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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菊紅

簡介:
張菊紅
(Zhang,Juhong), 女 , 52歲 , 貴州省貴陽市小河經濟技術開發區王武村法輪功學員。二零一一年修煉法輪功。

張菊紅為證實大法,發放真相資料,多次遭騷擾和迫害。

二零一四年四月被綁架到小河戒毒所十天後,又劫持到洗腦班三個多月,才放回家。之後當地派出所和村委會經常上門打招呼騷擾。二零一四年十一月的一天,當地派出所非法抄家,抄走了碟子和大法書籍等,並把她綁架到派出所,當晚放回家。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江派出所萬曉東找上門來,問:“你訴江了嗎?”張菊紅答“訴了”,萬曉東就走了。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張菊紅女士在開陽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真相,遂被綁架到開陽派出所,當天下午,開陽派出所警察羅吉松(手機:13985162159)會同三江派出所警察十幾個人,劫持著張菊紅到她家的店舖門前欲行搜查。張菊紅家人不讓進。其中一個警察說:不讓進(店),就跟我們走”。張菊紅就這樣被劫持到貴陽市爛泥溝洗腦班迫害。

張菊紅被關押在爛泥溝洗腦班期間(八十一天),她八十多歲的父母去小河三江派出所要人,幾個警察說“不知道”。直到九月,才打聽到是被劫持到了洗腦班,兩位老人和家人去洗腦班幾次,要求見張菊紅都被拒絕。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三江派出所警察用派出所的報警電話打給張菊紅的家人,告訴他們:張菊紅已經送到貴陽市第一看守所,並說拘留無期限,叫家人去派出所簽字。十月十八日,張菊紅母親去三江派出所要女兒,三江派出所警察拿出《貴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拘留通知書》【築經開公(刑)拘通字[2016]374號】要求張菊紅母親簽字,同時要求把張菊紅在洗腦班時穿的衣服及200元錢拿回家。張菊紅母親沒有簽字。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三江派出所羅吉松電話通知家人,說已下“批捕令”叫家人去拿,家人拒絕前往。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張菊紅被開陽派出所警察羅吉松等綁架,被花溪區檢察院批捕,關押在貴陽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張菊紅家人到貴陽花溪法院找到負責張菊紅案子的徐婉琳法官,詢問張菊紅的近況。徐婉琳說,要見人必須請律師,否則三個月之內就要宣判,並且不會通知家人。於是張菊紅家人在三月十日找了一位律師。律師告訴張菊紅家人法官已不是徐婉琳,而是張立法官。張立法官告訴律師法院將在三月三十日開庭。但不知什麼原因,沒有開庭。之後又說四月十四日法院開庭,張菊紅家人提出需要家人辯護,因此法院另安排開庭時間。但一直到六月一日,都沒有任何消息。

二零一七年七月下旬,得知張菊紅的案子退回公安。現在又轉到了法院,說是要延期三個月開庭。

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大年三十前二天),貴陽市花溪區法院非法對張菊紅開庭。此前一天(二月十二日),花溪境內的法輪功學員被當地派出所、居委會打招呼,不准去庭審現場。

二月十三日一大早,凡在花溪居住的法輪功學員經常出入的路口,都有警察、居委會人員把守;花溪法院周圍:閃著警車、停著120急救車、便衣密集,這種狀態一直到庭審結束。

所謂的“庭審”從上午9點半到中午12點過,近三個小時。先是,花溪檢察院公訴人趙庭松,也是張菊紅案在檢察院階段的辦案人,拿著很厚的一疊《變更起訴決定書》,用了二十多分鐘讀完。《變更起訴決定書》有二條所謂“犯罪證據”,律師要公訴人趙庭松出示:證人和“證據”?,審判長張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證人進場。證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長羅吉松、陳東昊。也是張菊紅案在公安階段的辦案人(實際上的作案人,綁架、非法關押婦女)。

律師針對《變更起訴決定書》中的第一條“犯罪證據”:“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被告人張菊紅在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楊中村水頭組,向村民散發宣傳法輪功宣傳資料”,和“隨身攜帶的物品中查獲印有法輪功宣傳資料的人民幣、宣傳資料等共75份”,要證人羅吉松二人出示“證據”。羅吉松答:75份法輪功宣傳資料已經“歸庫”。

