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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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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兰

简介:
王玉兰
(Wang,Yulan), 女 , 78岁 , 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二年六月,王玉兰在十路公共车上看大法真相资料,车上的一个人挤过来看,她就把这份资料送给他。当时这个人就用他的手机打电话到小坝派出所,几分钟后来了一车全副武装的警察,他们把她从公交车上拉下来带到小坝派出所。第二天把她带到家里搜查后就把她送到昆明第一看守所。她在那里受尽折磨,她一直不屈服,两个月后就把她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云南省大板桥女子劳教所)一大队劳教二年。

在劳教所里她和十多位同修都维护大法,证实大法,和有缘人讲真相,讲大法的美好,不配合邪恶的安排。她们每天出工十多个小时,她在生活区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警察就把她关在卫生间里;她在饭堂的门口、墙上贴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条幅,副队长夏莲萍就组织全车间五十多人批斗她,强制每个人都要发言,搞「文化大革命」那一套,不让全车间的人休息,给她加期十五天,强制叫她参加考试,并发了两张试卷给她,她就写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法轮大法是正法」交给警察,为此又给她加期十五天。

在劳教所一大队,王玉兰坚决不配合邪恶、不“转化”。那里的恶警强迫不妥协的大法弟子出大田,就是每天挖地、种菜、挖果塘、挑大粪等,每天到很晚才收工。一次一大队的张队长叫王玉兰去出大田挖垃圾。王玉兰被迫光着脚去铲垃圾,再把这些垃圾用簸箕装好抬到另一个地方,这些垃圾已堆了很长时间,发出浓烈的臭味,各种虫子、蛆爬出来,爬到她的脚上,就这样干了一天。收工后因没有热水洗脚,第二天她的脚又肿又红,不能再去出大田,恶警就强迫她去车间剪线头。

就这样,王玉兰的脚一天比一天红肿,流着脓和血,就像两个大馒头,什么鞋子也不能穿了。王玉兰被迫用布条把脚捆在鞋子上,每天照常出工。后来,王玉兰的脚已经发出腥气味,招引来很多苍蝇停在脚上,就用毛巾盖着,每天出工剪线头。过了几天,带班干部就叫了几个人把她抬出去治疗。王玉兰自己每天用针多次扎进去把脓放出来,20多天后双脚好了。

王玉兰一直在车间被迫出工,每天十二、三个小时,经常深夜一、二点三、四点钟,有时要到天亮才收工,不干完活不让睡觉。每天出工的每个大法弟子都有两个包夹跟着监视,他们都是所里的吸毒犯。收工后睡觉又有包夹守着,睡觉不许关灯。每天晚上值班警察还要查房一、二次。大法弟子一天24小时都被包夹看着守着,没有一点自由。对不转化的大法弟子除了每天强制劳动十四、五个小时外,还不准炼功,不准大法弟子间相互说话,如被发现就是拳打脚踢,用被子毛巾裹住,骑在大法弟子身上打,掐脖子,让你喘不过气来,打完了还要加期迫害。

二零零三年农历新年前,在车间搞完卫生后,王玉兰和一位大法弟子一同回到住处,她拿了几块糕点给大法弟子,就被一大队邪恶队长李锳看见。随后李锳叫来几个恶警(指导员何芝秀、管教干部杨凤仙、鲁静文、马干)和四合院吸毒犯恶人王孝粉对王玉兰和那位大法弟子围攻。他们把糕点扔在地上,诽谤大法和师父,谩骂大法弟子。李锳指使王孝粉用脚踢王玉兰,过了近一小时后把王玉兰拖到牢房关起来,把她推倒在地上,又拳打脚踢。当时地上有一滩水,王玉兰的裤子全湿了,不法人员们不准她换干净裤子,不准她上厕所,随后把她反锁在房间里,不准出门。几个恶人随后又把那位大法弟子拖到外面办公室里,她的一条新裤子被拖出了几个洞。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多个大法弟子联名写信给胡锦涛,内容是:法轮大法是正法,我们的师父是清白的,我们修炼法轮大法没有罪、没有错,我们只是在做好人,要求无条件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劳教、判刑的大法弟子。大法弟子们签名后送到魏姓副所长处。后来大法弟子们被恶警李锳非法审讯多次。签名的大法弟子被非法加期一至二个月。

二零零四年的一天早上午点钟,王玉兰坐起来发正念时被包夹马云发现,她大叫“不准炼功”,把其他人吵醒了。然后马云、陈芳、杜莲文等6、7个年轻力壮的吸毒犯把王玉兰按倒,杜莲文骑在她身上打,马云和陈芳按住她的头并用毛巾堵住嘴,使王玉兰十五分钟喘不过气来。当时值班恶警马干已经进来站在王玉兰床前,一句话也不说,也不制止这些人对王玉兰下毒手。第二天恶警马干肚子疼了一天,遭了报应。

