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静
法轮功学员杨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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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杨福静(Yang,Fujing),
女 ,
65岁 ,
天津市宁河县法轮功学员。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法轮功学员杨福静在讲真相时,被不明真相的世人举报遭绑架,现被关押在天津市看守所迫害。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晚,法轮功学员陈元华、杨福静在乡下发真相资料时遭绑架,俩人关押在看守所至今。案件被移交到检察院,面临被非法起诉。 陈元华和杨福静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在宁河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北京律师为她们做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审判长破天荒的询问陈、杨二人,公安机关是否对她们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以前的几起对法轮功的庭审中,审判长从没提及此事)。 在整个庭审过程当中,两位律师针对公诉人提出的“罪名”,从法律、良知、道义的角度上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要求无罪释放。两位法轮功修炼者也完整的表达了心声。公诉人无法从法律角度证实检方的罪名,被问的不知怎样回答,竟冒出“众所周知”这样让人啼笑皆非的话,更没体现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常识及基本素养。 在相同的地点,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日,宁河区(原宁河县)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莫伟秋,丈夫李广远为其辩护,辩护过程仅持续半个小时便草草收场。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审判长表现的极其傲慢、嚣张。李的辩护经常被审判长打断,根本不让李辩护,要求李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只能回答“是”或“不是”,庭审刚一结束,李就被公安局、国保的人抓走,被关入看守所二十九天取保候审,并处五千元罚金。 时隔一个多月的时间,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还是这群国家工作人员对法轮功学员陈元华、杨福静非法庭审,来自北京的律师梁晓军、郭海跃为二人做了合法辩护。 法庭上公诉人罗列了二人的所谓犯罪证据,最后冠以“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要求法院予以量刑定罪。 律师当庭指出:“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国务院公布的十四种邪教没有法轮功,查遍中国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明确说明法轮功是X教,因为法律和其它任何世俗机构都不得对人思想和灵魂层面的事务随意做出评判,而且也没有任何法律和其它世俗的外部机构有权对思想信仰方面作出正或邪的判断,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和干涉公民修炼自由、信仰自由的依据。” 律师接着说:“法轮功在其它国家都是合法的,在中国的台湾、香港、澳门都是合法的,在中国大陆,一九九九年之前也是合法的,九九年之后,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怎么就变成了非法的?这群法轮功修炼者,只是祛病健身做好人,怎么会成为法律打击的对象?” 法轮功学员陈元华说:“国家有飞机、大炮、核设施、军队,我们只是一个弱势群体,一群老太太祛病健身做好人,怎么有能力把国家的法律给破坏了呢?” 审判长说:“我明白了你的陈述。” 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背后黑手,往往都是本地六一零及国保,审判长竟破天荒的询问陈、杨二人,公安机关是否对她们采取刑讯逼供等手段,二人均答道:“他们强行让我们尿检,我们不做,他们非得让我们做。”律师当庭指出抗议,并指出:“我在天津其它区县做了几起法轮功案件,只有你们宁河对法轮功学员做尿检,如果是吸毒、贩毒人员,你可以这样做,对修炼真、善、忍,精神层面的修炼人做这样一个检查,是对我当事人的侮辱。而且国保的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是越权代法。” 审判长分别对陈、杨二人问话:“你们承认自己发资料吗?承认自己有罪吗?”二人的回答是:“没有发资料,更不承认自己有罪,国家宪法规定:信仰自由。” 待公诉人陈述中提到:八月二十七日凌晨一点多,李大林、杜青林和李海刚都没有睡觉,在大街上溜达,都看到陈、杨二人在散发真相资料。律师提出疑点,并当庭质问:“陈、杨二人是在八月二十六日晚在乐善村被抓,被抓时手里没有传单,更没有在散发时被人抓住,与上述三人提到的时间点不契合。还有一点值得怀疑,谁会在凌晨以后在大街上溜达,这不符合正常逻辑,如果二人有散发行为,基本属于当场抓捕,所谓的‘证据’应不难提取,但事实上,我们并没有看到证人提供所谓的物证。审判长,我觉得这里有做伪证的嫌疑。” 公诉人提到,陈元华因修炼法轮功多次被公安机关劳教教养,被司法机关判刑,应加重量刑标准。律师马上指出:劳教教养作为反法治、践踏人权的措施已被废止,是体制所造成的,不应作为本案的前科材料提及。 陈、杨二人在最后的陈述中也提到:“信仰合法,应无条件释放我们。”之后审判长宣布合议,择日开庭。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对律师强调了几次说这(庭审)是全程录像,似乎在警告律师什么。但两位律师并没退缩,坚持正义。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不开庭审理、不通知律师家属的情况下,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天津市宁河区法轮功学员莫伟秋、陈元华、杨福静的上诉,二审维持冤判,分别判处莫伟秋四年半、陈元华四年、杨福静三年半的刑期。二零一六年七月七日,被劫持到天津女子监狱。 几日前,天津女子监狱电话通知杨女士的家人,说杨福静有病,需家人带五千元来监狱。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日家人急匆匆的带着钱来到天津女子监狱进行探望。