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大佐(梅元)
简介:
梅大佐(梅元)(Mei,Dazuo(meiyuan)),
男 ,
46岁 ,
武汉市大法弟子。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研究生毕业,近年来在武汉市以经营木地板为业,又名梅元。二零零六年四月七日,大法弟子梅大佐曾因张贴真相资料,被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 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元宵节)晚梅大佐外出时,被南湖街派出所副所长吴刚、警察杨蕾和邱仲华拦下盘问,南湖街派出所警察王新民、刘辉、陈聪等人发现梅大佐是炼法轮功的之后,就将梅大佐绑架,并非法抄了梅大佐租住的房子。至今梅大佐还被非法关押在武昌青菱看守所。 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派出所副所长吴刚、警察王新民、林学军、陈聪、刘辉等部份警察在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晚12点去梅大佐租住的地方,在没有任何家人在场的情况下非法抄家,抢走电脑、MP3、户口簿、照相机等私人用品,不开清单,其中梅大佐家人的三部手机也被偷走。在家人多次追要下才归还了电动车、户口簿等部份物品,其它东西如照相机等物品被没收并不开具没收决定书。三部手机他们矢口否认拿走,当家人提出要报案时,他们却推脱说不要找他们。 南湖街派出所警察王新民和武昌区国保大队林学军等人以所谓调查梅大佐的情况为由,多次骚扰梅大佐的亲人,就连他兄弟9岁的孩子也不放过,多次去孩子的小学骚扰孩子,对孩子进行威逼恐吓,要孩子无中生有地去捏造梅大佐的所谓“犯罪事实”,虽然没能达到目的,却给孩子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武昌区检察院指控梅大佐的“罪行”是“发真相短信”、“破坏法律实施”。武昌区检察院指控梅大佐“破坏法律实施”却举不出哪条国家法律的实施被梅大佐破坏了。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将梅大佐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武昌区法院,法院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才开庭审理,其间有四个月的时间,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关于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已逮捕的被告人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未审理完毕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规定!”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武昌区法院进行了所谓的公开审理。在开庭之前检察院、法院都分别召见了律师,予以施压。当律师提出梅大佐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时,法官也私下表示赞同,只是说这案件是由政法委和“610”(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非法组织,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定,他们做不了主。整个审讯过程中,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完全成了检察院的一言堂。梅大佐后被非法判四年徒刑。 梅大佐的二审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庭的审判有诸多违法不公之处。 近日获悉,武汉市中级法院陈丽敏法官多次给梅大佐的二审辩护律师打电话要辩护词,并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口头通知律师二审不开庭,律师当日给陈丽敏寄去了辩护词。律师估计中院很快会判决。 律师早在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中院提出了要求开庭的正式文书,法院不理睬,一意孤行不开庭。 家属强烈要求中院开庭审理梅大佐案件,纠正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消除家属的疑虑,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零一零年一月四日,武汉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诬判。诬判书说梅大佐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梅大佐家属问陈丽敏,判杀人罪一定是有人被杀,请问梅大佐到底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有哪些危害后果,陈丽敏答不出来。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梅大佐家属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拘留;
非法罚款;
非法关押;
抄家;
敲诈/掠夺/破坏财物;
非法判刑;
违反庭审程序;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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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沙洋范家台监狱的迫害纪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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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大佐的辩护律师指斥一审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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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梅大佐被诬判的追踪报道
武昌区法院非法庭审梅大佐
武汉地区大法弟子遭迫害案例
责任单位及恶人:
武汉中级人民法院
:
陈丽敏,
黄源峰
武昌区青菱看守所
武汉市610办公室
洪山区检察院
武汉市武昌区法院
:
李锋,
魏筱霞,
殷晓艳
南湖派出所
:
刘辉,
陈聪,
王新民,
林学军,
吴刚
洪山区公安分局
洪山区法院
更新日期: 2012年8月21日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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