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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军

简介:
李勇军
(Li,Yongjun), 男 , 年龄未知 , 天河区大法弟子,四川人。家住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

2004年4月23日傍晚陈华与其经营小店的伙伴戴艳红与其丈夫李勇军,及曾经在里做过工的汪宇清,被广州天河区邪恶的610人员徐青松、吕海等从自己所开的饮食店里强行带走。天河五山派出所强行下通知,非法判戴艳红劳教两年;李勇军被非法拘禁在天河区洗脑班,直至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被非法转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2004年9月21日天河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勇军非法判处6年徒刑。

2004年9月21日天河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勇军的所谓“开庭审理”是非法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大法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罪,是符合《宪法》的。

在所谓的“开庭审理” 中,搞了什么“旁证”,而这些“旁证” 竟是被非法绑架、关押,随时可能被滥施刑罚的法轮功学员。在酷刑、捆绑、长时间不让睡觉、强行洗脑等高压迫害下,对这些学员取证,而且完全按着人为臆想的强加给学员,这样的所谓“证词”能有效吗?更何况这些学员从监禁中出来后,在网上已发表了“严正声明”,声明在非法关押迫害中,所说所写的一切作废,坚持修炼法轮功,那么还利用那些所谓“供词”作为“起诉”或“判刑”的证据或者另添加“莫须有”的罪名加害法轮功学员李勇军,不是在“瞒天过海”吗?

迫害类型:
非法关押绑架/劫持非法审讯非法判刑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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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及恶人:
天河区“610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15楼内保科<br>邮编510630<br>电话:020-82321185 : 徐青松吕海
天河区法院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一号,邮编:510660<br>[刑事审判庭]电话:020-83008514

更新日期: 2013年1月19日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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