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敏
庭外密布的警察和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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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密布的警察和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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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陈淑敏(Chen,Shumin),
女 ,
60岁左右 ,
河北沧州市大法弟子。建设银行的退休职工。二零零九年以来,沧州运河分局国保大队唐国利、李毅先后非法抓捕李丽、张永红、陈淑敏等大法弟子十二人。并非法抄家、勒索钱财(时间、详情待查)。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四日上午,陈淑敏在讲法轮功真相时,被运河区国保大队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沧州市看守所。十一点左右,由国保大队指导员李毅带五、六个人到陈淑敏家非法抄家,包括地下室,洗劫了陈淑敏大量个人物品。 运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教导员孙华海也参与了对陈淑敏的绑架,后用十天时间将迫害陈淑敏的案卷构陷到检察院。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家属得知陈淑敏已经被国保构陷到检察院。 陈淑敏曾遭严重车祸,同车四人丧生,陈淑敏重伤,家里人都说陈淑敏留下这条命是受法轮功的保护,在治疗当中医生诊断她需要做两次大手术,在第一次手术后,陈淑敏坚持学法炼功,没有做第二次手术身体就康复了。 二零一九年四月下旬,仍被非法关押在沧州市看守所的法轮功学员:沧州市运河区的法轮功学员陈淑敏、南皮县李雪梅。 四月下旬,律师到检察院询问案件情况,打电话给主要负责此案的孔令霞检察官,孔令霞称此案在三月份就已经递到法院了。于是律师到法院询问,查了半天在电脑上也没查到此案。随后律师又到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去查,显示陈淑敏的案子在三月十二日就已经起诉到法院了。但法院的电脑上却没有录入此案。 五月一日过后,律师又打电话到法院询问此案,回复案件已到法院,主审法官为马永胜。 五月十六日,律师到法院递交手续,并询问案件何时开庭,称五月三十日开庭。沧州当地许多百姓收到了开庭旁听邀请函,随后所谓“开庭”被取消。陈淑敏的律师被通知定于六月十八日非法开庭。 五月十六日上午,律师去看守所会见陈淑敏,看守所的狱警声称陈淑敏拒绝会见律师。后来得知陈淑敏抗议迫害,不穿看守所号服,看守所非法剥夺了她会见律师的合法权利。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沧州市法轮功学员陈淑敏在运河区法院遭非法庭审,律师为其出庭做无罪辩护。法院门口布满了警车、警察、便衣、便衣车辆,气氛异常紧张、如临大敌。 沧州市国保支队、运河区国保大队、新华区国保大队及周边县市国保队长纷纷到场。警察驱散他们认识的法轮功学员,对法院外围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拍照、录像,手中拿着存储法轮功学员照片的仪器进行现场比对,他们见人就问你是干啥的?还有许多便衣特务跟踪、非法盘问他们认为疑似法轮功学员的人。甚至是有一些女警察乔装成普通路人,前来询问街边站着的法轮功学员为什么在这站着;随后将消息报告给其他公安便衣。警察非法翻查一些女士的手提包,翻出传单就去非法抄家。有几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派出所。 幕后黑手沧州市政法委、防范办(610)中级法院相关人员,也提前来到了运河区法院,将在刑庭隔壁的房间观看同步庭审录像。整个过程政法委、防范办(610)都在干预公、检、法办案,干预司法独立,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陈淑敏的丈夫包先生,于六月十八日上午赶来参加妻子的非法庭审,却被门口的警察刁难。运河国保人员过来给他照相。包先生说我是她的丈夫,也是她唯一的亲人,她已经很可怜了,我应该进去、也有权利进去旁听。交涉一番之后,包先生才进去。参加旁听的除了包先生之外,还有公园社区办事处人员、部份法警。 陈淑敏整个过程都坚持自己是无罪的,是被非法关押迫害的。 沧州市政法委为了阻止维权律师为无罪的陈淑敏出庭辩护,提前掌握辩护律师基本资料,联系其所在地政法委、律师协会、司法局给辩护律师施加压力。天津的刘律师最终没能参加庭审辩护。在开庭前得知,刘律师受到了天津市律师协会和天津市司法局的压力,以其没有备案为由,不能参加。河南的王律师也受到了郑州市司法局的压力。最后只剩王律师出庭辩护。 运河区法院本次合议庭,第一审判员仍然是马永胜。王律师当庭询问审判长马永胜,刘律师为什么没来出庭辩护?马永胜默不作声。 检察院的公诉人是孔令霞和另一名男士,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她总是以各种借口不和律师见面。