

在质证国保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时,辩护人给出非常确凿的、充分的依据证明“情况说明”完全违法应予以排除,并试图递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对此却视而不见。当公诉人被亲友辩护人问到“两位当事人只是认识,跟这个罪名有什么关系呢?”公诉人回答:证明他炼法轮功。亲友辩护人再问:“炼法轮功跟这个罪名有什么关系?”公诉人无言以对。

公诉人王宇明知本案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与罪名之间的关联性,根本不具备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资格,却信口雌黄说:口供一致、证据链完整。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反复追问给当事人金晓峰定罪的依据是什么?定罪的事实是什么?公诉人自说自话,说有认定法轮功是×教组织的文件,辩护人要求告知文件名称时,公诉人含糊其辞,拒绝回答。公诉人王宇不仅无视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非法收集当事人供述的违法行为,还威胁辩护人,对揭露公安威胁恐吓当事人的说辞负法律责任。公诉人能在法庭上说出如此善恶不分,扭曲事实的话,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表现得淋漓尽致。

4、法官非法剥夺当事人辩护权、陈述权

辩护权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其获得辩护权。然而在当天庭审中,法官张巨涛公然滥用职权,违法操作,对当事人的辩护律师、亲友辩护人行使辩护权利过程中要么是百般阻挠、刁难,要么就是装聋作哑、渎职不作为,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目的是妄图继续制造冤假错案。

法官张巨涛明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面对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无力反驳,竟在庭审中歇斯底里地频繁打断辩护人的陈述,故意阻挠辩护。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宣读材料时语速过快,声音模糊,导致当事人及辩护人多次听不清,故提出能不能复述,被法官反问:“我怎么能听清?你能不能仔细听?”金晓峰的亲友辩护人多次强调公安严重违法时,被法官、陪审员打断:“你就质证就完了呗,质证关联性,合法性…三性就得了呗”,表现的极不耐烦。

整个庭审过程非但不质证,法官还在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频繁进行干扰、打断;辩护律师多次指出庭审违法之处,法官以所谓违反了法庭纪律为由强行打断、叫嚣:“让你发言了吗?你身为律师要听法官的指挥,征得我同意说了吗?这点你身为律师还不懂吗?……”当金晓峰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时,法官张巨涛故意干扰、插言:“你有没有新的可说的?啊……行行行……继续说……”当亲友辩护人念辩护词时,刚开个头说:“给各位讲讲我父亲做的这些好事吧,”刚要往下说就被法官强行打断:“你有新的什么证据没?你有新的证词啥的没?没有的话,你就先别说了……”转而让赵桂萍的辩护律师先发言,而当赵桂萍的辩护律师发言时,张巨涛仍故意打断:“你还有多少要说的?要不你给我个纸质版的得了……”金晓峰的亲友辩护人在两位辩护律师之后发表了辩护词,当说到“法轮功在九十年代由气功兴起,上面放行,下面老百姓才敢尝试……”马上被法官张巨涛打断:“得了,你别说了,气功都上来了,还说啥?……”在辩护人发言时,“你还有什么新的可说没”这句话被张巨涛多次、反复抛出。

因阅卷期间,法官非法剥夺了辩护人观看询问录像和搜查视频的权利,辩护人要求当庭播放此组证据,法官推诿欺骗说:让公诉人先质证之后再看。但是直到庭审结束都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播放录像,法官张巨涛装聋作哑,对辩护人反复提出的合法诉求均不予理会。

在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环节,辩护人出示了国家总署50号令、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法官张巨涛不但当场驳回,还大声叫嚣:“国家文件是证据吗,是证据吗?”辩护人强调只有少数人知道这个文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让更多人了解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法官对辩护人所说和准备递交的国家文件置若罔闻。

非法庭审进行到当事人最后陈述时,法官更是故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禁止两位当事人陈述,但两位当事人依然坚定表态:“我没罪,信仰真善忍没有罪!”金晓峰想继续陈述“那我为什么修炼法轮功呢?……”立即被法官张巨涛打断:“你别说了!” 在当天庭审中,由于金晓峰两天未合眼,身体特别虚弱,到最后都站不起来了,说话完全无力,听不清,法官毫不顾及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向其大声呵斥:“麦克离嘴近点儿,听见没有?离得近点!”

