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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元华

简介:
陈元华
(Chen,Yuanhua), 女 , 62岁 , 天津市宁河县大法弟子。

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大法。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后,大法弟子陈元华证实大法进京上访,被拘留两次,还要走押金1万元未还。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陈元华在北京上访期间,被中共当局抓捕,被北京恶警绑架到丰台广场。用电棍电,连踢带打,揪头发,抢走《转法轮》书。抢走书又用书打她的脑袋,后转北京看守所。

二十八日、被带回当地宁河县派出所,后到看守所关押三天后转到天津咸水沽,每天超强工作(糊纸盒),非法关押十二天。后又被当地宁河县镇政府带回,因不放弃修炼,有被带到宁河县看守所,非法关押十五天。又被转回镇政府洗脑班,家人被勒索一万元,在镇政府又关押一个月。

二零零零年,邪党两会期间,被绑架到镇政府,非法关押一个月。

二零零一年一月她在家里被绑架,判劳教两年半,为此家里人担惊受怕还差点出了人命。她在劳教所里因抵制恶警的迫害。

二零零三年四月份被关进洗脑班。几个恶警队长同时打骂她,让吸毒犯人看守打骂,连续几天不让她睡觉。她支持不住摔倒,吸毒犯还不放过,按着头发,连踢带骂,一直折磨至刑满释放。相关责任人为天津板桥女子劳教所二大队二中队的恶警刘红、冠娜、高华超。

二零零六年年六月三日,陈元华被六一零恶警跟踪、绑架、非法关押在宁河县看守所,期间恶警对陈元华实施体罚、虐待等迫害。绝食反迫害,恶警赵红霞灌食时,用手把两个小腿全掐青了。

七月十九日,宁河县六一零勾结宁河县法院,对陈元华秘密开庭,陈元华不配合邪恶迫害,在法庭上讲真相,有力的震慑了邪恶。一审以证据不足

二次开庭邪恶一直在拖延时间。九月八日陈元华在宁河县看守所开始绝食抗议,遭到恶警插管灌食的非人性迫害。

大法弟子陈元华在被绑架五个月后,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被宁河县法院非法判刑三年。自二零零六年六月5日至二零零九年六月四日。审判长:朱润桐;审判员:李卫平;审判员:张炳生。(2007)二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周虹;审判员:李一虹:代理审判员:张津隆;书记员:宋菲。

陈元华在女子监狱遭受体罚,“三挺一蹬”,从早上六点到晚上九点,十五个小时包夹刘仲玲、张世丽邪恶至极。陈元华在天津女子劳教所被加过期。

天津市宁河县法轮功学员陈元华、杨景华、邢振华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在桥北镇集市讲真相时被恶警绑架到桥北镇派出所。宁河分局恶警运配刚(手机13821563722)也参与了迫害,当日下午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押送到宁河县看守所迫害。

三人均六十岁左右,身心受到摧残,同时出现了高血压的症状,恶警把她们押送到宁河县医院,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陈元华、杨景华从医院闯出。邢振华仍被劫持。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晚,法轮功学员陈元华、杨福静在乡下发真相资料时遭绑架,俩人关押在看守所至今。案件被移交到检察院,面临被非法起诉。

陈元华和杨福静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在宁河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北京律师为她们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审判长破天荒的询问陈、杨二人,公安机关是否对她们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以前的几起对法轮功的庭审中,审判长从没提及此事)。

在整个庭审过程当中,两位律师针对公诉人提出的“罪名”,从法律、良知、道义的角度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要求无罪释放。两位法轮功修炼者也完整的表达了心声。公诉人无法从法律角度证实检方的罪名,被问的不知怎样回答,竟冒出“众所周知”这样让人啼笑皆非的话,更没体现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常识及基本素养。

在相同的地点,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宁河区(原宁河县)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莫伟秋,丈夫李广远为其辩护,辩护过程仅持续半个小时便草草收场。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审判长表现的极其傲慢、嚣张。李的辩护经常被审判长打断,根本不让李辩护,要求李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只能回答“是”或“不是”,庭审刚一结束,李就被公安局、国保的人抓走,被关入看守所二十九天取保候审,并处五千元罚金。

时隔一个多月的时间,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还是这群国家工作人员对法轮功学员陈元华、杨福静非法庭审,来自北京的律师梁晓军、郭海跃为二人做了合法辩护。

法庭上公诉人罗列了二人的所谓犯罪证据,最后冠以“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要求法院予以量刑定罪。

律师当庭指出:“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国务院公布的十四种邪教没有法轮功,查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说明法轮功是X教,因为法律和其它任何世俗机构都不得对人思想和灵魂层面的事务随意做出评判,而且也没有任何法律和其它世俗的外部机构有权对思想信仰方面作出正或邪的判断,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和干涉公民修炼自由、信仰自由的依据。”

律师接着说:“法轮功在其它国家都是合法的,在中国的台湾、香港、澳门都是合法的,在中国大陆,一九九九年之前也是合法的,九九年之后,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怎么就变成了非法的?这群法轮功修炼者,只是祛病健身做好人,怎么会成为法律打击的对象?”

