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文杰
简介:
付文杰(Fu,Wenjie),
女 ,
66岁 ,
辽宁省凌海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下午四点四十分,凌海市法轮功学员付文杰的丈夫下班回家打开家门时,蹲守在楼梯间的二十多个身着便衣的警察,突然强行闯进屋,其中有人晃了一下搜查令和警察证(并不是全部人员都出示警察证),其中一个女警察控制付文杰不许动,男警察控制她丈夫。警察非法抄完家后,又带着付文杰去所有家中车库、仓房进行搜查,电脑、师父法像、《转法轮》书等私人物品被强行拿走。随后付文杰被带到巡特警大队进行非法审讯,次日下午被带到锦州附属三医院体检后,非法关押到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二零二五年七月初,凌海市石山派出所办案警察电话通知付文杰的丈夫说付已被批捕。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为张锦旭、李天宇(女)0416-8107161(办)。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上午,有四名警察到锦州市看守所,把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付文杰带到凌海,问付文杰路边真相标语是不是她贴的,付文杰说不是。然后又将她非法押回看守所。 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辽宁省凌海市法轮功学员付文杰被构陷的案件程序被非法移送检察院。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付文杰的家属聘请的律师到检察院要阅卷时,被告之已经送到了法院。律师来到法院后,法院说还没有立案,不能阅卷。下午,律师会见了付文杰。付文杰签了《撤回起诉申请书》和《以案释法的申请书》。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律师也会见了法轮功学员姜楠,姜楠签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不移送审查起诉、撤案申请书》。 凌海市法轮功学员姜楠及其母亲卢素平现在处于被非法批捕阶段。 凌海市法轮功学员付文杰被构陷的案件已到法院,其家属申请锦州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及公安部等部门信息公开。近日只有辽宁省公安厅回复了,回复的内容是:辽宁省公安系统中没有具备出版物鉴定资格的单位。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日,付文杰被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审。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付文杰被枉判五年六个月、勒索罚金一万元。凌海市法院参与迫害的相关人员:审判长杜文放,陪审员华丽、刘丽娜,法官助理高天一,书记员史铁。付文杰上诉至锦州市中级法院。 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家属得知,付文杰被构陷案件已到锦州市中级法院。家属递交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阅卷申请书、会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办案法官:文涛。 在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家属得知,付文杰被构陷案件已到锦州市中级法院。家属递交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阅卷申请书、会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办案法官开始允许阅卷(只许摘抄,不准复制和拍照)和会见,在亲友辩护人阅卷后,法官又通知家属不允许会见了。 锦州市中级法院在二零二六年四月一日下《刑事裁定书》,对构陷付文杰的案件不公开开庭,非法维持原判。 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亲友辩护人已经向锦州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关于案卷内指认照片虚假性及违法性的专项阅卷意见》、《关于案卷内指认照片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情况说明》、《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申请书》、《刑事补充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在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向锦州市检察院邮寄了《刑事控告函》,控告侦查人员张锦旭、李添羽为达到构陷目的而伪造证据。 二审法官却在《刑事裁定书》中第5页堂而皇之的写着“上诉人付文杰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提出新的证据。” 二审法官公然说谎,枉法审判,制造冤假错案。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家属得知,付文杰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付文杰被非法关押在四监区三小队。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五日,监狱狱警要求付文杰给家里打电话,并告知家属:付文杰目前被列为“红牌”,处于严管状态,不允许会见。电话里付文杰声音极其微弱,除这些有限信息外,家属尚无法得知她在监狱内的具体情况。 付文杰的家属在要求信息公开“锦州市公安局具备的出版物鉴定资格证书”二审中,辽宁省高级法院定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九日进行询问。家属在一个小时的法庭询问过程中,从多个角度对辽河中级法院作出的裁定“刑事诉讼行为不适用行政诉讼”、“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等方面进行驳斥,有理有据。二零二六年八月初,辽宁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却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书。 付文杰及家属对凌海市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以及锦州市中级法院随后作出的刑事裁定均不服,依法向锦州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二零二六年八月六日,锦州中院向申诉人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决定驳回申诉。
迫害类型:
非法罚款;
绑架/劫持;
非法拘留;
非法关押;
非法提审;
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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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锦州市中级法院参与迫害的责任人:
审判长:杨立刚
杨立刚 18941600129 男,锦州市凌河区胜河里87-20号
审判员:文涛 18941600750 、0416-2526520男,1978-12-14生,锦州市松山新区宝地D区11-6
审判员:张丹 18941600766、0416-2526515女,锦州市太和区典逸心洲小区44-29
法官助理:韩宁宁
书记员:刘继娟
检察院公诉人:张锦旭、李东宇(女)0416-8107161(办)
凌海市参与绑架的责任单位:
凌海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凌海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凌海市安屯派出所、双羊派出所、建业派出所、白台子派出所、金城派出所、右卫派出所、凌海市公安分局大凌河镇派出所
石山派出所警察电话:18841646197,18104166071
责任单位及恶人:
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辽宁省女子监狱(原大北女子监狱)
辽宁凌海市石山镇派出所
锦州市中级法院
凌海市法院
辽宁省高级法院
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
更新日期: 2026年8月9日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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