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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远

简介:
刘思远
(Liu,Siyuan), 男 , 年龄未知 , 黑龙江省绥滨县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四日晚九时许,绥滨县法轮功学员刘思远与富锦市法轮功学员杨淑珍、袁玉龙、高玉敏、由金英五人,到绥滨县北岗镇永德村发放真相时,被绑架,非法关押在绥滨县看守所三十多天,不见音讯。

听到此消息的第二天,五位学员的家属及亲人,每天都去绥滨县公安局要求无罪释放被绑架的家人,而公安局相关人员都用搪塞、推诿、推、撵、打骂等手段,态度蛮横的对待家属。

因为绥滨县在中共邪党江氏集团的谎言欺骗下,原政法委公安局的安云峰、宫魁明、赵万龙等人,为了紧跟迫害好人的形势,在二零零三年定的抓发法轮功真相的有赏,抓一个人多少钱,搜到一份资料五元钱。这条有赏的法害了很多无辜之人。绥滨县北岗镇永德村的刘青春就是为了领赏和五元钱,举报了五名大法学员,想一想,这值吗?这种钱好花吗?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鹤岗市绥滨县法院在绥滨县看守所设立所谓法庭,对五位法轮功学员由金英、杨淑珍、高玉敏、袁玉龙、刘思远进行非法庭审,企图对他们非法判刑三至七年。绥滨法院刑庭庭长吴军、检察院的黄作龙为了达到重判法轮功学员的目的,频频干扰律师辩护及法轮功学员的自辩。

在法庭上,法轮功学员刘思远的律师指出,起诉书指控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编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不能成立,因为事实不清,且没有证据。他的当事人是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所做的事是向别人介绍法轮功,并讲真相给人们听,用意和出发点是好的,采用的手段是和平的,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律师并强调,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

律师还特别指出: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本案中司法部门借用《刑法》第三百条来构陷、迫害和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对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法庭应该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

法官吴军曾企图阻止律师辩护,同时对律师做出的无罪辩护感到不解,反覆询问律师是不是也炼法轮功?怎么能这样辩护?

绥滨法院非法对五名法轮功学员诬判后,五名法轮功学员同时提出上诉。二审到鹤岗中院。十二月中旬律师接到鹤岗中院电话,说已决定二审不开庭,并让律师提交辩护词。北京正义律师兰志学到鹤岗中院,找到二审法官李巍,郑重提交了申请二审公开开庭的法律意见书,义正词严地要求开庭公开审理,因为新刑法元旦以后执行,二审必须开庭。邪党鹤岗中院想得到辩护词后草草结案,不开庭维持原判。

法官李蔚指律师说:你是兰律师吧,把律师证拿来看看。李蔚非常慌张说:我们想尽早把这件事在元旦前结束,基本维持原判,你把辩护词拿来吧,不想开庭了。兰律师说:我这次来把我的建议书共5页带来了,辩护词还没拿来。法官李蔚说:你先到对面打字室做个笔录吧。兰志学律师说:绥滨公安局法院对我的当事人法轮功学员由金英提供的物证不符,不符合法律,公诉机关提供的破坏法律实施罪与本案没有关系并不相连,我的当事人由金英本是一个普通公民,修炼法轮功只是强身健体,做一个好人,国家宪法第35条36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出版自由,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并拒交二审辩护词。

迫害类型:
非法关押迫害亲属绑架/劫持非法剥夺大法弟子的辩护权利非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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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及恶人:
鹤岗市中级法院 : 李巍
绥滨县检察院 : 黄作龙
绥滨县法院 : 吴军
绥滨县610 : 张振强
绥滨县公安局绥滨县公安局政保科科长 <br>赵万隆(此人非常邪恶,主抓610,因迫害法轮功不遗余力,曾立过二等功)电话: <br>7862923(家);7863164(办公室) <br>绥滨县公安局局长 安云峰 办公室电话:7863453 <br>绥滨县公安局副局长 郭继涛 电话:7862525(家);7863741或 7863753(办公室) <br>绥滨县公安局政保科干警 邱宏涛 (610成员)电话:7862021(家) <br> : 安云峰宫魁明赵万隆陆建生
绥滨县政法委
绥滨县看守所
绥滨县北岗镇永德村 : 刘青春

更新日期: 2023年8月3日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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