还有一次,王玉兰起来炼功被包夹李晓东发现,李晓东骑在王玉兰身上打,打累了就用双手掐住王玉兰的脖子,使她喘不过气来。李晓东从王玉兰身上起来后,嘴里吐出了很多鲜血。王玉兰告诉她:你们打大法弟子遭到报应了。从那以后,包夹们就再也不敢下毒手,还帮看着有没有警察。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日,王玉兰写了一张“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的标语,用透明胶贴在一大队饭堂的墙上。被警察发现后就叫吸毒犯撕下来。邪恶大队长夏莲萍就在饭堂召开全车间“批斗会”那一套,首先叫王玉兰站起来说。王玉兰说:我修炼法轮大法没有罪、没有错,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大队长夏莲萍气的暴跳如雷,强迫命令每个人站起来批斗,宣布给王玉兰加期十五天。王玉兰就在三楼出口处大喊“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等,被夏莲萍、恶警汪静指使6-7个吸毒犯毒打,衣服扣子全部被扯掉。暴徒们又把她从三楼车间拖到一楼卫生间粪便最多的地方,强制闻大便。

王玉兰挣扎着跑到操场上,仍然大喊“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六、七个人又把她拖到民管组,把门锁起来。王玉兰用手扳着窗子,四合院的恶人吸毒犯受队长指使,用钢窗夹她的手,疼的她大喊大叫才放开。第二天王玉兰的身上红一块、青一块,手又红又肿,直到半个月后洗衣服手都还在疼。

她一共被加期七十天,体重减轻十多公斤,头发都白了,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才放她回家。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从劳教所出来一年后,王玉兰被610、国保大队的邪恶从家里绑架到明珠宾馆,强化洗脑一个月。一天24小时拉着窗帘,开着灯,吃饭、睡觉、上厕所都是在房间里,有人守着。还有不明身份的三个恶人一天到晚来对她说些乱七八糟的谎言。王玉兰绝食三天后,被邪恶人员拉出去,十多个保安对她强行灌食,把她按在床上不能动弹。半个多月后,由于受了恶党的谎言欺骗,说了一句对不起师父、对不起大法的话,她严正声明所说的作废。

二零零六年九月的一天下午,她带孩子出去玩,碰到以前的一个邻居胡某某就给她讲真相,第二天胡某某就把她告到了她丈夫单位的保卫科,保卫科的张某某打电话到白龙路派出所,过了几天,警察就到家里抄家。恶人进家后把师父的法像、大法书抄走了。警察把她带到派出所,叫她上了车说是带她到金殿去玩。她说不去玩,她要回家,车上的警察拉着她不准她下车,还有一个女的拉着她,一直把她拉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三大队,才把劳教通知书拿给她看,说她被单位的人举报,劳教三年,叫她签字,她不签。警察说,不签字照样劳教三年。

到劳教所的第二天,她就到三楼的窗子前呼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整个劳教所都能听得见。之后警察就不让她在窗子旁边,并让人守着她,还给她加期七天,把她关在房子里。每天七点多钟就有七、八个人进来轮番向她洗脑,强制她转化,一直要到晚上十点钟才离去,留下两个包夹守着她,不准她出门。

四个月后,她一直不放弃信仰就下队了,到二大队宝石厂粘宝石,她眼睛看不见粘宝石,宝石粘歪了,经常叫她返工。后来就叫她洗宝石,洗宝石的水是石灰水,经常把手辣的又红又肿,还流着血和脓,还要出工到晚上十二点钟,一天要干十三个小时的活。她被迫害的皮包骨头,腰都直不起来,由六十八公斤的体重降到四十公斤不到。

二零零八年四月的一天早上,队长李茨琼值班(警号5352040),她一早就跟她的包夹说今天一定要叫她穿所服参加升血旗,她跟包夹说:「我一直都不参加,今天也不参加。」

到了七点二十分钟民管组长杨丽梅(吸毒人员,家住嵩民小街42号)从民管组找来一套所服叫两个包夹和四、五个又高又大的人叫她穿衣服,她不穿。这时队长李茨琼来了,抱着双手说:「不穿就动手!」队长一声令下,七、八个又高又大的吸毒犯按着她使她不能动,她挣扎着伸出一只手来不穿衣服。这时杨丽梅就从右边伸手来打她的手,结果把她右边的门牙打掉了一颗,当时牙就飞到一边,血就流到地上。她大声喊出来,那些人才放开她,把她抬到医务室,医生用棉花塞住血才止住了。第二天叫她去出工,她说:「我的门牙被你们打掉了,头昏昏的,她不出工,赔她的牙齿来。」他们说现在口腔有点发炎,骗她说过几天带她到大板桥看牙,后来他们一直不提带她到外面看牙的事。