律師針對《變更起訴決定書》中的第二條“犯罪證據”,邊提問、邊作無罪辯護。問:《變更起訴決定書》中寫到“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張菊紅在貴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盤江路郵政局郵寄的方式,分別向中國最高檢察院(快遞編碼:1032207778114)和中國最高檢察院(1032207763114)郵寄法輪功類宣傳品《刑事控告書》。經貴州省公安廳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總隊認定,張菊紅所郵寄《刑事控告書》系法輪功類宣傳品。”,這裡《刑事控告書》(以下有時又稱:《訴江狀》)是郵寄到北京最高檢、最高法,是控告前國家主席江澤民的狀子,為什麼會到你們公安派出所警察手中?提問剛一出口,審判長又敲了一下桌子,張德才說:“你的提問與本案無關”,律師的提問被打斷。

律師問:你們公安派出所怎麼想到,把《訴江狀》拿去“貴州省公安廳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總隊”鑒定?答:是上面的“指示”!

律師又問:張菊紅寄往北京的《信》(這裡律師將《刑事控告書》改口為《信》)的內容你們看過沒有?寫些啥?答:“看過,時間太長不記得了”。

律師問(沒讓證人回答):你們公安辦案是先立案後偵查,還是先偵查後立案?按《刑法》規定應該是:先偵查再立案。那麼請問:我的被告張菊紅在立案前,已經被控制在“貴陽市法制中心”(又稱:爛泥溝洗腦班),而且長達81天,就是屬於“非法拘禁”。話一出口,審判長張德才為掩蓋這一“非法拘禁”事實,急忙敲桌子,張德才說:“你用詞要注意!”

律師作無罪辯護:《憲法》第41條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最高法院宣布“有案必立,有訴必理”,這足以證明,我的當事人張菊紅向北京兩高郵寄的《刑事控告書》是在《憲法》允許下的行為,也是順應當時習近平提出的,由最高法院宣布的,“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大政方針的;你們公安派出所警察,拿我當事人張菊紅控告前國家領導人迫害修煉人的狀子,當著法輪功宣傳品定罪,是嚴重違背現行法律的行為,同時也是跟習近平當政不是一個調子;就按你們說的,張菊紅郵寄的《訴江狀》是法輪功宣傳品,也是不違法的,因為“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發布的第50號令,廢除了江澤民一九九九年當權時發布的對法輪功書籍的出版禁令。”因此,信仰法輪功,印制、散發、擁有法輪大法書籍和資料都是合法的。

律師作無罪辯護中,只要是他們認為不能在庭審中講的,審判長張德才就敲桌子,辯護被多次打斷,造成 “張菊紅修煉法輪功,是無罪的”的觀點無法完整表達。

在庭審中被告張菊紅,一直堅持自己修煉法輪功無罪,不認罪;只要被告張菊紅一提到“法輪大法是正法”時,審判長張德才就敲桌子,呵斥——不准說。

在20平方米左右的審判室裡,除了被告張菊紅本人、辯護律師、和張菊紅的四位親人外,還有公檢法司警察10多人。旁聽席上的一位親人,習慣性的雙手掌重疊一起,期間曾兩次被女警侵權,先一女警上前強行拉開雙手,過後不多久另一女警又非法上前搜身(以為有“錄音”行為)。

構陷張菊紅的案件在公安階段,與檢察院階段,因起訴材料不足反復幾次。最後確定的《變更起訴決定書》中,被掩蓋了至少有如下的兩點事實:第一、被告張菊紅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是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而被抓捕段時間卻是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中間相差“81天”,這是在時間上被掩蓋;第二、這“81天”張菊紅被送貴陽市爛泥溝洗腦班(掛牌“法制培訓中心”)非法關押,這是在地點上被掩蓋。

也就是說在《起訴書》《變更起訴決定書》中,始終沒有張菊紅被花溪公安,非法送“洗腦班黑監獄”受81天的迫害這一情節;後面對《刑事判決書》的所謂“刑期”,也避開了這81天的“拘禁”,當然就不可能在四年半刑期裡扣除這81天。所以,律師在無罪辯護時,提出張菊紅在洗腦班按相關法律規定,屬於“非法拘禁”這是花溪公檢法的詭異行為,也是知法、違法犯罪行為。

