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志根
简介:
白志根(Bai,Zhigen),
男 ,
年龄未知 ,
原北京蓝田智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总经理。遭四年冤狱迫害、妻离子散,原北京蓝田智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志根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控告元凶江泽民,请最高检察院能够立案查明事实,并对被控告人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让民众了解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还法轮功清白。 以下是白志根先生在控告书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一、以“真善忍”做好人被迫害情况 我于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源于那时去北京拜访一位在中科院读博士的大学同学。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我依法到中南海上访,却被非法拘禁在丰台体育馆,后来又被转移到海淀区一个偏僻的处所(具体地址名称不详)。 一九九九年十月,因为我家来了一些从全国来到北京上访的法轮功学员,于是我先被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派出所非法关押多天,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非法刑事拘留一个多月,被非法关押在北京炮局看守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因为向民众澄清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我被北京市大兴公安分局非法抓捕,后被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冤判四年,我弟则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冤判三年。此期间,我先后在北京荒郊野外某黑监狱(具体地址名称不详)、大兴看守所、丰台看守所、大兴看守所、北京服刑人员转运处(也即北京天河监狱)被非法关押了约一年半时间,然后被强行送往河北保定监狱关押迫害。 因为我被非法关押迫害,给亲人造成了巨大的、难以弥补的伤害。我妻子无法承受巨大压力,在绝望中等到我二零零六年从监狱释放出来的当天,就立即提起离婚,同时请求把我们在北京共同拥有的约一百万的房产归她所有,她出十万元作为房产补偿款给我。那么我在从监狱出来的当天,就会立即变得一无所有:妻子离弃,上无片瓦,身无分文。但我强忍悲痛,答应了她的离婚要求,并将房产给了她,并且不要她给予我的十万元补偿款。 二、被控告人涉嫌的多项罪名 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的那场是非颠倒的悲剧以来,我遭受了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被非法刑事拘留事件中,我先被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派出所非法关押在派出所用铁栅栏围成的黑屋多天,期间多次半夜被铐在椅子上长时间非法审讯。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我先被大兴区公安分局非法拘禁在野外荒郊某个不知名“黑监狱”多天,被两名警察二十四小时看守与审问,期间每个晚上都被铐在床栏上睡觉。 2.虐待被监管人罪 在一九九九年十月被非法刑事拘留事件中,我在北京炮局看守所被非法刑事拘留期间,受到长时间坐板、剥夺正常睡眠时间、被看守人员脚踢等虐待。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我在大兴看守所期间,每天都被强迫长时间一动不动地按照标准坐姿坐板,稍一动就招来一顿毒打。在丰台看守所期间,当时正值寒冬,大冷天被脱光衣服,被一脚踹倒蹲在地上,然后从头顶慢慢地被浇下十多盆冰冷的凉水,名为“滴水观音”,然后不准睡觉,导致我出现强烈的一死了之念头。在北京市服刑人员转运处,因为我拒绝“转化”,每天都被长时间罚站;而且完全剥夺了人格尊严,上厕所的时候,被强行与其他服刑人员一起,后面人的手搭着前面人的肩,低头弯腰如一长条虫子蠕动到厕所,受尽人格侮辱。在保定监狱期间,我被四名服刑人员“包夹”,并被要求每个月写思想汇报,给我精神与肉体都造下了深深的伤害。 无论是看守所、转运站和监狱,在见到警官时我都经常被强迫抱头深蹲,人格受尽侮辱。 3.非法拘禁罪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或囚禁。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简略信息。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非法拘禁在丰台体育馆及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所。 一九九九年十月前后约一个多月时间,我先后被非法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派出所、北京市炮局看守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四日开始,先后被非法关押在北京荒郊野外某黑监狱、北京丰台看守所、北京大兴看守所、北京服刑人员转运处、河北保定监狱。 4.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 我在丰台看守所期间,看守狱警设置圈套,多次利用我家人救人心切的心理,敲诈勒索我家人钱财约万元人民币,甚至试图非礼我前妻。在被大兴检察院非法起诉期间,当时检察官甚至以许诺我家人判缓为借口,骗取我家人钱财若干万元人民币。 5.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被非法判刑四年事件中,警察完全不顾我是公司总经理,维系着公司生存与雇员利益的事实,从被非法抓捕那一刻,我就被强行切断了一切与外界联系的渠道,导致客户流失,最后企业解体,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间接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6.强迫劳动罪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服刑人员转运处、保定监狱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其中,在北京市服刑人员转运处,我被强迫从事繁重的手工劳动;在保定监狱,我被强迫从事严重伤害人体的“铆锁”劳动,每天早七晚八,长时间超强度,给我精神与肉体都造下了深深的伤害。当我从监狱出来时,原来健康的一口牙齿很多都坏掉了。 7.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7.故意伤害罪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和被耻笑。 9.侮辱、诽谤罪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
迫害类型:
非法拘留;
非法关押;
绑架/劫持;
非法判刑;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毒打/殴打;
打骂;
人身侮辱;
勒索钱财;
冷冻/灌凉水/凉水澡/浸水;
剥夺睡眠;
罚站;
逼迫放弃信仰;
非法审讯;
铐在某处上;
坐/锁在铁椅子上;
高强度超负荷劳动;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责任单位及恶人:
丰台看守所
炮局看守所(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保定监狱(河北省第一监狱)
大兴县看守所
大兴区公安分局
上地派出所
北京丰台体育场
大兴区检察院
大兴区法院
北京服刑人员转运处
更新日期: 2015年11月7日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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