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建
简介:
孙德建(Sun,Dejian),
男 ,
37岁 ,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茅茨村大法弟子。二零零九年,大法弟子孙德建、张丙兰夫妇的女儿孙新娟在夏季考试期间,从妈妈手里拿了几份真相资料放在了其学校--郯城县第六中学(郯城实验中学),目的是想告诉身边的老师、同学,法轮功被中共迫害的真相,不要受谎言的欺骗。 六月九日,郯城县实验中学校长李培来,副校长徐祗路,向610 恶告十六岁女中学生孙新娟曾在学校放了几份法轮功真相资料,并指使班主任将孙新娟送到东关派出所被非法监禁和审讯。孙新娟在警察局恶警的关押、恐吓下,孙新娟被逼说出真相资料是从妈妈那儿拿的。随后郯城“六一零”、郯城警察国保大队朱军等非法抄家,绑架了孙德建、张丙兰夫妇,抢劫走大法书籍、一些真相资料,电脑、打印机等物品。 孙德建被非法关押了近一个月后出狱,公安按其所谓“取保候审”释放。 孙新娟被郯城“六一零”关进临沂市洗脑班一个月,最后被迫失学,外出谋生。 郯城检察院公诉人布玉连诬陷大法弟子张丙兰、孙德建夫妇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为了澄清事实的清白,张丙兰的姐姐张炳权委托北京市周世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海与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为两名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郯城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炳兰、孙德建非法庭审,北京律师程海、李静林为两人做了无罪辩护,指出法轮功学员信仰和传播法轮功无罪,要求法官无罪释放。庭审法官无话可说,但仍不顾法律尊严及事实,于二零一零新年过后,非法宣判对张炳兰判刑八年,孙德建判三年缓五年。 此次判决的法院审判长:周振山、徐丽、检察院的公诉人:布玉连。 郯城县六一零主任刘玉红、公安国保大队恶警刘凤堂、朱军等参与。 俩人亲属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律师李苏滨、河南律师常伯阳作为二审的辩护律师,于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一日会见临沂市中级法院法官,于二零一零年三月初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交辩护词,在辩护词中,律师再次重申,依据现行法律辩护法轮功不是×教,两名当事人信仰法轮功无罪,讲真相无罪,也没有破坏什么法律实施,要求中院改判无罪。 然而,临沂市中级法院通知张炳兰、孙德建的亲属,称“二审”不再进行开庭审理。 追查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迫害法轮功学员孙德建一家的责任人的通告(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六一零办公室”主任刘玉红;郯城县国保大队队长刘凤堂,警察朱军、孙锦超、曲晓东、韩江雪、宋维亮、徐新飞;郯城实验中学校长李培来,班主任王玉志;东关派出所所长徐春光,警察高秀梅;郯城县看守所所长赵波、警察杨首飞;临沂市洗脑班主任陈海。
迫害类型:
迫害亲属;
抄家;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敲诈/掠夺/破坏财物;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非法判刑;
非法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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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部份电话:区号0539 郯城县“六一零”: 主任刘玉红 手机13905397758、办6084203、家6084303 郯城国保大队:办公室 6153212 队长刘凤堂 手机13805490212、家6153558 6153212 朱军 手机13969976688、家6153380 孙锦超 手机13905493719、家6153596 曲晓东 家 6130696 韩江雪 家 6153391 宋维亮 家62235281 徐新飞 郯城东关派出所: 所长徐春光 手机13869999099、办6153101、家6153528 高秀梅 手机13853991696、办6153103、家6226188 郯城县看守所: 所长 赵 波 手机13705492803、办6153470 杨首飞 手机13563927775、办6153480 临沂市洗脑班: 办公室 8329519 头目陈海 8184395、8185143 临沂市委“六一零”: 办公室 8111821 郯城县 徐丽 周振山 办公室…………………………6221056 传真……………………………6228005 工会……………………………6106761 政研室…………………………6105700 立案庭…………………………6108156 审监庭…………………………6226052 督查室…………………………6106076 法警大队………………………6105339 技术室…………………………6119078 刑事审判一庭…………………6221909 民一庭…………………………6221908 行政庭…………………………6223156 郯城镇法庭……………………6222541 郯城县检察院 检察院办公室…………………3012766 检察院(办公室)……………3012750 检察院公诉科………………3012752 检察院传真室…………………3012715 检察院(二科)………………3012756 检察院(反贪局)……………3012770 检察院大会议室………………3012793 检察院党组会议室……………3012791 检察院档案室…………………3012711 检察院渎侦局…………………3012796 检察院法警队………………-3012751 检察院反贪局…………………3012769 检察院房德虎…………………3012709 检察院改治处主任室…………3012789 检察院技术科…………………3012700 检察院监察室…………………3012781 检察院监所科…………………3012722 检察院监委会会议室…………3012792 检察院举报科…………………3012775 检察院控申科…………………3012776 检察院临解科…………………3012721 检察院门-卫值班室……………3012765 检察院民行科…………………3012733 检察院刑一科………………3012718 检察院行装科…………………3012759 检察院宣教科…………………3012782 检察院预防科…………………3012783 检察院侦监科主办二室………3012719 检察院侦监科主办三室………3012720 检察院侦监科主办一室………3012717 检察院职工食堂………………3012763 检察院主任室…………………3012768 经济科…………………………3012729 郯城县司法局 办公室…………………………6221817 局长室…………………………6220138 公证处…………………………6221306 法律服务热线……………………12348 郯城县普法办公室……………6221720
责任单位及恶人:
临沂市610办公室
:
陈海
郯城县公安局
:
孙锦超,
曲晓东,
韩江雪,
朱军,
宋维亮,
徐新飞,
刘凤堂,
侯建忠
城关镇东关派出所
:
徐春光,
高秀梅
郯城县610办公室
:
刘玉洪
郯城县法院
:
周振山,
徐丽
郯城县第六中学(郯城实验中学)
:
王玉志,
李培来
郯城县检察院
:
布玉连
更新日期: 2013年1月14日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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