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文(王淑琼)
简介:
王淑文(王淑琼)(Wang,Shuwen(wangshuqiong)),
女 ,
37岁 ,
四川省蓬安县法轮功学员。二零零零年六月,张丽芳发真相资料,恶人唐爱国将资料转给国安举报张丽芳。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国安大队队长潘云浩带了恶警闯入张丽芳家,绑架了和张丽芳在内共四位大法弟子,有王淑文、胡然、段登殿。之后张丽芳与王淑文,胡然三人分别判劳教二年。在被绑架到公安局时,恶警陈卓把他们从车上甩下来摔倒在地,把胡然的手铐得血肉模糊,两个手均有手铐印记。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晚八时左右,王淑文被警察绑架。王淑文家中无人,仅有一个女儿在香港定居。被非法判三年,现不知被关押在何处。王淑文曾遭受蓬安县国保大队多年迫害,被大队长陈卓绑架、非法抄家后投入四川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南充市蓬安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淑文、张丽宏、敖光英、谭孝杰进行非法审判。其中王淑文被非法判刑四年,谭孝杰被判三缓四,张丽宏被判二缓三,敖光英被非法判两年半,缓刑三年。目前,王淑文已委托其家人代为上诉。敖光英、谭孝杰也提出书面上诉。 在县610办和政法委指使下,公检法、小区等相关人员曾对张丽宏、敖光英、谭孝杰的家人施予种种压力并挑拨离间,恶意误导她们的家人仇视法轮功学员王淑文。在非法庭审前,敖光英、谭孝杰居住地的小区书记等不法人员,在庭外拦截敖光英、谭孝杰及其家人,威胁她们如不配合就对她们不利。 法庭上,法官极力阻挠、随意剥夺法轮功学员的陈诉权、质证权、自我辩护权及最后陈诉权。王淑文在法庭上讲述自己修炼大法后身心受益的事实真相、善劝旁听者及迫害者分明是非、善待大法的过程中,遭到审判长蒲元斌多次强行打断。 参与非法一审人员:蓬安县法院:刑庭庭长蒲元斌、审判员唐鹤龄(音)、陪审员刘应科、书记员姜琳、蓬安县检察院公诉科的二位检察官。 目前,王淑文仍被非法关押于营山县看守所;张丽宏、敖光英、谭孝杰虽已回家,都仍被小区、司法局等人员监控。 南充市中级法院受理后定于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上午十点于蓬安县法院开庭二审,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 十五日上午九点多,很多人拿着法轮功学员发的邀请函去关注开庭情况,去观看开庭的人被蓬安法院的值班门卫挡在法院门外不准进去旁听,因而他(她)们与值班门卫发生争执。只有四位(还有一位是没有聘请律师的张丽宏)当事人的直系亲属进去旁听。 在庭审过程中,几名法轮功学员分别陈述了各自在按“真善忍”修心向善做好人无罪,自己以前身体多病医治无效的情况下,修炼了法轮功后不久没有花一分钱就身体康复了,心灵净化了,她们感恩法轮大法师父,用各种方式告诉世人法轮大法好是出于善意。 王淑文(王淑琼)、谭孝杰和敖光英三位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上为她们三位做出了信仰法轮功合法,传播(制作、散发神韵光盘、《九评》,在纸币上写印法轮功的信息)自己的信仰无罪,一审法院用的二高的司法解释是违宪、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判刑依据。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从十点至十二点半庭审结束。十多天了还没有无罪释放王淑文,其它三位(张丽宏、谭孝杰和敖光英)是缓刑在家中,法院也没有宣布她们无罪。 上诉案由南充市中级法院的审判长宋峰、审判员冯斌、施莉和公诉人林宏组成。 四川省南充市法轮功学员王淑文二零一六年年末已从女子监狱回家。
迫害类型:
毒打/殴打 ;
精神酷刑;
无故开除、辞退或使下岗;
非法关押;
非法劳教;
无故扣工资/剥夺福利待遇;
推行/执行迫害法轮功政策;
绑架/劫持;
非法判刑;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大陆综合消息-346680.html#175501538
四川南充市蓬安县法院二审-律师做无罪辩护
四川蓬安县四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判刑
四川省南充市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情况—— 从1999年7月20日至2012年3月31日
四川中共黑恶势力2012年一季度恶行录
四川张丽芳被迫害事实:五年非法劳改劳教、四囚看守所
被关押在四川资中楠木寺女子劳教所部份大法弟子简况
相关单位及个人:
南充市政法委书记蔡勇、副书记 聂文均,市六一零办主任杨泽、副主任王勇、六一零办综合科科长郭诚、南充市公安局局长(副市长兼)张奇伟,国安局副局长王之林(专门迫害法轮功,男,四十几岁),国保支队法制室科长周成;顺庆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蔡军,教导员李远林;市政法委科长兼洗脑班校长伏少林,洗脑班主任王金平。
责任单位及恶人:
资中楠木寺女子劳教所
营山县看守所
蓬安县国安大队
:
陈卓
南充市中级法院
:
冯斌,
施莉,
林宏,
宋峰
蓬安法院
:
蒲元斌
蓬安县政法委
蓬安县六一零
更新日期: 2017年5月26日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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