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泽孟(泽猛)
简介:
高泽孟(泽猛)(Gao,Zemeng),
男 ,
38岁 ,
云南省宣威市法轮功学员,在一宾馆做保安。二零零九年的一天,高泽孟在一书摊上发现了一本《转法轮》,觉得奇怪,就买回家看,一看就想了解法轮功,马上上网搜索,找到了,也看了,他受到平生从没有过的震动: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多年,没有任何过激对抗行为,法轮功学员一直坚持,一直保持着平和,原来炼法轮功的人是好人,法轮功太神奇了!就在网上学炼了,自己默默按照“真善忍”去做人,身体起了很大的变化,思想观念也变了,心情轻松了,知道了什么是人生的幸福!他要把自己的幸福与别人分享,希望别人也和自己一样幸福。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云南省宣威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浦梅娥与高泽孟非法开庭,两位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两名当事人讲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功的经历,否定强加的罪名。 法庭上,高泽孟善恶分明,理直气壮,自豪的承认说自己是修炼大法的!在看守所要学法律,他从《刑法》中看到,法轮功所做的事情都是受到《刑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保护的,所以他不承认《刑法》三百条强加给他的罪名。他自己也没做过坏事,也没有伤害过别人。 两位律师又从法律的角度有理有据的为两名法轮功学员做了辩护。律师明确提出:被告人是否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主观性,证据在哪里?被告人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破坏了哪些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法轮功是否是邪教组织、法律依据是什么?通过律师的论辩明确得出:在我们的现行法律中,凡是用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的那些“法律”,包括《刑法》三百条,都没有提到法轮功,“法无明文不定罪”,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邪教”二字是出自于江泽民之口和评论员之口,那不是法律。法轮功学员的一切言行都受到国家《宪法》和《刑法》的保护。 从立案开始,律师就介入,警察对当事人采用的是先抓人,后收集“证据”,所以执法人员从一开始就是违法的。程序也是违法的:案子在公安局,不让律师接见当事人;案子在检察院,借口“属政治案件”公安局也插手不让见;案子在法院,公安局又借口“需610批准”也阻挠不让见。最后,两位律师做了很大的努力才争取见了当事人。此种违法行为不仅剥夺了律师的权利,也侵害了检察院和法院行使监督的权利。公诉人认为法轮功是反党。律师认为,党是一个组织,只有组织内的人拿出违法依据,走法律程序来解决,不能凭口执法,不是文革时期。再说,政党是可以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的,这是人民的权利。 二零零六年高泽猛开始修炼,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上夜班时被“610”等绑架。参与人员有国保大队的孔维柏和王传剑、板桥派出所缪应阳、公安局杨光雄、城北派出所、丰华派出所等,高泽猛被关进了市看守所一年之久,被非法判刑三年半。 高泽猛于二零一四年入狱,受过多种迫害。他感到生不如死的时候,用削铅笔的小刀片划自己的脖子动脉血管,过了几分钟,由于小刀太小没有把血管割断,后又想起割左手的静脉血管(编注﹕自杀不符合法轮功的法理,学员不能采用这种过激的行为反迫害)。第二天,包夹发现他没有像往常一样起床,才发现他自杀。把他送到监狱医院检查后,做了录像和缝针消毒处理。出院后,三监区警察完志宏叫四五个犯人给他戴上手铐脚镣,也关进了铁笼子里,铁笼里有个高低床,右手铐在床上,晚上睡觉戴着脚镣。刚开始身体还能承受,慢慢的身体也不行了,小便少了,大便都成了圆的硬石头。这样的折磨,使他违心的写下了认罪书,才把脚镣解了。但右手还是要铐在床上。后来又被关在四楼和楼梯间结合部的一个小房间。一直被关押到出狱。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八日高泽猛出狱。 二零一九年三月,云南省宣威国保大队杨光雄对修炼法轮大法被非法关押出狱一年多的高泽猛及其家人进行多次电话讯问和骚扰。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一陈姓国保成员(电话13577458333)在电话中讯问是否还修炼法轮功,还扬言要对他进行家访。 没过多久,宣威司法所人员杨光明(电话15368397273)和另一个不明身份人员在,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对高泽猛讯问和骚扰,并到他上班的地方对他拍照填表。
迫害类型:
非法审讯;
非法关押;
非法判刑;
手铐/脚镣;
关铁笼子;
关小屋;
骚扰;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大陆综合消息-388059.html#19529231517
云南省第一监狱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情况
云南宣威法轮功学员高泽猛遭三年冤狱迫害
云南宣威市法院开庭-当事人当庭赞颂法轮功
责任单位及恶人:
云南省第一监狱
宣威国保大队
:
杨光雄
宣威市法院
宣威司法所
:
杨光明
更新日期: 2019年6月13日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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