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泽
弟弟刘家泽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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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刘家泽(Liu,Jiaze),
男 ,
64岁 ,
辽宁省沈阳市法轮功学员,沈阳市沈河区望远小区居民,原空军院校训练部教官。因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遭报复: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被惠工派出所及沈河区国保大队警察绑架;次日,被非法关押到沈河区看守所;十二月十一日,遭沈河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刘家泽被沈河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刘家泽提起上诉。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沈阳市中级法院仍维持原非法判决。刘家泽仍被非法关押在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他表示坚持上诉不止。 刘家泽几十年空军执教职业伤害,膝盖、腰部运动损伤导致瘫痪。空军部队医院和北京301医院都确诊无法治愈,他因病走入法轮功修炼而痊愈,明白了法轮功是高德大法。处处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处处替他人着想,为人谦和、真诚善良,他的变化、行为感动了很多人,得到部队领导、战友、亲朋好友、邻里的好评、赞许。 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下令成立了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专职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密令“610办公室”系统性地对法轮功学员实行 “名誉上 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的群体灭绝迫害。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登记制度,刘家泽出于在大法中受益的一个普通学员的良知,提起对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的刑事控告,践行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 十一月二日晚间七点多钟,沈阳市沈河区惠工派出所由刘家泽控告江泽民的控告书中得知刘家泽的住处,两名警察上门声称核实诉江案(递交到最高检察院的控告核实应由地方检察机构核实,惠工派出所的核实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不签字就到派出所,刘家泽和他们讲真相,他们不听就走了。 十一月三日早晨七点,惠工派出所二个着警服的警察,没出示任何证件,又上门骚扰要求签字,并电召沈河区国保大队出动一警车的警察强制传唤,所谓的核实诉江情况(此为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像采取限制人身)变成了「强制传唤」,先把刘家泽骗到惠工派出所之后,惠工派出所警察开始准备搜查证,与国保三人,重返刘家泽家抄家,警察抢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切纸刀、打印纸、墨水、mp3播放器、移动硬盘、U盘、大法书籍等私人物品,收集所谓证据,警察一边搜刮私人财物,一边录像,并要家属签字。当时刘家泽的儿子目睹了整个抄家过程,当时在刘家泽家抄收29本台历,当场由刘家泽的儿子在警察手写的清单上签字。 十一月四日,刘家泽被非法关押到沈河区看守所,沈河看守所的大夫在给他体检时,嫌他血压太高,不敢收,让到外面的医院做体检;惠工派出所的警察又强行将他劫持到一家医院做体检(具体是哪家医院不详),警察拿着检查单,再次将他劫持到沈河看守所继续迫害。在看守所内刘家泽开始以绝食的方式抗议迫害。几天后,恶警威胁他,你再绝食就把你儿子也抓进来,逼迫刘家泽放弃了绝食。他被戴着手铐脚镣躺着,不让坐着。他鼻子不能吸气,全用嘴呼吸,视力模糊。身体状况非常不好,家人要保外就医,看守所不准。刘家泽在沈河区第一看守所被迫害的原来一百八十多斤现在还不到一百三十斤,在424医院做了肛肠手术。 十二月十一日,刘家泽遭非法批捕,沉河区检察院刘家泽案迫害责任人:马晶。在刘家泽被劫持到沈河看守所继续迫害的期间,惠工派出所、沈河区国保、“610”构陷刘家泽,而对刘依法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提起的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却一字未提。 二零一六年三月,构陷刘家泽先生的案卷已送到沈河区检察院。当北京律师到沈河区检察院阅卷时,发现当时在刘家泽家抄收29本台历的纪录变成390页。刘家泽家人去沈河区国保大队查问,何彪说:惠工派出所抄收的清单上的台历就是390页。刘家泽的家人又到惠工派出所查问,惠工派出所负责刘家泽地区的片警李昌富说:是上级让这样写的。摆明是为了量刑伪造公文书、构陷刘家泽。 二零一六年七月,构陷案卷已到沈河区法院。九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沈河区法院两次非法开庭,二位北京律师在质证阶段把沈河区公诉人构陷刘家泽的所谓「证据」一一推翻。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当天,讼诉席上午是唐晶晶、张成耀,下午唐晶晶、焦子(音),半小时后王鑫巍来,焦子离开。 