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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秀兰

简介:
武秀兰
(Wu,Xiulan), 女 , 81岁 , 辽宁省锦州法轮功学员。曾在锦州市委、建委、环科院等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4年,职称为工程师,退休前任职于锦州市环科院。

二零零一年春节后,当局加紧了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春节期间人人过关,强迫大法弟子说出违背大法的言辞,稍不如意便无任何法律程序拘留劳教。先后将张亚荣、朱来成、刘万胜、武秀兰、刘玉芝等几十名坚定的大法弟子投进监狱,进行惨无人道的毒打。

二零零二年武秀兰正式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3153元。

武秀兰大约是在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晚在锦州市委附近粘贴法轮功真相传单时被绑架的。现在她的身体被迫害的十分不好,走路需要人搀扶。

二零一五年五月,因坚持“真、善、忍”信仰,武秀兰被非法判刑两年,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

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上午9:20~11:20,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对锦州法轮功学员武秀兰进行非法庭审,正义律师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锦州市凌河区法院在开庭前违法操作,限制旁听人数,只许两名家属旁听。

二零一六年五月,锦州市人社局停发她的养老金。武秀兰多次上访追讨,遭推诿、扯皮,甚至被要求去原单位要工资,明显违反规定。

二零一七年五月出狱后,武秀兰多次前往人社局、社保部门要求恢复退休金。起初社保部门称,只需扣除她二零一五年被判刑后领取的部分退休金即可恢复发放。然而一年后,她再次前往,人社局与社保部门却否认此前说法,推诿让她找原单位解决。

二零一八年,锦州市政法委在信访局召集环科院、人社局、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决定由环科院向武秀兰支付每月最低生活费。然而武秀兰拒绝,指出自己并未违法,而且根据人社部(2012)69号文件,“已退休人员遭受刑事处罚的,服刑期满后应恢复正常养老金发放,并参与正常工资普调。”联席会议却拒绝执行法律规定,强迫她接受每月仅三百元的最低生活费。

二零一九年七月五日上午,一不明真相的当地居民在楼道里发现法轮功真相粘贴,认定是正在下楼的法轮功学员武秀兰所为,就恶意构陷。在锦州市榴花派出所所长单春阁指使下,该派出所警察将善良的武秀兰老人绑架关押。在代理律师介入武秀兰上诉案后,从卷宗上发现,此案缺少物证,既没有武秀兰实施具体行为的证据,现场也没有物证。一审法院竟非法诬判武秀兰三年刑期。武秀兰不服判决,已经上诉到锦州市中级法院,负责此案的是中法法官李合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律师就此种情况与二审法官李合军沟通后,该法官明知此案的非法性,仍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匆匆下达了维持原判的非法判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武秀兰被非法关押到辽宁省女子监狱。

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辽宁锦州老年法轮功学员武秀兰冤狱三年期满平安回到家中。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锦州市龙江派出所一警察到锦州市老年法轮功学员武秀兰家敲门,让其签字,遭到拒绝后离开。

二零二四年,凌河区民政局说可以按照“特困”标准每月支付武秀兰一千二百元的救济金。武秀兰说自己家里的很多设施都已老旧、破损,没钱维修、更换,每月一千多元,根本不够用。此事不了了之。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武秀兰到锦州市社保局去找有关人员,请求社保给她提供二零一六年起至今停扣她养老金的具体年限、扣缴数额等资料。社保人员告诉武秀兰,不能给开,还说已经和有关领导都沟通过了,不能给她开。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武秀兰老人向锦州铁路法院提出行政起诉,要求确认人社局、财政局停扣武秀兰退休金的行政行为违法,全额支付被停发的九年退休金。养老金被停发后,武秀兰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只能靠捡废品维持生活。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武秀兰被迫提出行政起诉,将诉状递交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然而历时一年,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武秀兰前往法院沟通重新起诉,却被告知诉状“丢失”。武秀兰随即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法院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七日,她再次到运输法院,立案庭告知诉状找到了,让她取回。武秀兰表示,依照法律,法院必须立案或下裁定,否则不符合法律程序。立案庭人员称:“不能立案,也不能下裁定。你拿着状子去锦州中院问问,中院同意我们就立。”武秀兰质问原因,工作人员称:“运输法院只是基层法院,你这个案子特殊,要听上级的。”

