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玉
简介:
李红玉(Li,Hongyu),
女 ,
年龄未知 ,
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法轮功学员。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法轮功学员李红玉,在天津蓟县娘家讲真相,被恶警绑架,并于五月十五日下午,被非法送到武清区看守所。 二零一五年六月七日上午十点,天津市武清区李红玉和姓黄的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武清梅厂乡派出所,其中李红玉家被非法抄家,抄走一箱法轮功书籍。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下午,因发放真相材料,被梅厂镇派出所绑架至今未回家,详情待查。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因发放真相材料,被武清区梅厂镇派出所、武清区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后被非法抄家,他们没有得到他们想构陷的“证据”。 家属委托律师于十一月八日到武清看守所和李红玉见面。律师会见后本以为得一段时间后才能走法律程序,结果法院十一月二十九日在没有通知律师的情况下就偷偷摸摸的开庭了。 律师在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八点多钟到梅厂镇派出所询问具体办案人员案件情况被告知:案子已转移到武清区公安局刑警队,然后律师又去刑警队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被告知:李红玉现在就去开庭。 律师马上赶往看守所去见李红玉,警察说:人已经去法院开庭了。律师又马上赶往武清区法院,到法院找了几个正在开庭的法庭,最后在最西侧的一个角落里的小法庭,律师推开门要求法警(女)转告审判长:请求旁听。法警转身把门锁上了,再也没有回来。律师在门外一直等到开庭结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李红玉接到判决书,她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第二天,李红玉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改判她无罪。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上午,受法轮功学员李红玉家属的委托,律师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查询李红玉的初审案卷材料是否已由武清区法院移送到该中院。尽管已是十天上诉期满后的第三天,但律师经过查询得知,武清区法院尚未向一中院移送该案初审案卷材料。 会见结束后,律师又赶到武清区法院,到刑庭见到该案初审法官,告知他应按法定程序及时向上一级法院移送初审案卷材料。律师最后记下了刑庭的办公电话,跟法官说会随时打电话询问,以免李红玉又被秘密审判。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家属去武清看守所给李红玉存钱,被看守所告知五月三十一日已经送到天津女子监狱,家属不相信,赶紧打电话问律师,律师马上给天津一中院打电话询问:“李红玉五月三十一日被送到监狱了,怎么没收到你们的裁定书呀?”回答:“还没寄呢,明天就寄。”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李红玉被送进监狱(天津女子监狱),六月八日律师才收到天津一中院下的判决书。根据判决书落款所示,该案早在五月十六日就下达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李红玉在天津女子监狱的包夹叫潘杰、吴苹,后来又换成宋微敏、杨秋铃。 以下是李红玉亲属控告法官的控告书: 被控告人:殷建,天津市武清区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张玉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左树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代理审判员) 被控告人:李草原,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代理审判员) 控告事项: 一、一审法官殷,拒绝一审律师进入法庭,侵犯律师执业权益,侵犯李红玉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违反行使诉讼程序规定,强行推进庭审。应对其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予以惩处。 二、二审法官张玉峰、左树芳、李草原对一审明显的程序违法不予纠正,在判决下达后不通知辩护律师,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对他们展开调查,并予以惩处。 三、四被控告人涉嫌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究,应追究他们徇私枉法的责任。 (二零二零年七月)李红玉已释放回家。 二零二零年九月底,天津市武清区两名梅厂镇政府人员(其中女镇长姓房)还有一司法所人员王瑞福到法轮功学员慈树美和李红玉家里骚扰,要求她们签不修炼的保证书,法轮功学员坚决抵制。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抄家;
违反庭审程序;
非法判刑;
非法劳教;
骚扰;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大陆综合信息-413776p.html#2010132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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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天津女子监狱五监区狱警中队长叫徐丽穎,小队长叫马丽媛,后又换成郑一君。一分队迫害大法弟子的犯人叫刘娜,二分队迫害大法弟子的犯人叫李明。
责任单位及恶人:
武清区看守所
天津女子监狱(凌庄子女子监狱)
武清区法院
:
殷建
梅厂镇派出所
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
:
张玉峰,
左树芳,
李草原
更新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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