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玲(丽伶)〈利玲〉
简介:
王丽玲(丽伶)〈利玲〉(Wang,Liling),
女 ,
年龄未知 ,
河北省法轮功学员河北省女子监狱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南部,是二零零七年十一月新建的劳教所,从劳教所大门向里看,越过所谓行政办公区向里走,有一道紧闭的大铁门,罪恶就发生在这道大铁门的背后。这里揭露的是在这道铁门背后,河北女子劳教所恶警和恶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部份案例。 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八日,廊坊香河法轮功学员王丽玲被恶警关在禁闭室迫害,一直被带着手铐。 迫害时间待查,恶警樊苗露,因迫害法轮功学员赵美化太残酷,所里人都知道,所以被象征性的对其进行了批评。然而其恶性不改,还经常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毒打、电棍电击。特别是法轮功学员王利玲被关在禁闭室,每天不给水喝,一天只让吃一个馒头,不让上厕所,只让她穿一件秋衣、秋裤,还要打开电风扇吹着,双手戴着手铐。法轮功学员王利玲实在承受不了她们的折磨从禁闭室跑出来了,却被犯人和恶警樊苗露强行拖回禁闭室,据说这次迫害更严重。几个月后,王利玲被安排和普教在一起,她吓得一句话也不敢说,有人不小心碰到她身体,她都会痛的哎呀一声,据说她全身都是伤痕。 自从1999年7月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来,张宪为了坚持自己的信仰,向民众讲清法轮大法好、法轮功学员遭受迫害的真相,多年以来遭受了严重迫害,多次被劫持进洗脑班被强制洗脑、敲诈勒索,曾两次在石家庄劳教所遭受迫害,中共迫害给他本人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2011年10月22日,张宪又遭绑架,同被绑架的还有王丽伶、李秀琴与李连弟夫妇、王奎义等共12人,后多人被敲诈勒索每人3万元才放人,王丽伶因拒绝勒索而遭非法劳教一年半,张宪被非法拘禁洗脑班几天后走脱,流离失所。但于2012年7月5日再遭绑架,被关押于香河县看守所,他的家人为他聘请了北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营救他。 为此律师于2012年7月26日到香河开展工作,香河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不但不向张宪家属送达法律文书,还做贼心虚,拒不安排律师会见,野蛮剥夺张宪的申诉权,在律师和家属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张宪非法劳教,送往唐山开平劳教所。 之后律师多次与香河县、廊坊市的公安、检察院等单位交涉,依法进行沟通,希望停止对张宪的迫害,立即还张宪自由,但至今各单位未有回复,律师于2013年1月向河北省检察院提起了控告,控告相关的迫害责任人,期望本案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责任人包括冉文杰(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局长)、杨建军(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长)等。 律师在控告书中指出:我作为冉文杰、杨建军等涉嫌渎职犯罪一案之控告人,认为在本控告人受当事人张宪家属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期间,多次受到非法干预。有关方面肆意违法、践踏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致使当事人的辩护权、申诉权遭到无端剥夺。有关方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之行径已经造成并将继续造成冤假错案。其行径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伤害,对社会产生了恶劣影响、构成极大危害、情节十分严重。 律师对下列人员提出举报控告: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冉文杰,职务: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杨建军,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肖广平,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石克森,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党委常委看守所所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杨永利,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曹军英,女,职务: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副队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职务: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警官警号:07821 律师在控告书中指出:本控告人介入张宪被非法拘禁一案后,先后于2012年7月26日、7月27日、8月13日、8月14日多次前往廊坊市香河县公安局、廊坊市公安局向相关责任单位提交法律手续要求会见被羁押人张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处于刑事程序中还是处于行政处罚程序中都有会见律师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但遗憾的是,至今廊坊公安局及香河县公安局以领导的旨意、省里的意见推诿渎职,违法不向当事人家属送达法律文书、拒不安排律师会见,野蛮剥夺当事人的申诉权,并多次以非法理由剥夺当事人家属探视权,张宪被非法拘禁的后果直接导致其母亲心情忧郁病情恶化,在弥留之际希望见儿子最后一面的愿望最终落空。 在整个工作过程中,通过见面、电话沟通等不同方式,本控告人已将法律诉求反覆明确的传递给具体责任人,这其中包括廊坊市公安局冉文杰局长、香河县公安局杨建军局长、肖广平副局长、陈副局长、看守所石克森所长、国保杨队长、曹队长(女)、看守所李警官07821以及廊坊公安局控申处张处长等。 2012年9月27日,本控告人再次专门致函冉文杰局长,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紧急纠正违法行为,对张宪一案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并查处,时至今日仍然杳无音信。至此,控告人已穷尽了与有关方面沟通交涉的所有努力,控告人真诚希望问题能够在廊坊市公安局框架内依法解决的愿望最终落空。
迫害类型:
手铐/脚镣 ;
关禁闭;
长期不提供食物或者不提供充足食物;
不准上厕所;
冷冻/灌凉水/凉水澡/浸水 ;
吹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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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及恶人:
高阳劳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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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苗路
廊坊市公安局
:
冉文杰
香河县公安局
:
杨建军 ,
肖广平
香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
:
杨永利,
曹军英
河北省女子劳教所
:
王小丽,
樊苗,
谷红叶
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党委常委看守所
:
石克森
更新日期: 2014年5月4日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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