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秀兰
简介:
武秀兰(Wu,Xiulan),
女 ,
81岁 ,
辽宁省锦州法轮功学员。曾在锦州市委、建委、环科院等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4年,职称为工程师,退休前任职于锦州市环科院。二零零一年春节后,当局加紧了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春节期间人人过关,强迫大法弟子说出违背大法的言辞,稍不如意便无任何法律程序拘留劳教。先后将张亚荣、朱来成、刘万胜、武秀兰、刘玉芝等几十名坚定的大法弟子投进监狱,进行惨无人道的毒打。 二零零二年武秀兰正式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3153元。 武秀兰大约是在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晚在锦州市委附近粘贴法轮功真相传单时被绑架的。现在她的身体被迫害的十分不好,走路需要人搀扶。 二零一五年五月,因坚持“真、善、忍”信仰,武秀兰被非法判刑两年,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 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上午9:20~11:20,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对锦州法轮功学员武秀兰进行非法庭审,正义律师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在开庭前违法操作,限制旁听人数,只许两名家属旁听。 二零一六年五月,锦州市人社局停发她的养老金。武秀兰多次上访追讨,遭推诿、扯皮,甚至被要求去原单位要工资,明显违反规定。 二零一七年五月出狱后,武秀兰多次前往人社局、社保部门要求恢复退休金。起初社保部门称,只需扣除她二零一五年被判刑后领取的部分退休金即可恢复发放。然而一年后,她再次前往,人社局与社保部门却否认此前说法,推诿让她找原单位解决。 二零一八年,锦州市政法委在信访局召集环科院、人社局、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决定由环科院向武秀兰支付每月最低生活费。然而武秀兰拒绝,指出自己并未违法,而且根据人社部(2012)69号文件,“已退休人员遭受刑事处罚的,服刑期满后应恢复正常养老金发放,并参与正常工资普调。”联席会议却拒绝执行法律规定,强迫她接受每月仅三百元的最低生活费。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上午,一不明真相的当地居民在楼道里发现法轮功真相粘贴,认定是正在下楼的法轮功学员武秀兰所为,就恶意构陷。在锦州市榴花派出所所长单春阁指使下,该派出所警察将善良的武秀兰老人绑架关押。在代理律师介入武秀兰上诉案后,从卷宗上发现,此案缺少物证,既没有武秀兰实施具体行为的证据,现场也没有物证。一审法院竟非法诬判武秀兰三年刑期。武秀兰不服判决,已经上诉到锦州市中级法院,负责此案的是中法法官李合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律师就此种情况与二审法官李合军沟通后,该法官明知此案的非法性,仍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匆匆下达了维持原判的非法判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武秀兰被非法关押到辽宁省女子监狱。 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辽宁锦州老年法轮功学员武秀兰冤狱三年期满平安回到家中。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锦州市龙江派出所一警察到锦州市老年法轮功学员武秀兰家敲门,让其签字,遭到拒绝后离开。 二零二四年,凌河区民政局说可以按照“特困”标准每月支付武秀兰一千二百元的救济金。武秀兰说自己家里的很多设施都已老旧、破损,没钱维修、更换,每月一千多元,根本不够用。此事不了了之。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武秀兰到锦州市社保局去找有关人员,请求社保给她提供二零一六年起至今停扣她养老金的具体年限、扣缴数额等资料。社保人员告诉武秀兰,不能给开,还说已经和有关领导都沟通过了,不能给她开。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武秀兰老人向锦州铁路法院提出行政起诉,要求确认人社局、财政局停扣武秀兰退休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全额支付被停发的九年退休金。养老金被停发后,武秀兰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只能靠捡废品维持生活。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武秀兰被迫提出行政起诉,将诉状递交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然而历时一年,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武秀兰前往法院沟通重新起诉,却被告知诉状“丢失”。武秀兰随即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法院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她再次到运输法院,立案庭告知诉状找到了,让她取回。武秀兰表示,依照法律,法院必须立案或下裁定,否则不符合法律程序。立案庭人员称:“不能立案,也不能下裁定。你拿着状子去锦州中院问问,中院同意我们就立。”武秀兰质问原因,工作人员称:“运输法院只是基层法院,你这个案子特殊,要听上级的。” 随后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要是别的案子还行,就因为这是法轮功的案子,我们不能立案,也不能下裁定,这是规定。”武秀兰要求法院出具不能依法立案的法律依据,法院称“不能出具”。她坚持依法履行程序,拒绝取回诉状。