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兰吉
酷刑演示:野蛮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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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鹿兰吉(Lu,Lanji),
女 ,
年龄未知 ,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固城镇三街村法轮功学员许庆海、鹿兰吉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九日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邮寄了《刑事控告书》,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导致他及家人多次遭到绑架、监禁、殴打、勒索,他本人还被非法劳教一年。许庆海要求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追究、公布江泽民的刑事罪责,让世人看清这场迫害。 以下是现年五十三岁的许庆海在《刑事控告书》中叙述的事实: 我和妻子鹿兰吉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开始修炼法轮功。我修炼之后不仅高血压,鼻炎,失眠,身体消瘦的症状全部消失,身体健康。抽烟喝酒,赌博也全部戒掉,与人为善,相信善恶有报,不敢做一点损良心的事,生活的十分坦荡。 妻子鹿兰吉之前患有的癫痫、头疼、肚胀,修炼法轮功后也完全恢复,从此家庭其乐融融,再不吵架。 我们修炼法轮功后,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与人为善。身心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并且知道了好多做人真正的道理。 遭当地政府人员监禁、殴打、勒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挟持中共公开迫害法轮功。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固城镇政府及三街村委会人员开始挨家骚扰法轮功学员,逼迫写不修炼不上访保证,强迫上交大法书籍。遭拒绝后固城镇派出所人员把我及几个男学员铐到镇政府四楼会议室,随后逐一带到一层单间内,两边站满打手,问还炼不炼,我说:坚持做好人,炼。当时的副镇长李佩赢一棍子打在我肩上,顿时我浑身发抖眼冒金星。他接着说果然是个头头,又问几句,见我很坚定,便对手下人说:带他走,别耽误时间,等晚上收拾他。他们将我非法关押几天后,向我妻子勒索五百元后放回。 一九九九年八月份,副镇长李佩英带领镇政府人员及派出所人员把我们二十几个法轮功学员叫到村委会,逼迫写不修炼保证,村治保主任赵爱民协从审问,拒绝者十多个。又叫来派出所所长刘双栋对我妻子殴打,搧了几个嘴巴后全部带到派出所。女性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镇政府四楼会议厅,我和其他三位男性法轮功学员被铐在太阳底下强迫下跪。几个打手轮番用橡胶棒挨个狠打我们,边打边辱骂,并把书上法轮功师父的照片撕下每人面前一张,边打边审问。每天周围都围满了人观看嘲讽。白天太阳暴晒,晚上铐在外边任蚊虫叮咬,三天过后,每个人的臀部与双腿全成黑紫色。他们还强迫我们掏厕所,打扫卫生,干奴工活。半个月后将妻子放回。一天后又抓回,诬陷说是「串连」。在这期间十三岁的儿子、十一岁的女儿在家无人照看。我与妻子非法关押二十天,被政法委书记李文秀勒索每人一千元。 由于不断上门骚扰,以及受到的迫害,无处讲理。我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初到北京信访局上访,被安定门派出所非法关押一天,晚上被镇政府绑架到镇政府四楼会议室,搜去身上四百二十元钱。镇政府一百多人用橡胶棍,凳子腿,酒瓶等凶器围殴我们一起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凶狠至极,以至部份善良的工作人员不忍看到此惨状,偷偷跑下楼去。一个小时后,学员个个鼻青脸肿,我被打的双腿不能站立,腿脚肿大变黑。第二天上午副镇长杨卫东又将杠子压在我腿上,用脚踩。见到我的亲人和学员都忍不住落泪。酷刑折磨两个月后直到腊月二十八,政法委书记李文秀向妻子勒索两千元钱后放回。 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播种小麦前夕,镇政府伙同村书记潘友把我全家,妻子鹿兰吉,母亲潘淑贞,大嫂杨玲,大妹许桂芝,妹夫申清水非法关押在镇政府,致使小麦无法播种,期间污蔑我,并对我严刑拷打,语言侮辱,精神摧残。期间被非法抄家,非法抄走大法书籍几十本,抄走两百元钱诬陷我私藏假钞,威胁要判刑,及其他物品。被非法关押二十天后,被敲诈勒索四千五百元钱放回。后又上门多次骚扰,多则十几人,少则几人,给家人尤其是孩子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伤害。 二零零二年四月,镇政府又威胁说要点名抓人,我妻子也在其中,迫使妻子流离失所,期间嘴唇干裂,脚上磨出水泡,几天后被迫返回。 遭非法拘留、洗脑班迫害 二零零二年五月的一天晚上,派出所杨姓教导员带着县国保大队的朱晓涛及另一人员非法闯入我家,未出示任何证件,将我绑架,晚上两点刑讯逼供后,将我绑架到北河镇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七天后,勒索三百元饭费。 拘留期满后,又来一帮警察对我殴打后绑架到河北省定兴县李郁庄洗脑班。期间因我拒穿印有污蔑法轮功的背心遭到毒打电击,直到见我支持不住时才罢手。「六一零」主任时田园副主任李爱军,娄标文,并招收一些军队退伍人员以安排他们工作为诱饵充当打手,同时配有上刑室。李爱军威胁说:我们有上百万军队,上百万警察武警,打死你开个证明就完事。对我进行酷刑迫害,包括电击,警棍,木棍殴打,还长时间跑圈,「大字吊链」铐床上几天几夜,不让睡觉,半夜十二点起来跑步,皮管子抽的我口吐鲜血。强迫看污蔑大法师父的录像和文章,强行洗脑。