整个质证阶段,法官无视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程序,滥用职权未当庭对定案证据进行质证,未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整个庭审过程中都是一副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架势,频繁任意打断辩护人发言,尤其在辩护人揭露公安违法办案、法官违法审理案件时,更是大声怒斥辩护人:“我让你说了吗?”辩护人不卑不亢、掷地有声地回复:“法官从一开始就违法,整个庭审就是非法庭审。”法官听后自知理亏,无语应对。身为法官,对当事人、辩护人缺少起码的尊重,完全没有一个司法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素养,蔑视和践踏法律,严重缺失公平公正,将庭审视作走过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其无法无天、歇斯底里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形象,严重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公诉人王宇则同法官沆瀣一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庭审中其行为表现更为猥琐不堪,时不时撇嘴冷笑、摇头尾巴晃,完全看不出是一个具有国家司法人员形象的检察官,毫无司法机关公职人员的形像、缺失基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对上述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金晓峰的家属将继续依法行使控告、举报权,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庭审中证实修炼法轮功合法、信仰真善忍无罪

非法庭审中,当事人金晓峰坚决否定恶意构陷与强加的罪名,通过回答辩护人提问,向法庭上所有人证实修炼法轮功合法、信仰真善忍无罪。他诉说自己如果不修炼大法会变成一个道德败坏,吃喝赌博的恶人,正因为修炼了法轮大法,信仰真善忍,他才能像现在这样好。当事人赵桂萍也明确表明自己没做任何违法的事,坚决不认罪。亲友辩护人在向法庭递交的辩护意见中讲述了金晓峰践行“真善忍”的感人事例:

我的父亲金晓峰是一位品行端正,道德高尚的人。几年前亲家母查出骨癌晚期,非常严重,因家在外地,又是独生子女家庭,他听说此事后,第一时间打过去电话让亲家老俩口来沈阳治疗。亲家母在沈阳看病期间,父亲留他们住在家里,一日三餐,医院家里,辛苦奔波,尽心照顾。亲家公婆总说,遇不到像你这样的亲家,遇不到,根本遇不到。父亲尽心尽力照顾家,带孩子、买菜、做饭、各种家务活,不让我们操心,他总说,“年轻人工作累,你们休息,我来,我来……” 多年如一日。去年,亲家公得了重病来沈阳治疗,父亲还像多年前一样,关心照顾、辛劳付出,一直到亲家公身体康复回家。

父亲到菜市场买回来的菜经常是一些残次品,家里人偶尔向他抱怨的时候,他都会说:“好的都被挑走了,那剩下的不好的菜商咋卖呀,他们不就损失了嘛,都不容易,能帮就帮一把!”父亲心里想的是自己吃点亏没什么,不能让别人受损失。

有一年父亲乘火车回老家,有一位乘客不知道什么原因吐了一地,父亲担心其他乘客踩到,自己动手把呕吐物收拾干净,虽然只是一件小事,但是那一幕也足以让人称赞。有一年大年三十夜里,他遇到一个找不到家的醉汉,路上的车都不愿为这个流浪汉停留,父亲赶紧把他扶上自家车,安全地送他回到家。

冬天每逢下雪过后,给小区除雪除冰就是个重活,父亲主动拿起工具去清理,怎么受累都不抱怨一声;楼道里的灯坏了,他默默地拿起工具去修理;邻居谁家有事求帮忙,他总是第一时间放下手中的事,乐呵呵地尽全力帮助解决,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他都在为别人着想。父亲修心向善、时时处处为他人着想、乐于助人的高贵品质就是在这看似平凡的一件件点滴小事中体现出来的。即使在他身陷囹圄时,也同时友善对待身边的人,谁有什么困难他都帮一帮,这些“恶棍”对父亲很尊重,没有一个人不称赞父亲:“老金,好人!”。这就是父亲修炼法轮功后脱胎换骨的变化,他用真诚与善良善待着周围的所有人,努力践行真善忍做好人。像父亲这样一个善良的人,其行为表现已经在守法之上,又怎么可能会破坏法律的实施?

