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春英
簡介:
馮春英(Feng,Chunying),
女 ,
80歲 ,
山東省濟南市法輪功學員。家住濟南市市中區舜玉小區北區。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舜玉路派出所恐嚇馮春英正在上班的兒子,並令其協助他們威逼馮春英配合去派出所。馮春英的兒子迫於壓力,痛哭的與族人及親戚給馮春英施壓、吵鬧。馮春英與明真相的老伴歷數大法給家庭帶來的美好和訴江的大義之舉,但家人的恐懼終不能消除。24日,馮春英到派出所,在警察誘騙下,在一張紙上簽了字。當老人家要看紙上內容時,被警察搶走,索要無果後回家。 老太太馮春英,在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市中區七裡山的一處居民樓因粘貼法輪功真相資料被市中區公安分局綁架。市中分局考慮其一家病號都需要她這唯一的一個健康人照顧的事實,當天以取保候審的名義把她放回家。 但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長清區檢察院對她的“案子”向長清區法院提起公訴。長清區法院的一位法官對馮春英解釋:“現在濟南市對審理法輪功案件進行了調整,只有長清法院、章丘法院可以受理。你所在的市中區,法院不審理法輪功案件。所以本案歸我們長清法院審理。”這位法官沒有向馮春英出示成文的規定,而是說“我們的審理雖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但這不是我們擅自所為,是上級領導的統一安排。” 這個法官說了實話,這種規定本身就是違法的。所謂的“上級領導”就是幕後指使者——610犯罪組織。在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上,法律形同虛設。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馮春英接到濟南市長清法院對她非法判刑二年的判決書、罰金五千元。根據新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之一,中國刑事訴訟實行恤老原則,75歲以上老人犯罪要從輕減輕處罰。長清區法院不顧馮春英高齡及家中還有病重的老伴和曾做過換腎手術的兒子需要照顧的現實困難,枉判馮春英兩年實刑、勒索罰金五千元。並脅迫馮春英的兒子,要求其主動將馮春英送入看守所,否則將上門強制執行。 馮春英的兒子說:“我作為兒子,不能把母親送進看守所,何況母親無罪。”馮春英的丈夫本來患有心髒病,得知此事後十分著急,不斷心髒病復發,白天黑夜都需要好幾次服用速效救心丸才能搶救過來。就在這種情況下,長清法院仍在不斷逼迫。 按照上文分析過的《刑事訴訟法》中的“地域管轄原則”,此案例中法輪功學員馮春英老太太是在市中區被綁架的,她戶口所在地也是市中區,根本不應該由長清區檢察院、法院插手。所以,長清區法院作出的判決本身就是違法的,不成立的。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馮春英向長清區法院郵寄上訴書。濟南市中級法院二審法官陳靜會見了馮春英,告訴她可以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師,不需要馮春英拿錢。馮春英說:我堅持必須做無罪辯護,你們指定的都是做有罪辯護,所以我一概不接受。陳靜法官將馮春英的這個表示記錄在案。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一位自稱李律師的陌生人到馮春英家,說明自身是法律援助律師,主動要給馮春英辯護。他說已經看過了馮春英的上訴狀,而且也十分贊歎,使馮春英感到十分親切。馮春英要求其做無罪辯護,該律師表示盡力爭取,而且說會把辯護詞寫好了給馮春英看。馮春英對律師的表態十分高興,就給律師簽署了委托書。隨後,律師音信全無。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陳靜法官通知馮春英的兒子到法院領取二審裁定書。裁決結果是“維持原判”。裁定書中列明了辯護律師是山東盈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長春,做的是有罪辯護。顯然,李長春律師並沒有履行“盡力爭取無罪辯護”的承諾,更沒有“把辯護詞寫好了給委托人看”。這位律師在星期三見到馮春英,星期四(或者星期五)向法院提交了辯護手續,並提交了“對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星期五下發了二審裁定。 