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真芳
酷刑演示:拳打脚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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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刘真芳(Liu,Zhenfang),
女 ,
60岁 ,
河南潢川县大法弟子。刘真芳女士,生于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一日,潢川县彭店乡人。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由于她多次上访和讲真相,曾三次被潢川县公安局绑架。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潢川警察又到她家欲径行绑架,因刘真芳女士当时流离在外,警察竟胁持他丈夫,非法拘留十五天。 二零零四年正月十二日上午,光山警察和潢川警察擅闯刘真芳家中非法抄家,抄走大法书籍和部份未发完的真相资料,并将刘真芳夫妇同时绑架到光山非法关押在光山看守所,家中只剩下三个未成年的孩子无人照料,;期间,警察毒打她一天一夜刑讯逼供资料来源和其他功友姓名,手段极其残忍。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八点四十分,光山法庭对刘真芳非法开庭。在法庭上,刘真芳陈述了自己原来因体弱多病,曾经胃部大出血,多方治疗无效。一九九八年有幸得大法,身体完全康复,又能操持家务,并在自家开了一间名为“文明发廊”的理发店。但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后,她曾三次被绑架到县看守所,警察对她实施长时间的吊打、电击、罚款等一系列的迫害。刘真芳女士陈述亲身经历,肺腑之言催人泪下。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正邪较量,审判长杨俊在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宣布休庭,非法判刑刘真芳五年;(2004)光刑初字第51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光检公刑诉(2004)39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刘真芳在潢川县传流店乡传流店村兴传街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传流店派出所民警绑架到潢川县何店看守所,第三天(即3月6日)刘真芳被转到信阳市第一看守所关押,因检查身体不合格释放回家。之后,又被潢川县公安局绑架到信阳监狱羁押。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决刘真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违法枉判迟至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才通知刘真芳家属签字取判决书。此次参与对刘真芳迫害的潢川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 审判长:肖艳茹 审判员:董飞 人民陪审员:杨雪莹 书记员:彭文丽 潢川县六十岁的法轮功学员刘真芳女士,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被潢川县法院非法判一年零六个月,被河南女子监狱迫害致骨瘦如柴,于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出狱回家医治,在郑州医院七天就花费了七万多元,内脏溃烂坏死,医治无效,于十二月七日含冤离世。
迫害类型:
毒打/殴打 ;
逼迫供出其他大法弟子;
非法审判;
非法拘留;
绑架/劫持;
抄走大法书、师父法像、真相光盘;
非法关押;
绑架未遂;
抄家;
非法起诉;
非法审讯;
非法判刑;
非法罚款;
违反庭审程序;
长时间吊拷 ;
电击 ;
敲诈/掠夺/破坏财物;
私闯民宅;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迫害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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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有关责任人如下: 审判长 杨静 审判员 李雅智 易秀芳 书记员 余艳丽 公诉人 光山县检察院检察员 刘明勇 参与指证的有: 砖桥派出所和斛山派出所的警察 文东 李远法 廖宗锋 白雀派出所警察证人 骆祥忠 陈良海 王全林 砖桥派出所、斛山派出所和蔡桥派出警察 肖剑 王洪春 张业生 张红海 李家友 赵峰 吕国久 证人 程芳敏 附:(2004)光刑初字第51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光检公刑诉(2004)39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责任单位及恶人:
潢川县公安局
光山县公安局
光山法庭
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潢川县检察院
潢川县何店看守所
潢川县法院
:
肖艳茹,
董飞,
杨雪莹,
彭文丽
光山县法院
:
杨俊
光山县检察院
信阳监狱
潢川县传流店乡派出所
更新日期: 2019年3月18日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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