二零零八年年底,宝石厂倒闭,她又去了大板桥五星洲纸杯厂,和四、五个老弱病残及艾滋病携带者扒纸,温度在三十八度以上,夏天四十度以上。每天出工十三个小时,早上七点出工,晚上七点还在车间等着搞卫生。走到生活区还要左一遍右一遍报数、搜身、数人数,排着队搜身时,警察叫所有人都要一件一件把衣服和裤子脱光给她们看,再一件一件把衣服裤子穿上。轮到她时她坚决不脱衣服,她说:「你们这是侵犯人权,你们不要脸,大法弟子还要脸呢!」从此以后她一次也没脱过衣服检查。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早上八点多钟她们搞完车间卫生后,正准备扒纸,中队长张江云(警号是5352101)走进来对她们说,要她们搬到外面车间扒纸,她说外面车间机器多,气候太热了,又在过道上扒纸,不安全,窗子打不开,一点风没有。张江云一听,火冒三丈,手指着她骂,骂得很难听。

王玉兰就和她的包夹从车间走到外面去准备到四合院生活区搬桌子,张江云追到车间外面,再次用手指着她骂,是不是她咒她肚子里三个半月的孩子?她说:「我不会做这样的事,我只是叫你给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留条后路,不要助纣为虐!」张江云听后又一次两个手指指到她的右眼睛上把她的眼睛抠出血来,满脸都是血。警察杨雪飞见状连忙用纸把她脸上和眼睛上的血擦了,她当时用左手蒙住左眼,发觉右眼已经看不见了。

警察张江云自从把她的眼睛打出血后一直没上班。二零一零年她被加期三个月后,二零一零年二月才放她回家。

还有副队长李瑛(警号5352046)在她喊「法轮大法好」时用胶带纸把她的嘴封起来,使她喘不过气,差点死掉。

大法弟子王玉兰,今年72岁,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上午十一点左右买菜刚到家,就被昆明盘龙分局两个便衣警察和白龙路派出所一男一女两警察敲门、照相、抄家。把大法书、各地讲法经文及真相资料、期刊、墙上挂的真相福字、挂历、台历全部抄走,后经老伴和我善意劝说,才留下大法书。其余经文资料全部被抄走。还有护身符全部抄走。

云南省昆明法轮功学员王玉兰,今年73岁,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点左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国保警察和东陆派出所警察三人闯入王玉兰家进行非法抄家,抢走大法书籍二十多本、护身符、卡片及书签、还有今年5.13大法日一些同修合照等私人物品后将其带到东陆派出所非法审讯,直到晚上十点多钟才将其送回家。

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六点三十分左右,普吉路派出所一男一女便衣警察到法轮功学员家敲门骚扰,开门后男警察对王玉兰非法用手机拍照,前几天还打电话骚扰她儿子,问王玉兰住在哪里。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早上九点左右,昆明五华分局和盘龙分局普吉派出所的4男1女便衣警察,非法闯入云南昆明法轮功学员王玉兰家,并当场抢走10多本大法经书,及各种护身符、真相资料、U盘等,并把王玉兰绑架到普吉派出所进行非法审问,直到下午3时,才回到家中。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昆明市有八位法轮功学员在一起学大法经书时被闯入室内的中共警察绑架。这些法轮功学员大多是60岁以上的老人,年龄最大的87岁,参与绑架的警察多达30~40人。

六月六日下午一时左右,一大帮警察闯入法轮功学员刘翠仙的家里,绑架了正在学习大法经书的八名法轮功学员,他们是:尹琼英(87岁)、桂明珍(77岁)、李竹秀(73岁)、王玉兰(73岁)、刘翠仙(72岁)、刘晓萍(67岁)、黄云匀(60多岁)、小朱(住梁源小区,楚雄人)。这些警察自称是昆明市公安局的,人数有30~40名。警察对八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搜身、拍照,随后将他们分别带到辖区派出所审讯。

目前已知,77岁的法轮功学员桂明珍(腿不好,拄双拐)被带到虹山派出所做笔录,当晚十点左右回到家。其他法轮功学员的情况待查。

四名法轮功学员王玉兰、夏承芬、张家惠(毕晟的母亲)、管永恒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但对他们的构陷一直没有停止。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将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西山区法院第25法庭,对四名法轮功学员王玉兰(女,74岁)、张家惠(女,79岁)、夏承芬(女,72岁)和管永恒(男,49岁)非法开庭。公诉人:西山区检察院邹程云;主审法官:普会竣。

二零二五年五月份获悉,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二零二五年五月对四位法轮功学员夏承芬、张家惠、管永恒、王玉兰非法判刑。其中管永恒遭诬判三年,被勒索罚金一万元;王玉兰遭冤刑两年,被勒索罚金一万元。夏承芬与张家惠的非法刑期待查。

三十多人被绑架、十三人遭枉判

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昆明市公安局主导成立的所谓“专案组”,通过近半年的对当地法轮功学员的跟踪、盯梢、蹲坑、调取影像资料等,罗织罪名,于五个月后对这些法轮功学员实施绑架。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由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负责,昆明市西山区国保大队、五华区国保大队、盘龙区国保大队、官渡区国保大队以及其辖下多个派出所,主要以西山区棕树营派出所为主倾巢出动警力,绑架三十多名法轮功学员。