随后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要是别的案子还行,就因为这是法轮功的案子,我们不能立案,也不能下裁定,这是规定。”武秀兰要求法院出具不能依法立案的法律依据,法院称“不能出具”。她坚持依法履行程序,拒绝取回诉状。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武秀兰收到锦州市人社局的“不再受理告知书”,要求她走信访复查程序。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她向锦州市复议受理中心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人社局依法履职。她在复议申请中指出:
1.人社局将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违反“诉访分离”原则;
2.人社局以“可申请复查”为由排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3.人社局以“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处理,试图排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
4.人社局拒绝履职,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5.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然而复议受理中心拒绝受理。

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提出两项要求: ——复议申请书中必须删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或改成“涉罪”; ——申请材料中不能提到“法轮功”。

武秀兰质问:“判决书都写着这个罪名,为什么复议申请不能写?”

工作人员反复强调:“这些材料不撤出来不能收”,“提到法轮功不会被受理,程序走不下去。”

武秀兰指出:“这是对法轮功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

在武秀兰依法追讨退休金的过程中,锦州市人社局、铁路运输法院、复议受理中心的行政与司法行为均明显违背法律原则。这些部门人员明确表示,不能依法办理法轮功学员的案件,是因为内部有规定:凡涉法轮功案件,不得按正常法律程序处理。

武秀兰无儿无女,养老金被停发后,只能靠捡废品维持生活。老人多次上访追讨,遭推诿、扯皮,甚至被要求去原单位要工资,明显违反规定。武秀兰被迫提起行政诉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将诉状递交锦州运输法院,但法院多次要求撤诉,理由是“起诉对象不当”,并拒绝立案或出具裁定,甚至丢失起诉状。

锦州市81岁的退休女工程师武秀兰,曾在锦州市委、建委、环科院等事业单位连续工作34年,2002年退休后按规定每月领取退休金3153元。然而,自2016年起,她的退休金被突然停发,原因仅仅是她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武秀兰老人无儿无女,靠捡废品维持生活,多次上访追讨退休金,遭推诿、扯皮,甚至被要求去原单位要工资,明显违反规定。武秀兰被迫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3月18日将诉状递交锦州运输法院,但法院多次要求撤诉,理由是“起诉对象不当”,并拒绝立案或出具裁定,甚至丢失起诉状。(详见 《披上司法外衣的经济迫害:武秀兰追讨退休金遭推诿》)

2026年6月24日,武秀兰向市人社局递交履职申请,60日内,人社局未重新作出行政决定,也没有书面回复。8月25日,武秀兰向市复议受理中心提出行政复议,要求市人社局依法履职,按时足额发放退休金,并补发被非法停发10年的退休金。

9月14日,人社局因此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1、以武秀兰没在邮件封面注明本人姓名,不能证明信件为武秀兰本人邮寄,信件根本没拆封,说明自己不存在不履职行为。2、《答复书》中称武秀兰因“犯罪”,人社局依据2012(69号)文件第六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对其停发退休金。3、人社局称,根据2018年联席会议纪要决定,由原单位支付武秀兰每月最低生活费,因武秀兰不配合,至今未能领取生活费。本部门不存在不履职行为。

2018年所谓“联席会议纪要”的最低生活费只有三百元,与基本事实、法律规定完全不符。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0]5号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现行有效)》。第1条第一款: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

如下是武秀兰老人针对人社局的《答复书》作出的说明,以澄清事实真相。

关于《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几点说明:

锦州市人社局刘春荣局长:您好!