法轮功学员陈元华语气平和的说:“法轮功没有组织,我们都是来去自由的修炼群体,没有庙宇、教堂,没有官衔、没有花名册。另外,我们只是祛病健身做好人,我的师父在经文《我的一点感想》里说“至于说邪,是不是教人向善,不收钱财,为人祛病健身也属于邪的范围呢?”

律师指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这样一个刑事罪名,在中国这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一直模糊不清并被过度使用。检察院指控陈元华和杨福静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却不能指出她们是如何利用的?所谓的邪教组织是什么?在哪里?组织架构如何?陈、杨二人在组织中处于何种地位元?承担了怎样的责任?他们采取了怎样的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

法轮功学员陈元华说:“国家有飞机、大炮、核设施、军队,我们只是一个弱势群体,一群老太太祛病健身做好人,怎么有能力把国家的法律给破坏了呢?”

审判长说:“我明白了你的陈述。”

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背后黑手,往往都是本地六一零及国保,审判长竟破天荒的询问陈、杨二人,公安机关是否对她们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二人均答道:“他们强行让我们尿检,我们不做,他们非得让我们做。”律师当庭指出抗议,并指出:“我在天津其它区县做了几起法轮功案件,只有你们宁河对法轮功学员做尿检,如果是吸毒、贩毒人员,你可以这样做,对修炼真、善、忍,精神层面的修炼人做这样一个检查,是对我当事人的侮辱。而且国保的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是越权代法。”

审判长分别对陈、杨二人问话:“你们承认自己发资料吗?承认自己有罪吗?”二人的回答是:“没有发资料,更不承认自己有罪,国家宪法规定:信仰自由。”

待公诉人陈述中提到:八月二十七日凌晨一点多,李大林、杜青林和李海刚都没有睡觉,在大街上溜达,都看到陈、杨二人在散发真相资料。律师提出疑点,并当庭质问:“陈、杨二人是在八月二十六日晚在乐善村被抓,被抓时手里没有传单,更没有在散发时被人抓住,与上述三人提到的时间点不契合。还有一点值得怀疑,谁会在凌晨以后在大街上溜达,这不符合正常逻辑,如果二人有散发行为,基本属于当场抓捕,所谓的‘证据’应不难提取,但事实上,我们并没有看到证人提供所谓的物证。审判长,我觉得这里有做伪证的嫌疑。”

公诉人提到,陈元华因修炼法轮功多次被公安机关劳教教养,被司法机关判刑,应加重量刑标准。律师马上指出:劳教教养作为反法治、践踏人权的措施已被废止,是体制所造成的,不应作为本案的前科材料提及。

陈、杨二人在最后的陈述中也提到:“信仰合法,应无条件释放我们。”之后审判长宣布合议,择日开庭。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对律师强调了几次说这(庭审)是全程录像,似乎在警告律师什么。但两位律师并没退缩,坚持正义。在这次的庭审中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审判长都在静静地听着,就包括那个公诉人一开始像无厘头式的,渐渐地也平静了下来。整个现场所有的人都被法轮功学员的善及律师的论理所震撼,正如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所说:法轮功真牛,把北京律师都请来辩护了。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不开庭审理、不通知律师家属的情况下,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天津市宁河区法轮功学员莫伟秋、陈元华、杨福静的上诉,二审维持冤判,分别判处莫伟秋四年半、陈元华四年、杨福静三年半的刑期。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被劫持到天津女子监狱。

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下午四点,芦台派出所和板桥派出所统一行动,在法轮功学员杨景华家门前停有一辆便车,里面坐着身穿便装的警察,随后他们闯入杨家,非法抄家,并将在她家的杨福静、齐玉英、杜艳红、还有刘三姐的妹妹(姓名不详)非法抓捕到芦台派出所。

紧接着,陈元华、莫伟秋、杜艳红、于文秀家被非法抄家,被非法抓捕。目前,有韩淑云、陈元华、杨福静、杨景华仍被非法关押。

近期得知,宁河法院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九日对法轮功学员陈元华、韩淑云、刘秋芳(取保候审期间)非法开庭,于七月七日欲判杨福静,因其不在家没能开庭。

据悉,陈元华老人遭绑架后,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一年零四个多月期间,被折磨得身体状况极差,须手扶墙蹭步而行,她被非法提审时须坐轮椅。有国保警察曾诱惑她说:看你这么大岁数了,你只要签了“三书”就让你回家。遭到陈元华老人断然拒绝。陈元华老人家中还有年近80岁瘫痪在床的老伴。自她最后一次出狱后,都是她来照顾老伴生活起居,老伴病情在逐渐好转。现在老伴因妻子被绑架,思念担心不已,病情加重,医生说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宁河区公检法人员串通一气,暗箱操作,对陈元华秘密开庭。现获知,陈元华老人被非法判刑四年,已于二零二三年五月下旬被劫持到天津女子监狱迫害。(二零二三年十月)

