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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磊君


馬三家集中營部份酷刑展示一覽表(三)<br>酷刑(十四)小号内坐铁椅子(七之七)<br>

简介:
孙磊君
(Sūn ,Lěi jūn), 男 , 年龄未知 , 黑龙江庆安县大法弟子。
2010年11月15日上午10点庆安县国保大队长汪兴运等人绑架4名大法弟子:孙磊军、贺锦之、张彦军及梁桂芬(74岁),汪兴运非法侵占孙磊军的汽车,并分别勒索贺锦之、张彦军家属2千及3千元钱,汪兴运向梁桂芬(74岁)家属勒索赎金未果,迟至2010年11月24日才让梁桂芬返家。

孙磊君在被非法关押期间,恶警迫害他坐铁椅子,致双腿成黑色,后来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办理“保外就医”。在办理“保外就医”时,汪兴运让孙磊君的两个哥哥分别抵押自己的工资卡和自家种的地,并向他们勒索2000元钱中饱私囊。

2011年新年过后,孙磊君曾两次向汪兴运要自己的夏利车。汪兴运狡赖托辞车是作案工具不能返还。汪兴运诈骗诱使孙磊君签字证明车是孙磊君的。等孙磊君再去要车时,汪兴运耍弄流氓嘴脸称车已经扣押,并且是经过孙磊君签字同意的。孙磊君的夏利车就这样被汪兴运非法扣押在黑龙江庆安县公安局。
2011年6月10日,黑龙江庆安县国保大队长汪兴运,把法轮功学员孙磊君骗到公安局后绑架迫害致孙磊君一只脚趾骨骨折,三天后送绥化劳教所劳教两年。

汪兴运藉着迫害法轮功学员勒索钱财。多年来汪兴运多次参与绑架、勒索法轮功学员,他自称花钱向中共买官,要从迫害法轮功学员上捞钱,甚至以判刑,劳教为恐吓手段。

国家不等同政府、政府不等同政党、政党不等同既得利益集团,包庇犯罪者只能是共犯结构;至对渠等犯行惩戒之国内法源详见《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有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及《中国刑法》规定有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另,尚可爰引国际法源。我大中国是联合国组织会员国之一,本应恪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说: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

渠等非法侵害中国公民人权,执法人员玩法弄权,严重败坏政风,具录案备查,供作追惩依据;倘有疏漏,惠 请知情者或相关单位协助补正,不限文字。影音图像、公部门文件均可并供刑惩渠等佐证,以昭公信,无任感荷。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敲诈/掠夺/破坏财物非法关押坐/锁在铁椅子上迫害亲属勒索钱财非法扣压房产证无故扣工资/剥夺福利待遇谎诈非法劳教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黑龙江庆安县恶警汪兴运恶行

相关单位及个人:
汪兴运的手机:15845072133,小灵通 :0455-8823233,住宅电话:8829991

责任单位及恶人:
庆安县公安局直接责任人及相关单位:<br>庆安县610办公室电话:0455-4339301<br>陈树仁:庆安县610办公室主任宅电:0455-4339889<br>庆安县公安局局长室:0455-4323390<br>副局长室:0455-43345990455-43347270455-4336742<br>王至龙:庆安县公安局副局长宅电:0455-4332097手机:13904856871<br>汪兴运:庆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宅电:0455-4321379小灵通手机:0455-8823233<br>副队长:崔海龙<p>以上事件相关单位及个人:<br>黑龙江省庆安县前卫派出所<br>黑龙江省庆安县610办公室<br>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br>副政委,副局长:王至龙<br>政保科长:叶桂林(2003年遭恶报死亡)<br>庆安县收容站,站长:马江(现退休)<br>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汪兴运<p> : 汪兴运
绥化劳教所地址: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中直北路962号  邮政编码:152054<br>电话:0455-8355907<br>乘车路线:由火车站乘10路车在绥化劳教所下车,路费为一元人民币。

更新日期: 2011年7月12日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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