我是锦州市环科院退休职工武秀兰。2026年9月29日,收到贵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内容知悉。针对《答复书》中所载事项,作出几点说明:

一、关于《答复》事项一

1、信件封面未具本人姓名的原因。2026年6月24 日,邮寄地址为“锦州市凌河区靖东街杏花里11号锦州市环境保护中心人事科”的信件,是我本人邮寄给贵局的“履职申请书”。因考虑到行政机关是为民办事的机构,人社局负责为参保人提供退休社保金等服务,不会拒绝群众来信,而且本人邮寄的是法律文书,真名实姓、具体地址、本人诉求都涵盖其中,因此认为不须在信件封面另行重复标注个人信息。

2、用原单位地址邮寄信件的原因。我家居民楼设施陈旧,住户信箱严重破损,废弃不用多年,加之我没钱买手机、交话费,联系不便。而且我毕竟是原单位的退休职工,又是孤寡老人,原单位如同自己的家。我一生大部分的工作时间都在这里,并且我是组建锦州市环保事业的原始创业人员之一,我对生态环境工作感情很深,当时还没有环保局,我就已经在环保事业中工作了,我把环保单位看成是自己的老家,无可厚非,因此留下原单位地址作为联系方式。如不妥,可将单位地址改为我的现住址,此事已和原单位沟通清楚。

二、关于《答复》事项二

“经调查核实,自2015年5月起,武秀兰因犯罪,先后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我被判刑的原因,此前已多次向贵局作出澄清,篇幅所限,简述如下:

1、我被判刑不是因为犯罪,思想、信仰不入罪是法律界的铁律。

我修炼法轮功是为祛病健身。我曾经在市委、教委、建委、环科院等市直机关工作40余年直至退休,工作能力、人品,没让单位领导和同事们说出个“不”字,我乐于助人包括亲属们,品行可谓有口皆碑。可是自从不幸罹患两种肝炎(乙肝、丙肝)后,我的境遇急转直下,我各方求医问药都不管用,不但不能正常工作,赡养老母亲更难以胜任,我常常自己偷偷的哭,想死老妈没人养,想活病痛折磨得我痛不欲生。在家病休期间我到锦州铁路公园溜达,那里树多、空气好,遇到免费教授法轮功,我就试着学炼,没想到一个月左右,我身体不适的症状全部消失,久违的无病一身轻状态。炼法轮功令我恢复了健康,这是理性和实践的升华,不是我无根据的在宣传什么。我身边就有很明显的3个例子:我的同事彭成友、锦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办公室主任(年头长,名字忘了)、还一位是我老师的妻子,是市五中语文教师,几乎和我同期得病,都得肝癌去世多年,他(她)们还都只得一种肝炎(乙肝),而我得两种肝炎至今还活着,这就是鲜明的对比。

1999年江泽民下令不让党员、团员、公务员修炼法轮功,单位也要求我写保证书不炼法轮功,我没法写,因为我不能昧良心说假话。后来单位劝我退党,我没多解释。但我清楚自己并没有违反党纪,我做到了事实求是,没有错。后来迫害法轮功升级了,我因为仍不肯说假话,被弄到劳教所折磨了1年,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2015年、2019年我又两次被判刑,罪名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些罪名都是莫须有的。我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法轮功也不是邪教,再说我有啥能力、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政治帽子扣得太大了。我只是因为说真话、不肯撒谎。用政治手段整人,把法律都当成工具,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尊严与权益,而且对法律本身是亵渎。