三、依法辩护与慈悲劝善

庭审中,辩护律师及亲友辩护人依法为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辩护人明确指出: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背离了相关法律规定;错误适用《刑法》三百条的规定,起诉书没有说明当事人破坏了哪一项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辩护人指出:这是一件从侦查阶段就开始的错案,希望合议庭在审判阶段能终止这件错案的制造,建议合议庭立即宣布被告人无罪,并当庭释放。

同时辩护律师还语重心长、发自肺腑地慈悲劝善庭审成员:如果执法者或裁判者任由对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曲解法律本意,强行进行法律制裁,这样的行为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当事人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聘请律师,不但是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在维护中国法律的正确实施。破坏法律实施,放在当事人身上极不恰当;相反,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应当为法律实施被破坏的限制承担终身责任。辩护人希望审判员和公诉人维护罪刑法定的基本法律底线,否则终身追责将伴随终生。

亲友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时虽然被法官频繁打断,依然坚持、不放弃对在场所有公职人员的劝善:希望你们不要迫害法轮功,公务员法,终身责任制为什么要跟你们讲这些,这些法律法规就是对你们的约束;为什么我要反复强调让公诉人王宇一定要拿出法律依据来,因为我和律师的想法是一样的,是在为你们的职业生涯考虑、为你们的未来着想。

当天的非法庭审持续了四个小时,现场参与旁听的亲友、公职人员见证了大法弟子的坚定与慈悲,即使面对种种不公对待,他们仍然表现的那么从容、平和;现场人员了解到事实真相、法轮功真相,明白了法轮大法是正信,真善忍是教人向善的普世价值;看清了中共恶党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罪名完全是恶意构陷、故意制造的冤假错案。

沈阳市法轮功学员金晓峰、赵桂萍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被大东区法院分别诬判三年和五年,二人均提出上诉。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诉案已到沈阳市中级法院。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诉案由沈阳市中级法院受理,主审法官是刑三庭副庭长姜辉。二审期间,金晓峰的亲友辩护人和赵桂萍的律师辩护人,分别向主审法官姜辉依法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书,履行辩护义务,行使辩护权利。然而,主审法官姜辉及合议庭成员公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违反法庭程序审理本案,试图剥夺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非法讯问当事人,拒绝公开开庭。辩护人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并申请法官姜辉回避。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王志文渎职、不作为,对回避申请、回避复议申请不作任何回复。主审法官姜辉拒不回避,对两位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及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概不采纳。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辽宁省沈阳市法轮功学员金晓峰和赵桂萍被沈阳市中级法院非法裁定维持一审冤判:金晓峰三年,勒索罚金一万元;赵桂萍五年,勒索罚金三万元。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辽宁沈阳大东区法院对金晓峰的非法执行书送达到大东区看守所。家属将持续控告、申诉,制止对金晓峰的非法关押、非法投监迫害。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金晓峰被大东区看守所警察劫持到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新入监十四监区遭受迫害。家属第一时间向监狱递交了《依法会见申请书》和《保护金晓峰生命安全申请书》,同时向监狱长、副监狱长递交了当事人及家属的《申诉状》,并不断与监狱领导沟通,最终争取到集训期间的会见权。但会见过程受到严密检查及监视。会见前,家属被狱警搜包,不准许带入任何文书,且监狱无理要求不准谈论与案情相关的及法轮功内容,否则就终止会见。

家属依法维权,向监狱相关部门反映其违法行为。领导出面与家属沟通时,怀疑家属进行录音,反复询问是否录音,并对家属手机进行检查。最终,狱方承诺不会剥夺金晓峰的申诉权利,但是却非法扣押了家属为金晓峰带去的《监狱法》及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等相关法条的文书。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金晓峰被非法转押至辽宁省沈阳市第一监狱第十五监区。家属再次要求会见,但监狱拒绝集训期间会见。家属找到第一监狱领导反映情况,并递交了《依法会见申请书》、《保护金晓峰生命安全申请书》及《申诉状》。家属与领导沟通后,监狱通知家属可以会见。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家属与金晓峰会见,但对话过程中,在一旁监听的警号为2101422的狱警打断家属,不准谈论与法律相关的内容,会见草草结束。