其中九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遭西山区法院非法庭审,二零二五年五月初被非法判刑:刘翠仙四年六个月,罚金15000元;刘晓萍三年,罚金10000元;郑翠兰三年,罚金10000元;马玲三年,罚金10000元;李焕珍三年,罚金10000元;杨惠芳三年,罚金10000元;朱永珍两年,罚金7000元;张秀珍一年五个月,罚金5000元;毕晟一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详情请见《昆明市九位法轮功学员刘翠仙等被非法判刑》)

另外四名法轮功学员王玉兰(女,74岁)、张家惠(女,79岁)、夏存芬(女,72岁)和管学恒(男,49岁)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遭西山区法院非法庭审,主审法官普会竣,公诉人西山区检察院邹程云。五月获悉,四位法轮功学员均被非法判刑。

王玉兰女士曾遭中共迫害经历

王玉兰一九四八年出生,今年77岁,工厂退休职工,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王玉兰在修炼大法前,是厂里有名的病号,经常头痛、头昏、血压低、咽喉炎、腰疼、全身冰凉,吹不得一点风,碰不得一点冷水,一年四季穿很厚的衣服,身上没有一点力气,什么事也做不了。头痛发作时,一两天起不了床,不能吃、不能喝,大把大把的吃药,真是生不如死。

一九九八年,王玉兰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她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修炼一个多月后,二十多年久治不愈的各种疾病都不翼而飞,她有生以来第一次感到无病一身轻的快乐,身上有用不完的力气,做很多家务事都不会累。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王玉兰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多次遭中共绑架、关押、洗脑、劳教等迫害:

二零零二年六月的一天,王玉兰因在公交车上讲真相遭人恶告,被警察绑架、抄家,关押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几天不给饭吃、不给水喝,还被强制干活到深夜,每天只能睡两、三个小时。由于超负荷的强劳动,两个月后王玉兰就全身浮肿。八月中旬,王玉兰被劫持到云南省大板桥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一到劳教所,王玉兰遭到强制“转化”迫害,王玉兰坚决不放弃信仰。一个月后她被打入大田做奴工,每天出工十二、三个小时以上,经常深夜两、三点才收工,有时干到天亮,干不完活,不准睡觉。王玉兰于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结束非法劳教,被非法加期七十天。她的体重减轻十多公斤,头发全白了。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天早上,王玉兰被闯入家中的西山区“610”警察绑架、抄家,她被劫持到昆明海埂云南省公安厅训练基地遭强制“转化”迫害,每天被不透风的屋子里,一男一女对着她大吼大叫,王玉兰绝食三天反迫害,遭野蛮灌食,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

二零零六年十月一天,王玉兰因给以前的一个邻居讲法轮功真相遭其恶告,第二天被白龙派出所警察非法抄家。几天后,警察把王玉兰骗到派出所,再次将她劫持到云南省大板桥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在劳教所三大队,王玉兰遭到强制洗脑“转化”迫害四个月,王玉兰坚决不放弃信仰,之后她被下放到二大队宝石厂做奴工,每天在有毒的很辣的工业用碱水中泡着洗宝石,手经常被辣得又红又肿,每天要干十二、三小时以上,有时深夜十二点还在车间,收工后还要排着队脱光衣服搜身,王玉兰不脱衣服搜身就加期。每天吃完晚饭已是八点多钟,还要强制看电教片,上心理课,王玉兰不参加就加期。反正就是用各种方法折磨王玉兰,王玉兰在宝石厂被折磨的皮包骨头,她的体重由 68公斤减至30多公斤,走路腰都直不起来,王玉兰不参加升旗,狱警就指使吸毒人员殴打王玉兰,将她的门牙打掉。二零零八年,王玉兰被劳教所转到纸杯厂做奴工。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一狱警以王玉兰不服从指令为由,将她的右眼戳伤出血,当时她满脸都是血,眼睛睁不开,后被昆明医学院医生诊断为眼底出血,十多天红肿才消失。还有一次,狱警用胶带纸把王玉兰从头发到嘴封起来,使王玉兰喘不过气来,差点死掉。王玉兰于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结束非法劳教。这次王玉兰被非法加期三个月。

王玉兰回家后,白龙路派出所一直不给她办理落户,拖了一年多才给办理。警察和街道人员把王玉兰列为昆明市重点迫害对像监控,经常打电话骚扰或上门骚扰、抄家。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在昆明市公安局主导下,由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负责,昆明市西山区国保大队、五华区国保大队、盘龙区国保大队、官渡区国保大队以及其辖下多个派出所,主要以西山区棕树营派出所为主倾巢出动警力,绑架法轮功学员,公安警察称此次绑架为“1.6专案”(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成立的专案组,通过近半年的跟踪、盯梢、蹲坑、调取影像资料等罗织罪名构陷法轮功学员),非法抓捕了三十多名法轮功学员:李焕珍(69岁)、尹琼英(87岁)、张家惠(79岁,毕晟的母亲)、桂明珍(77岁)、郑翠兰(75岁)、李竹秀(73岁)、王玉兰(77岁)、刘翠仙(70岁)、夏承芬(71岁)、刘晓萍(69岁)、马玲(68岁)、张秀珍(70岁)、黄云匀(60多岁)、马燕(62岁)、毕晟(男,59岁)、肖玉霞(60岁)、杨惠芳(57岁)、朱琴(50左右)(楚雄人,住梁源小区)、苏昆(男,51岁)、张晓丹(53岁)、管永恒(男,49岁)、张稷(40岁)、朱永珍(73岁)等,其中棕树营派出所参与绑架了至少十人。