2、对良知的迫害。2019年我再次被判刑入狱的3年中,我家亲属因为怕受牵连,没有一个人去看过我,没人给我存过一分钱,我连买卫生纸的钱都没有。按理说,服刑人员的吃穿用住都由监狱负担,实际上不是那样的,在押人员的日常用品包括被褥、洗漱用品也都由自己来承担的,因为劳动量大,监狱伙食营养跟不上,很多服刑人员还要花大价钱买些营养食品补充。可我没有钱,监狱给什么就吃什么,个别狱警同情我,就利用劳动积分的方式给我攒点钱可以用来买卫生纸。那年我已70多岁了,在事业单位工作了一生,落到监狱的环境里,精神上、生活上的落差都太大了,不仅孤苦难以言喻,而且监狱为逼迫我写保证书放弃信仰,就唆使犯人打我、骂我、不让我睡觉,冬天不给我被褥,只能穿着衣服躺在光秃秃的床板上,我的双腿被冻得冰凉、僵硬、抽筋;一闭眼犯人就拽我衣服,干扰我不能入睡,第二天还要拉我到车间去干活,我被折磨得头昏眼花,监狱就给我量血压,说我血压高,逼我吃药,我不吃,我说之前我从没得过高血压。监狱的经历太黑暗、太沉重,因此我从没跟亲属们提起过,她们根本就理解不了。虽然地位、境遇的反差能透射出人情冷暖、世态凉薄,但更根本上讲是对善良的邪恶迫害。再苦再难,我也不能说谎,要做到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接触到的相关部门、人员的知情权负责。

2、至今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见附文)

三、我起诉人社局的过程和原因

2025年3月18日,我被迫提出行政起诉,锦州铁路运输法院接受状子后,一年多既不肯立案,也拒绝下撤案裁定,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5月,我去法院询问原因,被立案庭人员明确告知,不能给我立案,也不能下撤案裁定。因为你的案子特殊,我们有“规定”不能违反。我要求出具该“规定”,称不能给出具。并让我拿着状子到锦州中院去问问,如果中院同意立,他们立马给我立案。这是明显在推诿,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即使法院认为不能受理的案件,可以向能够受理的部门、机关提出或移交。堂堂司法机关欺骗我老太太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不够精通法律。因为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我的行政起诉至今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依法维权被搁置,生存希望仍然渺茫。

四、本次行政复议的起因

2026年5月24日,我在家中收到贵局制发的《不再受理告知书》,认为该行政告知明显违法,严重侵害我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市复议机关提出复议。复议的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错误信访化履职申请,规避司法审查,侵害申请人合法诉权。

1、被申请人将“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违反“诉访分离”原则,法律定性错误。诉访分离是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核心原则。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规定,对于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诉求,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与信访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具有法定的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请求内容为依法恢复发放养老金,该请求直接涉及申请人的财产权(退休金待遇),属于应当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而非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定行政程序,违反了依法分类处理的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法律定性错误。

司法实践亦明确:关于请求事项属于信访事项还是履职申请,不能仅以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予以回应等形式要件进行区分,而应结合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内容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进行综合判断。申请人的履职申请请求内容明确、指向具体、直接涉及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能通过将履职申请“包装”为信访事项的方式,规避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

2、被申请人以“对答复不服可以申请复查”为由告知申请人走信访复查程序,实质是以信访复查程序排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十二)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发放养老金,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法定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告知申请人不服其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虽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途径。对于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要求申请人对信访答复不服可以申请信访复查,以信访复查程序取代行政复议程序,实质上是将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救济的权利人为地导入了信访复查渠道,意图将争议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对公民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无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信访处理,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述做法,不仅误导了申请人偏离法定维权渠道,更从根本上侵犯了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被申请人以“各级部门不再受理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实质处理,意图将争议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河南高院在(2025)豫行终195号判决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而是以信访程序进行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以该事项系信访答复为由驳回复议申请,构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信访答复中以“不再受理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为由拒绝进一步处理,正是利用信访程序中“一事不再理”原则,规避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义务。其行为逻辑是:首先将履职申请错误定性为信访事项,然后依据信访程序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走信访复查程序,最后以信访“不再受理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实质处理。这一做法将本应依法通过行政复议审查的履职申请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同时剥夺了申请人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救济的权利,属于典型的以程序形式掩盖实体违法。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明确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以信访程序处理本应依法履行的职责,正是“未依法履行”的典型形态,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予以纠正确认。

