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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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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景和

简介:
于景和
(Yu,Jinghe), 男 , 46岁 ,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大法弟子,龙江县农业银行职员。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健康,道德升华,在自己负责的信贷工作中拒收红包、礼物,兢兢业业的工作,领导及客户总是说看人家于景和炼法轮功的就是好。他坚持修炼法轮功,被龙江县恶警绑架十次,两次非法劳教,被迫流离失所来到哈尔滨打散工艰难度日。

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晚龙江县公安局警察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非法抓捕大法弟子左刚,一同被非法抓捕的还有龙江县龙江镇大法弟子宋延锦、于景和。大法弟子左刚、宋延锦、于景和被非法关押到龙江县看守所。十一月七日,大法弟子于景和被非法关押在龙江县看守所,目前已经被龙江县检察院非法提出公诉。

二零零九年三月十一日,龙江县中共法院对于景和进行了所谓的公开审判。在非法庭审时,只有于景和的直系亲属四人参加了庭审。于景和的女儿为父亲聘请了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宋静超(女)律师为于景和做辩护人。

宋律师在开庭前,遭到龙江县法院参与迫害于景和的所谓审判长邱立、审判员杨春梅、审判员王跃军及书记员李勇和县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云峰等人的恐吓与威胁,他们声称:这个案子铁定了要判,你辩护也没用。上面有文件,律师绝对不可以就法轮功定性问题做无罪辩护,否则不允许你辩护。辩护律师在中共不法人员高压下,草草做了因为证据不足而构不成犯罪的无罪辩护。

在(二零一七年)之前,对法轮功学员富云平、殷丙勤、于景和、左刚、宋延锦的绑架,国保大队的韩军也都参与其中。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一日,于景和接到所谓的判决书。于景和及其家人遭到龙江县法院某法官恐吓:你最好别上诉,上诉发回重审就加刑。八月四日,于景和的弟弟于景海为了给自己的哥哥讨回公道,顶着巨大的压力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近期“于景和案”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龙江县国保大队周洪泉和韩军涉及多起迫害法轮功学员案件,包括: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到狱中折磨,造成多个家庭妻离子散或面临窘境。

【补充说明】案内人员玩法弄权、妨害司法实例已录案存证供公检法机关具体究责,部分案例如下:

●二零零八年,周洪泉和韩军二人参与对龙江县法轮功学员宋延锦、左刚、于景和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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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清算公部门中不法份子之法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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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明定“公民”受“政府”保障之“基本人权”,如下:
【言论自由】之规定→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信仰自由】之规定→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之规定→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权】之规定→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居住权】之规定→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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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章中明文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如下:
第232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之1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35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243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244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51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2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4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中明文规定“妨害司法罪”,如下:
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06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315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八章中明文规定“贪污受贿罪”,如下:
第382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章中明文规定“渎职罪”,如下: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99条之1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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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告上揭案内各级执(司)法工作人员

渠等要儆醒,清算已经开始!

王立军、薄熙来、徐才厚、周永康、610头子李东生等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集团成员,现已遭报成阶下囚,共犯利益结构份子人人自危,个个难逃被调查涉案情节、犯罪刑罚及课责。《刑法》中就具有特定职权借机藉端、滥权(包括:居其位包庇迫害消极不作为者)渎职者有从重处分之明文规范。

再说一次,清算已经开始!好自为之。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非法关押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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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黑龙江省龙江县学府派出所 电话:0452-5820873 副所长董志勇 手机:13206724988 宅电:0452-8563517 所长:李永福 手机13504821507  宅电:0452-5917969   办公室:0452-5820873 教导员:韩军 手机13846275777 、 13284984868 宅电:0452-5834998   办公室:0452-5820873 黑龙江省龙江县六一零610电话:0452- 5831699 0452-5823074   0452-5825514转 2338或0452-5825519 陈 力:13194526660 龙江县公安局局领导部份电话: 局 长:张荣辉  办公室:0452- 5823512    宅电:0452-2789066    13304623666 政 委:李宝舟 办公室: 0452- 5823084    宅电:0452-5838811    13945220388 副局长:王传和  办公室:0452- 5822477    宅电:0452-5838333    13946233999 副局长:李永坤  办公室:0452-5852766    宅电:0452-5827666    13945283666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龙江镇长横街135号 邮编:161100 电话:0452-5840038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华西路九号 161006电话: 0452-2576288 龙江县看守所地址:龙江镇通达街八街九委邮编:161100电话:0452-5825559

责任单位及恶人:
龙江县公安局齐齐哈尔龙江县国保大队<br>队长:周洪泉,手机13945220000、办电0452-5820113<br>教导员:韩军,手机13846275777<br>龙江县黑岗乡派出所<br>所长:张则学,手机13846234560<br>警察:王岩,手机13703692299<br> : 周洪泉韩军
龙江县看守所
龙江县检察院 : 刘云峰
龙江县法院 : 邱立李勇王跃军杨春梅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江县黑岗派出所龙江县黑岗乡派出所<br>所长:张则学,手机13846234560<br>警察:王岩,手机13703692299<br> : 王岩

更新日期: 2017年3月21日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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