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玲
简介:
崔玲(Cui,Ling),
女 ,
50岁 ,
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解化厂技校老师。二零一零年七月三日早上,崔玲到开远市五十九医院花园见同修刘燕,被埋伏的开远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徐永平、马崇宁、张明磊等绑架到公安局车库,并在下午对崔玲的办公室和住处进行非法抄家,抢走两台电脑、大法师父的法像、大法书籍以及真相资料和耗材。七月四日、恶人又把崔玲非法拘留至开远市看守所。崔玲家属积极要求会见本人均被无理拒绝,其后家属又向开远市委书记李存贵写了上访信、说明真实情况、要求保障崔玲的合法权利。崔玲不配合非法关押,在看守所绝食抗议,于一个月后的八月六日被释放。开远公安局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院不批准,国保大队警察却要挟崔玲家人,称除非办理取保候审,否则不放人。崔玲家人迫于无奈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开远市检察院通知崔玲案件已提起公诉。崔玲和家属到检察院说明情况,一个月后又被告知此案已移送红河州检察院。 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红河州中院在开远法院非法开庭,崔玲依据《刑事诉讼法》提出因本案是信仰问题,要求“无神论”的中共党员回避,审判长李有成当场咆哮,满脸通红,气急败坏的驳回崔玲的正义申请。崔玲在庭上义正严词:自己修炼法轮功无罪,宪法保障公民信仰自由,用刑法三百条起诉法轮功学员是违法的。 崔玲女儿作为辩护人,为崔玲做了无罪辩护,在指出法律没有规定法轮功是X教的条文时,所谓公诉人唐麦肖竟无赖的称此污蔑“是大多数人的直观感受”。辩护人立即反驳这不是事实,并指出“法庭判决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与证据”。在非法庭审结束前,崔玲要求做最后陈述,遭审判长李有成无理拒绝。 尽管崔玲本人和辩护人从法律的各个层面说明法轮功无罪,但红河州中院刑一庭的李有成、房希军、郑立新仍然一意孤行的枉法判决崔玲三年徒刑,并于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将崔玲再次非法关押至开远看守所。 法庭形式上组成了合议庭,但实质却是被幕后黑手“六一零”操控、践踏法律、侵犯人权。 据悉,有法官于判决前见到崔玲的家属,称这类案件都是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的,他们也没有办法,此类案件办了十几起,判决都一样,怂恿崔玲家属不要做无罪上诉。 但崔玲及其家人坚持要做无罪上诉。云南省高级法院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二审立案。 崔玲后被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2013年6月19日已回家。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抄家;
剥夺大法弟子被探视的权利;
非法审判;
非法判刑;
非法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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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六一零”头目田金堂恶行
相关单位及个人:
红河州“六一零”办公室主任:田金堂,0873-3733616(办), 0873-3743688(宅), 13887312888 参与迫害的机构、人员及电话: 1、云南省高级法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南三环路陆家营;邮编650200 总机:0871-4095000(转接刑一庭:专门负责迫害法轮功案件) 立案庭:0871-4095134 刑一庭法官:赵启良(音)0871-4095543 2、云南省红河州中级法院: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邮编:661100 刑一庭:0873-3710048 刑一庭:郑立新(审判员)手机:15987789328 刑一庭:李有成(审判长) 刑一庭:房希军(审判员) 刑一庭:王鹏(书记员) 3、云南省红河州检察院: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邮编:661100 公诉科:唐麦肖(检察员) 公诉科:杨志(代理检察员) 4、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国保大队: 开远市灵泉东路229号;邮编:661600 队长:徐永平 警察:马崇宁、邹瑞娟、张明磊、文杰 5、红河州“六一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蒙自市天马路西段;邮编:661100 主任向劲涛 办0873-3733616 副主任李宝军 办0873-3733617、宅0873-4622433、手机13887385846 助理调研员谭锦荣办0873-3733617、宅0873-3720195、手机13887332656 秘书科长郭燕:办0873-3733618、手机13808774456 科长赵海曦:办0873-3733618、手机13988072644 6、开远市政法委员会 地址:开远市东新路行政中心;邮编:661600 办公室:0873_7220066、7222129、7221158 7、红河州政法委员会 地址:蒙自县天马路69号;邮编:661100 办公室:0873-3730608、3730618 法委书记和健、办0873-2122581、2123719、2161040 政治处:3730611、3743357 综治办:3730600、3730601 执法监督室:3730617 信访接待室:3730609
责任单位及恶人:
开远市看守所
云南省女子第二监狱
红河州中级法院
:
李有成,
房希军,
郑立新
开远市公安局国安大队
:
徐永平,
张明磊,
马崇宁
红河州检察院
:
唐麦肖
更新日期: 2014年3月29日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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