張菊紅案在“庭前會議”前,被事實上確定了兩位無罪辯護人,一個是貴陽恆權律師事務所的李貴生,一個是張菊紅的遠房親戚(表叔)周鑒忠。

花溪法院張立(辦案人)和伍副院長(負責刑事案件)二人,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十五日上午和傍晚,三次到看守所見張菊紅:

第一次從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3點到6點,“談話”三個小時就是要:張菊紅“辭退律師李貴生和表叔周鑒忠”兩位辯護人,要張菊紅“自己為自己辯護”,“這樣幾分鐘就解決問題,如果要辯護人的話,要開幾個小時才完”;如果“硬要堅持兩位辯護人辯護的話,對張菊紅本人不利”,當天的張菊紅對此沒有表態;

第二、三次是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當天:上午10點二人又到看守所對張菊紅說:“告訴你一個好消息,如果不要李律師和周鑒忠辯護,並且認罪,我們給你“判三緩四”,明天(二十六日)就開庭,元月幾號你就可以回家了;如果你不配合就要重判。張菊紅回答“我沒有罪,不要辯護人可以,但要無罪釋放我!”到傍晚7點,二人再次又返回看守所,又問“想好沒有?同意辭退律師、認罪,明天就開庭”。

張菊紅最後仍然堅持要李律師與表叔為她作無罪辯護。他們說,“條件已經給你開了,你無情,也別怪我們不客氣!”甩下這一句話就揚長而去。

張立和伍副院長二人,三次見張菊紅的談話,都沒有任何的筆錄、簽字等文字材料。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當天,張菊紅的侄子在上班時,被社區副主任李林被打招呼說:“周鑒忠跟你家不是親戚,法院都知道他煉法輪功,他‘犯有案’;張菊紅的案子,是小事一樁,不要搞得太復雜,要注意你是在政府工作的”。(當天下午王武村的支書龍超倫、副支書詹梅梅也被叫到花溪區法院),在“施壓”後張菊紅的親人們,於十二月二十七日寫下“只要李律師辯護,不要周鑒忠辯護”的條子。

李貴生律師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收到早在十一月二十八日已成文的【變更起訴決定書】,按規定,要有至少十天的時間准備,才能開庭;可花溪法院卻於十二月二十四日,“短訊”通知律師,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2點半在第三審判廳開庭。十二月二十五日一早,辯護人周鑒忠和張菊紅的哥哥張華二人趕到法院,要索取《開庭通知》和《旁聽證》;一直到下午1點半鐘李律師趕到後,到第三審判廳照下了一張空無一人的照片。

直到下午4點,辦案人張立從外面回到法院,見面就急匆匆地說:正好你們都在,22號看守所那邊來電話,說張菊紅情緒激動地要見法官,我們趕去後她說,李律師這案子拖了這麼久,很不負責任,周鑒忠又不是律師,她不要辯護人了。張立說:我們想也是,花溪法院《起訴書》已改寫,案件簡單,不要辯護人,由張菊紅自己辯護,只要她本人“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張立說完,隨手將一張說是張菊紅簽字的“手書筆錄”在幾個人面前晃了晃,意思是:律師被解除了、當然周鑒忠的辯護資格也被同時取消。隨後,律師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一八年一月三日兩次去看守所,被拒之門外。前一次是說,所裡一周的“安全檢查”不讓見、後一次就是貴陽市第一看守所白副所長,直接讓李律師看花溪法院留下的,不讓李律師見張菊紅的“信函”。

當律師向花溪法院提出,要依法控告時,二零一八年一月四日,張立電話說,“張菊紅又要李律師一個人為她辯護了”。之後,李律師又去看守所,親自了解了以上“張菊紅辭退兩位辯護人的事實真相”。

周鑒忠在幫助被告張菊紅時,咨詢律師後,表示在法庭上與律師一起為張菊紅作無罪辯護。二零一七年三月,周鑒忠向花溪法院遞交了有張菊紅親自“簽名”的《委托書》。張立要周提供一份目前“未被執行刑罰、未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證明”。二零一七年四月中旬,周鑒忠去重慶戶口所在地,由當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情況說明》,回來將原件交給張立,由助手孫暉放入“卷宗”裡面。

以後的幾個月,周鑒忠多次電話詢問“閱卷”一事,回答都是:“還未決定你是否做辯護人”,周指出,你們這是在侵權違法;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周鑒忠與前往辦理《旁聽證》的被告親人到法院,又問張立“出庭辯護一事”,才得到由孫暉交給的《起訴書》和【變更起訴決定書】的副本,周鑒忠在“送達通知”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到此,周鑒忠事實上已經是被告張菊紅的辯護人了。

