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稷
简介:
张稷(Zhang,Ji),
女 ,
年龄未知 ,
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实验学校教师。住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343号云南大学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晚,数名法轮功学员前往昆明石林看望腿疼多日的法轮功学员,晚饭时,突然闯入二十余人,不由分说要求法轮功学员“走一趟”。前后共带走昆明马玲、张稷母女、陆良、宜良以及石林当地法轮功学员共十四名。被带走的包括腿疼法轮功学员的父母、姊妹等。马玲家汽车被扣押,并抄走书籍、资料两箱。 绑架者身着制服,自称是北大村派出所的,未出示任何文书,当询问绑架理由及要求出具逮捕或搜查相关文书时,恶警称“有人举报你们非法聚会”、“我们穿着制服就是证据”。绑架时,门口有手持警棍的人把守。据悉,当时马斌也在场,参与了此次的绑架。 马迎辉打电话叫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江北社区主任李然然(女,二零一八年调离江北社区)、综治办主任杨惠祥(男,属马村派出所警察)到场,李然然还拿出手机拍了几张照片(家中搜去的东西),在张稷的制止下没有再拍,俩个人呆了一会儿,没说什么就走了。 五华区是昆明市各区中迫害法轮功学员最严重的一个区。至今云南大学图书馆退休职工马玲及女儿张稷还被五华区国保大队非法关押在第一看守所,已有两个多月。 九月十日,五华区检察院薛冰(女,公诉人,现任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公诉一科 副科长)还有一个叫李博钰到看守所分别对马玲和张稷“核实口供”。 九月二十三日,马玲和张稷收到了(五检)换字“2014”155号换押证,检察院提起公诉,送到五华区法院,羁押期限至二零一五年一月十日。 九月二十四日,马玲和张稷接到了五华区检察院五检公一刑诉字“2014”470号起诉书,这份起诉书把马玲的生日写错了,在十一月三日又重新给了张稷一份五检公一刑变诉“2014”3号起诉书,将原来那份起诉书收了回去,但是没有给马玲新的起诉书。 在此之前的十月十日,看守所一大早就叫马玲和张稷出去开庭,事先没有任何通知,到了五华区法院,一进法庭,审判长宋杰(男,五华区法院西站刑庭庭长),审判员何燕、陪审员张铭、书记员毛珊珊,公诉人薛冰已经坐好了,旁听席稀稀拉拉坐着三、五个人,有五华国保大队姓赵的男的、云南大学公安处姓杜的,都穿便衣,家属亲朋无一人到场,一看就知道是秘密开庭。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非法对云南大学副研究员马玲和她女儿张稷(学校教师)开庭。三位律师郭连辉、胡贵云、王全章有理有据为她们母女二人做无罪辩护,在场人员很受震动。 马玲、张稷母女分别回答了法庭提问,并讲述了自己为什么修炼法轮功,以及在践行“真、善、忍”做人原则中所带来的美好!她们认为炼法轮功无罪,新唐人电视台没有犯法,要求法庭把抄来的光盘当众播放,让法庭来分辨,有罪无罪?并回答了律师,没有人告诉过她们,什么是正的?什么是邪的?哪部法律因为她们而遭到了破坏!认为起诉书不属实,《刑法》第三百条是强加的罪名。并陈述,四月十九日那天,她们母女到朋友家探望,正在吃饭,公安闯入,以暴力方式抓走了朋友一家五口及亲友。公安去她们家抄家时,本人不在场,到现在还未看到所抄物品的清单。认为抄走的物品均属私人财产,不是罪证。不知道是些什么人去抄,只知道有一个是马云辉。 家属在五月十三日公安阶段请了辩护律师,却一直不能会见,直到法院开庭前才得到会见。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五华区法院非法开庭,庭审从上午十点到十二点,下午一点到四点左右结束,当庭没有宣判,十二月十一日上午非法宣判马玲四年,张稷三年。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张军到看守所对马玲和张稷“复核口供”,之后就没有音信了,也没有再次开庭,一直到五月二十九日,马玲和张稷收到昆明市中级法院(2015)昆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邪恶的原判。审判长徐建斌(男,昆明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孙仁芳,代理审判员张军,书记员李正峰。 二零一五年六月九日,马玲和张稷被劫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非法关押。 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张稷被转关到七监区,主管狱警杨洋,分监区长洪娅,教育队长秦敏。七监区除了没有“转化”任务,其他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形式都和九监区一样。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普劲松驾驶警车将张稷及张稷的父亲强制带至马村派出所,同车的还有莲华司法所人员姚某(拒不告知姓名)、莲华街道办事处江北社区综治办办事员李骅骏。到派出所后,普劲松强制对控告人张稷采血、取指纹,同时强迫张稷向普劲松写一份遵纪守法的保证书。普劲松还强迫张稷的父亲签一份帮教协议,之后才同意张稷回家,普劲松亲自将张稷送至家中并强行拍照。