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实事报道


首页 > 实事报道 > 更多迫害案例 > 名单及案情

刘忠杰

简介:
刘忠杰
(Liu,Zhongjie), 女 , 51岁 , 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法轮功学员,庆安县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依法进京上访,在火车上被截回。三十日晚被关进了庆安看守所,于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一日被释放。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九日,刘忠杰因拒绝保证不上访,被律师所主任朱千春送进了拘留所非法关押七个半月。十一月二十八日,为抗议长期的非法关押和无理迫害,她与其他大法弟子开始绝食、绝水。绝食第四天,王至龙、马江(原拘留所所长,现已退休)用绳子将她五花大绑的绑在椅子上,野蛮灌食。第五天,被强行注射恶警们所说的“葡萄糖”水,致使她们出现剧烈的不良反应。当时,刘忠杰正来月经,但经血却是墨绿色的,有的女法轮功学员右耳失聪,往外渗血,还伴有吐血,法轮功学员刘岩当时出现拉脓便血。

第八天,刘忠杰的生命出现危险,即使这样,公安局还是不放人。王至龙将刘忠杰等法轮功学员拉到水利局招待所,又把各单位领导找来,哄骗她们先吃饭之后,企图再办洗脑班,继续进行无期关押。当晚刘忠杰出现抽搐,生命垂危。王至龙等才不情愿的放了她。刘忠杰回家后,单位还派人轮流监控她,甚至晚上住到她家里去。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刘忠杰与十多名大法弟子到乡下散发“大法真像资料”时,被发展乡派出所非法绑架。一月二十二日,被看守所所长周天恩等人将秘密送往齐齐哈尔双合劳教所劳教一年。

在劳教所里,她拒绝写保证,被关进小屋,由“包夹”监管进行迫害。10月26日,她因阻止暴徒对大法弟子张淑哲、刘永娟行恶。被关进小屋,固定在铁椅子里,双手反背铐在椅背上,遭受了六天五夜的连续上刑,刘忠杰被折磨的惨不忍睹:两手肿得像馒头一样,两脚、两腿肿得相当严重,全身失去知觉。心跳衰弱,大脑思维混乱,昏迷几次,奄奄一息。恶警怕她死在铁椅子上,才停止用刑。

十二月末,劳教所欲对她非法加期迫害,她绝食、绝水抗议。第四天,开始被灌食,恶警把她绑在床上,这边狱医手拿又粗又长的胶皮管子,往刘忠杰鼻子里插,鼻子被插破出血,眼泪刷地就流了出来,撕心裂肺的疼痛使她难以承受。那边,大队长王岩摁着她的手。哼着小曲,得意扬扬,


她绝食绝水17天,于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重新获得自由。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九日,律师所主任朱千春等人到刘忠杰家宣布:将刘忠杰开除出律师行业,理由是:她坚持炼法轮功、又被劳教。

历经看守所、拘留所的精神折磨,又遭劳教所的酷刑摧残,又被剥夺工作,刘忠杰回到家后,派出所在庆安“610”办公室的指使下,动不动就上门骚扰、监控,抄家,还三番五次骚扰、威胁刘忠杰的丈夫,搅的刘忠杰的家人不得安宁。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跃进派出所警察又到刘忠杰家,说要给法轮功学员建档案,遭到拒绝后,派出所长尚满受庆安县国保大队队长汪兴运的指使,派四个便衣来抓刘忠杰,四人将穿着拖鞋的刘忠杰拽、扯、推出家门,强行把她绑架到派出所,当晚被非法关押于拘留所。面对这无法无天的迫害,刘忠杰只能以绝食、绝水抗议。五天后,才放她回家,并勒索她丈夫二百元。派出所警察还扬言:“如果你再落在我手里,我非整死你不可!”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她和姐姐刘忠琴到欢胜乡散发大法真像资料时,又一次被非法绑架。第二天早晨,她双手戴铐闯出欢胜乡派出所。飘落他乡,流离失所。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刘忠杰和庆安法轮功学员赵敏,被庆安县国保大队汪兴运等恶人监控、跟踪,勾结绥化“610”恶警非法绑架,被关押在绥化看守所迫害,四个多月。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左右,刘忠杰在绥化看守所被迫害致昏迷不醒,身体抽搐,看守所人员害怕承担责任,通知家属,随即刘忠杰被送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梗。 在半年前,法轮功学员周桂兰被北林区法院非法判三年半,在绥化看守所出现脑出血的症状去世。即使这样,绥化市北林区610恶警刘坤鹏还跑到看守所叫嚣,为什么没有先通知他,而是先通知家属。

家属把她接回家中,通过学法炼功后,能下地行走,基本痊愈。然而,北林区“610”一再行恶,诬陷刘忠杰包庇被汪兴运等恶人跟踪流离失所的赵敏。北林区“610”凑材料,操控北林区法院参与迫害,胁迫刘忠杰家人把她带到法院所谓“核实情况”,向家属保证不抓人。

但是“610”出尔反尔,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当天下午两点多,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法官张锐、陪审员曹洪源、记录员(女)及北林区检察院张连生等五人(一女四男),在北林区法院刑一庭对刘忠杰、赵敏非法开庭。他们小声快速、含糊其辞的宣读了他们凑的所谓材料。因是非法的,所谓的法官也没有底气,最终还是无结果,前后二十多分钟草草收场,非法判她一年半。