检察院起诉陈淑敏仍然用《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罪名实施起诉。公诉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说明法轮功是×教组织,也没能证明陈淑敏参与×教组织,更无法证明陈淑敏破坏任何一条法律实施。 非法庭审期间,公诉人指控在陈淑敏家中非法搜到的东西都是陈淑敏自己制作的。看到其家中有法轮功资料、电脑和打印机,就推理出陈淑敏自己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并出去散发。王律师辩护中提到,陈淑敏的丈夫本人的工作就是商务经理,家中有电脑和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是工作需要。你们家有电视机,也是你们自己制作的吗? 在法庭的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公安笔录及其它所谓“证据”,公诉人故意隐瞒陈淑敏的其中一份笔录。王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有一份笔录没念。公诉人说:我有权利审查证据,有些不需要提交的证据可以不提交。王律师当即指出公诉人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属于违法行为。孔令霞等人自知违法,无言以对,也变得沉默不语。 公诉人指控陈淑敏去集市上传播法轮功,散发《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一书。王律师指出《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一书,书中内容是对社会发展模式的理论探讨,对于共产主义这一理论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表扬。这本书本身不违法,散发也不违法。 陈淑敏当庭提出,受到了运河国保人员(李毅、孙某等人)的恐吓及威胁:如果不承认法轮功资料是陈淑敏制作的,就把陈淑敏的丈夫也抓起来。陈淑敏迫于压力承认了一些国保人员提出的问题。因此陈淑敏所做的所有口供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合议庭应该排除非法证据。并且,在陈淑敏被抓以后,陈淑敏丈夫去运河分局询问情况的时候也受到了威胁,让其丈夫按照他们拟定好的笔录回答,如果不配合就抓其丈夫,其丈夫没有配合他们的非法要求。 非法开庭从上午9点30分开始至11点30分结束,律师当庭驳回了公诉人对陈淑敏女士的所有指控,让听众从法律层面明白修炼法轮大法确实无罪,陈淑敏无罪。 近日(二零一九年七月),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对陈淑敏非法判刑4年。七月十九日,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淑敏,并已将上诉状递交到运河区法院。 法轮功学员陈淑敏,被运河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后上诉,被沧州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在看守所接见日,陈淑敏丈夫前去会见,被看守所拒绝。估计,陈淑敏将被送到石家庄女子监狱。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抄家;
非法提审;
敲诈/掠夺/破坏财物;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逼迫放弃信仰;
非法剥夺人民應有的权利;
迫害亲属;
非法判刑;
非法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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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运河分局主要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责任人
相关单位及个人:
孙华海 男 运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教导员
警号55178 13831705950
运河区国保大队
唐国利 大队长 13603271866
办公室 3175309879
李毅 指导员 13383079711
运河区公安分局 3175523700
局长:史忠义 3175523701;
政委:张旭光 3175523702;【待确认】13831040059
副政委:郭 键 3175523741
副局长:张殿臣 3175309201 宅 3172180508 13930798388
河北省沧州市看守所 3175523136
责任单位及恶人:
运河区公安分局
:
唐国利 ,
李毅 ,
张振海
沧州市中级法院
运河区法院
:
马永胜
沧州市看守所
运河区检察院
:
孔令霞
河北石家庄女子监狱
沧州防范办
沧州政法委
运河区国保大队
新华区国保大队
更新日期: 2020年3月26日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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