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实事报道


首页 > 实事报道 > 更多迫害案例 > 名单及案情

张兵

简介:
张兵
(Zhang,Bing), 女 , 六十多岁 , 湖北省武汉市法轮功学员。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八位法轮功学员。

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一点五十五分,武汉市汉阳区一个住宅突然响起一阵急剧的锤门声,夹杂着吼叫声。房东匡小明问干什么,门外说:“查户口。”匡小明说:“户口在女儿那里,你们这是查户口吗?瞎锤门,不开。”门外接着说不开门就撬锁,接着门外传来撬锁声,撬了十几分钟没撬开。后来警察发现匡小明家厕所的窗户在楼道里,就找来工具将防盗网拆了,翻窗户进入屋内,然后将门打开冲进屋内,连同来的女警都是气势汹汹的,将屋内的几个人(都是五十岁以上的)连推带搡的强逼坐在沙发上,就开始抄家。

当时男警四处翻箱倒柜,女警就挨个搜身,气焰十分嚣张。法轮功学员们问我们犯了什么法?他们不回答,又调来两个带枪的武警将八名法轮功学员全部都带到琴断口派出所,进行所谓的审讯。

期间他们八人还被送去医院强行验血、做心电图、超声波、透视,一直折腾到晚上九点又将他们分别送到武汉第一、二看守所。期间张兵、张红、周红娟因身体原因被第一看守所拒收。汉阳610又指使恶警将她们三人送往武汉市安康医院进行迫害。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轮功学员张红、张兵、熊振元在汉阳区翠微街对世人讲真相时被翠微派出所警察绑架。张红因出现心脏问题放回,熊振元、张兵下落不详,张兵家被抄。有计算机打印机刻录机各两台,光盘若干。熊振元租住处被抄。抄走计算机笔记本一台,据说警察说张兵的手机已被跟踪几个月了。张兵和周小芬被非法关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张兵六十多岁了,早年离婚,孩子很小就去世了,除一个姐姐和一个弟弟外,别无亲人。在看守所迫害期间,张兵的血压高至220度。张兵给翠微派出所和汉阳检察院打电话,要求保外就医,翠微派出所和汉阳检察院答复要她写“三书”才办理,不然就等着判刑。

她委托律师办理,当律师来见张兵时,看守所竟然要张兵在大冬天脱光衣服去见律师,遭到张兵的强烈抵制,她说我一个女人怎么能赤条条的去见男律师?你们不要脸,我还要脸。你们这是侮辱我的人格。最后在律师的质问下,张兵是穿着单秋衣出来的。

第二次律师到汉阳检察院了解情况,汉阳检察院说案子退回到公安局补充材料去了。

目前,张红、熊梁正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张兵和周小芬仍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他们四人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星期四早上八点半,在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庭审。

武汉市汉阳区法轮功学员张兵、张红、熊梁正、周小芬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被非法庭审,目前均被非法判刑:张兵六年,被勒索罚金六千;熊梁正五年,罚金五千;张红三年,罚金四千;周小芬判二年九个月,罚金三千。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非法审讯抄家抄走大法书、师父法像、真相光盘非法判刑非法罚款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武汉四名法轮功学员张兵、熊梁正等被非法判刑
湖北武汉市张红、张兵、熊梁正、周小芬在汉阳区法院面临非法庭审
武汉市公安局局长李义龙、六一零主任殷玉梅被举报
湖北省武汉法轮功学员张兵被绑架情况补充
湖北省武汉市三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情况补充
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大陆综合消息-364762.html#1843003453
武汉市警察绑架八位法轮功学员

相关单位及个人:
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7号,邮编430051 电话:027-84862000 027-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检察官:高尚(公诉人负责人)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159号,邮编430050 电话:027-84586577 027-84586511 027-84586597

责任单位及恶人:
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七处一所)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西门 (汉口宝丰路),邮编430040<br>电话:027-85395040、83899479、83899950、83899747、83230973、61675700(投诉电话)<br>所长姚卫平 13006365985张文华:13871031338涂小红:15337261756<br>分管所长:付丽娟<br>警察:涂小红18971637787:夏青15337261756;刘芸;邵捷;刘懿宗
汉阳区检察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7号,<br>邮编:430050<br>电话:027-84871273   027-84875013
汉阳区610
汉阳区翠微派出所
东西湖二支沟妇教拘留所
琴断口派出所 : 桂云飞
武汉市安康医院

更新日期: 2020年12月12日 01:52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2004-2022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