讼诉人唐晶晶连绑架抄家刘家泽的日期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读成了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律师纠正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王鑫辉慌忙解释:笔误、笔误。 在法庭陈述时,刘家泽说:我只是坚持我的信仰,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人做事,没有触犯国家的任何法律。 就本案:公民坚信某种信仰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更不该受到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把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事实当作犯罪来侦察起诉,无论事实有无都不构成犯罪。对法轮功信仰者的处罚依据是违宪违法的,是蓄意错用法律迫害信仰自由权。刘家泽以邮寄方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江泽民,这本是《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公诉人给她的罪名不成立。 李静林律师在辩护中说:公诉人明知江泽民系国家「前」领导人,却要强加刘家泽侮辱中国共产党及国家领导人的罪名,依据「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按:依据宪法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具有监督权。)。 李静林律师在辩护意见中质疑公诉中所列「左证」:从刘家译家抄收台历390页,讼诉人吕奎说台历是按页算。李律师要其提出原始录像,吕奎等人拿不出来,执法犯法,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具体的犯罪行为,刘家译依法提告应无罪释放。 刘家泽陈述修炼法轮大法,按真善忍做人做事无罪。大法弟子珍惜众生生命,不愿看到无辜的公检法人员胡涂的成为江泽民邪恶犯罪团伙的共犯,承担不应该的罪责。刘家泽控告的是破坏大法、迫害大法弟子的元凶江泽民,明白人不应该为他背黑锅,毁了自己前程。 董前勇律师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刘家泽控告迫害善良信仰的元首江泽民反而遭违法绑架迫害令人痛心。刘家泽没有因为被绑架到看守所吃了一年多的苦,而埋怨任何人,而且还用他的一片真心关心、劝善别人。这种大善之举还不能让我们清醒吗!这种大善之举怎能再任由邪恶肆意迫害?希望法庭本着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应无罪释放刘家泽。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沈河区法院未依法判案,无视法律与事实根据,包庇并伙同犯罪,冤判刘家泽三年。 刘家泽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沈阳中级法院漠视上诉人、辩护人及家属的要求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质疑意见、不开庭审理、也不发回重审、暗箱操作,枉法维持原判。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刘家泽表示坚持上诉不止。刘家泽仍被非法关押在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刘家泽被劫持到沈阳监狱城新入监犯监狱(沈阳市于洪区育新四路),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被劫持到本溪西湖监狱。 目前,刘家泽身体状况很差,经常直肠脱垂(俗称脱肛),排便时,直肠粘膜脱出到肛门外,便后得自己用手把脱出的肿物托回肛门内。本溪监狱二监区狱警队长邹博文、教导员左立伟强迫他放弃信仰,用电棍电他,给他戴背铐,强迫他干活。 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刘家泽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三年冤狱期满。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上午11点左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惠工派出所两个警察,来到法轮功学员刘家泽家骚扰。 二零二二年九月末,辽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惠工派出所警察骚扰本辖区法轮功学员刘家泽,进屋后说来看看,照个相。刘家泽给他们讲真相,只讲了几句,他们就走了。
迫害类型: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抄家;
骚扰;
威胁/恐吓;
敲诈/掠夺/破坏财物;
非法审讯;
非法判刑;
非法批捕;
迫害亲属;
强制拍照并在电视上/游街曝光;
伪造证据将大法弟子劳教、判刑;
非法提审;
违反庭审程序;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毒打/殴打;
电刑;
逼迫放弃信仰;
高强度超负荷劳动;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原沈阳市副市长许文有因为迫害法轮功遭恶报落马
辽宁省沈阳市惠工派出所警察骚扰法轮功学员刘家泽
二零二一年六月五日大陆综合消息-426615.html#2164223846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74492.html#18922212422
