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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屹仡

简介:
王屹仡
(Wang,Yiyi), 女 , 32岁 , 在上海市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硅胶工业部任职,高级管理人员。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她在上海市斜土路某区内散发法轮大法真像材料被恶人举报,被斜土路派出所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龙吴路398弄15号徐汇看守所。

上海徐汇区法院定于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七日上午9:15在该法院第六法庭开庭,非法审理大法弟子王屹仡。审判长是彭涛,主审人是陆文嘉,她的父亲王槐忠已向法院申请出庭为女儿辩护。

王槐忠(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遍访有关部门,要求对其女无辜被捕一事依法作出解释,但责任部门无法拿出法律依据。王槐忠现投书要求释放女儿,同时谴责有关部门知法犯法。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王屹仡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非法判刑3年,被强加的罪名是在小区内散发大法真像材料。上海徐汇区伪检察院公诉科的徐震辉是相关责任人之一。

王屹仡目前(2006/05/23)被关押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法轮功学员集中关押在第五监区,侯大队长是该监区的负责人。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王屹仡给一中院写了申诉状。陈副大队长把王屹仡叫到她的办公室里,说:“没有先例,监狱不转递给法院,你把申诉状投到检察院信箱里。”实际上,五监区根本不转递王屹仡的申诉状。

参与监狱对王屹仡的迫害,阻挠王屹仡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
1、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监区长侯瑞勤在请示了驻监监察室后,拒绝王槐忠提出的给王屹仡看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的合法要求。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监区长侯瑞勤第二次拒绝为王屹仡寄出申诉委托书,并告诉王屹仡,“这样做是谘询了驻监监察室的”,让王屹仡有问题可以直接问驻监监察室。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现任驻监监察室林姓主任等两名工作人员找到王屹仡,回覆王屹仡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写的有关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的谘询函。她们答覆说,“检察院无权解释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可不可以这样做。你和王槐忠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可以各自申诉,不需要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王屹仡第三次提出申诉。

五监区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由监管小组确定,凡是不写认罪书,不写悔过书的法轮功学员,每月扣1分,加上其它扣分累计达到15分时,就会受到处罚。王屹仡每月被扣这1分。写一封家信,被扣罚2.5分。

王屹仡的父亲三次会见她(2005年10月17日、2005年12月22日、2006年3月28日),但陈副大队长及侯大队长破坏监狱的会见制度,限制双方的谈话内容,缩短会见时间,并阻挠王屹仡取得法律材料。侯还对王屹仡进行洗脑。

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十三日,父亲王槐忠将起诉书和控告信,提交于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但上海第一中级法院按照邪党的迫害政策执意枉法裁判。在审理王屹仡案件中,定罪处刑没有法律依据和罪证。二零零七年四月十日,她的父亲再一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出申诉状。王屹仡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狱。

由于对王屹仡严密监管有功,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担任四一六监室室长的犯人万申齐在二零零七年三月拿足了考评分数,获得了监狱为其申报假释的奖励。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五监区公示了她及另外四人的假释、减刑消息。六月十二日,狱警陈瑶接到监室犯人王雪的举报,说万申齐利用室长的职权向监室另一名犯人郝迎春索要出监穿的凉鞋一双。陈瑶把万及郝叫出去核实后,即把郝调离四一六监室,同时嘱咐这些犯人决不能让王屹仡知道此事。七月十一日万申齐被一中院假释八个月。

根据奖扣分实施细则之规定,四犯(犯人中的头)或室长利用手中的权力勒索其他犯人的财物,属严重违纪。按监狱申报减刑、假释之规定,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犯人除被警告、记过或禁闭外,其相关减刑、假释的材料将被暂缓上报二至六个月。万的违纪行为与她所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属同一性质,说明她毫无悔罪之意,根本不具备被假释的条件。然而,狱警陈瑶不仅与犯人们串通,隐瞒万申齐的严重违纪行为,而且使她成为了五监区异地假释第一人。

狱警违法为犯人办理假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监狱法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犯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之规定。这就是狱警和犯人之间互相勾结、互相利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罪证。万申齐在离监前曾说,“如果不是在五监区,根本就不可能减这么多。”的确如此,不给予这些犯人们减刑、假释的好处,怎么能让她们那么卖力替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呢?

