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
中共酷刑示意图:浇冰水
酷刑演示:铁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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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刘伟(Liu,Wei),
男 ,
年龄未知 ,
农安县法轮功学员。原农安县炼油厂科长。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晚,农安县公安局刑警五队伙同国保大队十余人,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刘伟家中,八点多他们抄完家,九点刘伟被带到刑警五队审讯室,双手反扣,双腿固定,坐在铁椅上,恶警开始逼供。 刘伟一直给他们讲真相,他们恼羞成怒,用镐把打他的小腿并逼问各乡的情况,一无所获就扒光刘伟的衣服(只留一条裤头),把门和窗全部打开。恶警穿着棉大衣,喝着茶水,开始往刘伟身上泼凉水,又打开电风扇吹风,等身上的水干透了又开始泼,并用毛巾淋打。 他们四、五个人还不过瘾,就在刘伟胸前插上木棍,用镐把插到后背的两臂间,镐把一头对着后脖向上抬几次,直到快要窒息时才缓一下。就这样折磨到第二天早上五点。 这次直接参与迫害的是县国保大队队长唐克,还有一名恶警(警号:140604),还有两个恶警不知姓名。后来到了晚上十点才把刘伟光着脚送到看守所。 恶警又到学校非法审讯刘伟正在长春读大学的女儿刘洋,把刘伟照顾的李明洋(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的孩子)从学校带回县公安局审问。现在两个孩子不敢上学。有一个法轮功学员不在家,恶警就把孩子带走,并把孩子的电脑一起抢走。 十一月三日晚,刘伟被劫持到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在看守所提审时对他进行更惨无人道的折磨,国保大队和刑警队的人用镐把打他,使其周身青紫昏死过去。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早九点,恶警在看守所又开始提外审(就是逼供),刘伟和张国珍同时被外审。这一次更加狠毒,一直迫害到下午七点,他俩回来时是被人拖回来的,根本无法直立。 刘伟被拖到监室时所有的人都惊呆了,他的整个脸青肿,小腿比大腿还粗,从膝盖到脚背、脚趾、脚心全是黑的,就连监室中的杀人犯、贩毒犯都骂警察狠毒,室里的人很关心他,什么都不让他干。刘伟守住心性,每天坚持盘腿,把身边的人都吓坏了,恐怕腿伤加重。然而仅八天的时间神迹发生了,双腿基本恢复正常,只是不能站立超过五分钟。这样又坚持盘腿打坐三~四天,就全好了。右小腿骨裂弥合了,也不痛,看到这种变化的人无不称奇。就在这样的情况下过了十几天恶警还不放过他,又提外审,又是一顿拳打脚踢。 针对恶警这种无法无天的行径,刘伟的家人聘请律师讨公道。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律师按照法律程序,要求与刘伟会面,却遭到农安县看守所所长李清国的无理阻挠。律师表示要控告李清国。待律师走后,恶警又对刘伟进行酷刑折磨,将他锁地环一天,上抻床一天。 二零一三年五月至今(二零一三年十月)陆续有八位正义律师受家属委托前来会见、申请辩护,均遭到推诿、搪塞。为了阻止律师介入,检察院人员称“刚开完会,法轮功的案子不允许律师介入”,看守所所长李清国态度十分生硬地说:“其他案件都可以,唯独法轮功案件律师不可以会见。”“法轮功案件不讲法律”。承办法官刑事庭副庭长郭庆玺说:“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你见过哪个司法独立了?”“这是吉林特色!”并且频频抬出“政法委”的牌子,几乎每一个接待人员都说自己做不了主,去找政法委“610”主任马驰。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吉林省农安县法院如临大敌,出动几乎全县警力、二十来辆警车,法院周围拉了警戒线封锁,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刘伟、张国珍、杨洪彪、修继学、常宝军、王亚娟、杨文娟、苏秀福。 这场“庭审”未通知家属和律师,仅用两个小时就草草收场。现场出动了大量警力,已证实的包括农安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德彪派出所,国保大队的恶警打手吕明选、周大海等人也混在围观人群中便衣着装。据说全县所有警察都出动了,加上法警、特警和防暴队(不知道是市里的还是县里的),估计有上百人之多。 吉林省农安县法院在不通知辩护律师及家属的情况下,非法“庭审”刘伟、张国珍、杨洪彪、修继学、常宝军、王亚娟、杨文娟、苏秀福八名法轮功学员,八名法轮功学员均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并且刘伟、张国珍当庭指控公安局国保大队刑讯逼供的罪行并重申用此手段得到的所谓证据无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发布(2013)农刑初字第(309 )号刑事判决书(审判长是郭庆玺,审判员是张显春,代理审判员是张春艳,书记员是朱鹏),非法冤判法轮功学员刘伟十二年、张国珍十年、杨洪彪九年、常宝军八年、王亚娟八年、修继学七年六个月、苏秀福七年、杨维娟七年重刑。令人难以相信的是,杨洪彪在十一月十九日会见律师时仍不知自己被非法判刑九年。 面对如此冤情,被冤判的当事人及家属和律师提出抗议,纷纷控告相关责任人。 被害人刘伟的姐姐控告信如下: 控告信 控告人:刘碧血(一审被告人刘伟姐姐),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农安镇四委37组 被控告人:唐克,农安县国保大队队长 被控告人:郭庆玺,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控告事项:追究第一被控人对刘伟的非法拘禁、酷刑逼供、故意伤害、侵占财产罪。 追究第二被控人非法剥夺多公民的信仰自由、律师的辩护权以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罪。 控告事实: 1、2012年11月2日晚八点左右,国保大队伙同农安县刑警五队 约十几个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闯入刘伟家中进行非法抄家。九点刘伟光着脚被带到刑警五队审讯室。双手反扣,双脚固定,坐在铁椅上开始逼供,他们用镐把排打刘伟小腿,一无所获后,就脱光他的衣服(只留短裤),11月的冬天把门和窗户全部打开,开始往身上泼凉水,并打开电风扇吹风,待身上的水干透了又开始泼,并用湿毛巾淋打。他们四、五个人轮番的折磨觉得不过瘾,就在刘伟的胸前插上木棍,用镐把插到后背的两臂之间,镐把的一头对着后脖向上抬濒于窒息就缓一下再重复折磨。这样的折磨进行到第二天早上五点多。直接参与迫害的有国保大队长唐克,一个警号140604的人,还有两个不认识。 2、11月6日早9点,唐克又带领一行人对刘伟和一名年近六旬的女法轮功学员进行外审(就是进行逼供),这一次更狠毒,一直到晚上7点多,他俩都是被两人拖回来的。