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泉妹
熊泉妹<br>
被迫害后的熊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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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熊泉妹(Xiong,Quanmei),
女 ,
69岁 ,
江西省南昌市法轮功学员。一九九八年她修炼法轮功。熊泉妹,曾遭五次绑架、三年劳教、三年判刑,被停发养老金。 一九九九年九月底,熊泉妹去北京上访,被绑架,关押于北京固安看守所遭迫害半个月。 二零零零年,熊泉妹被绑架,非法关押于南昌第三看守所。二零零一年,熊泉妹被绑架,被关押于南昌第二看守所。二零零二年六月,熊泉妹被非法劳教三年。当时,同为法轮功学员的小女儿也于二零零二年二月底被非法劳教三年。 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邹发金(60岁)、熊泉妹因为喊了“法轮大法好!”(2000年1月12日),就被派来做转化工作的丁莉萍及其它在场的十来个干部戴上了穿花手脚镣(即:左手铐右脚,右手铐左脚),镣长仅4~5寸,不能吃、不能拉、不能动、不能睡。邪恶之徒还说这是给死刑犯戴的。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熊泉妹依法旁听广丰县法院对当地徐静等六位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时,遭到广丰县国保大队警察涂江等人的绑架,后被非法关押在广丰县看守所遭受近半个月的迫害。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大年初六),南昌市五位法轮功学员江兰英、陈小娟、熊泉妹、梅玉凤、王洪华(男)在樟树市经楼镇神领地区讲真相,发真相资料,被不明真相的村民报告给警察后遭绑架。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南昌市国保大队警察和樟树市国保大队警察强行闯进熊泉妹的家中非法抄家。抄去了法轮功书籍等大量私人物品,家人受到惊吓。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上午十点多钟,江西省樟树市法院借用宜春市中级法院的法庭,对南昌市江兰英、陈小娟、熊泉妹、梅玉凤、王洪华(男)五位法轮功学员进行冤判,江兰英非法判刑三年半,陈晓娟、熊泉妹、梅玉凤、王洪华各被判刑三年。江兰英等五人不服冤判,当庭提出上诉。 宜春市中级法院在没有通知律师及家属的情况下,对江兰英等五人秘密宣判,维持原判,然后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将江兰英、陈晓娟、熊泉妹、梅玉凤四人劫持到江西省女子监狱迫害,王洪华亦被送到监狱迫害(具体监狱不明)。 二零一七年四月,一监区的教导员丁婕把一监区所有法轮功学员都叫到迫害我的学习小房间,名义上是学习,其实就是羞辱大法弟子们,要大法弟子们背叛师父,出卖师父。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的王洪华(男)、南昌市的陈小娟、熊泉妹、梅玉凤结束三年的非法刑期,于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回家,二零一八年回家后被停发养老金。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八日傍晚五点左右,家住南昌市桃花福田小区的法轮功学员谢春媚预备下楼倒垃圾,刚一开门,就从门外冲进来近二十个身着便衣或特警制服的人员,其中领头的是南昌市西湖区国保大队的队长万俊(音)。 这伙人进门后,就象土匪般四处翻抄,当万俊(音)要求谢春媚打开一上锁的橱门时,遭到谢春媚的拒绝,万俊竟暴力将身材瘦弱的谢春媚双手反扭,并用力强按在地上,导致谢春媚剧痛呼叫。当时在谢春媚家的法轮功学员梁美华和熊泉妹俩人当即大声抗议、阻止暴力殴打,却同样被其他人员施暴强按在地上。 经过近两小时的查抄,谢春媚家一片狼藉,大量的私人物品被劫掠:法轮功师父的法像1张,法轮功书籍75本,刊物66份,人民币1万元,U盘、SD卡和移动硬盘26个,电脑一台,打印机5台,切书机1台,装订机3台和若干耗材。当场还搜查了梁美华的背包,搜去了法轮功护身符11张、传单1份;从熊泉妹的背包中还搜去了法轮功书籍及刊物24本,光盘3张,《明慧传真》50张。后来,这伙人还分别到梁美华和熊泉妹的家中进行搜查,又搜去一些私人物品。 谢春媚等三人在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遭二十多个小时的讯问后,于第二天十九日晚被送入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关押迫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三人遭非法逮捕。 在看守所,熊泉妹被强摁着打针、灌药,折磨的死去活来,奄奄一息;被无限期的熬夜折磨;被罚站的脚严重肿胀、穿不了鞋,又被逼赤脚站着;被施 “开飞机”酷刑。 熊泉妹被迫害得颈部长了一个鸭蛋大的瘤子,昏迷、住院。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熊泉妹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回家。二零二一年前,派出所、社区竟多次骚扰这个病人及家属,没见到人,就把熊泉妹家门口一副真、善、忍对联撕下来,带走了。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上午,南昌市西湖区法院预备对谢春媚三人非法庭审,因故被延至下午两点半。当时,法院外面大雨滂沱,梁美华和谢春媚因疫情未到庭,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通过视频远程开庭,只有熊泉妹一人到庭。庭审时,法院没有通知梁美华和谢春媚的家人,剥夺了俩人家属的合法旁听权;熊泉妹的家人也不被允许进入法庭,即使家人陈述担心熊泉妹的身体不支,申请能进入法庭旁听陪伴,也遭到法庭的拒绝。 庭审前,梁美华和谢春媚拒绝了法庭指定的援助律师,梁美华在视频中宣读了自己的无罪辩护书,从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等方面为自己作了全面的无罪辩护,过程中虽遭到法庭工作人员的多次打断,梁美华仍坚持宣读完了自辩词。 谢春媚和熊泉妹也分别为自己做了口头无罪辩护,谢春媚对所有针对自己的指控都作了全盘否定,陈述修炼和宣传法轮功都是合法无罪的。熊泉妹的援助律师在庭上辩护时,申请法庭应考虑熊泉妹的身体状况予以从轻量刑。 此次庭审主审法官刘玉芳,检察官何紫英。庭审约下午四点半结束,当庭没有宣判。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送达对法轮功学员谢春媚、梁美华、熊泉妹的非法判决书。谢春媚被枉判一年二个月刑期,勒索罚金五千元;梁美华被枉判二年八个月刑期,勒索罚金五千元;熊泉妹被枉判一年十个月刑期,勒索罚金三千元。 江西南昌法轮功学员喻芳庄(女,90岁)、邓美珍(女,82岁)、熊泉妹(女,72岁)分别被冤判六个月、两年、一年十个月,因取保候审在外。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南昌西湖国保通知要身体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交到江西第一看守所,江西南昌女子监狱企图收监迫害。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晚上,南昌市三名老年法轮功学员喻芳庄(90岁)、邓美珍(82岁)、熊泉妹(71岁)被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强行从家中劫持,进行所谓“收监”关押迫害。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江西南昌法轮功学员喻芳庄、邓梅珍、熊泉妹被非法收监,现在江西女子监狱入监队,据悉有所谓的一个半月的学习期(对法轮功学员是邪恶的“转化”迫害)。