4、被申请人拒绝受理履职申请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依法享有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被申请人拒绝受理履职申请并以信访程序处理,导致申请人的养老金恢复请求始终无法进入法定行政处理程序,实质上是变相拒绝履行恢复发放养老金的法定职责。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实体权利,还侵害了申请人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救济的程序权利。

若听任被申请人将履职申请定性为信访事项并以信访程序处理,申请人将面临以下困境:对信访答复不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只能申请信访复查、复核,信访程序“处理—复查—复核”的救济路径具有终局性,信访程序穷尽救济途径后,申请人将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有效救济。被申请人正是利用这一制度安排,使其违法行政行为得以逃脱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与纠错。这种以程序形式掩盖实体违法的行为,必须通过行政复议予以纠正。

5、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依据河南高院(2025)豫行终195号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将履职申请转为信访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机关若以该事项系信访答复为由不予受理,将构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予以监督纠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拒绝受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拒不履职,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违反“诉访分离”原则,法律定性错误;以信访复查程序取代行政复议程序,意图将争议排除在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之外;以“不再受理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为由拒绝实质处理,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其以信访程序代替法定行政程序、以程序形式掩盖实体违法的做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2018“联席会议纪要”属非法、无效文件。

2018年,人社局表面上是对我的申请作出了回应,但是与基本事实、法律规定完全不符。

根据1、2021年05月2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10]5号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现行有效)》。第1条第一款: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社会同等待遇。第12条: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领取基本养老金。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第11条第二款:“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据该纪要记载:锦州市财政局拒不执行69号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被告应当全额发放给原告退休费,但是环科院是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向锦州市财政局申请落实该项经费时遭到无理拒绝,理由是:“人社局提供的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并未联合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也未抄送省财政厅参照执行,因此市财政局无执行该文件的依据,无法落实武秀兰的退休费的经费”。最后环科院再次与人社局沟通给武秀兰补发退休费时,人社局反馈财政局的答复:“人社局与财政局是同级单位,无权要求财政局执行该项文件,但人社局必须执行该文件”。这个理由是极其荒谬的,财政局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大搞条条专政,只是执行财政部的文件,其他党政文件都拒绝执行是严重违法的。(《行政起诉状》)

该“纪要”故意有选择性地执行“减损公民权利”“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部门的法定职责”的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侵犯我的合法权利、基本生存权益。“纪要”决定执行(69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给我最低生活费,其实我的具体情况更符合第九条的规定,我是已退休人员,服刑期满后应恢复之前的退休金待遇,参加社会普调;该“纪要”相关联署单位均未加盖公章,文件不具法律效力;另外2012 (69号)文件标注:内部不公开。按照法律规定,不公开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执行依据。

因此,2018年“联席会议纪要”,因非法而无效,令我不能接受。

六、避免职务犯罪

根据2010年中办、国办5号文件,关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释放人员具体规定:(1)判刑前退休的,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狱后,按判刑前工资待遇发放,并参加以后的正常工资调整。

根据人社部发〔2015〕7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作规则》第三章第十四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第十二章第六十四条,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对公务员的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追责制度。

我入狱仅仅因为信仰,而且按“真善忍”做好人,提升道德,身体健康,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前人大委员长乔石语),更无涉职务犯罪。可是在我依法维权过程中,相关行政、司法部门及人员的行为明显超越了法律规定,符合“监察管辖100个罪名”中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等。

据所知,职务犯罪人员要受到行政、刑事追责,同时面临剥夺退休金待遇。如锦州原义县县委书记赵难,因为职务犯罪被判刑,退休金待遇被取消,出狱后,生活在周围人与亲属们的白眼中,尤其经济上的绝境击垮了他的精神,最后他在绝望中,跳楼自杀。