由于家属的持续关注及维权,目前金晓峰在监狱里的精神状态良好,但是从去年遭绑架、关押到看守所期间,金晓峰胃病复发的症状一直未见好转,身体仍比较虚弱。

迫害类型:
抄家非法扣押车辆非法审讯非法批捕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非法起诉绑架/劫持非法关押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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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法轮功学员金晓峰被构陷到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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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72-4号 邮编:110044 电话:024-88205545、024-88213208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 邮编:110013 主审法官:姜辉(刑三庭副庭长) 电话:024-22763733 法官助理:金梁 电话:024-22763731 书记员:郑金玲 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89号 邮编:110044 总机:024-88363499、88900935、88150063、88363430 案件管理中心电话:024-88363382 微信号:ddag12309 值班室:024-88900641 传真:024-88900932 批捕/公诉科:电话:024-62199010、62199015、62199017 检察长:韩壮 电话:024-62199001 副检察长:曹阳,方威 政治部主任:高立颖 第二检察部 承办检察官:胡丹 电话:024-88363310 检察官助理:孙金子 电话:024-88363310 公诉人:王宇(女)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86号 邮编:110041 电话:024-88130838、88502198、28319561、28319699 立案:024-28319690、28319736、28319723 刑庭:024-28319561 纪检:024-88131505 电子邮箱:ddfy2013@sina.com 院长:戴兵 电话:024-28319999 副院长:赵闯,李云飞 副书记:陈洪文 政治部主任:刘昕 副主任:刘丹 研究室主任:戚力凯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赵勇 审判委员会委员:郭福强,郑显波,鉴铭宇,楚晋,雷雨 纪检监察组组长:王虓 承办法官:张巨涛(刑二庭庭长) 电话:024-28319571 手机:13998269802 (此类案件的主审法官,已制造多起冤假错案) 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东华南巷4号 邮编:110011 办公室电话:024-24844572 值班室:024-24849109 局长:李刚 副书记、政委:王笑春(分管纪检、国保大队) 副局长:纪旭(协助王笑春) 国保大队:024-24859695、24842260、24850789、24844574 国保大队长:杨文清 副队长:徐宝军 手机:13840333009 沈阳市沈河区泉园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9-11号 副所长:赵洋 电话:13022404040 办案警察:胡云坤 电话:13840358099 办案警察:刘晓明 电话:13998869972 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89号 邮编:110044 总机:024-88363499、88900935、88150063、88363430 案件管理中心电话:024-88363382 微信号:ddag12309 值班室:024-88900641 传真:024-88900932 批捕/公诉科:电话:024-62199010、62199015、62199017 检察长:韩壮 电话:024-62199001 副检察长:曹阳,方威 政治部主任:高立颖 第二检察部 承办检察官:胡丹 电话:024-88363310 检察官助理:孙金子 电话:024-88363310 沈阳市大东区法院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86号 邮编:110041 电话:024-88130838、88502198、28319561、28319699 立案:024-28319690、28319736、28319723 刑庭:024-28319561 纪检:024-88131505 电子邮箱:ddfy2013@sina.com 院长:戴兵 电话:024-28319999 副院长:赵闯,李云飞 副书记:陈洪文 政治部主任:刘昕 副主任:刘丹 研究室主任:戚力凯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赵勇 审判委员会委员:郭福强,郑显波,鉴铭宇,楚晋,雷雨 纪检监察组组长:王虓 承办法官:张巨涛(刑二庭庭长) 电话:024-28319571 手机:13998269802 张巨涛 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八棵树甲8号(国安驾驶员培训学校附近) 邮编:110044 电话:024-88205545 李所长:15998887965 监所便民服务平台:18525113439 沈阳第二监狱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育新路7号,邮编110145 狱务公开电话:024-31252585 举报投诉电话:024-31252382 党委书记、监狱长:霍熠 党委副书记、政委:戴钧 驻地检察官检查四室主任:张天金 驻地检察官检查四室检察官助理:刘帅,孙军,刘铭扬 电话:024-31252560 沈阳第一监狱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育新路7号,邮编110145 狱务公开电话:024-31252092 举报投诉电话:024-31252073 会见办公室:024-31252207 刑法执行科:024-62836773 党委书记、监狱长:孙锐 副监狱长:吕继,商百慧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邮编110032 狱务公开电话:024-86601621 举报投诉电话:024-31967226 局长:于江 政委:段剑平 副局长:李宁、张森、李建国、孙涛 政治部主任:李长志 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75号 邮编:110014 信访电话:024-88127827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 邮编:110013 电话:024-22763999、024-22763599 信访接待电话:024-22763192 办公室:024-22763440 院长:王志文,电话:024-22763001 副院长电话:024-22763003 政治部:024-22763009 刑一庭庭长:沈莹024-22763153 刑一庭副庭长:魏增奎024-22763751 书记员:刘美彤 024-22763317 刑二庭电话:024-22763151 刑二庭副庭长:刘大勇 电话:024-22763664/15940569366 刑三庭电话:024-22763756 刑三庭庭长:贾敏飞,电话:024-22763564 刑三庭副庭长:姜辉,电话:024-22763733 法官:于晓微,电话:024-22763172 法官:宋永政,电话:024-22763668 法官助理:金梁,电话:024-22763731 书记员:郑金玲,电话:024-22763871