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武秀兰收到锦州市人社局的“不再受理告知书”,要求她走信访复查程序。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她向锦州市复议受理中心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人社局依法履职。她在复议申请中指出: 1.人社局将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违反“诉访分离”原则; 2.人社局以“可申请复查”为由排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3.人社局以“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处理,试图排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 4.人社局拒绝履职,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然而复议受理中心拒绝受理。 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提出两项要求: ——复议申请书中必须删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或改成“涉罪”; ——申请材料中不能提到“法轮功”。 武秀兰质问:“判决书都写着这个罪名,为什么复议申请不能写?” 工作人员反复强调:“这些材料不撤出来不能收”,“提到法轮功不会被受理,程序走不下去。” 武秀兰指出:“这是对法轮功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 在武秀兰依法追讨退休金的过程中,锦州市人社局、铁路运输法院、复议受理中心的行政与司法行为均明显违背法律原则。这些部门人员明确表示,不能依法办理法轮功学员的案件,是因为内部有规定:凡涉法轮功案件,不得按正常法律程序处理。 武秀兰无儿无女,养老金被停发后,只能靠捡废品维持生活。老人多次上访追讨,遭推诿、扯皮,甚至被要求去原单位要工资,明显违反规定。武秀兰被迫提起行政诉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将诉状递交锦州运输法院,但法院多次要求撤诉,理由是“起诉对象不当”,并拒绝立案或出具裁定,甚至丢失起诉状。
迫害类型:
恶人举报;
毒打/殴打 ;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逼迫放弃信仰;
非法剥夺人民應有的权利;
非法起诉;
非法关押;
绑架/劫持;
非法判刑;
骚扰;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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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三家的所谓“被转化者”被真修弟子“反转化”
相关单位及个人:
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
锦州市人社局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72号
(法人代表)局长 张静 电话:0416—5055015
锦州市财政局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
(法人代表)局长 刘旭 电话:0416—3162200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5号
行政庭长:方X
区号:0416,邮编:121000
1、辽宁省锦州市中级法院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市府路60号
审判长、刑一庭副庭长:倪凯 18941600183,2526139办
审判员:王兴周 18941600886,2526115办
审判员:李合军 18941600545,2526362办
法官助理:张丹 18941600766,2526515办
书记员:刘继娟 18941600685,2526375办
2、锦州市凌河区法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6段11号
刑事庭庭长:冯欣(女)18941601623,2872622办
法官:张旭芳(女)手机:18941601654,2872621办
陪审员:冉鸿雁,刘静
书记员:毕佳玉
3、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6段7─50号
办公电话:3126703,2912043
公诉科长:周虹13019826161
检察官:刘微、吕秀光
4、锦州市凌河公安分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50号
国保大队长:杨光 15698704900、13840624877,办公7101648,住宅2811858
国保大队副队长:彭洪奎15698704883
国保大队警察:刘亚男,燕胜斌
5、凌河区榴花派出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6段3号,
办公电话:2929812
所长:单春阁
6、锦州市政法委书记:姚国民 (原凌海市委书记)
凌河区政法委书记:魏岩松(女) 13704966516
7、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地址:锦州市锦娘路211号,邮编:121013
所长:陈睿蕊 3708086办
责任单位及恶人:
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锦州榴花派出所
:
单春阁
锦州市政法委
辽宁省女子监狱(原大北女子监狱)
凌河区法院
:
张旭芳,
冯欣
凌河区检察院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锦州市人社局
锦州市财政局
锦州市复议受理中心
锦州市环科院
更新日期: 2026年8月2日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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