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秀慧
简介:
周秀慧(Zhou,Xiuhui),
女 ,
55岁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轮功学员。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周秀慧与丁淑华、孙霞、李艳波租车去当地尔站林场附近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尔站派出所警察绑架。尔站派出所所长一米八的个子,体重二百斤左右,他用胶皮警棍拼命地打周秀慧,周秀慧一米五五的身高,体重一百零二斤,几次被打得站立不住。她双手被铐在背后,于兴臣和另一矮个警察,在前面打她耳光,她当时正来例假,被打得腰疼得直不起来。第二天在东京城林区公安局,周秀慧去厕所时,掀开衣服让女警看看她的背是甚么颜色,女警吃惊的说:谁这么缺德,把你打成这样,你不就炼个法轮功吗?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宁安市国保大队警察邓宏伟、金勇进去东京城林业局看守所将四位法轮功学员周秀慧、孙霞、丁淑华、李艳波绑架回宁安,非法关押到宁安市看守所。在宁安看守所被非法关押的八个多月中,周秀慧被插鼻管灌食盐水迫害,管子从鼻孔插入胃里,刺激食管剧烈呕吐,灌的几乎都是盐水,嘴里苦涩无比。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秀慧被非法判七年。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周秀慧被劫持到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狱警逼她放弃信仰,不停的对她精神折磨,加上之前的刑讯逼供,造成她出现背痛、颈椎痛压迫右手肌肉萎缩不好使,身体上的痛加上精神上的摧残,使她的身体渐渐的撑不住了,到女监不久就出现严重的呕吐。 有一天,她实在坚持不住了,几经周折,狱警才带她去哈尔滨医大二院做了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医生说她有胸脽结核,问警察她受过甚么外伤,说一定是外伤引起的胸椎结核。核磁共振核查报告一出来,医生赵宝权就急了:“怎么才领来?人都啥样了?犯人也是人哪!”狱警说怎么回事?医生说:“你们要摊事了,这人随时随地都有生命危险,马上高位截瘫。”诊断结果是脊髓压迫症。 第八天,周秀慧在去做法医鉴定的路上休克了二十多分钟,那时的她就像个活死人,想起起不来,想倒倒不下,吃不了饭,喝不了水,整个人都不行了。最后,在被绑架、关押了两年七个月后,生命垂危的她被狱警们扔出监狱大门。 周秀慧出来后身体非常虚弱,情况堪忧!她回家就开始炼功,两个月后又可以下地了,逐渐的,她的身体恢复了健康,生活能自理了,又可以打工挣钱了。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下午,周秀慧在东京城镇送“福”字、讲真相时,被两个警察曹航、李士坤二人绑架到东京城镇派出所,办案负责人是所长刘可峰。非法关押在牡丹江市看守所。警察扬言说周秀慧是宁安市的“头”,想草草结案,在年前一月二十六日家属就得知案子已被送交宁安市检察院了。检察院批捕了。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周秀慧被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月十六日,宁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夏亚俊将此案移送宁安市检察院,宁安市检察院主管此案的检察官是张彬。期间,家人聘请律师介入,为其维权。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正月初六,几位同修一同去看望周秀慧的母亲,家人说周秀慧年前(被绑架仅十天)就被检察院批捕了。 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上午,周母去检察院要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孟庆云说卷宗还在公安局侦察呢。随后,同修又与周母去了公安局,门卫不让进,并说国保副队长邓红卫刚走,夏亚俊也不在(其实当时夏就在单位里),让家属星期一再去。 当天下午,有法轮功学员给国保队长夏亚俊打了电话。说了周秀慧因脊椎长瘤曾被哈尔滨女子监狱保外就医,及家中两位老人在她被关押监狱期间为她担惊受怕相继去世等,希望夏能善待她。 周秀慧的代理律师马连顺于四月四日晚到达牡丹江,会见了家属。 第二天,家属又陪马律师一同去牡丹江看守所会见周秀慧。到了那里,看守所故意刁难说必须持得司法局的证明,才允许接见。无奈律师又去司法局开了证明,这才见到了周秀慧。 虽然被非法关押已经有两个多月了,律师说周秀慧看上去人显得有些憔悴,但是精神状态很好,也很乐观。 当天下午,律师又去了宁安市检察院,顺利阅卷,并且还从中了解到,周秀慧被绑架案是三月十六日被送到检察院的。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八日被移交到宁安市检察院。 二零一七年四月四日晚,周秀慧的代理律师马连顺到牡丹江市会见家属。家属一再感谢各界的关心与帮助。次日,家属陪同马连顺律师去牡丹江看守所会见周秀慧。牡丹江市看守所故意刁难说必须持司法局证明,才允许接见。律师转往司法局开证明,才见着被非法关押两个多月的周秀慧。律师说周秀慧有些憔悴,但精神状态很好,周秀慧让律师代问候家属和其他大法弟子们,感谢所有关心她的人。当天下午,律师到宁安市检察院阅卷得知,周秀慧被绑架案于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被送到检察院(注:现任国保大队长夏亚俊,是东京城镇派出所刘可峰的前任所长)。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又被移交到了宁安市法院。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周秀慧的代理律师马连顺再次来到宁安市检察院,见到了负责人张彬。