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同时被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张家惠(79岁,毕晟的母亲,当天被取保候审)、王玉兰(77岁,次日被取保候审)、管永恒(男,49岁,次日被取保候审)、夏承芬(71岁,次日被非法拘留到昆明市看守所非法关押37天取保候审)四位法轮功学员被取保候审回家后,又被构陷至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邹程云)、西山区法院(法官普会峻)。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点半,西山区法院法官普会峻对四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之后四位法轮功学员均被非法判刑并罚款,张家惠被诬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7000元;夏承芬被诬判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6000元;王玉兰被诬判两年,罚金8000元;管永恒被诬判三年,罚金10000元。法轮功学员不服非法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但中院的二审裁定仍然维持原判。

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王玉兰(女,78岁),由于投寄一封劝善信,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非法抓捕,次日“取保候审”,回家后仍然被继续构陷迫害。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王玉兰在西山区法院被非法开庭,遭非法判刑两年、勒索罚金八千元;她上诉至昆明市中院后,被非法维持原判。因血压高等身体状况原因,家属要求监外执行。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经办警察将王玉兰骗至医院体检,强行送入昆明市看守所。看守所当日将她转送至昆明市新华医院住院,之后她被劫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一个白发苍苍年近八旬的老太太,因为投递了一封劝善信给检察院办案人员,被判处两年入冤狱。这是中国社会的悲哀与耻辱,充分显示了中共的邪恶。

更多王玉兰女士的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昆明法轮功学员管永恒、王玉兰等遭非法判刑》。

附件:王玉兰二审辩护词

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

我是本案被告人王玉兰,我认为,一审判决本人犯罪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应当依法改判无罪。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2025)云0112刑初221号]认定:“被告人王玉兰于2024年4月12日,在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邮政支局向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苏静”投寄一封信,经昆明市公安局认定为“法轮功”宣传品,从本人住处查获法轮功书刊物品等若干份。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本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下面是我的辩词:

一、本人的行为没有危害他人,没有破坏任何一条法律实施。

请问有哪条法律因为我这些所谓“证据”不能实施了?上述行为怎么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起诉书对我的指控,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原审法院判决本人有罪,没有法律依据。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国《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在各种法令法规认定中邪教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

1、关于公通字[2000]39号

在中国,很多人都误以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教,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导不是法律。中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的。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就在这之后不久,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十五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2、新闻出版署五十号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网上搜索输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号”,可以找到这两个废止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废止,表明法轮功书籍完全是合法的。

(三)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法条均违宪、违法、无效

1、刑法三百条是故意错用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以刑法三百条来指控法轮功学员显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而从公诉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来看,都不能证明我的行为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这些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关联性,都是无效证据。由于构成犯罪的两个要件一个也不具备,因此用刑法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不能成立,是错误应用法律。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普通社会群体,只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问题。因为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讲,根本就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实施这样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这不是犯罪证据。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法律规定吸毒违法,那么毒品就是犯罪证据;而法律没有规定吸烟违法,那么香烟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以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指控法轮功学员,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立。另外,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而且这种社会危害性必须是具体的,必须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可以查实的,有的甚至是可以量化的。没有社会危害性,就谈不上违法犯罪问题。

客观事实是,没有人因为我修炼法轮功而受到伤害,也没有哪条法律因为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而不能实施。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与“破坏法律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请问有哪条法律因为这些所谓证据不能实施了?那这些行为怎么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哪?可见起诉书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两高司法解释的违法、无效

现在公检法指控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法律”依据是两高司法解释,但这个依据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有关立法权的规定而无效。

中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构,它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什么行为需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是荒唐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并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处刑呢?这不是笑话吗。刑法三百条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怎么能对这些行为定罪处刑呢。

两高这种完全脱离《刑法》第三百条文本范围而做的所谓司法解释,其实这不是在做司法解释,而是在蓄意编造谎言,是在为迫害法轮功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这是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因此是违法的、无效的,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2)两高司法解释因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一一九条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一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刑法三百条设定的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那么,两高的解释无疑应当围绕这个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必须具备的事实进行解释。即应当述明,满足何种条件,如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客观上必须要具备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而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举的多少条多少项的行为表现,与“破坏法律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与《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风马牛不相及。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不能成为指控触犯刑法三百条的依据。

(3)两高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为判案的依据。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中国刑法中没有说修炼法轮功违法。法轮功学员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两高司法解释却要对法轮功学员的这些合法行为“定罪处刑”,这完全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仅是违法的、无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执法者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现在法轮功已洪传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奖,表彰李洪志先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法轮功传出至今的近三十三年来,经过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不仅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而且能从本质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其实,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不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法律只是惩戒人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构成的危害。

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每个人的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破坏国家法治,受害的将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轮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连曾是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随意迫害致死。“文革”时可以一夜之间砸烂“公检法”,大批公检法人员被遣送到边远农村接受劳动改造。这都是由于破坏了国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剧。为了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每一个有正义良知的人都能站出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

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二审法官依法对我改判无罪。

三、结束语

尊敬的法官、审判长:

将来的某一天,我们善良的中国人(或是您的孩子、后代),看到这个案例:一个白发苍苍年近八旬的老太,因为投递了一封劝善信给检察院办案人员,就被法官(或是他的父亲或爷爷)判处两年冤狱,孩子们会怎么想?觉醒后善良的人们会怎么看?!