沈阳市大法弟子刘家泽今年11月2日三年冤狱期满
原空军院校教官在本溪监狱遭折磨-身体堪忧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日大陆综合消息-348898.html#1752923376
依法控告江泽民-原空军教官刘家泽被劫入冤狱
沈阳中级法院维持冤判-原空军教官表示上诉
法轮功学员刘家泽上诉辽宁省沈阳中级法院
原空军院校教官刘家泽被冤判三年
原空军院校教官刘家泽再被非法庭审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六日大陆综合消息-337302.html#16115235649
原空军院校训练部教官刘家泽被非法庭审(图)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335570.html#1692701927
沈阳法轮功学员刘家泽面临非法庭审
辽宁省沈阳法轮功学员刘家泽被关押9个月 现身体状况很不好
控告江泽民遭报复-原空军训练教官被关押迫害(图)
沈阳市132名法轮功学员依法诉江遭报复
依法控告江泽民-原空军院校教官遭报复迫害(图)
辽宁省沈阳法轮功学员刘家泽被构陷案已到法院
沈阳13名法轮功学员上半年被非法判刑
弟弟诉江被劫持半年多-姐姐讲真相遭绑架(图)
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刘家泽遭迫害近况更正及补充:
沈阳市大法弟子刘家泽的卷宗已经退回国保
辽宁省沈阳市沉河区法轮功学员刘家泽被绑架补充
辽宁省沈阳市沉河区惠工派出所警察绑架法轮功学员刘家泽
相关单位及个人: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110013
审判长:韩宇川 024-22763163 13940035331
审判员:曹世军 024-22763667 13889287087、郭文024-22763428
院长:卞富学22763077
副院长:孙义祥22763002、刘伟22763003、杨欲兵22763005、杨悦22763018、王武范22763007
院领导:林昌焕22763026
孔岩22763012
张明强22763009
刘春22763010
张素燕22763302、13940063315
王桅22763011
立案庭王卉:主管电话:22763189,
刑二庭法官,韩宇川:主管电话: 22763807
庭长:张素燕主管。电话:22763302。
【沈河区惠工派出所】
地址:沈河区南山东堡惠工东二街6-1-213号 邮编:110013,电话:024-88522779
迫害责任人:李昌富15502414487
所警员名单
所长:罗辉(警号112337)
副所长:赵巍
教导员:张治刚
治安中队长:彭廷义
治安所长:依秋成
小区中队长:张卫华(主管消防工作)
小区所长:张禹
刑侦中队长:李红军
刑侦所长:王冰
小区警察:
凯旋小区:李慎杰、李江
望远小区:李昌富、张弛
惠工小区:李朋祥、于洪亮
狮慈小区:于震、刘森
山东堡小区:石峰、孙永
专勤:张明月、沈莹莹
治安警察:蔺新威、王景平、李强、于传勤、黄智远、邵志军、张海军、白慕莉、李连顺刑侦警察:杨劲球(警号108940)张启博、王培忠、王文义、关浩元、冯晓冬、张睿、郝立明、时艳华、宋大平 符士江(警号109704)
综合警察:韩晓宁
【沈河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地址:沈阳市沈阳路东华南巷4号 邮编:110011,一科电话:024-24842260 024-24850789 024-24844574
迫害责任人:何彪13478303799、024-24849109
大队长:张廷彦13840229338、024-24842260
副大队长:李伟光、王文胜13998131321
主管此案:徐宝军
王弘钰、赵晨、李光伟、高维良、赵清海、毕同先、金鹏、李学
其它电话:024-24842260、24854965、24863509、24842019、24858897、24850789、
24844574
【沈阳市“610”】
电话:024-25842329、024-23106009
队长:马占良024-23106006 董队长:024-23106002
【沈阳市沈河区政法委】
电话:024-24846859
王弘钰、赵晨、李光伟、高维良、赵清海、毕同先、金鹏、李学
其它电话:024-24842260、024-24854965、024-24863509、024-24842019、024-24858897、024-24850789、024-24844574
【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06号,邮政编码:110011
值班室:024-24843920 传真24844596 办公室024-24844596 其它部门024-24850643
迫害责任人马晶(电话不详)
沈河区检察院检察长:黄伟
检察长 王世航 024-24843323 024-24253799 13604925960
检察长 王世元 024-24844532 024-24863791 13940020639
检察长 李阳 024-24843302 024-86129624 13940333331
检察长 徐广东 024-24848245 024-24133808 13066500032
检察长 张晨宇 024-24843959 024-24854965 15640510713
检察长 吕奎 024-24863509
办公室 赵晓晨 024-24854960 024-22843796 13842061238
政治处 朱玉洁 024-24842670 024-24116060 13304000201
案管中心 024-24840116
内勤 024-24854965
控申科 024-24850643
咨询 024-24854965 024-24858825
监察室 闫修权 024-24850470 024-23930685 13998235739
侦查监督科 矫卓 024-24854973 024-24325955 13898134578
检察院一科 024-24858812