迫害类型:
非法关押;
手铐/脚镣;
绑架/劫持;
抄家;
非法劳教;
非法判刑;
骚扰;
无故扣工资/剥夺福利待遇;
非法审讯;
罚站;
剥夺睡眠;
强行施药;
长时间保持痛苦姿势;
非法罚款;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469583.html#231221203512
江西南昌市九旬老太遭“收监”关押迫害
江西南昌法轮功学员喻芳庄、邓美珍、熊泉妹被迫害
曾遭13年冤狱-南昌七旬梁美华又被枉判入狱
南昌市谢春媚等三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判刑
南昌市三女士遭非法庭审-自辩无罪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426535.html#216223189
南昌市的梁美华等三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庭审
江西省女子监狱20年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综述
南昌市三女士遭冤狱迫害 现又被非法关押
江西省南昌市梁美华、熊泉妹、谢春媚被绑架的补充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409447.html#2072301817
熊泉妹自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遭迫害经历
江西宜春市铜鼓县公安局局长陈云南遭恶报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62372.html#18228221555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法院秘密开庭维持冤判
江西省南昌江兰英被冤判 已上诉中级法院
江西宜春市江兰英等五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
2015年上半年江西省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概况
南昌三位善良女士历经迫害-今又陷囹圄(图)
2001年2月3日大陆综合消息
相关单位及个人:
江西女子监狱入监队:电话:0791-83711667
内部电话:0791-83718787
监狱管理局:0791-88697000
相关责任人信息如下:
南昌市公安局:
地址:南昌市凤凰中大道1866号
邮编:330038
局长:万秀奇
副局长:徐十斗、吁小平、李国华、梁捷、王伟、赵和平、
纪委书记:钟田力
政治部主任:张增和
国保大队长:陈文革13907050073
徐连根13879524598
卢显明13879514919
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99号
电话:0791—86383694
邮编:330009
局长:喻炜
政委:刘震
副局长:淦少平
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严翊佳0791—86264258(宅)13807918596(手机)0791—86233437(办)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法院,地址:宜春北路895号;电话:(0795)3595304 ,邮编:336000宜春市中级法院院长:何春芽;
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刘永超;
中级法院审判员:孙疆;
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吴忠阳
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甘恩明;
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帅晓东;
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范桂云;
中级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黄军毅;
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张豫军;
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李刚;
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邓建辉;
中级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审判员:李航;
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李纯清;
中级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周晟;
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李宏;
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陈文建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树立、黄锐琴、胡厚生、吴燕、徐瑾
责任单位及恶人:
南昌市公安局
西湖区法院
南昌市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樟树市国安大队
南昌市610
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江西女子监狱
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江西省女子监狱
西湖区国保大队
广丰县看守所
樟树市法院
南昌市政法委
宜春市中级法院
更新日期: 2023年12月23日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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