责任单位及恶人:
沈阳第二监狱地址:沈阳市于洪区育新路七号;  邮编:110145<p>沈阳第二监狱内创五监区:<br>监区长:董禄利<br>教导员:刘宏彬<br>管教科长:孟庆刚<br>生产科长:崔跃福<br>狱警:王富 吴侠 张博洋 佟连云 李博 王琳 徐跃福 王世海 安英林<p>印刷四监区:<br>监区长:王巨军<br>狱警:关金会 刘国刚 金涛 李元明 魏枫<p>橡胶四监区:<br>监区长:徐浩 柴立恒 柴宏杰 姚贵贤<br>教导员:高吉放<br>狱警:房政 张盛茂 富少龙 关宏志 陈利 喻润强 陈昱 郭辛 丁仲<br>舒升 邵林 高猛 陈聘 李刚 刘磊 李海 曹希明 何国力 夏野 石宇董景山 金石 刘良 姜伟 蔡文延 王树彪 李洪涛
大东区法院沈阳市大东区法院<br>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86号 邮编:110041<br>电话:024-88130838、88502198、28319561、28319699<br>立案:024-28319690、28319736、28319723<br>刑庭:024-28319561 纪检:024-88131505<br>电子邮箱:ddfy2013@sina.com<br>院长:戴兵 电话:024-28319999<br>副院长:赵闯,李云飞<br>副书记:陈洪文<br>政治部主任:刘昕 副主任:刘丹<br>研究室主任:戚力凯<br>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赵勇<br>审判委员会委员:郭福强,郑显波,鉴铭宇,楚晋,雷雨<br>纪检监察组组长:王虓<br>承办法官:张巨涛(刑二庭庭长) 电话:024-28319571 手机:13998269802<br>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86号  邮编:110041<br>电话:024-88130838 88502198 28319561<br>主审法官:刘晓丹(曾是书记官办公室负责人)13998889816<br>院长  朱秀英  28319299  13904007099<br>副院长 刘金宝  28319699  13066770000<br>副院长 韩宝良  28319999  13304015388<br>副院长 周军   28319779  15640565377<br>副院长 陈青   28319599  15640566555<br>执行局局长 于斌 28319899  13904008866<br>刑庭庭长 金成锐 28319561  15640568288<br>刑庭副庭长 张莉 28319567  15904023970<br>法警队长  贾连胜 28319996 15640568126<br>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忆军 28319595 13386868167<br>审判委员会委员 常宏  28319633 15640568179<br>审判委员会委员 宁晓冬 28319611 13700016197<br>政治处主任 潘秦茵 28319998 15640568966<br>监察室主任 金鑫  28319988 13555779526<br>院长助理  赵哲 28319570  13514230398<br>政治处副主任 戚力凯 28319501 13190046199<br>陪审员办公室负责人 吴菁菲 28319630 13840236155<br>审判监督庭庭长 葛敏 28319602 13386868065<br>行政庭庭长 石丽娟 28319528 13940345528<br>立案庭庭长 肖立忠 28319629 15640568394<br>信访办主任 牛恒辉 28319530 13390112586<br>立案庭副庭长 李卓 28319537 13066682799<br>办公室主任 刘晓强 28319666 15640568126<br>办公室副主任 郭利 28319555 15640561790<br>法警队副队长 张天宇 28319598 13390169275<br>裁决庭庭长 赵闯 28319667 15640568417 : 朱丽娜张巨涛
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br>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72-4号 邮编:110044<br>电话:024-88205545、024-88213208<br>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望北街72_4号  邮编:110044<br>电话:88213208<p>乘车线路:乘177、331到东山嘴子站下车,八棵树加油站对面胡同内东望北街72-3向前 胡同内约500米处即是
沈阳市中级法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 110013。<br>邮编:110013,(区号:024)<br>院长:吴廷飞 办公电话:22763001需<br>副院长:孔 岩 办公电话:22763003。<br>副院长:朱晓光 办公电话:22763018。<br>副院长:曲阿翔 办公电话:22763057<br>副院长:张延丹 办公电话:22763006<br>副院长:陈青<br>政治部主任:聂雪松 办公电话:22763009。