房间号 姓名 办公室电话 手 机
401 韩晓东 024-24846839 024-24858890, 18002495558
段晓宁 15640280265 杜新壵 024-24854971 15640510401
402 公诉科 张晨宇 024-24843959 15640510713 杨悦 15998264414
吕奎 024-24843959 15640510519
403 内勤 孟祥普 024-24854965 15640510017 董可心 15204095999
404 傅伟国 024-24843760 18002495589 吕鑫哲 13840000856
张兆贵 15840570457
405 田巍 024-24845947 15640510100
406 刘正 024-24843820 15640510335 王爽 15940069368
高峰 024-24843820(和刘正同一电话) 15640510704
407 姚瑶 024-24854963 15640510327 刘哲 15840083406
吴霞 024-24854963 15640510509
408 魏春生 024-24863509 15640510995 张佳欢 15640510227
曲丹 18002495512 李忠 024-24845947 024-24131071 13904040057
冯凯 15940278618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承德路7号 邮编:110011
主审员:刘洋 电话:024-84119981
部门 姓名 房间号 办公电话 手机
院部
院长:李万涛 5001 024-84119999
于森 5002 024-84119998 王崇明 4017 024-84119995 吴连鸿 4013 024-84119991 张桂宏 4019 024-84119996 张本禄4015 024-84119989
监察室
主任:徐杰 4011 024-84119988
周全 024-24856788 尹龙泽 024-84840899 李平 024-24857088 张克明 3011 024-84119971 曾智 3009 024-84119951
审管办
王克宣4012 024-84119992 孙悦、佟殊4021 024-84119956 郭丽4003 024-84119993 024-84119948
监察处
王端鹏、任凤茹 4006 024-84119955
审管办
艾岚4001 024-84119953
督查室
主任:陆珏澔 4002 024-84119518
办公室
董立军4005 024-84119500 梁丰、董鹏飞2030 024-84119696 孙宏图024-84119888 杨悦、杜珍萍4007 024-84119950 朱丽芳、纪雅光2037 024-84119915
审判委员会
付某 4010 024-84119869
研究室
李敏4002 024-84119948
民事一庭
王爱辉(内勤)
民庭调解接待室024-84119855
十七法庭 周虹 024-84119875
十九法庭 刘程 024-84119873
十六法庭 付琼、白航 024-84119876
十三法庭 024-84119878 024-84119877
十法庭 沈某宇 13355707323
八法庭 王琳琳15998141457
农民工维权中心 段宏宇 024-82721304 13284260528
民事二庭 高新
九法庭 024-84119879 024-81150527
杨真 13840192662
四法庭
徐佳 024-84119883 13840504602 李阳 13842044702 刘娇 13066562223
三法庭 张博 024-84119885 13840174641
民事三庭
二十三法庭 郑绪13840170992
二十二法庭 赵晓丹 13940080346
二十五法庭 吕艳艳 024-84119871 15840304300
十二法庭 侯朝霞 024-84119698 13889299123
二十四法庭 李雅璐 13889308569
执行
冯野 1001 024-84119865 13840003344 周家宁 1001 15840256444 李聘 1001 13889255556 丁智超 1001 13614214032
信访
张姝(院长接待室) 2014 024-84119908 024-82251445
立案
戴玥 1025 024-84119966 13709831637
立案大厅 韩湘娜 024-84119900 13889182772 祝丹 024-84119861 15840088480 王晓星 13889117923
办公 2006打印复印室
刘军 024-84119892 15909825173 胡涛 13804981058
档案室
马娜 024-84119867 13940372523
装订室
杨万里 2039 024-84119891 姜春阳 2039 024-84119680 024-84119985
微机管理室
王雷、寇亮 024-84119895 15940446228 高新13898807530
少年·刑事庭 罗英娜 少年庭调解接待室 024-81161711
五法庭
李鹏 024-84119882 13066769980 于博 13940013915
二十法庭 马俊 024-84119872 13079259156
七法庭 李雷 024-84119880 15840368770 武鑫岐 13555788210
六法庭 王杨 024-84119881 13066540907
综合庭
二十一法庭
黄名兰 13386869911
行政庭调解接待室 陈芷睛 024-84119868 024-81569886
一法庭 李卓月 024-84119886 13591675227
研究室
研究室主任:高璇 4009 024-84119983
孙陶 4003 024-84119993
刑庭
李某 3005 024-84119982 赵秋勋、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魏凤玲 3007 024-84119946 袁霞、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仁伯 3003 024-84119986