张彬说,周案不久之后移送法院。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律师到法院阅卷,刑庭庭长谢吉山告知案件目前还未立案登记,还告知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已要求办案单位补充证据。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八日宁安市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周秀慧。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日上午九点,黑龙江省宁安市法院对善良公民周秀慧非法开庭。周秀慧家人聘请了两位律师到庭为其做无罪辩护。上午八时四十分,两位律师到达宁安市法院,进入法院时被告知需要安检。律师当即拒绝安检,并正告他们:法律规定律师无需安检。法院安检处法警称是领导说的需要安检,律师据理力争:“到底是听领导的还是听法律的?你跟领导讲,我们明确表态若一定要过安检,我们就不进去了,这个庭你们自己开吧。” 期间法院承办人李力与另一合议庭成员到安检处与律师沟通,称律师人身不用安检,随身包裹需要安检,律师不予同意,沟通未果。 李力给他们十分钟考虑,要么安检,要么视为律师拒绝辩护。律师坚持不配合他们这种违法行为,二十分钟后,合议庭法官至安检处接律师开庭。同时与检察人员同等对待进入法庭。 宁安市法院对律师安检的行为确属违法。除安检问题外,旁听也被限制,部份想参与旁听的公民被禁止入内,甚至家属都被限制旁听。后经过家属抗争,几位家属都顺利进入法庭旁听,其中大部份位置已被街道等官方事先安排的人员占领。 正式开庭,公诉方证据粗糙,明显证据不足, 准备不足,竟在中午休庭补充证据。九点庭审,将近十点正式开庭。法院严阵以待,六、七名法警全程摄像,屏蔽器控制。 周秀慧身体状态欠佳,医护人员庭审时全程陪护。听家属称,或许是见到家属过于激动所致,律师前一日会见时,状态还挺好。 开庭初始,公诉人张彬宣读起诉书,周秀慧认定自己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传福音无罪。 随后律师对公诉人指控的所谓证据一一质证,驳回公诉人有罪指控,认定证据为非法证据。证人作证不真实,证人高远、李佳欣、褚良皆未接受周秀慧的宣传单,也未出庭作证,其证言真实性存疑。周秀慧询问、讯问笔录皆未签字,不予认可。辨认笔录违法,见证人“谢培东”未附个人信息(此后中午休庭,公诉方立即至公安局补充证据,却出现错误,“谢培东”变成了“解培东”,真是荒谬!)所有证据未经辨认,鉴定来源,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法庭辩论时,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信仰角度皆证明周秀慧无罪。 临近中午,控方欲非法宣判,想枉判周秀慧,当庭律师面对此景,质问道:“如果说我的当事人真的有罪,请把她的犯罪证据拿出来!”控方面面相觑,低头不语。这时就听“铛”的一声法官定锤,宣布休庭。下午继续庭审。 下午庭审,恢复法庭调查。公诉人提交收缴的宣传品作为实物证据,其中质证电话卡时,律师提出电话卡为周秀慧个人合法持有,不构成犯罪。公诉人回复称其并不是作为指控犯罪提交,律师质疑,既不是作为指控证据,何必作为证据提交呢?难道只为充数?周秀慧最后陈述阶段,公诉人问她是否还会继续修炼法轮功?周秀慧回答还会继续修炼法轮功,这是自己的信仰,绝不会放弃的。并最后陈述自己无罪,信仰无罪。这是对法轮功的迫害,要让更多人知道法轮功是好的,是教人做好人的! 二零一七年九月,黑龙江省宁安市法院无视宪法和法律,诬判周秀慧十个月。这是周秀慧第二次被非法判刑。 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黑龙江省宁安市公安绑架宁安市周秀慧等十八名法轮功学员,其中周秀慧被劫持到牡丹江看守所关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周秀慧被黑龙江省海林市法院非法庭审。详情有待补充。
迫害类型:
毒打/殴打 ;
手铐/脚镣 ;
关小号;
逼迫放弃信仰;
非法批捕;
恶人举报;
非法起诉;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非法判刑;
摧残性灌食 ;
非法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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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邮编157421)
宁安市检察院公诉科 科长
张彬15946334333
13904531785
孟庆云 13904531964
宁安市法院院长 张翼宏
刑庭长 谢吉山18504536708
刑庭 陈喜政 栾宇辉
辛春荣
【宁安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队长:夏亚俊13964353699
副队长:邓红卫13206896108
【东京城派出所】
(邮编157421)
办案人:
曹航(副所长)15504536742;
李志坤(小区民警)15504536119
责任单位及恶人:
黑龙江省委
:
王宪魁
宁安市公安局
:
邓宏伟,
夏亚俊
宁安市看守所
牡丹江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宁安市国保大队
牡丹江市司法局
宁安市法院
:
李力,
高远,
李佳欣,
褚良,
谢培东
宁安市检察院
:
孟庆云,
张彬
海林市法院
宁安市政法委
宁安市“610办公室”
东京城林区公安局
:
邢茂盛,
于兴臣
尔站派出所
东京城林区看守所
东京城镇派出所
:
李志坤,
刘可峰,
曹航
东京城派出所
:
李士坤
更新日期: 2024年12月2日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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