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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娟娜

简介:
廖娟娜
(Liao,Juanna), 女 , 年龄未知 , 兴宁市龙田镇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廖娟娜在兴宁市龙田镇街上贴真相时遭绑架。四月十六日被送广东省三水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于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回家。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点多,广东梅州兴宁市合水镇黄宗朋、龙田镇廖娟娜和叶塘镇廖丽新三位法轮功学员因控告江泽民,几乎同时遭到当地派出所与兴宁公安的绑架和非法抄家,每处都去了十多个警察。

据说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黄宗朋、廖娟娜、廖丽新三名法轮功学员在二零一六年五月中旬左右都已经被非法庭审。当局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仍未通知家属情况。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黄宗朋家属与律师探望被非法关押在兴宁市看守所的黄宗朋,得知上诉被维持原判有期徒刑六年。

广东省梅州市及兴宁市(县)二级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对黄宗朋、廖娟娜、廖丽新进行秘密开庭审判。

非法审判廖丽新等的所谓审判长是周成友,审判员:李法宁、周秀红,书记员刘东。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上午约9点左右,十多名警察非法闯入兴宁市合水镇法轮功学员李作忠、廖苑群家中,非法抢走约二十多万现金、十几台打印机、大型激光机、中型激光机、二十多箱打印纸等等设备,还有多箱大法书籍和救人的真相资料,其余物品具体抢走多少还有待核实。

整个非法抄家过程持续了约三个小时,并且两人当场被绑架。

在绑架完两位同修后,他们随即又到法轮功学员廖娟娜家中绑架了廖娟娜及其儿子两人,据悉其儿子当天已回到家中。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一大群公安人员到廖娟娜两母子进行绑架,儿子尿毒症,下午4点释放,同时被绑架的合水廖宛群,李卓中两公婆,时至今日没有释放,公安部门参与绑架的是叫肖劲为首的一大帮兴宁市公安局人员,合水和龙田公安人员。

参与绑架的还有一个姓谭的,30多岁,男。

兴宁市四位法轮功学员谢育军、李卓忠、廖苑群、廖娟娜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份被兴宁市国保、公安局等部门非法抄家、绑架,已于七月下旬被构陷至兴宁市检察院。八月初,其中廖苑群和谢育军的律师分别由家属陪同到兴宁市检察院阅卷,卷宗共有纸质六大卷,标着“秘密”,显示把四位当事人的情况作并案处理,并且不让律师合法复制、拍照,只让摘抄和浏览。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上午9点30分,广东省梅县区法院对兴宁法轮功学员李卓忠、廖宛群、谢育军、廖娟娜非法开庭,后非法庭审中断。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再次开庭。本次开庭,法官、公诉人严重程序违法,以秘密为借口禁止辩护律师复制拍照卷宗,只准查阅摘抄,且区别对待律师,有一律师连摘抄的权利都被剥夺,且检察长李培军害怕留下罪证而撕毁检察院出具给律师个人的通知。警察抄李卓忠家竟然直接撬门撬锁,未出示搜查证,只示一张未盖章的所谓“传换证”,闯入后立即把里面的人用手铐铐住,肆意翻东西,抢走的物品也未当场给搜查清单。


律师们再次陈述了整个办案过程的违法行为:

第一,搜查证和笔录时间对不上,搜查证据存疑,从搜查录像和证人证言也无法证明搜查时出示了搜查证,非法获取的证据应予与排除。

第二,不允许摘抄复制,有录音为证,区别对待律师,没有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

第三,当事人曾经被劳教时说交两万元就不用劳教,那劳教的意义是什么?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

第四,四人被定为共同犯罪更是没有依据,四人之间也说是不认识,证据无闭环,程序违法,且申请回避都是当庭驳回,不让复议。搜查前没有犯罪事实,仅仅看到两人去了两次那夫妻俩家就认为是共同犯罪,这是法治的耻辱。

第五,没有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有一位辩护人被恶意禁止辩护。

第六,信仰、思想不构成犯罪,炼法轮功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事实,没有法律规定,从犯罪的主客观上也不构成犯罪。人类有社会和文化的特征是:人类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藉和灵魂生活,不同的生存环境、历史际遇、文化滋养和生命体验,致使人们产生了不同的信仰与思想情感。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

第七,政策宣传与法律不同,不能以权代法,反复打击来强迫他们放弃信仰是很邪恶的,不应成为要立功的随时凑数,这些人是我们的同胞,是我们生活中遇到的,是活生生的人,不能因为信仰就遭到如此严重的反复迫害,应该尊重他们的信仰。

