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第甲
简介:
陆第甲(Lu,Dijia),
男 ,
77岁 ,
湖南省长沙市大法弟子。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约二十时,长沙市芙蓉区朝阳派出所三名警察到陆抵甲家搜查并抢走师父像片一张、大量大法书籍,散页的经文、音像制品等,随后将陆抵甲带到朝阳派出所讯问,并宣布在派出所拘留陆一天。可是第二天又对陆宣布送长沙市治安拘留所拘留十五天。在送拘留所途中,两位警察对陆说:「陆爹:我们到你单位调查过你,知道你是好人。」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派出所一名警察对陆抵甲说「教导员要你去淡谈话」,将陆骗到派出所。一名警察问了陆几个问题并记在纸上即当作笔录,随即关进派出所拘留室,当晚送往长沙市治安拘留所拘留十五天。而教导员卞旭根本没有露面。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两时前后,派出所警察、街道办、小区人员、原工作单位领导、保卫部门人员共十余人闯入他们家,强行将陆抵甲、刘佩兰夫妇二人和当时住在他们家的儿媳龚湘晖(也修炼大法)以及刚满一岁的小孙子共四人,绑架至当时位于长沙市火星镇常德卷烟厂驻长沙办事处招待所的所谓「法制学习班」。他们被绑架到洗脑班的第五天,一月二十三日(大年除夕)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天安门自焚」伪案。这一「学习」就「学习」了两年又两个月再加上十三天!到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洗脑班通知他们家人、街道、陆的工作单位来洗脑班接人,却只放陆抵甲一人,借口说要看陆出去后的「表现」决定是否放刘佩兰,被陆坚决拒绝。「610」就要求街道和单位来的人强行将陆抬走,就像绑架来洗脑班时那样,也被拒绝。最后「610」勉强同意同时释放刘。 他们被绑架到洗脑班后大约半月,芙蓉区公安分局四名警察要提取他们指纹。他们就将他们三人(陆抵甲、刘佩兰、龚湘晖)逐个叫到洗脑班东头的房间里殴打并强制摁指纹和照相。陆被一拳击倒在地,拉起来后一名警察捉住陆的右手,将五个手指逐个向手背方向猛掰,掰一下同时凶狠地喊一声「我掰断你的手指!」使陆的五个手指受伤完全不能用力,其中大拇指在两个多月内完全丧失功能。随他们一起被绑架到洗脑班的小孙子自然也没有自由,整天被关着,没有婴幼儿应有的食物、玩具,没有阳光,没有新鲜空气……给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深深的创伤。 被关到洗脑班一个多月后,芙蓉区文体局局长在关陆抵甲的房间里宿留一夜。夜里陆坐在地上打坐(无声无息,对他人无任何影响),结束炼功时,该局长拿着手表对陆说:「六十分钟!」第二天该局长上下活动,致使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芙蓉区公安分局在洗脑班宣布对陆抵甲刑事拘留一个月,本人要到房间拿取洗漱用品都不允许,当即送往芙蓉区看守所并被威胁告知:如果不转化,一个月后即送劳教;如果转化可以提前出来。一个月期满,两名警察接陆出狱时对陆说:「局长亲自批准释放你,你是不转化却不送劳教的第一人。」可是两名警察却直接将陆送回洗脑班。这就叫「释放」! 他们被绑架到洗脑班,「610」不但要政府财政巨额拨款(那是纳税人的钱),还要逼他们工作单位交钱(刘的单位前后共交了二十多万,陆的单位无钱可交),还要我们本人交「生活费」。在陆抵甲的银行工资卡尚未发到本人之前,「610」未经本人同意就从陆的工作单位把陆的工资卡拿走,每月到银行取九百元。(开始的几个月因没有实行工资卡,「610」逼迫陆写收条,他们到单位取钱,三个月大约取了五千元。当时陆因为不愿他们去伤害儿子才配合写了收条。从根本上他们是不承认这场迫害的。)两年多大约强收两万五千元。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陆抵甲在向民众发放揭露「天安门自焚」伪案的真相资料时,被长沙市雨花区沙子塘派出所绑架,非法拘留十五天。两名警察闯到他们家非法抄家。有一名警察和两名看守私下里对陆表示同情。也有一名警察小声但阴毒地对陆说:「把你整死了说你是自杀的」,意在恐吓陆屈服。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陆抵甲在向民众发放揭露「天安门自焚」伪案等真相资料时被长沙市芙蓉区第二治安大队雇佣的保安人员绑架至长沙火车站广场东北角的值勤室。后芙蓉区「610」电话指令「遣送回家」。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陆抵甲在向民众发放揭露「天安门自焚」伪案等真相资料时被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雇佣的「协管」在车站路「国储计算机城」前「蹲坑」绑架至朝阳街道办事处。后送至朝阳派出所。后释放。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陆抵甲在向民众发放揭露「天安门自焚」伪案等真相资料时被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雇佣的「社会事务管理员」(印在衣服上的字如此)在人民路立交桥北头绑架。后叫来警察带至朝阳派出所。后释放。 刘佩兰、陆抵甲夫妇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要求追究其刑事罪责。
迫害类型:
非法关押;
无故扣工资/剥夺福利待遇;
抄走大法书、师父法像、真相光盘;
绑架/劫持;
非法审讯;
非法拘留;
诱骗/利诱;
抄家;
洗脑/送洗脑班;
迫害亲属;
勒索钱财;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长沙市芙蓉区610歹徒非法办洗脑班并侵吞大法弟子工资
责任单位及恶人:
芙蓉区610办公室
治安拘留所
芙蓉区朝阳派出所
雨花区沙子塘派出所
更新日期: 2016年10月21日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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