普劲松自始至终未出示证件及任何法律依据。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普劲松打电话给张稷,问是否在家。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普劲松及自称姓赵一女人到马玲、张稷家里来拍照录像。这个姓赵的女人不是马村派出所正式在编警察,从不告知其姓名及身份,但在之后却一直都协同普劲松对马玲、张稷母女的骚扰及其它所有违法行为,马玲、张稷母女多次询问此姓赵女人是谁,均遭到普劲松的阻拦,普劲松称不需要告知。此姓赵女人从未出示过任何证件。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日,普劲松驾驶警车将马玲及马玲的妹妹马燕强行带至马村派出所,同车的还有江北社区综治办李骅骏及莲华司法所姚某及另一个女人(不告知身份姓名),到马村派出所后,普劲松将马玲带至地下审讯室,黑漆漆的一间小房子,普劲松强迫马玲坐在被审讯人坐的铁椅子上,马玲称自己不是犯罪嫌疑人,拒不坐铁椅子。之后普劲松对马玲强行采血,非法采血后普劲松拿出一份上书“不得……,不得……”几十条“不得……”的保证书强迫马玲签字,莲华司法所也拿出一份“保证……,保证……”几十条的保证书强迫控告人马玲签字,马玲看后,写上“拒绝签字”。之后普劲松驾驶警车将马玲送至家中并强行拍照。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普劲松及姓赵女人至马玲、张稷家中非法拍照。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普劲松、姓赵女人、江北社区综治办李骅骏、马玲单位公安处处长魏某(这些人均不告知姓名,下同)、副处长刘某、离退休处高某、图书馆办公室杨某,还有一个不知身份男人,在普劲松的带领下至马玲、张稷母女家中。需要说明的是,马玲、张稷母女居住小区每个单元均安装有单元门禁,普劲松不按单元门铃,叫小区物管经理罗星查带保安将单元门打开并直接带到控告人所居住的五楼,然后罗星查及保安立即离开。普劲松到母女二人家中的所有骚扰及其它违法行为,普劲松从来没有在单元门口按过门铃,都是叫小区物管保安打开单元门,直接上至母女二人家。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普劲松、姓赵女人、江北社区主任李佳丽(后调离)、社区综治办李骅骏、马玲单位公安处处长魏某、副处长刘某、还有不报身份一男人、单位离退休处高某、图书馆杨某,五华国保大队丁某(不告知姓名,不出示身份证件)在普劲松带领下,至母女二人家中,国保人员丁某一直拿其私人手机对着马玲录像。 二零一九年六月份,在马玲、张稷家居住的单元楼对面的那个单元楼门上安了一个摄像头,专门对着马玲、张稷母女家的这个单元门,而本小区其它任何单元门口都没有安装这样的摄像头,小区黉正物业公司(公司经理罗星查)协同安装。 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普劲松、姓赵女人、江北社区综治办的李骅骏至马玲、张稷母女家,马玲开门后不让进入家中,普劲松站在门口大声直呼张稷的名字并叫道:“张稷呢?张稷在哪?叫她出来!”反复多次,马玲大声制止,称他们此种行为是扰民,并把三人轰走。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两点,昆明市五华区马村派出所所长史文杰和片警普劲松到家住昆明市龙泉路云南大学住宅区3-1-502的马玲和张稷母女家中,拿了两份昆明市公安局的训诫书,盖的公章是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说是上面交代的,最近香港的事、邪党所谓七十年,叫不要出去,叫马玲和张稷签字,俩人拒绝。普劲松胸前别着小型摄像机全程录像录音。 二零二零年一月,马玲、张稷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寄送了刑事申诉状,要求重审,改判母女无罪。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二日中午,普劲松电话联系不上马玲、张稷母女,就打电话给马玲的妹妹马燕,谎称政法委的人要到家中慰问她们。之后马玲打电话给普劲松询问情况,普劲松再次重复谎话说政法委的人要来慰问她;马玲询问是哪里的政法委,普劲松回答说(五华)区的也有、(昆明)市的也有。于是约好当日下午两点在小区会所与政法委人员见面。然而下午在小区会所,母女二人却没有见到任何政法委人员,而是两个不敢报姓名自称社科院做心理研究的人。母女二人要求普劲松在场,因此事是普劲松所通知,而普劲松将母女二人骗到小区会所后立即就溜走了。马玲、张稷母女在小区会所,除了两名来历不明自称搞心理研究的男人外,还有江北社区一个自称姓何的女人,而江北社区综治办张洪铭(后调离)及莲华司法所人员躲在小区会所窗户外边拍照、录像。 两名自称社科院搞心理研究的男人在多次询问却不告知真实姓名、身份的情况下,马玲、张稷拒绝将所谓谈话进行下去,并离开会所,前后不到二十分钟。出了会所后,发现普劲松及姓赵女人躲在小区会所后的花园里,还有刚赶来的马玲单位保卫处的处长魏某(她称是中午接到电话赶过来的)。江北社区张洪铭、莲华司法所等人也是在下午两点前匆匆赶到的。马玲、张稷当场向普劲松指出这是欺骗行为,来的人根本不是什么政法委人员,普劲松不做任何解释。同时,在小区五栋快递超市门口,有一个不明身份的男人一直在拿手机对着母女二人录像,母女二人当时站在路对面,普劲松、姓赵女人都在旁边,魏某也在。