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喜琴
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孙喜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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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孙喜琴(Sun,Xiqin),
女 ,
53岁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桦南县档案局职工。孙喜琴被非法关押在佳木斯看守所已八十多天,遭中共人员构陷,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犯罪,要求撤销案件。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孙喜琴在街上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桦南县八浪乡派出所所长马长胜路遇看到,立即叫来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将孙喜琴绑架到桦南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李小林和其他警察对孙喜琴非法审讯到晚上十点多钟,没有达到目的,就将孙喜琴关到桦南林业局看守所非法关押。而后又劫持到佳木斯看守所关押。 孙喜琴被绑架后,国保警察随即对她非法抄家,将家中的电脑、打印机、三部手机、法轮功全部书籍和李洪志师父画像,还有mp3、真相资料这些私人用品全部掠走。室内床、柜满屋翻的一片狼藉。 国保大队长李小林对此案非常积极,在数日内就上报到佳木斯市政法委、610,当即被转回本县处理。李小林又送到桦南县政法委、610,于二月五日上交到检察院批捕。 三月五日,孙喜琴的辩护律师到佳木斯市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谈话两个小时。 三月六日下午一点多钟,辩护律师回到桦南县找办案单位,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李小林开始态度有些蛮横,律师征求阅卷,李小林找理由推诿不让阅卷。律师提出四点,从法律角度讲:以《刑法》第三百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起诉、判刑、拘禁,属于错用法律 。另外“两高司法解释”中根本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因为法轮功不是邪教,所以两高解释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所谓的“事实证据”,不论有多少本法轮功著作、多少法轮功资料,都与起诉的罪名无关。 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二零零零年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宣布了十四种邪教,也没有法轮功。 在辩护律师的论证下渐渐无语,李小林最后无言以对,无可奈何地说:那上面也没下来正式文件,没有依据我们也没办法。律师提出当事人取保候审,李小林再次推诿。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上午,辩护律师去桦南县检察院提出阅卷,看完卷后下午再次到佳木斯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谈话又达两个小时。 律师已将要求对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要求撤销案件邮寄到桦南县检察院。据内部知情人士说:这些与法轮功案件有关的工作人员,几乎每天都能接到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电话。但检察院依然坚持要将构陷孙喜琴的案件提交到法院。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点前,依维客警车(车牌号黑-DA235警)将孙喜琴从看守所拉到桦南县法院。 审判庭内,进入旁听席位大约有40人左右。检察院出庭的是公诉科科长徐力军和于洋。 审判庭出庭的是审判长车旭冉、两名审判员、两名女性陪审员,庭审桌上只是摆着三个没有名字的标牌。前面坐着一名书记员在记录,右侧是一名录像人员。开庭时,审判长车旭冉首先宣布将孙喜琴的手铐卸掉。 开庭后,公诉人徐力军以孙喜琴在二零零七年曾被判过劳教(所外执行)有所谓前科、态度不好为由,企图要给孙喜琴判罪4-6年刑期。 辩护律师黎雄兵在辩护中强调,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界定法轮功为邪教。律师在陈述中说: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的始作俑者是,时任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这种官方媒体表述和领导人个人意志因此被援引和实施至今作为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惩治依据,已经明显违反法律原则,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逆和破坏国家法治建设的独裁专制行为。 此次非法庭审历时90分钟,审判长宣布合议后择日再宣。 黑龙江省桦南县法院在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对法轮功学员孙喜琴非法庭审后,于十月十三日对她非法判刑四年。孙喜琴当即提出上诉。十月二十日,辩护律师代孙喜琴向桦南县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辩护律师代孙喜琴向桦南县法院递交了上诉书。而后当事人亲友又委托律师向佳木斯市中级检察院递交上诉书。十一月十九日得知,桦南县孙喜琴仍被维持原判。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孙喜芹冤狱期满,出狱回家。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抄家;
抄走大法书、师父法像、真相光盘;
敲诈/掠夺/破坏财物;
非法审讯;
非法审判;
非法劳教;
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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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及恶人:
佳木斯市看守所
桦南县公安局
:
李小林
桦南林业局看守所
佳木斯市检察院
桦南县检察院
:
徐力军
桦南县法院
桦南县大八浪乡派出所
:
马长胜
更新日期: 2021年4月26日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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