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连弟
简介:
李连弟(Li,Liandi),
性别待查 ,
年龄未知 ,
河北省香河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河北省香河县“六一零”和国保警察在一天的时间内,利用摄像跟踪认人的特务手段,非法绑架李秀琴、李连弟等十多名法轮功学员。 功真相。 自从1999年7月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来,张宪为了坚持自己的信仰,向民众讲清法轮大法好、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的真相,多年以来遭受了严重迫害,多次被劫持进洗脑班被强制洗脑、敲诈勒索,曾两次在石家庄劳教所遭受迫害,中共迫害给他本人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2011年10月22日,张宪又遭绑架,同被绑架的还有王丽伶、李秀琴与李连弟夫妇、王奎义等共12人,后多人被敲诈勒索每人3万元才放人,王丽伶因拒绝勒索而遭非法劳教一年半,张宪被非法拘禁洗脑班几天后走脱,流离失所。但于2012年7月5日再遭绑架,被关押于香河县看守所,他的家人为他聘请了北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营救他。 为此律师于2012年7月26日到香河开展工作,香河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不但不向张宪家属送达法律文书,还做贼心虚,拒不安排律师会见,野蛮剥夺张宪的申诉权,在律师和家属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宪非法劳教,送往唐山开平劳教所。 之后律师多次与香河县、廊坊市的公安、检察院等单位交涉,依法进行沟通,希望停止对张宪的迫害,立即还张宪自由,但至今各单位未有回复,律师于2013年1月向河北省检察院提起了控告,控告相关的迫害责任人,期望本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责任人包括冉文杰(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局长)、杨建军(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长)等。 律师在控告书中指出:我作为冉文杰、杨建军等涉嫌渎职犯罪一案之控告人,认为在本控告人受当事人张宪家属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期间,多次受到非法干预。有关方面肆意违法、践踏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致使当事人的辩护权、申诉权遭到无端剥夺。有关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之行径已经造成并将继续造成冤假错案。其行径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 律师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冉文杰,职务: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杨建军,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肖广平,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石克森,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党委常委看守所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杨永利,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曹军英,女,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职务: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警官警号:07821 律师在控告书中指出:本控告人介入张宪被非法拘禁一案后,先后于2012年7月26日、7月27日、8月13日、8月14日多次前往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廊坊市公安局向相关责任单位提交法律手续要求会见被羁押人张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处于刑事程序中还是处于行政处罚程序中都有会见律师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但遗憾的是,至今廊坊公安局及香河县公安局以领导的旨意、省里的意见推诿渎职,违法不向当事人家属送达法律文书、拒不安排律师会见,野蛮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并多次以非法理由剥夺当事人家属探视权,张宪被非法拘禁的后果直接导致其母亲心情忧郁病情恶化,在弥留之际希望见儿子最后一面的愿望最终落空。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通过见面、电话沟通等不同方式,本控告人已将法律诉求反复明确的传递给具体责任人,这其中包括廊坊市公安局冉文杰局长、香河县公安局杨建军局长、肖广平副局长、陈副局长、看守所石克森所长、国保杨队长、曹队长(女)、看守所李警官07821以及廊坊公安局控申处张处长等。 2012年9月27日,本控告人再次专门致函冉文杰局长,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紧急纠正违法行为,对张宪一案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并查处,时至今日仍然杳无音信。至此,控告人已穷尽了与有关方面沟通交涉的所有努力,控告人真诚希望问题能够在廊坊市公安局框架内依法解决的愿望最终落空。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优秀警察被劳教 律师控告迫害者
九、十月份中共迫害法轮功案例综述
责任单位及恶人:
廊坊市公安局
:
冉文杰
香河县公安局
:
杨建军,
肖广平
廊坊市香河县610办公室
香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
杨永利,
曹军英
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党委常委看守所
:
石克森
更新日期: 2013年6月12日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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