剥夺王屹仡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的权利
1)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监区快递第一份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一月二十五日侯瑞勤监区长告知拒寄。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监区快递第二份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二月三十一日侯瑞勤监区长告知拒寄。
3)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监狱组织的法律谘询会上,王屹仡得到可以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的明确答覆。王屹仡就此立刻质询监区长侯丽琴。她回答说“你不需要这样做。”
4)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王屹仡向监区长侯丽琴递交沟通函一封,索取所有被非法扣押的家信及申诉状,申明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与再申诉是王屹仡意愿的真实表示。七月二日下午一时许,侯监区长在王屹仡的追问下回答说:“你写的法理是对的,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没法儿这样执行。”

剥夺王屹仡进行再申诉的权利
1、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接见时,监区长侯丽琴拒收王槐忠带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王屹仡要求监狱快递再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二月二十七日监狱主管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科长陈建民及监区长侯丽琴告知拒寄,且未归还该委托书,剥夺王屹仡进行再申诉的权利。
3、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宋英分监区长告知王屹仡不能让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理由是这份文件是给王槐忠的,不是给王屹仡的。

剥夺王屹仡对监狱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针对监狱侵犯王屹仡的申诉权、信仰自由权的各种事实,王屹仡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书写行政诉讼委托书一份,委托王槐忠和妹妹代王屹仡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份委托书是对监狱拒寄再申诉委托书、拒绝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及五监区特殊“十不准”违法规定法轮功学员不许学法、炼功的行为提起诉讼。狱警陈瑶在一月二十六日代表监狱回答说:“监狱不寄这份委托书,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沟通。”这份委托书也被监狱扣留。王屹仡在当晚写沟通函一份,重申监狱必须同意她的合法要求,否则仍须为其寄出该委托书,但监狱拒绝再作任何答覆。

与监狱串通,违法调查取证
二零零六年三月,五监区犯人接见的那天,狱警陈瑶告诉四一六监室的犯人(卢怡、童芝敏、苏青),驻监监察室要来调查王屹仡的情况,让她们有个准备。狱警这样做,一方面说明监狱做贼心虚,另一方面也在告诉犯人们驻监监察室和监狱的“私交”很好。事实上,在接下来对犯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狱警陈瑶一直在场。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轮功学员王屹仡要求五监区快递第一份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二十五日侯瑞琴告知拒寄。十二月三十一日,监区长侯瑞琴第二次拒绝为王屹仡寄出申诉委托书,并告诉王屹仡,“这样做是咨询了驻监监察室的”,让王屹仡有问题可以直接问驻监监察室。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非法关押非法审讯非法判刑扣压控诉书非法剥夺大法弟子的辩护权利洗脑/送洗脑班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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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相关人员:
王卫星,徐汇区“610”办公室人员 电话:021--64868911 转 37219;
徐震辉,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 电话:021--64872222 转 2410
审判长是彭涛,主审人是陆文嘉,办公电话:021-64688640
刑一庭的法官陈星明

责任单位及恶人:
徐汇区看守所地址:龙吴路398弄15号  邮编200232  电话021-54356492 021-64868911*7255  021-58430022
上海松江女子监狱上海市女子监狱:<br>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张泾路29号(上海市601-410信箱),邮编201601<br>电话:02157615998、02157616356、02157615595、02157616779<br>五监区:<br>监区长:4500分机<br>狱政管理组:4501分机<br>教育改造组:4502分机<br>门卫值班室:4501分机57615998*4550 *2202<br>五监区 *4510东部 *4551南部 *4552 : 侯瑞勤陈瑶侯丽琴宋英陈建民卢怡童芝敏苏青万申齐曹谨
斜土路派出所
徐汇区法院宜山路188号  邮编200030  电话021-64680966<br>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br>法官朱锡伟<br>电话:021-6468-0966转2405分机<p>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br>总机: 34254567<br>积极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邢一庭法官沈黎电话分机:2044 书记员陈某(负责整理案卷材料、发判决书)分机:2045<br>刑一庭庭长倪金龙分机:1120<br>该法院其他人员、电话:<br>案件查询电话:1200 分机 自动查询:1300分机<br>监督电话:62753719<br>总值班电话:62758936(非办公时间)<p>曾多次非法抓捕、起诉、审判大法弟子的徐汇区检察院、法院人员:<br>检察官 徐震辉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公诉科 电话:64872222转2409分机<br>法官 陆文嘉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刑庭 64680966转2426分机
上海市女子监狱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新南路29号,邮编201601<br>电话:02157615998、02157616356、02157615595、02157616779<br>五监区:<br>监区长:4500分机<br>狱政管理组:4501分机<br>教育改造组:4502分机<br>门卫值班室:4501分机57615998*4550 *2202<br>五监区 *4510东部 *4551南部 *4552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br>地址:虹桥路1200号 邮编:200336<p>刑一庭<br>张永辉[庭长]<br>陈星 34254567-2041<br>于鹏 34254567-2023<br>吴炯 62751200-2061<br>余剑 王家新 洪卫军 陈光锋 沈黎 周欣 马燕燕 吴斌 王晓越 曹延 孙苒 郭震 庄永良 寻增荣 徐洁 康乐 张金玉 陈兵 王传伟 王宇涛 吴晓英 史政 周恒阳 邵旻蔚 许军 罗静深 卢进 郭磊 陈宵 : 陈星
徐汇区检察院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 <br>南丹路40号  邮编200030  电话021-64384537<br>公诉科<br>检察官 徐震辉<br>电话:021-6487-2222转2409分机 : 徐震辉

更新日期: 2011年8月15日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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