时隔仅一个月,家人看到杨福静变得消瘦、满脸憔悴、并输着液,家人心痛不已。 经了解才知道,杨女士自关押到监狱后血糖高达20多,并有糖尿病的症状,同时又患了丹毒,病情严重,不知杨福静在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里在监狱里遭了什么样的迫害。 家人强烈要求保外就医,到卫生环境好的医院去医治,狱警说这点小病不算什么,不能保外就医,狱警并向家人索要五千元的医疗费用。监狱既不送医院治疗,也不放人,情况十分危急。 时间、详情待查。天津市宁河区大法弟子杨志强、杨福静夫妇前两天(二零二零年)在汉沽农场发资料,被绑架。 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下午四点,天津市宁河区国保、公安局、相关派出所联合出动,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韩素云、杨福静、杜艳红、于文秀、莫伟秋、齐玉英等人(需进一步核实),有些同修被抄家。目前得知,齐玉英、莫伟秋、于文秀、杜艳红,陈秀兰已回家。 韩淑云、陈元华、杨福静、杨景华仍被非法关押。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天津宁河区桥北镇,65岁的法轮功学员杨福静带着年幼的孙子外出时,被突如其来的十来名警察绑架,她被劫持到看守所。因她身体状况极差,第二天被放回,但是警察对她的构陷仍在继续。 事因要追溯到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二年一月八日,杨福静在一法轮功学员家时被绑架,当时屋里多名法轮功学员同时被绑架。随后,杨福静被非法“取保候审”而回家。但是,杨福静和其他多位法轮功学员,包括法轮功学员陈元华、韩淑云、刘秋芳,被天津宁河区公检法罗织材料和罪名,被企图陷害。 二零二二年七月七日,宁河区法院欲非法庭审杨福静和其他法轮功学员,因杨福静被迫流离失所,没能到庭。 二零二四年六月,杨福静刚回到儿子家不久,就发生了前面警察绑架她的一幕。从此不难看出,中共不法人员始终在监控杨福静的行踪。 杨福静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被中共邪党多次迫害,曾被非法判刑、绑架、抄家、关押、监控、被迫流离失所等,她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身体状况很差。 此次杨福静再被绑架后,警察押她去医院检查身体时,大夫明确告知,此人病情严重。可是,警察还是将她关进了看守所。次日,公安、国保也怕闹出人命,让家人保证,在开庭时,随叫随到,才将她放回。 杨福静女士,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被宁河区法院以兑换100元真相币为由非法判刑两年,现已上诉。目前杨福静被非法关押在宁河区看守所至今。
迫害类型:
非法劳教;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非法审讯;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非法判刑;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天津市法轮功学员杨福静再被冤判两年
曾遭三年半冤狱折磨 天津市杨福静再被构陷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436982.html#22118224259
天津市宁河区大法弟子杨景华被非法抓捕补充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436746.html#22111231217
天津市宁河区大法弟子杨志强、杨福静夫妇被绑架
天津女子监狱罪恶累累
杨福静被非法判刑 狱中病情严重(图)
天津市宁河区杨福静狱中被迫害患病
天津市莫伟秋、陈元华、杨福静被冤判 已劫持到天津监狱
天津善良妇女遭构陷庭审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天津市宁河区陈元华、杨福静被非法开庭
天津市陈元华、杨福静面临非法庭审
天津市宁河县三位法轮功学员面临庭审
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大陆综合消息-317101.html#15104234248
2014年下半年天津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综述
相关单位及个人:
参与迫害的相关人员:
天津市宁河区政法委书记:高志
宁河区政法委副书记:董玉琢
宁河区政法委副书记:崔军 办69577588 13820784559
宁河区公安分局
宁河公安分局局长:刘振清
宁河公安分局政委:苗立勇 69462777 13001388555
宁河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晓东 69596328 13516115999
宁河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志新 69462508 13902099994
宁河公安分局副局长 赵松伟 69590938 18622888887
宁河公安分局副局长 赵春章 69366987 15802228088
宁河公安分局副局长 胡宝红 69591252 18920143895
宁河公安政治处主任 于贺飞 69591332 18920143756
宁河公安国保队长 杨志强 69591243 13821082033 18920145001
宁河公安国保政委 张增宝 69591243 13902013187
宁河公安国保政委 刘宝刚 69591243 13602033911
芦台派出所电话:69591457
镇北派出所电话:69188175
芦台派出所所长 杨术俊 69591457 18920143688
芦台派出所政委 董鑫 15900291111
芦台镇北派出所政委 邱福刚 69188175 15332099926
芦台镇南派出所政委 单宁 69572593 13821620139
潘庄派出所所长 赵玉喜 69529110 13920753398
潘庄派出所政委 王志生 13821626688
造甲城派出所所长 任顺波 69519071 13821711312
造甲城派出所政委 于太 18622718255 宁河区法院 职务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法院副院长 李贺永 02269561350 18522678088 13821532888
法院副院长 蔡骏清 69119868 18522678058
法院政治处主任 靳国霞 69561310 18522677919
法院副院长 马会丽 69110060 18920801551
纪检组组长 张立国 69116222 18522677920
办公室主任 张学秋 69561336 18522677933
审判长 汪卫军 69561332 18920799998
李洪文 69561329 13820810822
曹铁办 69561327 手机18920297187 13002213376
