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偃师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闫巧菊、高苗鸽非法庭审,当局动用四十部警车及610、国保大队、防暴队、乡镇政府人员一百人左右,对法院外的人群进行非法录像、摄像、骚扰。闫巧菊后被非法判刑五年,高苗鸽被非法判刑三年。
迫害类型: 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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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及恶人: 偃师市公安局 偃师市缑氏乡610 偃师市缑氏镇政府 偃师市人民法院
更新日期: 2014年7月27日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