二零一七年,周鑒忠作為辯護人在簽收的法律文書,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變更起訴決定書〉副本中發現,張菊紅履行公民權利向“兩高”郵寄的起訴江澤民的法律文書《刑事控告書》,竟被認定為是法輪功宣傳品,隨之變成了“定罪證據”。

周鑒忠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針對《變更起訴決定書》,寫了《關於排除花溪檢察院〈變更起訴決定書〉中非法證據的申請》一文(下簡稱:《排除變更起訴中非法證據的申請》)從多角度指出,法律文書與宣傳品的本質不同:法律文書寄送對象是國家司法機關,宣傳品是散發廣大群眾,法律文書的目的是提起訴訟,宣傳品是講清真相,同一法律文書只有一份,宣傳品則數量眾多,兩者是根本不同的,不容混淆。

周鑒忠的這個《排除變更起訴中非法證據的申請》在十二月二十一日在電話裡,向辦案人張立正式提出,並且跟張立說:等打印後將寄往法院,張立回話說“不用打印即可”。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周鑒忠被電話叫去法院,結果到5點半下班了,都沒見到張立的影子!直到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2點鐘,法院開庭前會議,周鑒忠到張立、孫暉辦公室。張立說:按高院對《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的“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禁止擔任辯護人”。當周鑒忠提出,他們的做法是典型在違憲違法時,對方回答:“我們都是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辦案的”、“你被禁止擔任辯護人,現在只是告訴你與當事人而已”。周鑒忠提出要見伍副院長,張立說“不必了,法院已經作了決定!”。張立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給周鑒忠看,上面寫有七項不能擔任辯護人,並附有一重要說明:“其中第四至七項,如果是監護人,近親屬除外”。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法院人員電話通知張菊紅的律師:稱對張菊紅非法判刑四年半。目前,張菊紅已向貴陽市中級法院遞交上訴狀,要求無罪釋放。

之後,張菊紅及其親人立即向貴陽市中級法院遞交了《刑事上訴狀》,並繼續聘請律師做二審辯護人;同時張菊紅的三姐已向中院遞交了張菊紅的委托書,准備做妹妹的無罪辯護的第二辯護人。

貴陽市中級法院院方一拖再拖,前幾日告知,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在貴陽中級法院對張菊紅非法二審開庭。

貴陽市法輪功學員張菊紅被非法判刑四年半,上訴至貴陽市中級法院,八月三十一日,中級法院二審開庭。辯護律師做了長時間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張菊紅要求無罪釋放。

法庭上,辯護律師李律師為張菊紅做了無罪辯護。張菊紅委托了李律師和她的表叔周鑒忠先生做她的辯護人。開庭前,周鑒忠先生收到了花溪區法院張立法官轉給的區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並在送達通知上簽了名。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張法官對李律師和周先生說:張菊紅說她“不要周鑒忠和李律師做她的辯護人,她自己辯護”,並出示了由張菊紅簽名並蓋有紅手印的“詢問筆錄”,晃眼看了看。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李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張菊紅,才知道那個“詢問筆錄”是假的,是偽造的。那幾天叫武威的副院長和張立法官多次找她談話,威脅誘騙她答應“不要周鑒忠和李律師做辯護人,只要認罪可以判三(年)緩四(年),馬上開庭立即釋放回家。並威嚇說如果不配合他們就要重判!”張菊紅答:“我沒有罪,不要辯護人可以,條件是無罪釋放我!”

李律師當庭向中院張祥虎審判長遞交了兩份舉證材料,一份是二零一八年一月十日的《會見被告人張菊紅筆錄》,另一份是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周鑒忠先生寫的《關於花溪區法院非法剝奪我辯護權的證明材料》。

此後,親屬辯護人張華英補充論證了一審把向“兩高”郵寄控告江澤民的《刑事控告狀》說成是傳播法輪功宣傳品是認定事實錯誤和違反憲法、法律、及中央最新文件規定的兩個問題。辯護人張華英的辯護期間,主審法官三次打斷張華英的辯護。

庭審結束前,審判長張祥虎叫張菊紅最後陳述意見。張菊紅說:“我沒有罪,要求無罪釋放!”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擇日宣判。中院公開開庭後,於2018年11月8日的“判決書”上,依然維持原判。