因刘忠杰身体状况堪忧,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以所谓“缓期二年执行”,并以“不得再炼!要刘忠杰的哥哥与妹妹用工作担保”,“如再炼就要其哥哥与妹妹负责严重后果”等附加条件相要挟,才允许刘忠杰暂时保外就医。

多次的酷刑折磨,长期的迫害和流亡,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使刘忠杰身体状况日趋恶化,现已不能自理,不能说话,不能吃东西。

原本幸福的家,由于这场迫害,在孩子上初中时,刘忠杰被迫与丈夫离婚,无家可归,这些年她在姐姐家,由姐姐照顾。刘忠杰身体极度虚弱,有好几年连吃饭都是姐姐一口一口地喂,不能咀嚼,有时需要打食来喂她;严重时喝水都往外喷喝不进去,成天昏睡,失去记忆,人瘦了几十斤。

二零一五年七月初,现年五十一岁的刘忠杰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她在控告书中说:“我本来拥有幸福的家庭、荣耀的工作、美满的婚姻、活泼快乐的孩子,慈爱的父母;可由于江泽民的迫害政策,造成我们家庭支离破碎;迫害导致丈夫和我离婚;女儿因恐惧被抓不敢和我接触,我因受尽各种酷刑和摧残,现已不能自理,靠年迈的老母喂食维持生命。”

刘忠杰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将发起对法轮功迫害的罪魁祸首江泽民绳之以法,结束这场历时十六年之久的民族浩劫。

法轮功学员刘忠杰、刘忠琴被片区警察骚扰;刘忠杰女士被邪党迫害,身体致残;刘忠琴被停工资多年。(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非法关押非法劳教无故开除、辞退或使下岗摧残性灌食强行施药铐在某处上坐/锁在铁椅子上骚扰抄家迫害亲属非法提审非法判刑威胁/恐吓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非法起诉逼迫放弃信仰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近期黑龙江省庆安县多位大法弟子受骚扰
中国律师界法轮功学员和人权律师遭迫害案例
九死一生 黑龙江绥化女律师被迫害致脑梗
被迫害致不能自理 黑龙江庆安县女律师控告江泽民
被610迫害致脑梗 黑龙江女律师命危
黑龙江绥化市“610”及法院仍在迫害女律师
共产党的“工作手段”:骗、抢、绑架勒索
流离失所近十年 黑龙江律师刘忠杰被绑架
黑龙江省庆安县律师刘忠杰被迫害纪实
只因把事实真像告诉学生 优秀教师被迫离开讲台

相关单位及个人:
相关人员单位及电话: 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六一零”队长王淑波13945539186 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六一零”副队长李剑飞13845500330 庆安县国保大队队长汪兴运15845072133、小灵通0455-8823233  绥化看守所电话:0455-8354714、0455-8360528 绥化市北林区公安局: 局长室:0455-8223705、8221418、8213488、8226991、8223706、8225704 办公室:0455-8225012 主任室:0455-8223123

责任单位及恶人:
齐齐哈尔市双和女子劳教所地址:齐齐哈尔市双和<br>
齐齐哈尔市劳教所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教所<br>双合劳教所电话 0452--2451085 <br>电话:   0452-2451085<br>劳教处: 0452-2797727<br>管理科: 0452-2451139<br>所长肖晋东宅 0452-2736666<br>政委王玉峰  0452-2406466、13904526208<br>一大队队长张志杰13946289956<br>直属队队长郭丽0452-2451166、13019030086<br>纪检书记:李××,原齐市六一零,专门绑架法轮功学员。<br>一大队大队长:张志杰手机:13946289956、王梅<br>直属队大队长:郭丽、符成娟、王玉静<br>管理科科长:王岩(后调到管理科)<br>恶警名单:肖晋东、王玉峰、李书记、张志杰、符成娟、王梅、王岩、郭丽、赵丽娟、王玉静、陆娟、杨丽华、朱宏博、孙波 : 王岩
庆安县公安局直接责任人及相关单位:<br>庆安县610办公室电话:0455-4339301<br>陈树仁:庆安县610办公室主任宅电:0455-4339889<br>庆安县公安局局长室:0455-4323390<br>副局长室:0455-43345990455-43347270455-4336742<br>王至龙:庆安县公安局副局长宅电:0455-4332097手机:13904856871<br>汪兴运:庆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宅电:0455-4321379小灵通手机:0455-8823233<br>副队长:崔海龙<p>以上事件相关单位及个人:<br>黑龙江省庆安县前卫派出所<br>黑龙江省庆安县610办公室<br>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br>副政委,副局长:王至龙<br>政保科长:叶桂林(2003年遭恶报死亡)<br>庆安县收容站,站长:马江(现退休)<br>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汪兴运<p> : 王至龙汪兴运
庆安县众兴派出所 : 尚满
北林区“610” : 刘鲲鹏
庆安县拘留所 : 马江
庆安县看守所 : 周天恩
绥化610
绥化看守所
北林区法院 : 张锐曹洪源
庆安县六一零办公室
北林区检察院 : 张连生

更新日期: 2022年10月4日 05:46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2004-2022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