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霞
简介:
王建霞(Wang,Jianxia),
女 ,
年龄未知 ,
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法轮功学员赵桂荣和王建霞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张海涛指使手下警察绑架,被迫害得又黄又瘦,说话都没有气力。 赵桂荣委托亲人,请两位北京正义律师为她们做无罪辩护,其中一位李姓律师在要调王建霞的案卷时,被当地公检法部门的恶人诬告,被北京司法部门吊销律师证。 赵桂荣和王建霞被绑架到右旗看守所,一直绝食反迫害,受尽灌食等折磨,王建霞几乎被迫害致死。四月十六日,赵桂荣的亲人去右旗公安局要人,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张海涛出面,挡住家人,不让见。 五月十七日,公安局将赵桂荣与王建霞的所谓的“案子”移交到当地法院。当天,王建霞的家人要求见王建霞,“六一零”(专门迫害法轮功的机构)人员、国保大队长张海涛把家人推到法院,法院又推到检察院,检察院又推到法院,最后法院以没接到案卷为由,搪塞王建霞的家人,家人最终也没见到王建霞。 五月三十日,赵桂荣与王建霞已绝食反迫害五十多天了,其中遭到恶警们的野蛮灌食。家人多次要求巴林右旗“六一零”、公安局、国保大队放回赵桂荣和王建霞,均被无理拒绝。家人难以想象自己的亲人身体虚弱到什么程度,甚是担忧她俩生命的安危。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多,巴林右旗法院非法庭审赵桂荣和王建霞。赵桂荣的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指出给法轮功学员定的一切罪名在法律面前都不成立。为了给赵桂荣、王建霞强加罪过,休庭时,公检法又派人现凑了点儿光盘充当所谓的证据,被律师驳回。 非法庭审结束后,家人质问,亲人无罪,为什么不放人,被警察及便衣给推了出去。下午家人去法院要人,法院推说他们说了不算,等赤峰中级法院来人再开庭宣判。赵桂荣、王建霞又被强行送往右旗看守所。 庭审前,右旗公检法,在法院里外布置了很多警察和便衣、院内外停放几十辆警车。右旗又和左旗公检法相互勾结,左旗国安的李洪柱亲自带人前去助阵。右旗公检法的人给前去旁听的家属层层设难,国保队长张海涛到处照相,警察欺骗赵桂荣、王建霞的家人说明天上午八点半开庭,让家属回去。其实当时赵桂荣、王建霞已被非法关在法庭羁押室,有关人员已进入审判庭。 由于左旗、右旗公检法用卑鄙手段连手构陷,致使王建霞无人为其辩护。一位李姓律师在要调王建霞的案卷时,被当地公检法部门及巴林左旗的恶人(一零年五月份)诬告到北京司法部门,北京司法部门直接打电话给李律师施压:不准他为法轮功学员辩护。 巴林左旗检察院特古斯等与巴林右旗检察院互相串通,不准李静林律师为王建霞做无罪辩护,并撵走了李静林。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赵桂荣、王建霞分别被中共操控下的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及四年,被劫持到呼和浩特第一女子监狱迫害。 参与迫害者:巴林右旗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张海涛;巴林右旗检察院公诉人:鲍杰;巴林右旗法院:审判长:斯钦巴特尔;审判员:孟根巴根、许广瑞;书记员:马玲。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非法起诉;
非法判刑;
摧残性灌食 ;
剥夺大法弟子被探视的权利 ;
非法剥夺大法弟子的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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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区号 0476
右旗法院 院长室 6216501
刑事庭(白音)6216511
副院长室6216502,6216503, 6216504
执行厅6216506
值班室6216500
接待室6216531
立案委员会组长(徐广瑞)13190926773
司法局局长室6216358
副局长室6216895
办公室6216085
检察院检察长室6216555
副检察长室6216831,6216122
政工科6216412
办公室主任6216610
侦监科6216415
公诉科6216413
公安局总机6222939
局长室6290201
副局长室6290202,6290203,6290205,6290206,6290212
传真室6290204
纪检科长室6290207
纪检办6290214
政办室6290213
指挥中心主任6290208
国保大队6290218
监管大队6290269
刑警大队长6290231
刑警大队教导处6290232
刑警大队值班室6290230
治安大队队长室6290221
教导员6290222
总值班室6290200
派出所所长室6222930
教导员6231689
副所长室6223050,6235013,6222110
大板镇郊派出所6226477,6220110
特古斯 公诉科科长 办公电话7860452 手机13847962255
责任单位及恶人:
呼和浩特市第一女子监狱
巴林左旗公安局
:
李洪柱
巴林右旗大板公安局
:
张海涛
巴林右旗看守所
巴林右旗法院
:
斯钦巴特尔,
孟根巴根,
许广瑞,
马玲
巴林右旗610
巴林右旗检察院
:
鲍杰
巴林左旗检察院
:
特古斯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
:
德杰
更新日期: 2019年6月13日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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