鉴于此,母女二人搭乘魏某的车至马村派出所向所长举报此事,但派出所却被告知所长出去开会不在。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普劲松打电话给马玲说要到家中来,问他来干什么,他不说,就是说要来家里,在电话中,马玲明确告诉他拒绝接待。但普劲松挂掉打电话后随即就跟姓赵女人直接来家敲门,鉴于普劲松之前一系列违法及欺骗行为,母女二人拒绝给其开门。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马玲又亲自到省高院申诉再审窗口递交了申诉状及相关材料。五月二十七日,省高院立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早上,普劲松打电话给马玲的妹妹马燕,要求马燕找到马玲、张稷母女,并叫她俩立即到楼底下,称一大帮子人在下面等着,叫马燕帮帮他,马燕回答说帮不了,找不着。普劲松对马玲、张稷母女还有不定期的电话骚扰。 二零二一年十月份,马玲与张稷致电立案庭询问,才知此案五月二十七日就已经立案,并分配了法官,只是没有与当事人联系。后马玲与张稷电话联系到了本案法官南青,询问案子的进展情况,并简单讲述了申诉内容及事实法律依据。法官表示目前也正在看申诉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只做程序审查,并且书面裁定,本月可能会出裁定结果。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底,马玲及家属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立案一庭却回复说因中院到高院申诉及申请再审的案件太多,已由原来的纸质卷宗改为电子卷宗移送,还需要再等待一段时间。因此,案件直到二零二二年二月底才确定由省高院赔偿办正式立案审查。 二零二二年一月底,母女二人已向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寄出要求再审的刑事申诉状,继续申诉无罪。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马玲及家属来到云南省高院,赔偿办工作人员宋丹(本案的书记员)将云南省高院(2022)云行申160号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省高院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省高院廉政监督卡一并交由马玲签收。并告知此案由赔偿办审判员苏玉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宣平、陈璐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中张宣平为此案承办法官,宋丹本人是书记员。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即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至八月十一日,合议庭将对此案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对案件进行再审,不管是否再审,都将会以书面裁定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 二零二二年八月九日下午三点多,莲华司法所两个女工作人员(两人穿着印有“莲华司法所”的背心)到法轮功学员马玲、张稷母女家单元门口,按单元门的门铃。马玲、张稷母女看到一个女的按门铃,另一个女的在旁边拿着手机在拍。见无人应答,两个女的随即离开。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点四十左右,莲华司法所三女工作人员(均穿着印有“莲华司法所”的背心)再次到马玲、张稷母女家单元门口,按单元门的门铃,一个女的按门铃,另外一个女的在旁边,另一个在她俩身后拿手机拍摄。见无人应答后,离开。 莲华司法所和马村派出所片警普劲松曾在八月、九月打张稷的手机。莲华司法所还打电话给张稷的其他亲属,以问工作为由,问是否还与其他炼法轮功的人有联系。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昆明市马玲、张稷母女向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监察委等部门控告马村派出所社区警察普劲松长期骚扰及其它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最高检及五华区检察院均以短信12309回复两位当事人,控告状及申诉状材料均已收悉,所反映问题已转有关承办部门。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昆明市马玲、张稷母女在她们住居的云南大学职工宿舍被绑架。
迫害类型:
非法审讯;
非法判刑;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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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警察马斌的犯罪事实
相关单位及个人:
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马村派出所
马村派出所教导员:梁旭