我今年80岁,是位孤寡老人,唯一的经济来源被截断,造成我生存、精神压力空前巨大,因没钱生活被迫去捡破烂、被亲属们嘲笑炼法轮功把工资都炼没了、同事们都不理解……。10年来,我屡次向人社局说明自己的真实情况,指出被判刑是冤假错案,诚心希望人社局了解事情真相,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行政行为。因为政治运动历来“朝云夕雨”靠不住,风波过后,往往会把参与其中的部门、人员当成替罪羊,我是过来人,不希望人社局参与其中。

所以,我不肯接受2018 “联席会议纪要”,基于对我自己负责,更是对人社局,对社会负责。

如上说明,请刘春荣局长及贵部门相关人员知悉。

此致

环科院退休职工 武秀兰
2026年10月5日

迫害类型:
恶人举报; 毒打/殴打;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逼迫放弃信仰; 非法剥夺人民應有的权利; 非法起诉; 非法关押; 绑架/劫持; 非法判刑; 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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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上司法外衣的经济迫害-武秀兰追讨退休金遭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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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众多老年法轮功学员遭中共迫害
退休金遭扣发已10年-退休工程师被迫捡破烂维生
退休金被非法停发九年-武秀兰起诉人社局、财政局
辽宁锦州地区法轮功学员被无限期剥夺养老金
辽宁省锦州市法轮功学员武秀兰遭骚扰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45984.html#2271022741
辽宁锦州市法轮功修炼者武秀兰将于7月5日结束冤狱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日大陆综合消息-444725.html#22692208
辽宁锦州法轮功学员武秀兰被非法关押到监狱迫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96922.html#19121023294
锦州74岁武秀兰被诬判三年
辽宁锦州榴花派出所警察绑架、构陷74岁武秀兰
辽宁省锦州市大法弟子武秀兰被绑架补充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89861.html#197110750
辽宁法轮功学员2016-2017年遭迫害情况综述
二零一五年十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16895.html#15930233053
马三家的所谓“被转化者”被真修弟子“反转化”

相关单位及个人:
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 锦州市人社局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72号 (法人代表)局长 张静 电话:0416—5055015 锦州市财政局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 (法人代表)局长 刘旭 电话:0416—3162200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5号 行政庭长:方X 区号:0416,邮编:121000 1、辽宁省锦州市中级法院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市府路60号 审判长、刑一庭副庭长:倪凯 18941600183,2526139办 审判员:王兴周 18941600886,2526115办 审判员:李合军 18941600545,2526362办 法官助理:张丹 18941600766,2526515办 书记员:刘继娟 18941600685,2526375办 2、锦州市凌河区法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6段11号 刑事庭庭长:冯欣(女)18941601623,2872622办 法官:张旭芳(女)手机:18941601654,2872621办 陪审员:冉鸿雁,刘静 书记员:毕佳玉 3、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6段7─50号 办公电话:3126703,2912043 公诉科长:周虹13019826161 检察官:刘微、吕秀光 4、锦州市凌河公安分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50号 国保大队长:杨光 15698704900、13840624877,办公7101648,住宅2811858 国保大队副队长:彭洪奎15698704883 国保大队警察:刘亚男,燕胜斌 5、凌河区榴花派出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6段3号, 办公电话:2929812 所长:单春阁 6、锦州市政法委书记:姚国民 (原凌海市委书记) 凌河区政法委书记:魏岩松(女) 13704966516 7、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地址:锦州市锦娘路211号,邮编:121013 所长:陈睿蕊 3708086办