馮春英還在等待律師給她提供“無罪辯護”的辯護詞。兩天過去了,馮春英沒有等到任何消息。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日星期日,馮春英開始擔心律師是否給她做有罪辯護?於是,起草了一份《撤回辯護委托、不委托辯護的聲明》,准備郵寄法官陳靜。可是這已經晚了。濟南中院已經在兩天前就做出了二審裁判文書,而且讓她兒子到法院代她領取了。 馮春英的情況在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濟南公檢法迫害79歲法輪功學員馮春英》中有詳細報道。 濟南中級法院做出枉法的維持冤判裁決後,通知馮春英的兒子來取,並且告訴他:“快點讓你母親體檢,然後向長清法院申請監外執行!” 馮春英的兒子相信了濟南中級法院法官言不由衷的謊言,反復屢次地催促媽媽體檢。馮春英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到醫院體檢;十一月十五日拿到結果,身體健康、基本無病。馮春英的兒子本來以為母親已經79歲、天天辛苦,無論如何其檢查結果也會有病,就此正好申請監外執行。他沒想到是這個體檢結果,既為母親身體健康而高興,也確實為判決可能會執行而擔憂。此時再向濟南中級法院法官聯系,已經無人接電話。 長清法院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體檢結果出來後,要求馮春英的兒子:開車把馮春英送到看守所,否則他們法院會上門強制執行。 現在全家人面對中共的威逼,極其擔憂,不知如何是好。 本案中長清法院的法官是李虎、宋家森、董兆泉。但是,實際上是另一位姓魏(音,具體是魏、衛、隗……不清楚)的法官主管。 馮春英原單位社保部門於2019年12月底通知馮春英,自長清法院一審判決日期(2019年9月)後停發工資(口語俗稱,實際是退休金)。馮春英找到單位社保部門,說明個人信仰法輪功並不是犯罪,迫害法輪功才是嚴重的犯罪,長清法院的判決是明顯的知法犯法;另外也要求社保部門出具扣款的法律依據。最後,社保部門說同意繼續發放工資,但是兩年內不給漲工資。 2019年12月19日上午9點,濟南市市中區公安局七裡山派出所四個警察(警號為139098、109846、009354,另外一位姓田的、是所長、沒有佩戴警號),來到濟南市中區舜玉小區法輪功學員馮春英家,要求馮春英跟隨他們到濟南市看守所。馮春英嚴肅拒絕。警察們一直不走、堅持要帶走馮春英,全家人都十分緊張,也無法吃飯。下午三點多,派出所警察把馮春英和她的兒子、女兒拉到濟南市看守所。看守所對馮春英進行了體檢,體檢結果血壓過高。當晚六點多,馮春英才回到家。 二零二零年一月上旬,濟南市長清區法院向80歲的法輪功學員馮春英下發傳票,要求她在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到法院接受詢問、繳納罰金五千元,同時通知馮春英申報財產。 當前現狀:二審非法的判決已經生效。原一審法院長清區法院負責執行,要求馮女士的兒子將馮春英送到看守所。長清區法院刑庭法官魏紅民是主審迫害濟南79歲的法輪功學員馮春英老太太的責任人。
迫害類型:
迫害親屬;
威脅/恐嚇;
誹謗/造謠、污蔑/栽贓、羅列罪名;
違反庭審程序;
非法判刑;
逼迫放棄信仰;
非法剝奪人民應有的權利;
非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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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及個人:
該案中,審理法官的電話:
一審主審法官,李虎,0531-87202069。
一審法院不出面開庭、實質負責此案的法官,魏(音)某:0531-87225269。
二審主審法官,陳靜,0531-89256217。
當前現狀:二審非法的判決已經生效。
辦案法官為鐘勇,電話0531-87232016
一審檢察官:長清檢察院,王文霞。一審法官:長清法院,李虎,宋家森,董兆泉。二審法官:濟南中級法院,王國輝,陳靜。
責任單位及惡人:
市中區七裡山派出所
舜玉路派出所
長清區法院
:
李虎
更新日期: 2020年7月4日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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