李长喜 69222988 宅 69569383手机15922278661
靳加伏 69561332 18920473120
二庭庭长 齐君锁
三庭庭长 张东兴
行政审判庭庭长 王玉存
宁河区检察院
宁河区检察院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沿河路1号电话:(022)69591258
职务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
检察长 王建军 69591258
副检察长 张振英 69116092 13212087216
副检察长 甄玉光 69110598 13820322158
纪检组组长 王蓬 69573360 13821626132
政治部主任 朱德增 69116897 13920856876
副检察长 李卫平 69116137 18522678033
刘志刚 69116102 13821009269
李爱军 69116118 1307223608
公诉科科长 李晓媛 13820852207
天津宁河区法院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邮政编码:301500
诉讼服务电话:12368
联系电话:022—69591337
宁河区公安分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9号
参与迫害单位及人员:
宁河县公安分局:局长刘玉顺 电话:022-69591252
宁河县防范办(610)主任岳文平13702096285
副局长郑顺红 02269573053住址:宁河县芦台镇唐宁里4-2-302
国保大队长杨志强13612001155住址:宁河县芦台镇幸福花园13-3-301
国保大队运沛刚 电话02269591243
国保副大队长祖军13820353000、18920143795,住址:宁河县芦台镇东方裕景小区5号楼
宁河县政法委02269591922
宁河县“六一零”02269577588
国保大队02269591243
姓 名 机关电话 住宅电话 手 机
法院领导
刘锡恒 022-69223196 13821907939
李 强 69591706 13803066927 18920297855
研究室
于伯军 69561355 69572658 18920297185
王树伦 69591966 69593620 18920297853
林长山 69561356 69579209 13820319929
李贺永 69561350 69566998 13821532888
梁海云 69561356 69582073 13820475798
李卓领 69561345 69592290 13302021333
审 管 办
蔡骏清 69119868 69589218 13502160044
杨 超 69559607 13652115688
庞顺海 69116219 69582856 13602136658
刘文望 69559606 69561868 18622782701
纪 检
赵 娜 69559606 18222510333
靳国霞 69561310 69597696 18920297196
刘玉龙 69110061 15802220636
政 治 处
李孟龙 69110061 13920884249
张立国 69116222 69566110 13752248912
薄 璐 69117163 13821451161
高玉霞 69561351 59316200 15822180060
胡术华 69117163 15122555635
费翔宇 69561351 13342095377
民 三 庭
杨 静 69561351 13652113839
张东兴 69561311 69586608 18920297872
监 察 室
岳孟秋 69561312 15332087278
马会丽 69561348 18920801551
张 立 69561312 13652136927
张静娟 69561354 69592809 13803043408
贾依军 69561315 69595092 13032246322
冯 麟 69567905 69569318 18622251628
王永胜 69561326 69582136 13752025885
刘文静 69561354 13820711620
刘 彬 69561326 18920386555
办 公 室
张建男 69561315 133899579191
张学秋 69561336 69599485 18920297856
郑庆福 69561326 69329150 13389977773
张春和 69561339 18920297860
齐姗姗 69561314 18698086718
王启迪 69561347 15902291232
岳 敏 69561314 15822367145
杨丽君 69561347 13920325503
宁程泽 69561326 15332027395
张 芳 69561346 13652167811
李志军 15802284367
杨 奕 69561342 13516162832
行 政 庭
王学亮 69561341 13702053704
王玉存 69116216 18602636025
苏莉莉 69591532 13820558860
吴冬梅 69561358 69569381 15122608265
刘 健 69561532 13682168333
杨春和 69561349 59313165 15822317558
刘玉霞 69592881 15122085758
高志勇 69561349 69568333 13920298333
李厚焕 69592881 18722118668
刘 征 69561349 18920297857
王占荣 69116220 13752025108
吴佳佳 69561349 15522333503
张 健 69116220 13920920611
执 行 庭
张硕昌 69116220 18622011116
冯汉焦 69561359 13752026666 18920297186
梁 艳 69575004 15922112996
刘若男 13516169006
王会民 69561364 13389022800
张学顺 69586669 13207617858
于 江 69561365 13332068886
胡俊华 13920503370
单新华 69117910 13821919608
李光宇 15922032755
冯 云 69561368 15822792688
刘 兵 13821727188
贾立冬 69561375 69578190 13302137068
齐 伟 13820852035
项志宏 69561367 15902229998
娄建春 18802239335
啜启武 69561366 69568169 15002200730
责任单位及恶人:
天津市看守所
天津女子监狱(凌庄子女子监狱)
宁河区法院
宁河区公安分局
宁河县检察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
宁河区看守所
更新日期: 2024年10月12日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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