刘伟到监室时所有的人都震惊了,他脸部青肿,小腿比大腿还粗,从膝盖到脚背、脚趾、脚心全是黑的,有小腿骨折。那个年近六旬的老太太肋骨被打折,腿粉碎性骨折,后被送到省劳改医院救治一个多月,取出一块骨头,腿神经坏死至今不能行走,就这样还被枉判10年。 3、唐克一行人在11月3日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再次闯入其家中,将家中财务洗劫一空,家中准备买车的十几万元现金被掠走,而有关材料上只字未提,判决书上又片言未讲。更可悲的是11月2日、3日对家中搜掠,却在11月17日补上搜查证。 4、唐克一伙在刘伟身上得不到什么,就采取株连九族的做法,把手伸向孩子,到孩子就读学校把孩子带回农安审问,使孩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5、第二被控告人侵犯了刘伟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及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的权利。 刘伟家属及本案其他家属聘请了北京等地的维权律师做辩护,但本案主管副审判长郭庆玺以外地律师不得介入为由拒绝律师递交的手续,不允许律师阅卷,并且通知农安县看守所不予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剥夺了刘伟等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法定诉讼权利。并声称这是“农安特色”,“你们去投诉控告我呀”! 一审开庭前家属多次找到郭庆玺,要求办理旁听证旁听庭审未果。2013年10月11日下午1点30分后农安县法院偷偷“开庭”,庭外设置了近百米的警戒线,出动了大量的警察、警车,还有消防车、120车、防暴警等阻止家属进入法庭,甚至靠近都不能。 农安县法院2013年10月31日已作出(2013)农刑字初第(309)号刑事判决,可直至11月21日刘伟才接到判决书。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第二条规定:“任何施加酷刑的行为或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是对人的尊严的冒犯,应视为否定《联合国宪章》宗旨和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谴责。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被控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涉嫌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掠夺财物罪。 强烈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立案公正调查审理,还真、善、忍宇宙大法清白。 望各级纪检、检察部门、人大委员会能够关注和重视本案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切实履行好监督纠错职能,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存在进而损害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形象, 并切实保护好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此致 控告人:刘碧血 2013年12月5日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敲诈/掠夺/破坏财物;
非法关押;
剥夺大法弟子被探视的权利;
毒打/殴打;
迫害亲属;
非法审讯;
抄家;
冷冻/灌凉水/凉水澡/浸水;
吹凉风;
手铐/脚镣;
坐/锁在铁椅子上;
铐地环;
抻刑;
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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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和邮编:
农安县司法局地址:农安县兴华路251号(130200)
农安县法院地址:农安县宝安路(130200)
农安县检察院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2号(130200)
农安县公安局地址:农安县北环路(130200)
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农安五公里(130200)
已知法院参与人员有:
副院长张立强办公0431-83267018 0431-83209922 手机13174356566
副院长王长顺:办公0431-83209967 手机13364600221
刑事庭副庭长孙玉宝办公0431-83209944 手机13843070699 住宅 0431-83212410
执行局科长刘义然办公0431-83209956 手机13364600863 住宅0431-83233116
监察室审判员张文凯手机13756622228
书记员朱鹏办公0431-83209961 手机15144113535
书记员王承峰办公0431-83209931 手机13353267738
农安县公安局
公安局领导
赵洪才043183368666 043187276777 18943070001 13364633005
蔡亚成043183244503 043183222806 13364600005 15500070005
张兴亮043183578777 043183265577 13364600646 15500070006
朱宴黎043183368001 043183228001 13364600011 15500070007
王文龙043183361898 043183599888 13364600200 15500070008
李树本043183558800 043183238800 13304398800 13904398800
孙继周043183277775 13364484455 15500070010
责任单位及恶人:
农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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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克,
周大海,
吕明选
农安县德彪派出所
农安县宝塔派出所
农安县古城派出所
农安县610办公室
:
马驰
农安县法院
:
郭庆玺
农安县拘留所
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
李清国
长春市刑警大队
农安县国保大队
吉林省长春市刑警队
更新日期: 2018年3月24日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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