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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丽敏


范丽敏

简介:
范丽敏
(Fan,Limin), 女 , 57岁 , 上海市静安区大法弟子。

在二零零零年中国新年前,警察要求她写保证书不去北京讲真相,被她拒绝。范丽敏在除夕夜北上,中途被非法拦截。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她被非法劳教一年。回来后,她不仅担起家庭的重担,还要抚养孩子读书。不管再难都是乐呵呵的,还处处都为别人着想。修炼法轮功的她深深知道要做个好人,做个为了别人的人,从而坚强乐观的走了过来。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范丽敏在家被绑架和抢劫。犯罪人员是身穿便衣的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国保警察周峰、殷国鹏和陈家明,他们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范丽敏被劫持在静安区看守所,静安分局国保为迫害她而编造的冤假错案,目前已经到静安区法院。家属已聘请律师为她作无罪辩护。

据悉,在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点到十二点的传唤笔录中,明确公安民警在范丽敏家中搜查到“物证”,而静安分局开具的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显示都是八月二十六日十二时零五分出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办案人员明显伪造证据,栽赃陷害。静安国保和检察院办案人员为迫害法轮功学员而无视法律,知法犯法,已涉嫌伪造证据,滥用职权罪。

上海市静安区的法轮功学员范丽敏,自二零一四年九月被劫持至上海市女子监狱已有五个月之久。
范丽敏有时候黑眼圈非常严重,监狱可能有不让其睡觉的行为。

范丽敏小腿经常浮肿,时好时坏,在监狱可能被罚站。

范丽敏在监狱短短五个月,臀部上却已经长了老茧,在监狱可能被罚坐小板凳。

范丽敏在监狱无法炼功,血压居高不下,监狱强制要求范丽敏长期服用降血压的药物,但是范丽敏睡觉常常流非常多的口水,感觉非常不正常,这种症状与服用精神病人的药物出现的症状非常相似,监狱疑似对范丽敏使用了控制精神的药物。

监狱还威胁范丽敏,不准对家里说里面的情况,要为家里的安全考虑,以其女儿,丈夫的安全,威胁范丽敏不准说出实情。

据悉,监狱对范丽敏非常特殊,范丽敏被关在五监区,而安排家属会见总是和三监一起,不知是否为了孤立范丽敏,以强制转化。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訴至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期間家屬請的兩批律師都因迫於壓力,而退出辯護。家屬被迫再次尋找委託律師作為范麗敏的辯護人。

六月十二日開庭當天,法院內外戒備森嚴,警車、警察、便衣到處可見,法警都說「如臨大敵」。原本答應給家屬六張旁聽證也被臨時限制到兩張,使許多范麗敏的家屬無法旁聽。范麗敏的丈夫和女兒雖是直系親屬,可卻被法院告知不能旁聽,被安排在開庭房間的外面,讓民警看著一直到開庭結束。范麗敏也沒有提前三天接到通知開庭。

開庭中當公訴人問到范麗敏是否修煉法輪功時,律師接著問為甚麼煉功,可立即被審判長制止,被告知不能問。

律師請范麗敏講一下被抓經過,范麗敏如實講述當時身著便衣的靜安區國保、警察如何不出示任何證件就將她綁架到一個既不是派出所、公安局也不是看守所的秘密地方。范麗敏才回答到一半,又被審判長制止,被告知不能說。

在開庭中間,律師要求公訴人迴避,休庭二十分鐘,公訴人出來商量、請示上級後,並沒有迴避,而是繼續開庭。

到出示證物階段,當公訴人提到從上海郵局截獲的十二封真相信為范麗敏所寫時,律師當庭指出此十二封信件的攔截是非法渠道的取證,所以是無效證據。

公訴人接著又出示栽贓陷害范麗敏的部份「物證」(在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點到十二點的傳喚筆錄中,明確公安民警在范麗敏家中搜查到「物證」,而靜安分局開具的搜查證和搜查筆錄顯示都是八月二十六日十二時零五分出示的),此時時間已經很晚,證據還未列舉完畢,法官就結束了此次開庭,改日再審。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上海市靜安區法院對范麗敏非法開庭,法官與公訴人懼怕真相的展現,操縱庭審,不給當事人和律師陳述與辯護的機會,在法庭上隨心所欲,不僅違背了法庭的公正、公平,也是對法律的直接破壞和踐踏。

范丽敏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被静安区法院枉判三年后,上诉。直至八月十九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诉讼热线依然告知二审法官没有确定。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诉讼热线告知主审法官是郁亮。而郁亮已于八月二十日提审范丽敏。

九月十七日收到二审判决书,被告知不开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九月十五日范丽敏已被劫至上海市女子监狱。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上写明:程序“存在瑕疵”,公、检、法等责任人员却不仅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仍枉判范丽敏徒刑三年。

家住静安的范丽敏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被静安国保绑架并抄家,次日,国保610绑架了范丽敏的女儿,并要求其指认自己的母亲为代价,换取自由,并用女儿威胁范丽敏的丈夫,要求其在非法搜查的所谓的照片上签字,以换取女儿的自由。

