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本玲
简介:
刘本玲(Liu,Benling),
女 ,
77岁 ,
辽宁省盘锦市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法轮功学员。辽宁省盘锦市法轮功学员因诉江被盘锦市辽河油田公安局恶警绑架的法轮功学员刘桂玲、刘本玲,刘红、许样华、周伟力、李梅,家庭住址不详,这些法轮功学员大约都是在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十三日因诉江被绑架,现在被非法关押在盘锦市拘留所,还有很多不知姓名,现在拘留所大约有60~70法轮功学员。 盘锦市欢喜岭地区刘本玲、李春生已改刑拘,但因她俩检查身体不合格,没接收,现已取保候审。 辽宁省盘山县法院欲于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点钟非法庭审盘锦市辽河口开发区欢喜岭法轮功学员刘本玲、李春生。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盘山县法院对刘本玲、李春生非法开庭。刘本玲被非法判刑一年,李春生非法判刑一年,因为她们身体不合格,都在家,她们准备请律师,上诉。 盘锦市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大法弟子刘本玲、李春生由于身体不合格,由原来的非法判刑一年,改判缓刑一年。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点多钟,法轮功学员刘红、刘本玲先后在自己家中被盘锦市公安分局队长黎明、盘锦市公安分局局长带一帮人绑架,将其绑架到公安分局。刘本玲就被铐上手铐、强迫签字、搜身、照像、右手腕被戴上一个类似电子表的东西。然后被带进了一个审讯室,警察对她进行威逼、恐吓、诱骗,并篡改口供,逼供到凌晨四点半才放她回家。刘红被非法关押到四月初后回家。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一点多,刘本玲被检察院人员用车从家中拉到检察院,要求她签字。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刘本玲被法院传去,交给她一份盘锦市兴隆台区检察院起诉书。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辽宁省盘锦市法院非法庭审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四位法轮功学员刘艳、刘本玲、李春生(女)、刘庆江。其中刘艳、刘庆江被强制戴着手铐、脚镣,两人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近五个月。 开庭时法官张心童让刘本玲坐在被审犯人的位置,刘本玲说:“我不坐,那是犯人坐的位置,我不是犯人,我修炼法轮功没有犯法。”警察给她拿来一凳子让她坐下。法官又问她需不需要律师,刘本玲说:我不需要,我自己辩护。 刘本玲认为自己修炼法轮功无罪,她明确指出,公安部二零零零年三十九号文档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一年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令,明确废除了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所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在中国完全合法。 刘本玲还指出,从她被绑架、抄家、提审、非法开庭都是违法的,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证明她是违法的,法庭也没有拿出人证、物证。 刘本玲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令庭内鸦雀无声,没有人打断她的辩述。辩护结束后,法官提出的问题,刘本玲一律不回答,零口供,零签字。 在没有人证、物证,编造证据的情况下,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这四名法轮功学员被诬判为:刘艳:两年,勒索罚款:5000元;刘本玲:一年六个月,勒索罚款:4000元;刘庆江:一年三个月,勒索罚款:3000元;李春生:一年,勒索罚款;2000元。 刘艳、刘庆江、刘本玲、李春生四人上诉,现得知由盘锦大洼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刘本玲、李春生两位七旬老太太大约在二零二三年年底被要求检查身体后送入监狱关押迫害。
迫害类型:
非法审讯;
非法罚款;
诽谤/造谣、污蔑/栽赃、罗列罪名;
绑架/劫持;
非法关押;
非法判刑;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辽河油田七旬刘本玲、李春生被劫入冤狱
辽宁省盘锦市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法轮功学员刘艳等被维持原判
二零二三年九月九日大陆综合消息-465132.html #239821819
辽宁省盘锦市七旬法轮功学员刘本玲、李春生被非法判刑的信息补充
辽宁盘锦市刘本玲等四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庭审
辽宁省盘锦辽河油田大法弟子刘本玲、李春生被缓刑一年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44473.html#17318234014
辽宁盘锦市辽河口法轮功学员刘本玲、李春生面临非法庭审
辽宁省盘锦市欢喜岭地区张玉琴、刘本玲、李春生已回家
辽宁省盘锦市法轮功学员因诉江被绑架情况补充
辽宁省盘锦市辽河油田绑架陈素芬等多位法轮功学员的补充
相关单位及个人:
石新镇派出所所长和单位的号码:
石新镇派出所所长;曹志友;号码;13998771888
派出所号码:0427-5981110 0427-5981429 0427 5981580
辽河口分局电话号码:0427-8290703 局长:许彬 政委:张伯骁
责任单位及恶人:
辽河油田公安局
盘锦市拘留所
大洼县法院
兴隆台区法院
兴隆台区检察院
盘山县法院
盘锦大洼中级法院
更新日期: 2024年1月13日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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