迫害类型:
非法提审加期(延期)/超期关押非法劳教监视/跟踪绑架/劫持体罚非法审讯摧残性灌食非法拘留敲诈/掠夺/破坏财物洗脑/送洗脑班剥夺睡眠毒打/殴打非法判刑非法关押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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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六一零 高瑞江 副主任 69566169 69588620 13302014599 任绍辉 秘书  69565610 89317378 汪晓君 科长  69565610 宁河县法院 赵兰阁 院长 69591532 魏玉民 副院长 69592102 69116262 13902032510 李若宽 副院长 69591706 69592283 13902020165 王树伦 副院长 69591966 69593620 13803069555 王凤林 纪检组长 69561310 69582813 13920267182 李贺永 政治部主任 69561350 69566998 13323346999 李长友 监察室主任 69561348 69579227 13132501266 邓长奎 办公室主任 69561340 69588596 13803028588 宁河分局恶警运配刚(手机13821563722)

责任单位及恶人:
板桥女子劳教所(天津女子劳教所)邮编:300270<br>31-4信箱<br>电话:(022)63251619<br>板桥劳教所相关人员电话:<br>所长:郝德敏  电话:0086-22-63252201手机:13803060179<br>管教科长:刘玉霞  电话:0086-22-63251069<br>三大队李文静   电话:0086-22-63250179<br>大港检察院驻所办<br>刘新刚 电话:0086-22-63252662<br>大港检察科刘新刚 电话:0086-22-63214644<br>门房电话:022-63251823<br>办公室:022-63251619<br>厂部(所办公室):022-63251479<br>所长 郝德敏 022-63252203(办)<br>二大队 大队长:刘俊英、夏春丽 022-63251423(办)<br>一大队 大队长:郭玲、韩金玲(做洗脑,13012282063)、高华超(邪恶),022-63251415(办)<br>管教局局长裴玉顺 办022- 23320688 手机13902039238<br>管教局处长郑连林 办022-23392577 手机13920415856 <br>大港区检察院举报中心  022-63222000  : 张春艳李小玲
天津板桥女子劳教所天津板桥女子劳教所 邮编:300270 31-4信箱二中队<br>门房电话:022-63251823<br>办公室:022-63251619<br>管教科:022-63251069 <br>厂部(所办公室):63251479 <br>所长,郝德敏,63252203(办),13803060179<br>二大队  大队长:刘俊英、夏春丽,63251423(办)<br>一大队  大队长:郭玲、韩金玲(做洗脑,13012282063)、高华超(邪恶),63251415(办) <br>天津大港610办公室:<br>一把手:周选平、刘恒起,手机:13802043848;<br>二把手:李全新,电话:022-63390890、手机:13920299105<br>公安局总机:022-23353922(转)<br>政保科电话:022-23353922转21950;一把手:姚加旺,二把手:恶警王大水 <br>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12号 邮编300193<br>电话:022-27388102-2318<br>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1号 邮编:300073<br>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南开区南马路188号,邮编300090 电话:022-23668519, 23672206 <br>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 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邮编300210 电话:022-28024603 022-28024625<br>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 地址: 大港生活区,邮编:300270, 电话:63231589 63231576<p>天津板桥女子劳教所所长:郝德敏:个人手机号码:13803060179<br>天津市610办公室:刘文韬:13821250866<br>天津610办公室:处长:李闶志:个人手机:13821651066<br>天津市河北区墙子派出所片警(民警):云澎:02226462210(派出所电话)<p> : 寇娜高华超刘红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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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法院宁河区法院:<br>李 强 办022-69591706 手机13803066927 18920297855<br>王树伦 办69591966 宅69593620 手机18920297853<br>李贺永 办69561350 宅69566998 手机13821532888<br>李卓领 办69561345 宅69592290 手机13302021333<br>蔡骏清 办69119868 宅69589218 手机13502160044<br>直接负责人<br>审判长汪卫军 18920799998办69561332 家电69597986<br>审判员李洪文 13820810822办02269561329<br>书记员陈晨 13820193901办02269561329 : 张炳生李卫平周虹李一虹张津隆宋菲朱润桐
宁河区公安分局局长 赵刚(现任):13902179186、022-69591252<br>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政委 苗立勇(现任):13001388555<br>副局长赵国悦13702122009<br>副局长李铁强13820305665<br>副局长刘志新13902099994<br>副局长郑顺红 02269573053住址:宁河县芦台镇唐宁里4-2-302 : 运配刚赵红霞
宁河区(县)610宁河县防范办(610)主任:岳文平13702096285<br>宁河县“610”02269577588
桥北镇派出所桥北镇派出所所长唐立军办公室电话:69184444  家电:69196493<br>桥北镇派出所副所长电话:69188175 参与者手机号13132259456<br>桥北镇派出所电话: 69188175<br>
宁河县检察院
芦台镇派出所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br>法官周虹:022-28024727<br>审判员:张玉军、韩冰<br>书记员梁云:022-28024740
宁河法院

更新日期: 2023年10月15日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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