亲爱的法官、审判长:

此时此刻面对抉择,我们是否应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堂堂正正的维护我们中国人的尊严?留一点希望给未来,而非留下耻辱、悲哀和遗憾。

谢谢!

此致
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玉兰
2025年6月16日

抄送: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迫害类型:
非法关押非法劳教高强度超负荷劳动洗脑/送洗脑班摧残性灌食唆使、鼓励、纵容其它人迫害、折磨大法弟子加期(延期)/超期关押毒打/殴打抄家抄走大法书、师父法像、真相光盘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非法起诉非法罚款骚扰绑架/劫持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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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普吉路派出所所长熊涛电话:13888229105 教导员买俊良 电话:15912423918 云南省女子劳教所 恶警汪静 队长李瑛警号05352046,四十多岁,副队长夏连萍 指导员何芝秀,狱警杨凤仙、鲁 、马某 二大队长李茨琼(警号:05352040) 民管组长杨丽梅 张江云中队长(警号:05352101)

责任单位及恶人:
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地址:昆明市郊区大板桥,对外谎称“引晟学校”<br>邮编:650211<br>区号:0871<br>传真:7337274<br>所长:郁晓南 办公室电话:0871-7337289、手机:13099416601<br>政委:谭念萍 办公室电话:0871-7337382、手机:13099415617<br>副所长:魏风玲 办公室电话:0871-7337271、手机:13099416607<br>副所长:张海燕 办公室电话:0871-7337081、手机:13888494640<br>纪委书记:李雪梅 办公室电话:0871-7337204、手机:13013309115<br>办公室主任:李发军 办公室电话:0871-7337381、手机:13577153853<br>办公室副主任:张海鸥 办公室电话:0871-7337381、手机:13099416669 : 夏莲萍李茨琼张江云
大板桥女子劳教所(云南省女子劳教所)专职迫害的邪警:李琼芸警号为:05352121<br>张影萍警号为:05352094<br>余 骏警号为:05352070<br>宋 晋警号为:05352141<br>王思文警号为:05352176<br>曹 燕警号为:05352079<br>丁琼惠警号为:05352022。<br>(不知名);05352075 : 李锳何芝秀杨凤仙马云李晓东
昆明市公安局地址:昆明市青年路附近,区号:0871-,<br>书记兼局长:赵立功,手机 13117204818<br>0871-67472199<br>0871-63194948<br>0871-63801888<p>办公电话:<br>0871-3017001, 3164051, 3166379, 3017312, 3017185, 3017316, 3017382, 3017349, 3015218, 3017997, 3017319, 3017144, 3017162, 3842137, 3841654, 3911430, 3166191, 3017587, 3015113, 3015111, 3017166, 4144705, 3017515, 3015433, 3015101, 4161389, 4145877, 4105960, 4178682, 4199276, 3015150, 4166280, 3015149, 3015305, 4104669, 3015283, 4144775, 7361096, 7392078, 7426380, 5214743, 7354584, 5891329, 8309231, 7355053, 3521604, 3521606, 3521603, 3521605, 3553692, 3530977, 3538183, 3534105, 3533096, 5012012, 5012011, 3017259, 3017261, 3123456, 3163221, 3165603, 3314662, 5327409, 7190200, 8184129, 4156446, 5152484, 8217501, 7266710, 8699168, 7895693, 7897377, 8811610, 8911677, 7479920, 7911384, 7522639, 7522655, 7795319, 2662710, 2159919, 8800122, 7114090, 7179595。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地址:昆明市西郊林家院166号。<br>刑罚执行部门举报电话0871-65126165<br>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1871-65126144 <p>监狱长:杨明山<br>副监狱长:刘彬山、王丽美、倪丽江、张英<br>狱政科:雷煜<br>宣传科;丁莹<br>管理科:赵晓霞、张燕华<br>教育科:李冬冬、马丽霞、何晴、吴玉玲、徐绍娟、周薇妮。