黄刚、王泽明 3002 024-84119949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焦玉玲、刘洋、王昕婷 3006 024-84119981
赵公谈、刘倩 3004 024-84119945
民一庭
孙丽艳 3021 024-84119980 杨芳、张力 3025 024-84119979 刘小兵、 王杰 3027 024-84119943 时鑫、王畅 3022 024-84119942 于跃、刘芳 3024 024-84119978 024-84119663 024-84119667
民二庭
刘勇 3019 祝仰宝、唐卫 3016 024-84119973 杨晓霞、王云娇 3023 024-84119977 024-84119661 皮晓赛、高书林 3018 024-84119941
民三庭
王英霞 3015 024-84119976 田璐 3017 024-84119975 贾丽秋、孙娜 3013 024-84119933 13514214032 周鹏 3012 024-84119935 贾民、陈倩 3014 024-84119937
民四庭
张育红 2025 024-84119967 曲莹、王艳辉 2023 024-84119987 杨丽、刘超 2021 024-84119970 张琦、张萌萌 2027 024-84119960 张晓飞、付雁 2012 024-84119968 迟海、仲芳雪 2010 024-84119922 024-84119670 024-84119825
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一庭)
王伟 3107 024- 24840296 吕文辉、王俊 3120 024-24842920 孙刚 3120 024-24842926 姬中群、姬佳林 3122 024-24842663 王新国 3119 024-24843070 刘冰菲 3119 024-24842986
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二庭)
姜延新 3121 024-24840552 马江、穆宇、李愿军 3118 024-24843125 刘思国、路东波 3123 024-24842656 唐永波、谢刚 3123 024-24842609
诉讼服务中心(执行三庭)
罗强 3102 024-24840361 王向阳、岳亮、刘丽萍 3127 024-24841126
诉讼服务中心(裁决庭)
潘强、王立志、徐清 3103 024-24840329 荀伟敏、周恒磊、贝洪波 3125 024-24842313 张国华、陈福军、高凌志 3126 024-24842112 李静 3117 024-24840836
速裁庭
魏晓东 2011 024-84119963 靳志宇、杨宁 2013 024-84119910 杨守晶 2008 024-84119866 刘丽 2004 024-84119959
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一庭 3110 024-84840908
赵龙 3111 024-84840887
立案二庭 1020 024-84119913 1022 024-84119899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张伯阳 2015 024-84119962 蔡云、刘禹 2017 024-84119909
周大承、行政庭:邹红黎 2005 024-84119911
诉讼服务中心(审监庭)
李振国 3115 024-84840881 朱玉泽、王莉 3108 024-84840890
行政庭 高虹2009 024-84119965 唐玲、雍力 2007 024-84119912
法警队
刘建2020 024-84118857 王铁勇、马云阁 2031 024-84119905 谭松、管仲鹏 2022 024-84119958 李海 024-24843242
诉讼服务中心窗口 024-84840939
收款处 024-84840986 024-84840968
收发室 024-84840997 024-84840969
服务台 024-84840868 024-84840966
导诉台 024-84840866 024-84840977
案件录入 024-84840907 024-84840919
公示告 024-84840987 024-84840928
调解室 024-84840858 024-84840979
审监法庭 024-84840885 024-84840980
法庭 024-84840995
值班法官电话 024-84119652
陪审员 024-84119917
监控室 024-84119893
车队 024-84119888
后院门卫 024-84119887
其它电话:
024-84119671 024-84119906 024-84119902 024-84119901 024-84119903 024-84119701 024-84119895 024-84119896 024-84119863 024-84119890 024-84119889 024-84119918 024-84119919 024-84119957 024-84119665 024-84119697 024-84119938 024-84119939 024-24843183 024-84119940
责任单位及恶人:
本溪劳教所
:
左立伟
沈阳监狱城第一监狱
西湖监狱
沈河区法院
本溪监狱
:
邹博文
沈阳市中级法院
沈河区惠工派出所
:
李昌富
沈河区检察院
:
马晶
沉河区“六一零”
沈河区国保大队
:
何彪
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沈河区看守所
更新日期: 2023年9月9日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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