马村派出所副所长:尹琳
警察:普劲松 手机电话:13888248298
马村派出所报警电话:0871-65159110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81号
邮编:650222
五华区公安分局
局长:王嘉懿
政委:徐云辉
副局长:金杰、吴睿、袁春江、李捷帆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小屯路805号
邮编:650102
昆明市公安局
局长、书记:徐云
副书记、副局长:石凡
专职副书记:张纪辉
党委委员、副局长:苏少明、伏思良、李韬、王正亮、汪峰
党委委员:李海峰、刘伟东
党委委员,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马云东
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郑山
副局长:王展(挂职二年)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411号
邮编:650011
电话:0871-63017001
昆明市公安局举报投诉中心
地址:昆明市尚义街50号
邮编:650051
电话:12389
云南省公安厅
领导成员:
云南省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兼督察长:任军号;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周建忠;
云南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周和玉;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春泽、张国方(挂职);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肖峰;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杨艾东;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特勤局局长:童 伟;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禁毒局局长:郭有兵;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昆明市副市长、昆明市公安局局长、督察长:徐云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
邮编:6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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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1
电话:12389
五华区检察院
检察长:朱立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300号
邮编:650102
昆明市检察院
检察长:李晓红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1008号
邮编:650224
电话:0871-65740151
云南省检察院
检察长:王光辉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电话:0871-64093999
云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负责受理向省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电话:0871-64093999
最高检察院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6
电话:12309
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
邮编:400021
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沈亮
副庭长:郝银钟,方文军
党组成员:李相波
审判员:张爱珍,郎贵梅,肖宝英,王朝辉,孙建国(女)、孙晓光,张昊权,杨军,马岚,郭艳地,刘丽芳。
云南省高级法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393号
邮编:650228
电话:0871-64095000
院长:侯建军
本案(申诉)法官:南青 电话:0871-64095763
本案(申诉)书记员:赵星 电话:0871-64095716
责任单位及恶人:
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
:
马云辉,
马斌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昆明市第一看守所
五华区法院
五华区下马村派出所
:
史文杰
虹山派出所
:
汪志荣
莲华司法所
更新日期: 2024年6月19日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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