第八,事实上这是对法轮功修炼者的丑化和长期有罪推定,把这上升到政治问题,公诉人仅因为李卓忠家搜出了很多设备资料就说情节特别严重是不成立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可以合法修炼及传播法轮功,甚至中国港澳台地区法轮功也可以合法存在。

第九,即使看我们国家的当代历史,我们也知道政府也会犯错误,比如打倒刘少奇、反右扩大化。现在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惩治措施就有扩大化的倾向,表现在追究一些实施无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对法轮功修炼者一概处以刑事处罚,并不能使他们改变信仰。本案第二次庭审的前一天珠海市就发生了驾车撞死撞伤数十人的惨剧,这恰恰反映了底层老百姓的苦难无处发泄。

第十,如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不看任何实际危害后果,相信所有有宗教信仰的国民都会感到不安和恐惧,从而可能导致减少对这个国家政权的拥护之心,反而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与最初的维护政治安全的目的背道而驰。

第十一,历史无数次表明,许多今日的囚徒会成为明日的英雄!面对渺小的人类无法掌控的命运,我们应该保持谦卑。

在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梅县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出了通知:李卓忠廖苑群夫妻俩被非法判10年,勒索15万;谢育军和廖娟娜被非法判5年,勒索7万。

相关重要责任人员:审判长魏东华、审判员张巧玲、审判员张威、法官助理 彭佳佳、书记员张旭辉;公诉人彭秋红、罗惠梅;兴宁市委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统战部部长 朱志勇。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李卓忠、廖苑群夫妇、廖娟娜、谢育军4位都要求上诉,且提交了上诉状,梅州市中院于1月7号立案。此次律师们阅卷没有再以秘密为由被阻挠阅卷,但签署了一份保密协议,声称卷宗只用于辩护所用,不能传到网上。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李卓忠、廖苑群、廖娟娜、谢育军四位将于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在梅州中级法院非法开庭。其中,李卓忠在一月份已从病残收治中心转到兴宁市看守所。

迫害类型:
非法劳教非法剥夺大法弟子的辩护权利剥夺大法弟子被探视的权利绑架/劫持抄家非法提审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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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及个人:
相关重要责任人员: 审判长魏东华(刑庭庭长0753-2589586、13923017695 审判员张巧玲(刑庭副庭长) 13502523608 审判员张威 13823869381 法官助理 彭佳佳 书记员张旭辉19128170632、0753-2589713(刑庭办公电话) 公诉人彭秋红 13823890648、罗惠梅 兴宁市委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统战部部长 朱志勇13723687687 兴宁市安局国保大队 3186211 0753-6169215,0753-6169217 法官:张旭辉 电话:0753-2589713 刑庭长:魏东华 参与迫害有关人员信息: 1、龙田派出所值班电话:0753-3581333 所长罗岳群 2、广东省兴宁市国保恶人榜 刁碧立13502351881,办0753-6169215 张常青13560957838,办0753-6169217 何文峰13824561896 廖伟13826685220 幸政权13509099367 曾思旦13826656715 王志兵13824567899 黄向东13560988838 谢宏泰15876701203 饶泉华13502350968 曾美方13560950045 刘平13826685327 肖劲13923003180 陈艾思13923002598 赖思建13502526681,办0753-6169215 彭远生13751951158,办07536169217;兴宁市黄槐镇人,其在“610”十多年,最害怕被明慧网曝光。现住兴城镇金源花园,其妻在宁新小学任教,育有一女,已工作。 3、兴宁市政法委副书记兼610主任:罗新荣,办公电话0753-3186588 手机13826698588,住家电话0753-3390831(3390837) 兴宁市610 副主任:陈汉雄,办公电话0753-3186296,13075169159 住家电话0753-3383320; 兴宁市610副主任:张运辉,办公电话0753-3186612,住家电话0753-3255668,13802365787 兴宁市综治办主任:李达宏,住家电话0753-3396784,13826679828 兴宁市610恶警张常青手机:13005293683,住宅0753-3333376

责任单位及恶人:
兴宁公安局兴宁市国保<br>刁碧立13502351881,办0753-6169215<br>张常青13560957838,办0753-6169217<br>何文峰13824561896<br>廖伟13826685220<br>幸政权13509099367<br>曾思旦13826656715<br>王志兵13824567899<br>黄向东13560988838<br>谢宏泰15876701203<br>饶泉华13502350968<br>曾美方13560950045<br>刘平13826685327<br>肖劲13923003180<br>陈艾思13923002598<br>赖思建13502526681,办0753-6169215<br>彭远生13751951158,办07536169217;兴宁市黄槐镇人,其在“610”十多年,最害怕被明慧网曝光。现住兴城镇金源花园,其妻在宁新小学任教,育有一女,已工作。<br> : 彭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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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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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年3月16日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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