范丽敏的丈夫是一位残疾人,在失去妻子与女儿的双重打击下,受此威胁,最后只能忍痛在照片上签字。范丽敏的女儿在被关押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八个月。

范丽敏在公安调查阶段,丈夫便为他委托了律师,结果国保去该律师事务所以查账为名,要求律师退出,不要为范丽敏做辩护。

在检察院阶段,由于得知律师做无罪辩护,静安区检察院科长赵琪昊向律协和司法局投诉,威胁律师以达到律师退出辩护的目的。

法院阶段,家属从北京请来了两位正义律师为范丽敏做无罪辩护,但是,董律师申请的十位证人,法院全部驳回,不出庭质证,并将坚持质证的董律师赶出法庭。

公诉人问范丽敏是不是炼法轮功,范丽敏说是。李律师问范丽敏为什么炼法轮功,审判长吴国强打断说这个问题不能问。又问范丽敏是怎么被抓捕的,范丽敏说:“一帮人冲入家中,将我强行带走,不出示任何证件……”吴国强听到这里,又说这个问题不能说。

范丽敏的女儿指出,为其做口供的警察全部造假,这些在口供上出现的名字的警察,从未替其做过口供,法官却当庭无视这些造假。范丽敏的丈夫说当时签字,只是因为他们拿女儿的安全作为威胁,自己根本没有选择,这是一场交易,法律就这样被践踏了。

法官吴国强说,只是叫你来说情况,不是叫你来发表演说的,在这种明显不公平的庭审中,范丽敏最后的自辩权也被剥夺。

静安法院最后只是草草的在判决书中写搜查过程存在瑕疵,便企图为静安国保,陈家明,殷国鹏、周峰等610恶警的行为合法化背书。

范丽敏对静安法院的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不顾法律与事实,在范丽敏提出法轮功不是×教时,法官郁亮无理的说,就是×教,已经定了,新定的,刚刚定的。企图哄骗范丽敏。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家属在得知法官是谁后立即为范丽敏聘请了律师,可是因为害怕律师介入,法官快速在三日内审理结案,并且拒收律师的手续。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范丽敏被劫持到女监后,与家属会见与通话都有监听,街道610科长朱菁协同居委会,以看望范丽敏为由,在范丽敏夫妻间传话,故意挑拨范丽敏夫妻关系,以达到转化范丽敏的目的。

据悉,目前上海仍有许多法轮功学员如杨曼晔、张懿、柏根娣、范利敏、王全娣,管龙妹等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女子监狱,对她们的迫害还在继续,如监狱方面长期以各种借口和谎言拒绝家属接见,这本身就是知法犯法在破坏和无视法律的尊严,并预示着迫害不但没有停止,而是更加隐蔽。

范丽敏,非法刑期三年(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女子监狱。自二零一五年年底,上海市女子监狱五监区专门成立了所谓“攻坚组”,专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迫害,为期四个月。参与人员包括队长和包夹犯,攻坚组成员有:五监区中队长刘碧云、朱佳、孙中、茅颖等。法轮功学员被关入全封闭的高压房,外面包上隔音材料,整天除睡觉外,都用高音喇叭全天播放谎言污蔑法轮功,逼迫法轮功学员听,三名包夹犯监控一名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稍有晃动,就冲上去打、掐、捏。

迫害类型:
非法劳教绑架/劫持抄家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违反庭审程序非法判刑逼迫放弃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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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直接责任人: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国保处 殷国鹏 周峰 陈家明 朱菁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静安寺派出所 丁佳凯 奚振华 张杰 应韶武 张盟 葛仲宇 朱伟忠
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 赵琪昊[检察官]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 吴国强[审判长] 芮志平[审判员] 王克[陪审员] 公绪龙[书记员]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段守亮[审判长] 蒋征宇[审判员] 郁亮[审判员] 蔡宇[书记员]
上海市女子监狱
范丽敏案件主要责任人
上海市静安区国保610:陈家明、殷国鹏、周峰
上海市静安寺派出所警察:丁家凯、奚郑华、张杰、应绍武、葛仲宇、朱伟忠
上海市静安区综合治理科科长:朱菁
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琪昊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吴国强(刑庭庭长)、芮志平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段守亮(刑二庭庭长)、蒋征宇、郁亮
上海市女子监狱 五监狱区警察

范丽敏案件主要责任人
上海市静安区国保610:陈家明、殷国鹏、周峰
上海市静安寺派出所警察:丁家凯、奚郑华、张杰、应绍武、葛仲宇、朱伟忠
上海市静安区综合治理科科长:朱菁
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琪昊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吴国强(刑庭庭长)、芮志平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段守亮(刑二庭庭长)、蒋征宇、郁亮
上海市女子监狱 五监狱区警察

责任单位及恶人: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区分局 : 殷国鹏陈家明周峰
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br>地址:上海市闸北区中山北路567号 邮编:200070 电话号码:56700000 56625571 021-56700000<br>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庭庭长:张俊荣<br> : 郁亮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1097号<br>021-62718212
静安区检察院 : 赵琪昊
上海市静安区综合治理科 : 朱菁

更新日期: 2016年6月29日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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