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
简介:
李艳(Li,Yan),
女 ,
年龄未知 ,
二零零二年一月间的一天十点多钟,李艳正在自己家开的发廊里忙着干活呢。新宾县公安局刑警队的王永平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到李艳家,看着李艳的买卖特别的兴隆,人很多。进屋看看又出去了,在门外站着。不久又回来了,进屋后就开始翻东西,也就是开始抄家。楼上楼下的翻,当王永平他们到二楼翻的时候,看到有一套李洪志老师的讲法录音带,后来王永平他们拿著录音带,从楼上下来,告诉李艳跟他们走,去录口供。 当李艳跟他们上车时,看到永陵镇弹棉花的陈继祥也在车里面,还有搜查来的陈继祥家的香炉。于是王永平拉着李艳和陈继祥,到新宾县的看守所,把李艳和陈继祥送到看守所里。 那时看守所里押了十五六个法轮功学员,有冯雅芳、崔昌女、崔昌实,还有南杂木的赵淑芹都在那。他们都是到北京上访,被绑架回来的。 在看守所里李艳和那些法轮功学员一样,每天炼功、学法。那时的管教张×秀骂那些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也不理她。还有一个女管教说,你们就是女的,要是男的早把你们拉出去打一顿了。后来,那些从北京回来的法轮功学员都被劳教了,送到抚顺教养院,都被劳教三年或二年。 李艳被拘留了十天,后来向政法委交了六千元钱被释放回家了。 刘喜财与妻子李艳,只因为信仰法轮功而被非法关看守所受迫害。刘喜财被迫害三次,李艳被迫害一次。而《宪法》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刘喜财与其妻子李艳被非法绑架到看守所,因为邪党在破坏着的法律,违反宪法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致使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到看守所,而非法迫害者,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也就是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到刘喜财家非法的搜查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迫害类型:
抄家;
非法劳教;
非法拘留;
绑架/劫持;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大陆各地前期迫害案例汇编(2011年8月10日发表)
责任单位及恶人:
新宾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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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平
更新日期: 2011年8月17日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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