期间逼迫我污蔑大法师父,揭发别人,坦白自己的过去,被拒绝后,又遭到毒打,以致精神肉体承受到极限,撞墙自尽未果,又遭毒打。 妻子多次找镇政法委书记要人,他们也怕我出现生命危险。最后强迫打了一个两千元的欠条才将我放回。 监视、骚扰不断 二零零 八年奥运会期间,镇政府人员几乎天天上门监视骚扰,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名誉上受到不良影响。 二零一零年六月,保定国保大队、定兴公安局、固城派出所警察在三街大队支书潘晨的带领下对我家进行非法搜查,抢走笔记本计算机一台,卫星接收器三套,光盘六十多个,大法书籍和真相数据一百六十份等。我被迫流离失所。妻子每天都遭到他们监视审问骚扰。致使孩子们不能正常生活。被迫流离失所期间,我从北京辗转到天津,两个月后又从天津辗转到北京,因身份证被非法标记,不敢住旅馆,不敢坐火车。期间我只能从事脏累的短工活。 遭非法劳教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因儿子结婚,我回到家中。第二天早上,国保大队朱晓涛,贾庆川伙同固城派出所的林志强等十几名警察突然非法闯入家中,乱翻一阵后将我绑架到车上,期间对我进行殴打。并将我绑架到定兴县公安局一整天,逼供无果,晚上将我铐在铁椅子上,并抢走我手机,查看上面的号码,逐个询问。因明慧网上有我曝光迫害的材料,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凌晨三点多钟,又将我绑架到北河拘留所。期间几次非法提审,并勒索三百元伙食费。 在拘留所第十二天晚上,我拒穿囚服,遭到所长毒打。第十七天,在本人不签字,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把我劫持到高阳劳教所,因体检不合格,他们送礼将我留下。 河北高阳劳教所因迫害法轮功学员残忍而被评为先进。他们找专人看管监视我,不许与别人说话,不许炼功,强迫背监规,写体会。我就写我修炼后的体会,劳教所人员怂恿叫王立军的牢头狱霸打我,并偷走我所有衣物。劳教所里的伙食极差,卖高价商品。每过一段时间强行体检,验血一次。因营养不良一天早晨我起来感到头晕,天旋地转,呕吐不止,被带到高阳医院检查,又转到省医院检查,后又转到劳教所医院强行打吊针。我要求无罪释放,张姓教导员逼我写四书(转化书),被我拒绝。劳教期间强迫干奴工活,迭毛巾,糊纸盒,种地,粉刷房屋,打扫卫生装车,经常强迫加班。我被劳教所迫害一年后出狱。 遭受中共不法人员的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3.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4.非法拘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 条 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5.滥用职权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6.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精致「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7.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 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9.迫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10.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1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发动的这场迫害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们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泽民提起刑事诉讼。事实中提到的具体人员在本次控告中不作为控告对像,他们也是在江泽民以权代法的犯罪行为中被胁迫跟随犯罪,事实中提到具体人员也想正告他们不要再跟随江泽民知法犯法,继续对善良的好人犯罪,同时也是给他们一个悔过归正的机会。
迫害类型:
骚扰;
逼迫放弃信仰;
抄走大法书、师父法像、真相光盘;
手铐/脚镣;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迫害亲属;
勒索钱财;
唆使、鼓励、纵容其它人迫害、折磨大法弟子;
迫害同事、同學或服务对像;
搞垮或使大法弟子的经济实体蒙受损失;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非法审讯;
毒打/殴打;
精神酷刑;
打骂;
抄家;
敲诈/掠夺/破坏财物;
威胁/恐吓;
监视/跟踪;
执法机关以外的单位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非法剥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权利;
“死揣”;
用木棒、螺纹钢压在腿肚子上两个人踩上来回滚压;
铐在某处上;
暴晒;
喂小咬;
高强度超负荷劳动;
体罚;
人身侮辱;
践踏信仰;
强制拍照并在电视上/游街曝光;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责任单位及恶人:
固城镇政法委
河北省定兴县固城镇派出所
河北省定兴县固城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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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秀,
李佩赢
定兴县固城镇三街村委会
:
潘友,
赵爱民
更新日期: 2015年12月1日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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