<br>卫生院:杨晓平、杨瑞英<br>生卫科:刘燕<br>一监区:雷雅梅、莫瑞、汤敏、汤建芳、陈雷、王孝晋、叶丽萍、宋文芝、吉春、王倩、张燕<br>二监区:王丹、林晓雯<br>三监区:付志琼、金辉<br>四监区:司晓燕、宋建丽、王益娟<br>五监区:李春梅<br>六监区:陆如斌<br>九监区:杨欢(女,四十岁左右,原专管队队长,现教育科副科长)、夏昆丽、汤玉芳、谢玲、万雪梅、杨永芳、梁洁、王黎黎、黄涛(禁闭室主任)<p>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br>通讯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教场北路447号<br>邮政编码:650102<br>工作电话:0871-65137285<br>电子邮箱:ynsnejxjk601@sina.com<br>监督电话:0871-65126144<br>女二监人事领导机构成员信息<br>赵桂芬(ZHAO,GuiFen),党委副书记,监狱长,手机号码:15969411646<br>杨星(YANG,Xing),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手机号码:13888416169<br>雷雅梅(LEI,YaMei),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手机号码:13888288899<br>李冬冬(Li,DongDong),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手机号码:13888590909<br>赵峰(ZHAO,Feng),副监狱长,手机号码:13888992513<br>施万华(SHI,WanHua),政委,手机号码:13769430009<br>张瑛(ZHANG,Ying),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手机号码:13608711428<br>杨明山(YANG,MingShan),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党委书记、政委,云南坤宇服装总厂厂长兼中国服装协会理事,云南省服装行业协会副会长,云南省监狱系统服装生产协作会会长,手机号码:13888589739<br>孙晓红(SUN,XiaoHong),监狱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br>胡惠珍(HU,HuiZhen),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兼公司总经理<br>李红钢(LI,HongGang),党委委员,副政委<br>付志琼(FU,ZhiQiong),党委委员,督察专员兼公司总经理<br>雷煜(LEI,Yu),狱政管理科科长,2018年调到办公室做办公室主任。<br>叶丽萍(YE,LiPing),组织干部科科科长<br>袁洁(YUAN,Jie),工会主席<br>吴剑波(WU,JianBo)<br>莫瑞(MO,Rui),教育科科长,自2002年一直负责迫害法轮功学员,2018年调任,接替雷煜作狱政科科长。<br>代维思(Dai Weisi)2018年接任莫瑞作教育科科长<br>曹蕾(CAO,Lei),教育科副科长<br>吴吕(WU,Lv),狱政科副科长<br>吴玉娥(WU,YuE),原九监区主管所谓教育的队长,2018年调到教育科任副科长<br>罗娅婷(LUO,YaTing),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监区长,2016年调到教育科<br>陈苗(CHEN,Miao),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监区长,2016年接任罗娅婷,2018年调任<p>工会委员:刘丽柟 赵予撰<br>机关一支部:雷煜 莫瑞 赵小霞 陆斌 吴宇 吴吕<br>机关二支部 赵郁荣<br>机关三支部:吴剑波 王红 张忠伟 李春梅<br>指挥中心:黄凯 张晓露 谢蕾<p>其他相关责任人狱警名单<br>苏峰(SU,Feng),五监区监区长<br>李晓燕(LI,XiaoYan),七监区监区长<br>司晓燕(SI,XiaoYan),七监区监区长<br>段兴锯(DUAN,XingJu),十监区副监区长<br>马丽霞(MA,LiXia),二监区教导员<br>余英(YU,Ying),二监区<br>苏妍(SU,Yan),三监区<br>刘文俊(LIU,WenJun),四监区<br>李红仙(LI,HongXian),七监区<br>秦敏(Qin, Min),七监区教育队长<br>杨洋(Yang, Yang),七监区专管组狱警<br>洪娅(Hong, Ya),七监区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监区长<br>张霞(ZHANG,Xia),八监区<br>王维清(WANG,WeiQing),八监区<br>钟琼(ZHONG,Qiong),一监区党支部书记<br>杨欢(YANG ,Huan),二监区监区长<br>何昕楠(HE,XinNan),二监区教育副监区长<br>徐秋月(XU,QiuYue),三分监区分监区长<br>陈晓琴(CHEN ,XiaoQin),五监区教导员<br>黄毅(HUANG ,Yi),八监区监区长<br>孙凌爽(SUN,LingShuang),九监区监区长<br>王丹(WANG ,Dan),十监区监区长<br>张卿(ZHANG , Qing),九监区警察<br>赵学良(ZHAO, Xueliang),九监区警察<br>李云娥(LI, Yun’e),九监区警察<br>魏正天(WEI, Zhengtian),(女)九监区警察<br>赵燕(ZHAO, Yan),九监区队长<br>陈达瑞(CHEN,Darui),九监区警察<br>夏昆丽(XIA,Kunli),九监区专管组警察,从2002年开始一直在专管组,积极迫害法轮功。