<br>纪检组长:杨丽 办公电话:22763177<br>二审合议庭;<br>审判长 刘大勇 22763664 15940569366<br>审判员 宋永政 22763754<br>审判员 郎冰 22763756<br>助理法官:孙晓康 22763648 15640566919<br>书记员 :郑金玲<br>巴红岩 (刘大勇的庭长)22763159 13840046641<br>王扬东 22763150 13940511499<br>边锋 22763435 15940360345 袁俊峰 22763163<br>蔚增奎 22763751 13309883486 于晓薇 22763172<br>崔仑 22763168 13352457267 洪淳 22763158 13840078566<br>魏冬梅 22763693 于雪 22763059 艾乾宇 22763848<br>范哲 22763530 金明月 22763329<br>李楠 22763416 15640566925 佳峰 22763632 13236666167<br>张素燕 22763302 13940063315 孔祥来 22763149 13898883860<br>郭文 22763428 13940521616 孙晓康 22763648 15640566919<br>曹世军 22763667 13889287087 刘大勇 22763664 15940569366<br>张勇 22763155 13082429463 贺颖 22763151 15640566356<br>贾敏飞 22763564 韩宇川 22763807 13940035331 22763714<br>张立伟 22763686 杨帆 22763852 崔瀛 22763760<br>刘家夫 22763349 程英楠 22763714李晶岩 22763657<br>韩志彤 22763157 13700045367 沈莹 22763153 13654904317<br>孟石磊 22763668 15640566075 温晓霞 22763166<br>罗冠杰 22763303 郎冰 22763756 王宁 22763641<br>彭聪 22763795 李陶 22763152 宋永政 22763754<br>孙晓芳 22763663 高宝鑫 22763616 陈昕 22763269<br>顾心怡 22763832 刘叶 22763823<br>许铭轩 22763211 代绍宇 22763360 李恩泽 22763893<br>孙万刚 22763745 孙佳 22763859 刘美彤 22763317<br>母志文 22763821 王东涛 22763364 程敏 22763380 戴江 22763346<br>朴海花 22763388 焦岩22763195 马晨 22763247 于利军 22763855<br>黄鹤 22763579 孟浣 22763725 白丽萍 22763286<br>赵梦辉 22763268
大东区检察院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电话:<br>02488150063<br>02488363499<br>02488363430<br>大东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电话:02488363382 微信号:ddag12309<br>邮编:110044<br>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合作街89号<br>现有员额检察官32人。<br>院领导:<br>韩壮,党组书记、检察长,男。<br>宋长峰,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男。分管第一检察部和第二检察部。<br>许涛,副检察长,男。第三检察部<br>曹阳,副检察长,男。<br>方威,副检察长,女。<br>第一检察部7人:第一检察部主要负责普通刑事(含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br>吕倩竹,四级高级检察官,女。<br>张巍,四级高级检察官,男。 检察官助理金慧<br>张贵贤,一级检察官,男。<br>孙宝英,一级检察官,女。<br>张全成,一级检察官,男。<br>王宏,一级检察官,女。 检察官助理刘彦玲<br>汪馨宇,一级检察官,女。<br>第二检察部6人:第二检察部主要负责除普通刑事案件外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br>杨威,一级检察官,女。<br>丁向阳,四级高级检察官,女。<br>杨振杰,一级检察官,男。<br>李丹丹,一级检察官,女。<br>杨玉秋,一级检察官,女。<br>葛明宜,三级检察官,女。<br>第三检察部3人:第三检察部主要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等工作。<br>张立海,四级高级检察官,男。<br>肖兵,四级高级检察官,女。<br>曲忠威,一级检察官,男。
沈阳市第一监狱沈阳第一监狱(省直)<br>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育新路3号<br>邮编:110145<br>电话:024-89296257、024-89296258<br>监狱长:王洪涛(2018年新任,原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处长)<br>副监狱长:陈光 13390117358<br>狱政处处长:史英024-89296161、024-89296160(办),15698801866、13390117599<br>狱政处副处长:文化存024-89296221、15698802168(出谋划策、具体实施者)<br>副处长:白宏义024-89296211、15698802737<br>教育处处长:丁哲024-89296177<br>教育处处长:刘世刚 18804018288<br>教育处副处长:闫天祥024-89296171、15698803155(出谋划策、具体实施者,其人爱好书法)<br>企业法人:刘国山024-89296105(监狱奴工生产,对外称沈阳中际服装有限公司)<br>会见室主任:罗伟024-89296210、15698800338<br>高戒备监区(十九监区)监区长:宋长德 15698802700<br>高戒备监区(十九监区)副监区长:贺守军024-62836593<br>高戒备监区(十九监区)狱警队长:金旭(2018年5月被停职调查)<br>高戒备监区(十九监区)教育干事:徐博文(恶人)

更新日期: 2025年10月18日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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