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站地图 || 明慧网 | 英文明慧 | 图片网 | 多语种明慧 || 订阅
   
实事报道


首页 > 实事报道 > 更多迫害案例 > 名单及案情

符中碧

简介:
符中碧
(Fu,Zhongbi), 女 , 76岁 , 重庆市渝北区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三年九月七日,符中碧被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派出所警察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

二零一四年元月至十一月底,重庆当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例就有286起。被非法抓捕、抄家的法轮功学员有129人。法轮功学员符中碧是其中之一,迫害详情待查。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符中碧在讲真相时被人构陷,遭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派出所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在渝北区看守所迫害近一年。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符中碧被渝北区法院非法秘密开庭,被诬判三年缓刑四年。

二零二零年十月四日下午约六时,符中碧将真相台历和两份单张真相传单赠送与渝北区新都花园一门市童姓老板。童某随后向派出所恶意举报。符中碧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遭警察构陷。

此前,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社区人员逼迫符中碧的儿子,要求他送母亲到洗脑班

二零二一年七月三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将符中碧构陷到江北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审理,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法院,将在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两点半,对法轮功学员符中碧非法开庭。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符中碧被江北区法院非法判三年三个月、处罚金五千元。

重庆市渝北区法轮功学员陈明禧、符中碧,被江北区法院非法判刑后上诉,二零二二年三月,两人均被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冤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参与迫害人员:
审判长:欧明艳
审判员:谢懿、李颖
法官助理:夏玉杰
书记员:陈佳宇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日,法轮功学员符中碧、陈明禧二人上诉重庆市高级法院。

符中碧不服判决上诉,一中院非法维持冤判。为了维护信仰自由,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述。目前,高级法院责令一中院受理申述。一中院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十月二十四日,符中碧收到快递,其申诉被重庆市第一中院驳回,维持冤判,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目前,符中碧将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诉,要求依法再审。符向高院再次申诉。高院于十一月一日已受理。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号,重庆市渝北区仙桃派出所片警杨格带着两个协警到渝北区法轮功学员符中碧儿子的家(在重庆市北碚区),将符绑架到渝北区区医院做检查,然后下午将符中碧带到江北区复盛看守所,妄图将符交到看守所去。看守所相关人员看了体检报告后,拒绝收人。

二零二二年符中碧被江北区法院非法枉判三年三个月,并判罚金五千元之后,符曾被绑架到复盛看守所,当时血压较高,看守所拒收。杨格还一路说符中碧,说判了她,她还不服,还要去申诉(被驳回),还向重庆市高院申诉(也被驳回),这就是对法院的不尊重。符中碧说:我修炼法轮功做好人,并没有违法,是被你们陷害的。

杨格又打了电话去找法院审判长黄亚,没有结果。全程协警在录像,当天符中碧回到家中。

迫害类型:
非法劳教绑架/劫持非法关押骚扰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非法起诉非法判刑非法罚款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458913.html #23416224628
重庆高级法院受理重庆市渝北区符中碧申诉,陈明禧的申诉被驳回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445811.html#22102822127
重庆陈明禧和符中碧申述案高级法院受理
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4/4/中院非法维持冤判-陈明禧、符中碧向高级法院上诉-440866.html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432696.html#211018204132
重庆市渝北区各社区人员多次骚扰本地区法轮功学员及家属
2014年1—11月重庆市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统计

责任单位及恶人:
双凤桥派出所
江北区法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28号,邮政编码:400025;<br>院长:陈祖德,院长电子邮件:czd_64@sina.com。<p>行政办公室电话:023—67855044 电话:67529523<br>刑庭办公室电话:023—67855854<br>刑庭庭长,张军,男,电话:023—67863082<br>刑庭庭长,张庭芳,女,40多岁,电话:023—67863080<br>执行庭执行庭庭长,黄唯,男,30多岁<br>执行庭内勤,黄诗战,男,30多岁,023—67729257<br>执行庭承办人,陈希林,男,023—67855852<br>执行庭办公室电话:023—67863083
江北区检察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27号(紧邻重庆市江北区法院),邮政编码:400025。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 : 欧明艳夏玉杰
重庆市高级法院

更新日期: 2023年4月21日 09:17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2004-2022 明慧资料馆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