<p>九监区专管(法轮功)分监区下设三个组,每个组由两个狱警负责,其成员有:<br>一组:罗娅婷,杨忆曼<br>二组:李国英、夏昆丽<br>三组:杨红彦(2018年调到其它监区) 魏闻(2016年调到其它监区)<p>2016年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由三个组变成五个组,每个组由一个狱警负责,其成员有:<br>一组:杨忆曼<br>二组:谢玲(2018年调到其它监区)<br>三组:李国英<br>四组:杨红彦(2018年调到其它监区)<br>五组:杜元婷<p>在专管组做法轮功学员包夹的犯人,积极配合狱警转化法轮功学员的犯人(部份):<br>林莉、张俊、杨红燕、刘溶佳、焦玉帕旺、王兴偶、王芳琼、赵小兰、马玉梅、曾钰婷、桂芬、顾尚琼、宋静、黄秀妮、韦秀红、李春玲、张玉香、白晓虾、普麻鲁、玉波香、王如心、王萍、哇、张表英、玛岳慧钦、邓建英、李兴朵、彭琴。<p>2019年中旬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由五个组变成三个组,专管分监区专门做法轮功学员包夹的犯人(部份):<br>一组包夹的犯人:马玉梅,张玉香,曹海蓉,康翁,罗双萍,李燕<br>二组包夹的犯人:王如心,胡丹,李美,陈方,赵祖勤,阿惠<br>三组包夹的犯人:尹敏,邓建英,邓松银,洪翠美<p>2019年6月,女二监做了大的调动,只要是有文化的中国籍犯人都调到其它监狱,每个监区都调。只留下外国籍、职务犯和法轮功学员,这次调动调走了好几百人。专管(法轮功)组的包夹犯人有文化的就只剩马玉梅(常年在专管组,积极配合警察转化法轮功学员)。<p>2019年中旬专管(法轮功)分监区由五个组变成三个组,负责的警察:<br>一组:李芳<br>二组:张婧<br>三组:刘婷<p>九监区监区长:司晓燕<br>九监区副监区长:何昕楠<br>九监区队长(教导员):贺敏<br>九监区队长:李春艳<br>九监区队长(专管法轮功):冉涛<br>九监区专管(法轮功)监区长:张鹤芸<br>九监区专管(法轮功)警察:何奕霖<br>九监区专管(法轮功)警察:王艳茸<br>九监区专管(法轮功)警察:王爱军<br>九监区专管(法轮功)警察:路西<br>九监区专管(法轮功)警察:陈达瑞<br>九监区警察:夏昆丽<br>九监区警察:张连芬<br>九监区警察:马英<br>九监区警察:耿存兰<br>九监区警察:杨忆曼<br>九监区警察:杨雪娇<br>九监区警察:魏正天<br>九监区警察:保毅<p>以下68人被列入“追查法轮功国际组织”的追查名单:<br>孙凌爽、林小婉、景娥、宋建丽、司晓燕 、李翔 、曹锐、妥红芬、张迎芯、靳娟娟 、沈丹、叶融慧、郭琼生 、王艳、杨永芬、马丽霞 、曾觉 、王丽 、周颖、景绒、郑频、倪丽宏、李莹瑞 、孔茵茵 、李金会 、张定芳、雷亚梅、王琳琳、梁敏、朱梅、王国燕、王昆鸽、王红、朱玲、丁桧、丁一、李吉、李燕、周莹、王黎黎、杨永芳、龙雪松、张楠、黄涛、于桂云 、吴旭英、万雪梅、汤玉芳、张燕华、赵晓霞、雷煜 、张英、倪丽江、文晓琴、刘振华、孙晓红、吴剑波、张瑛、王燕、赵峰 、刘燕、刘彬山、刘淑琼、夏昆丽、林晓雯 、张顶芳 、陈竹芬、梁洁
昆明市中级法院昆明市中级法院<br>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485号<br>邮编:650238<br>电话:0871-64096501<br>传真:0871-64572985<br>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871-64096144<br>院长:尹波<br>副院长:王锋、付永江、赵锐<br>为昆明市中级法院副院长<br>立案一庭庭长:杨晓萍<br>政治部副主任:刘欣
云南省毛巾厂 : 周善福刘蔷丽
盘龙分局昆明市盘龙分局:<br>局长0871-63319966<br>副政委 0871-63318963<br>副局长 0871-63318993<br>副局长0871-63318995<br>副局长0871-63350065<br>副局长0871-63318686<br>指挥中心主任0871-63387873<br>武工监督室主任0871-63387921<br>纪委书记0871-63387914<br>警务保障室主任0871-63387838<br>法制室主任0871-63387918<br>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教导员0871-63388005<br>治安管理大队队长0871-63387909<br>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0871-63387949<br>昆明盘龙区纪委副书记0871-3166716<br>昆明盘龙区纪委副书记0871-63165633<br>昆明盘龙区纪委副书记0871-63134995<br>昆明盘龙区警察局副局长0871-63132942<br>昆明盘龙区办公室主任0871-63187630<br>昆明盘龙区廉政室主任0871-63166912<br>昆明盘龙区信访室主任0871-63165865<br>昆明盘龙区纪律监察室主任0871-63160120<br>昆明盘龙区纠风办主任0871-63187739<br>昆明盘龙区执法监察室主任0871-63103278<br>昆明盘龙区办公室副主任0871-63167686<br>昆明盘龙区案件审理室主任0871-63187729<br>昆明盘龙区区委政法委书记0871-63126386<br>昆明盘龙区区委书记0871-6318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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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吉派出所

更新日期: 2026年4月10日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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