參與庭審的是貴陽市中級法院合議庭:審判長張祥虎,辦案法官楊坤,法官盧燕(陸燕)。此外有書記員一人;原告席由貴陽市檢察院兩個檢察官組成:詹述波和另一人,名字不詳。

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張菊紅由三江看守所被非法送往貴州省羊艾女子監獄,約於二零二零年七月出獄。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蔣建中、張菊紅、張華興被綁架小孟派出所警察綁架。第二天晚上,張華興被放回。張菊紅、蔣建中目前被非法關押在貴陽市三江看守所(因疫情暫時關在隔離區)。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點鐘左右,小孟派出所警察和社區人員闖到張紅菊家,將她綁架,並抄走大量私人物品。據在場的人聽到警察說,小河有六個地點被抄,還說問題嚴重。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張菊紅被送往特殊人員過渡隔離點隔離。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解除隔離後,被關進貴陽市第四看守所刑事拘留。期間,張菊紅要求請律師介入做無罪辯護。

張菊紅被綁架後,中共公、檢、法人員合伙構陷,曾兩、三次從南明區檢察院,因所謂“證據不足”,返回到小河區公安分局,說是要補充偵查。南明區法院也曾先後兩次非法開庭:第一次,因張菊紅的親人只得到一個不明不白的“短信”而沒能前往,第二次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下旬,張菊紅的親人僅一人在場,開庭也是因所謂“證據不足”中途中斷。

此後,張菊紅的家人再沒有的任何信息。直到一個月前,即二零二四年二月,張菊紅家人才從辯護律師那裡知道:張菊紅被南明區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個月,被勒索重金三萬元。

目前,張菊紅仍被非法關押在貴陽市三江看守所。張菊紅已經按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一審出面的辯護律師,向貴陽南明區中級法院上訴。

張菊紅上訴,被貴陽中級法院非法維持冤判。
據悉,貴陽市中級法院根本不顧不理上訴方張菊紅的個人訴求,對上訴方提供的“人證”不理睬,不公開開庭,只是書面審理,就對張菊紅下了“維持原判七年六個月、罰金三萬元人民幣”的《刑事判決書》。並說,很快會將張菊紅非法從看守所送往監獄。

迫害類型:
抄家非法審訊綁架/劫持非法關押洗腦/送洗腦班非法批捕非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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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及個人:
南明區檢察院、法院責任人: 檢察院公訴人 向丹 法院:審判長 任玉媛 陪審員 王清 陪審員 郭民 法官助理 程方聯 書記員 周艷 對張菊紅下發的《刑事判決書》的落款時間: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迫害張菊紅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信息: 貴陽市小孟派出所警察 廖忠 電話:18585429608 貴陽市南明區檢察院 張偉 辦公室電話:0851-85363031 1、貴陽市花溪區三江派出所: 地址:貴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大道109號(小河珠江路瑞和家園門口) 聯系電話:0851-83832110,郵編:550009 負責人: 向順華:所長13511930502 薄軍:副所長13027813222 孫煜:副所長18782157111 王鐘:副所長13985458989 姚貴芬:教導員13595165884 羅吉松:副所長13985162159(辦案人) 陳東吳:13909496922(辦案助手) 王功貴:副所長13984803088 吳容欣:18685193869 周松:18685163065 廖忠:18585429608 張毅:136958412355 唐敬靖:18984346486 趙光宇:13368611936 周航丞:18786005034 吳昌才:15285910887 唐義:13037884212 2、貴州貴陽“法制培訓中心”(貴陽市花溪區金竹鎮爛泥溝洗腦班) 地址:貴陽市花溪區金竹鎮 郵編:550009 葉勇:主要負責人(貴陽市花溪區金竹鎮爛泥溝洗腦班) 3、貴州貴陽第一看守所 地址:貴陽市花溪區金竹鎮爛泥溝,聯系電話:0851-86798730 郵編:550009 袁某某(所長) 白某某(副所長) 4、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公安局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田園北路 郵編:550025 胡文院(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書記、局長) 王海濤(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副書記、政委) 吳立新(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 周勇(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雷軍(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李凌(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湯惠恩(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政委) 趙忠(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政工室主任) 周堅信(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劉劍林(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張興鴻(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5、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檢察院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田園北路 郵編:550025 貴陽花溪檢察院趙庭松(花溪檢察院 辦案人) 0851--85363151 6、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法院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田園北路郵編:550025 電話:0851-83150726、0851-83624103 張立(辦案人、審判員) 0851--83155372 孫暉(張立辦案助手) 徐婉琳 0851--83150716 張德才(審判長) 葉湘青(審判員) 張浪(書記員) 7、貴州省公安廳 地址:中國貴州省貴陽市雲巖區寶山北路82號 郵政編碼:550001 副省長、省公安廳黨委書記、廳長:郭瑞民 副書記、副廳長:王瑛瑋 副廳長、刑偵總隊隊長:閔建 副廳長:溫貴欽 紀委書記:陳詠竹 政治部主任:張二宏 8、貴州貴陽花溪小孟社區 地址:貴陽市花溪區開發大道紅艷新村 郵編:550025 聯系電話 0851-83809548 傳真:0851-83809548 郵箱:xmsqfwzx@126.com 李林:(社區副主任) 龍超倫:(王武村支書) 詹梅梅:(王武村副支書)

