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军
简介:
李勇军(Li,Yongjun),
男 ,
年龄未知 ,
天河区大法弟子,四川人。家住广州市天河区华景新城。2004年4月23日傍晚陈华与其经营小店的伙伴戴艳红与其丈夫李勇军,及曾经在里做过工的汪宇清,被广州天河区邪恶的610人员徐青松、吕海等从自己所开的饮食店里强行带走。天河五山派出所强行下通知,非法判戴艳红劳教两年;李勇军被非法拘禁在天河区洗脑班,直至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被非法转押于天河区看守所。 2004年9月21日天河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勇军非法判处6年徒刑。 2004年9月21日天河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勇军的所谓“开庭审理”是非法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大法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罪,是符合《宪法》的。 在所谓的“开庭审理” 中,搞了什么“旁证”,而这些“旁证” 竟是被非法绑架、关押,随时可能被滥施刑罚的法轮功学员。在酷刑、捆绑、长时间不让睡觉、强行洗脑等高压迫害下,对这些学员取证,而且完全按着人为臆想的强加给学员,这样的所谓“证词”能有效吗?更何况这些学员从监禁中出来后,在网上已发表了“严正声明”,声明在非法关押迫害中,所说所写的一切作废,坚持修炼法轮功,那么还利用那些所谓“供词”作为“起诉”或“判刑”的证据或者另添加“莫须有”的罪名加害法轮功学员李勇军,不是在“瞒天过海”吗?
迫害类型:
非法关押;
绑架/劫持;
非法审讯;
非法判刑;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四川政法系统近两年对法轮功学员血腥洗脑
广州市天河区部份派出所迫害大法弟子恶行记录
广州天河区恶党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图)
揭露广东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邪恶场所(图)(二)
谴责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勇军的陷害
广州陈华历经80天绝食抗议后离开劳教所
广州市天河区恶警绑架李勇军、戴艳红夫妇和毛璟娴
责任单位及恶人:
天河区“610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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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青松,
吕海
天河区法院
更新日期: 2013年1月19日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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