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仁
簡介:
李新仁(Li,Xinren),
男 ,
50歲左右 ,
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奎屯市法輪功學員,是鐵通奎屯分公司的職工。2005年3月22日晚,昌吉勞教所5大隊的惡警隊長許德峰、副隊長陳江煽動勞教人員“批斗”長期不配合邪惡、抵制奴役勞動和升邪旗、不承認是勞教的大法弟子,這些大法弟子是敬晨峰、崔桂林、韓金忠、付雲、陳新曉、劉岸紅、王朝東、李新仁、朱華強。 李新仁2005年2月23日從烏魯木齊探望完父母後,乘坐5801次列車返回奎屯的途中被奎屯鐵路公安分處(原奎屯鐵路公安段) 惡警綁架,他們從李新仁的包中搜出了真相資料。奎屯鐵路公安分處的惡警為了能夠向610邀功請賞,不惜踐踏憲法和法律,卑鄙地決定勞教迫害李新仁三年。 2005年3月29日,他被非法勞教送到昌吉勞教所,由於他不配合邪惡的要求,遭受了惡警電棍毒打,2005年5月1日又遭受了23天的銬禁閉和虐待,5月27日管教科長張彥、王嵐以談話為由將他騙到管教科,伙同惡警李革菲、馬龍躍用電棍毒打他。 在新疆五家渠昌吉勞教所裡,因為不配合惡人,李新仁曾經被“批斗”和遭受了惡警電棍毒打,2005年5月1日又遭受了23天的銬禁閉和虐待,5月27日管教科長張彥、王嵐以談話為由將他騙到管教科,伙同惡警李革菲、馬龍躍用電棍毒打他。 恢復自由後,李新仁在單位裡上班,工作勤勤懇懇,任勞任怨,不計較個人的得失,領導分派的什麼活,從來都沒有怨言,而是主動的去干好,對同事有困難的,他都主動的去幫忙,經常加班,有的時候還替別人去加班。 2015年3月9日,新疆奎屯市國保大隊警察非法抓捕了法輪功學員李新仁、卜海燕夫妻及買玉龍等。他們被非法關押在奎屯市看守所。
三名法輪功學員都請了律師,5月4日,李新仁的律師在沒有國保參與的情況下,很順利的會見了他。但到5月28日,卜海燕、買玉龍的律師從內地趕來會見當事人時,奎屯市看守所百般刁難,不讓律師會見當事人。律師找了奎屯市檢察院駐所檢察室投訴後,才見到當事人,但會見被監聽。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而國保大隊執法犯法。 六月十五日,卜海燕的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時,看守所不讓會見,拿出一份通知,其內容為會見卜海燕、李新仁、買玉龍的律師,要求到奎屯市司法局備案,沒有落款和公章,律師問駐所檢察官,半個月前我們幾個律師來都會見了,為什麼這次又不讓會見?其口頭答復,國保大隊有內部檔,律師必須去司法局備案。律師被迫去司法局備案,等了幾個小時也不給答復,經詢問才知道備案要經過市司法局、政法委、“610辦公室”,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州公安局國保大隊,最後未能會見成。 六月十八日左右,迫害卜海燕他們的所謂“案子”已轉到檢察院,進入起訴階段,六月三十日下午,卜海燕、李新仁、買玉龍的三個律師從內地趕來閱卷、會見他們,做好開庭前的准備工作。看守所仍然不讓會見,說是有內部文件。律師要求看檔,看守所也不予出示,要求律師去奎屯市司法局備案,還要經過檢察院的批准。律師就去找奎屯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趙曉兵溝通閱卷和會見之事,趙答應律師第二天上午閱卷。第二天律師去了,又不讓閱卷。會見的事,檢察院不管,讓按照看守所的要求辦,律師去司法局備案,司法局根本沒有人接待。 之後,三名法輪功學員的律師三位律師千裡之外趕過來,是為了會見當事人,做開庭前的准備,這也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而國保大隊卻剝奪律師的會見權。對此,7月1日,律師向奎屯市檢察院提出了控告,但沒有任何答復。 8月4日,李新仁的律師得知案卷已轉到奎屯市法院,從內地趕來看案卷,法院通知8月20日上午開庭,律師又一次去看守所會見,可是奎屯市看守所還是不讓會見,讓到市司法局備案,律師去司法局後,司法局又請示奎屯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國保大隊答復暫時不能會見,律師問該案已進入審判階段為甚麼還要經過國保大隊的批准,難道開庭前就不讓律師會見嗎? 最後國保大隊給出的答復是8月19日來會見。也就是說開庭頭一天才允許律師會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該案從5月28日律師要求會見到8月4日,卻整整過去了67天。 奎屯市法院原定於8月20日上午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李新仁、卜海燕夫婦及買玉龍等,後又改為8月27日上午開庭,地點在奎屯市看守所。法庭聲稱不許三位法輪功學員的任何親屬旁聽。而奎屯市國保警察則一直阻撓辯護律師探視當事人。 新疆奎屯市大法弟子卜海燕、李新仁、買玉龍被誣陷案於2016年2月底從伊梨州分院發回重審,奎屯市法院定於4月22號上午開庭。 2016年3月底,該案因程序錯誤發回重審,6月下旬非法開庭,8月初重新作出一審判決,其結果與第一次一審判決相同。三人又一次上訴到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二審三人與律師都向承辦人提出開庭審理,但二審未開庭審理,2016年11月底,二審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
迫害類型:
唆使、鼓勵、縱容其它人迫害、折磨大法弟子;
毒打/毆打 ;
電擊 ;
謊詐;
關禁閉;
非法勞教;
綁架/劫持;
非法關押;
剝奪大法弟子被探視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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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及個人:
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惡警:
政委趙新華 6538004
政委王馮 (警號653800#/0
管教科長張彥 警號6538036
干事 王嵐(干事 警號6538131)
李革菲(一大隊隊長 警號6538126)
馬龍躍(副大隊長 警號6538070),
許德峰(五大隊大隊長 警號6538089)
陳江(副大隊長 警號6538088)
杜小平(一大隊 教育科長兼隊長 警號6538035)
幫凶溫世民(警號6538156)
段偉(警號6538158)
童寧(警號6538159)
許偉(警號6538159)
奎屯市公安局:
地址:奎屯市阿克蘇西路1號 郵編:833200
曲海峰 奎屯市公安局副局長;
海拉提·艾提毛拉 奎屯市公安局副局長
魏賢軍 奎屯市公安局國安大隊教導員;
王 挺 奎屯市公安局國安大隊大隊長;13565576699
奎屯市看守所所長,楊向斌,手機:13565567125;教導員王永波,手機:13999723336.
奎屯市檢察院檢察長:李忠:18799705599,書記,韓國鋒:13399920180;
奎屯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趙曉兵,手機:18009928876,0992-3291080(辦
奎屯市法院刑事審判庭:0992——3228154(辦)
駐所監察室 巴科長 18097731136
奎屯市司法局
張濤 書記 18099920001
李愛雙 局長 18935868088
李暉 18935868005
劉惠玉 18935868057
晁正東 18935868033
責任單位及惡人:
昌吉勞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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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德峰,
陳江,
張彥,
李革菲,
馬龍躍,
王嵐
奎屯市公安局
奎屯市司法局
奎屯市法院
奎屯市看守所
奎屯市檢察院
更新日期: 2016年12月11日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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