责任单位及恶人:
锦州市女子看守所地址:锦州市锦娘路211号,邮编:121013<br>办电:3708085、3708086。<br>0416-3708085<br>书记:刁某 3708079、3708085 办<br>所长:陈睿蕊 3708085;马明 13840678866。<br>副所长:向涛、代威。<br>副所长:石红(音,女);吴艳(音,女,此人动手殴打法轮功学员王桂霞)<br>上述两人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周玉祯和王彦秋<br>梁怀福 4588717 办,13081273333手机
锦州榴花派出所地址:辽宁省锦州市 : 单春阁
锦州市政法委地址:锦州市解放路五段2号 邮编:121000<br>政法委书记:姚国民 办公电话:2126348,手机:13941630812
辽宁省女子监狱(原大北女子监狱)辽宁省女子监狱部分电话<br>监狱长 贾福军 024 31236001 15698808121<br>政委 徐敏 024 31236002 15698806633<br>老残队 郭队长 024 31236197 024 31654352<br>邮信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白辛台村 邮编:110145<br>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育新路7号,邮编110145<br>电话:(区号均为沈阳区号:024,前四位是8929)<br>监狱长:杨莉,办电89296666,宅电86914173,手机 13390118299<br>主管监管工作副监狱长:房淑霞,办电89296633,宅电86164016,手机13390116633<br>政委办公室:89296677<br>纪委书记室:89296818<br>副狱长办公室:89296655<br>副狱长办公室:89296688<br>副狱长办公室:89296633<br>副狱长办公室:89296858<br>工会主席:89296699<br>政治处主任:89296767<br>总师办:89296888<br>办公室:89296601<br>办公室主任:89296868<br>狱政科长:89296686<br>狱政处办公室:89296687,89296689,89296690,89296691<br>一监区办公室:89296863,89296865<br>一监区队长吕冬梅,科长吴宏,办公室电话89296866<br>二监区大队长:丛卓,徐区长办公室 89296867、89296869<br>二监区教导员:89296870<br>三监区办公室:89296871、89296872<br>三监区区长:89296873,传真89296875<br>四监区办公室:89296876<br>五监区办公室:89296877、89296878<br>五监区教导员:89296777<br>六监区:89296885、89296881、 89296882、89296883<br>七监区:89296889、89296886、89296887<br>八监区:89296898、 89296893、89296895<br>九监区监区长:武力,办电89296896<br>九监区科长:李鹤翘(李可巧)<br>九监区教导员:徐敏<br>九监区狱警:杜庆欣、刘梅、郭艳斌、王晶、邢东来、李丹、钱蕾<br>九监区办公室:89296892、89296893、89296895<br>恶犯:姜萍、董晶、刘健、王翠平、敖金英<br>十监区:89296899<p>辽宁省女子监狱第十二 刘俊 15698806915   女 1984/08/15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勋业一路24-7号1-3-3<br>辽宁省女子监狱第十二 孙庆 18740036005   女 1983/08/27 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6-13号<br>辽宁省女子监狱第十二 赵文雅 18640168155   女 1980/12/10 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105-4,4-3-1<br>辽宁省女子监狱第十二 陈硕 15698801115   女 1981/08/23 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6-7号,112<br>辽宁省女子监狱第十二 魏薏郦 18840007877   女 1992/05/03 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30-17,1-3-2<br>辽宁省女子监狱第十二 李晗 15698806846   女 1987/03/01 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151号保利上林湾3期51号,1-5-1<br>辽宁省女子监狱第十二 胡阳 15698806316   女 1987/11/09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54-3号
凌河区法院院长:黄萍 2872600 18941603999 (几年来曾诬判多名法轮功学员)<br>审判长:王锦文 2872623 18941601685 (曾诬判法轮功学员陈桂英)<br>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法官张旭芳 18941601654、04162872679<br>锦州市凌河区检察院:公诉人周虹13019826161 : 张旭芳, 冯欣
凌河区检察院伪公诉人陈娓佳、赵佳2912043 (二人曾非法起诉陈桂英)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地址:<br>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5号,就是延安路与云飞街交叉口路东,道南不远处。
锦州市人社局锦州市人社局<br>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72号<br>(法人代表)局长 张静 电话:0416—5055015
锦州市财政局锦州市财政局<br>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br>(法人代表)局长 刘旭 电话:0416—3162200
锦州市复议受理中心
锦州市环科院

更新日期: 2026年10月10日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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