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敏(汤明)
简介:
汤敏(汤明)(Tang,Min(tangming)),
女 ,
四十多岁 ,
四川绵阳市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下午,法轮功学员汤敏在绵阳市塘汛镇街上遭到绵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等三十多个恶警绑架,家被抄,汤敏遭到刑讯逼供,从她身上换下的衣服上到处是血迹,汤敏目前被非法关押在绵阳看守所。绵阳市公安局制造谎言,欺骗市民,在绵阳市电视台上诬陷汤敏贪污,对她非法逮捕。 二零一三年三月一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在六号审判庭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汤明、马子生、母志太、李双全、马明莉、任碧英、戴长全。庭审进行了一天时间,下午到下班时,审判长黄杰梅宣布休庭,七人被带回看守所。 这七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一二年七月六日被涪城区公安局便衣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绵阳市看守所近八个月。 这次庭审中法轮功学员家属聘请了两位北京的律师在法庭审理中对法轮功学员作了无罪辩护,认定“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指出:“中国的所有现行法律没有一条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江泽民与记者的谈话及报纸评论员文章不是法律;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这是精神信仰,思想不构成犯罪。宪法规定信仰合法;谁违犯宪法,谁就违法。对真正的违法者应该追究罪责;制作、散发法轮功数据、光盘不是罪证,是在用这些弘扬他们信仰的‘真善忍’佛法,另一方面是在向世人讲述他们在弘扬佛法中遭受的暴力、酷刑、冤狱以及嫁祸法轮功的惊天谎言的真相;散发《九评共产党》指出执政党的错误与罪过,是国家倡导的正常‘言论自由’允许的,不应定罪;‘真善忍’是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把这个思想层面的问题定罪劳教、判刑是错误的。实践证明这样做只会让他们越来越坚定。” 二位律师在最后宣读他们的辩护词中更加具体的阐述了他们依法辩护的论点、论据。如: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客体;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他们没有构成任何犯罪。 北京律师在谈到法律与良知的认识中说:“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借用刑法三百条来构陷、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非法抓捕,就是有罪。” 法庭调查被告过程中,法轮功学员汤明自始至终坚持说:“修炼法轮功合法,法轮功是佛法、是科学。叫我回答的所有质证的‘是’与‘不是’,都是为了定罪,因为无罪,所以不予回答。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院非法诬判法轮功学员马子生七年、李双全五年、汤明三年、母志太三年,马明丽、任碧英、戴长全三人分别三年,缓刑三年。几位法轮功学员上诉。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绵阳市中级法院在十一庭,非法庭审被关押一年半之久的法轮功学员马子生、母志太、汤明、李双全、马明莉、任碧英、戴长全(后三位在二审时被分别判三年缓刑)。 四位北京律师作了强有力的辩护,请合议庭、审判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正、公平的宣判他们无罪。 马子生为自己作了无罪陈述:“法轮功是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我被公安机关绑架后,刑讯逼供半个月。公安机关私设公堂,是执法犯法,应受到法律制裁。我是好人,应当无罪释放。”母志太为自己作无罪陈述:“法轮功是正法,教人做道德高尚的人,中国的法律没有哪条说法轮功是邪教,我无罪,应当立即释放。” 汤明在为自己作无罪陈述:“法轮功是正法,我是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罪,应当无罪释放。”李双全在为自己作无罪陈述:“法轮功是正法,法轮功弘传到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并受到各国政府和人民的欢迎。我是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应无罪释放。” 下午三点多,审判长刘蕾宣布休庭。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四川绵阳市中级法院罔顾法律,对马子生、母志太、李双全、汤明、马明丽、任碧英、戴长权等七位法轮功学员的上诉案,作出维持非法原判的判决。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法轮功学员李双全的家属到绵阳看守所要求见他,看守所的警察说已经送走了。家属问送到什么地方?他们说不知道。家属后来才知道李双全、马子生、母志太、汤明、马明莉(女,六十)等被送到乐山市全福镇嘉州监狱继续非法关押迫害。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抄家;
非法审判;
非法判刑;
非法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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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参与非法宣判的审判长:黄杰梅 公诉人:张 明
责任单位及恶人:
涪城区公安分局
绵阳市看守所
绵阳市公安局
乐山监狱
涪城区法院
:
黄杰梅
绵阳市中级法院
:
刘蕾
更新日期: 2014年3月28日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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