責任單位及惡人:
貴陽市第一看守所電話:0851--3762733<br>
爛泥溝洗腦班(貴州省法制學習班)貴陽市爛泥溝“法制學習班”位於貴陽市小河區金竹鎮爛泥路。(洗腦班) 0851-3762696<br>電話:0851-3769626  郵編:550001<br>邪惡人員林青、蔣大龍、王世群<br>林青,洗腦班頭子,公安廳610辦公室頭目,辦0851-5904776,手機:13308500103<br>公安廳610辦副頭目:0851-5904792<br>公安廳610辦一科 0851-5904193,二 科 0851-5904793<br>徐躍星住宅電話:0851-5905832 <br>劉永銳住宅電話:0851-5927889 <br>彭學龍住宅電話:0851-5904794 <br>爛泥溝洗腦班人員:祿俊13985164311 (二組組長)<br>爛泥溝洗腦班人員:王姓婦女,市婦聯的,一組組長,手機13678502890<br>徐縱華,男,洗腦工作具體負責人,(手機13885150608)<br>該洗腦班的主要成員名單如下:<br>林清(書記)、唐(書記)、李(主任,六一零辦要員)、賴小碧(女,五十九歲,系河濱公園工會人員)、楊玉萍(女,五十歲左右,系頭橋辦事處人員)、黃小平(女,系甘蔭塘汽車二場即石棉廠人員)、杜××(女,四十多歲,系小河辦事處人員)、錢紅英(女,四十多歲)、梅××(四十八歲)、左××(女、四十多歲)、殷××(女,四十八歲)
羊艾監獄(貴州省第一女子監獄)地址:貴州省貴安新區湖潮鄉羊艾茶場<br>郵政編碼:550032;電子郵箱:2641487400@qq.com<br>辦公電 話:0851-83380667;83380762、8338083、83380761、83380209<p>惡人榜:甘明慧、田維維、孫鳳雲、白菊、周孔仙、吳祥芬
貴陽市檢察院 : 詹述波
貴陽市南明區法院地址:貴陽市南明區朝陽洞路99號,郵政編碼550002<br>地址:貴陽市雙龍航空港經濟區機場路9號(太升國際A3區)臨時過渡辦公,郵編:550000<br>電話區號:0851,電話:85793980、85794984、86749221、86785685、86864501<br>監督電話:86750279<br>院長、書記:劉傑<br>副院長:李亞林<br>政工科長:孫黎霞<br>刑庭5796987<br>審判長:鄒平萍、譚暉<br>審判員:塗竹君、付雯、黃小春、顏靜、孫穎<br>書記員:高融融 、李劭、李玫<br>法官:賈超(何華被構陷冤判案主要責任人)、魯迪18008512726、羅世燕 18008512587 、周葉、任玉嬌。
小河戒毒所
貴陽市中級法院貴陽市中院:林築萍 戴崢嶸 單長紅 : 陸燕張祥虎
開陽派出所
小河區三江派出所 : 羅吉松陳東昊
花溪區檢察院
花溪區法院責任單位: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法院<br>地址: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田園北路郵編:550025<br>電話:0851-83150726、0851-83624103 : 張德才武威張立
三江看守所地址: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水田鎮三江村<br>郵編:550019<br>電話:0851-86762336
小孟派出所

更新日期: 2024年4月15日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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