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德利
簡介:
司德利(Si,Deli),
男 ,
70歲 ,
河南省信陽市法輪功學員,原河南信陽市溮河區文化館的美術骨干,副教授。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以溮河區“610”辦公室主任吳天君為首及其惡警,讓司德利的單位二十四小時監控他,直接影響了他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其家有近九十歲的老母和上學的孩子。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開始,信陽市溮河區文化局政保股的管股長、溮河區文化館館長王靜,多次伙同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政保科的吳波、王俊傑等多名警察,以及民權派出所的閻所長等警察、在沒有任何證據,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至少有十四次以上闖入司德利的住宅,非法搜查,多次非法搶走其家的私人物品。 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零零年,國保大隊曾山、吳波、王俊傑和民權派出所惡警先後兩次到司德利家非法抄家,抄走大法書籍,錄音機等物品,並將他綁架送入信陽市第一看守所。司德利被折磨的十八天不能起床,腿上有兩個大膿包,流膿不止,也不讓家人去看。三十天後,轉拘留所,當家人看到時已經骨瘦如柴。 二零零零年,司德利的工資本被單位拿走,每月只給六百元生活費,一年以後,連這六百元也沒有了,工資本被專事迫害法輪功的邪惡組織“610”劫走,從此沒有了任何收入。他上有九十多歲的老母,下有一個上學的兒子,自己卻沒有一分錢的收入。他妻子內退工資幾百元,艱難的維持一家人的生活。司德利年近百歲的老母,由於兒子的多次被抓,惡人抄家、罰款,日夜生活在恐懼中。 二零零一年三月,司德利被“六一零”和國保大隊以莫須有的罪名勞教一年。二零零二年回來後,由於堅持修煉,去喚醒被中共迷惑的學員,被國保大隊吳波等邪惡之徒拘留一個月後,又送勞教兩年。在許昌第二勞教所,惡警為了“轉化”司德利,用細麻繩吊起來,嘴裡堵上毛巾,用電棍電看不見的地方,造成司德利幾天生活都無法自理,手和胳膊淤血紅腫。出來時牙齒幾乎全部脫落,頭發花白,身心受到了極大的摧殘。在三年的勞教期間,司德利的工資卡被“六一零”以吳天軍為首的匪徒們強行搶走,幾萬元的工資被他們據為己有。 二零零二年回來後,由於堅持修煉,去喚醒被中共迷惑的其他法輪功學員,被國保大隊吳波等邪惡之徒非法拘留一個月後,又送非法勞教兩年。在許昌第二勞教所,惡警為了“轉化”司德利,用細麻繩吊起來,嘴裡堵上毛巾,用電棍電看不見的地方,造成司德利幾天生活都無法自理,手和胳膊瘀血紅腫。出來時,牙齒幾乎全部脫落,頭發花白。 二零零三年,司法部在全國的監獄、勞教所實施酷刑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動,司德利被迫害的相當殘酷,後被轉到入出所教育大隊繼續迫害。 在非法勞教期間,司德利的工資卡被“610”以吳天君為首的匪徒們強行搶走,幾萬元的工資被惡人據為己有。 二零零三年,司法部在全國的監獄、勞教所搞了一個酷刑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謂“春雷行動”,司德利被迫害的相當殘酷,後被轉到入出所教育大隊繼續迫害。 二零零五年八月,司德利在去溮河港講真相發真相資料途中,被惡人舉報,當地派出所將其綁架後,送到溮河區公安分局國保科,十一月七日被非法開庭,秘密非法將其判刑三年,送往鄭州監獄(新密水泥廠)迫害。此次司德利再次被抓工資又被停發,工資卡一直都沒給過本人。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信陽溮河區公安國保支隊王俊傑等一伙人又一次綁架了司得利並非法抄家,搶走司德利私有財產,打印機、電腦數台等物品,並被非法暴力逼供。把司德利打傷之後非法關押在信陽市第一看守所。至今(二零一一年十月)他還在被非法關押中。“六一零”惡警編造所謂的“案子”已移交溮河區檢察院,准備轉法院進一步迫害。在信陽市第一看守所,司德利被非法關押十三個月之後,不走任何程序過場,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被非法庭審,後被非法判刑五年半,均在鄭州監獄遭受迫害。司德利年近百歲的老母,由於兒子的多次被抓,惡人抄家、罰款,日夜生活在恐懼中。 二零一二年六月,司德利再次被送往鄭州監獄,家屬多次去,一直未見到司德利,據監獄說沒有 “轉化”,監獄610的不讓見面。司德利由於不“轉化”被關小號迫害,腰被迫害的直不起來了,只能臥床。長期的牢獄關押,司德利被迫害的牙齒脫落,頭發花白,行走困難,身心受到巨大摧殘。 二零一二年六月,司德利被偷偷送往密縣監獄迫害,並不通知司德利的家人,只在送司德利臨走前,讓其與妻子見一面,連司德利的兒子、兒媳及親朋好友都不知情。在鄭州監獄,家屬多次去,要求面見司德利(這也是家屬的基本權利),但被監獄拒絕,監獄的說法是司德利沒有“轉化”,監獄610的不讓見面。司德利由於不“轉化”被關小號迫害,司德利的腰被迫害的直不起來了,只能臥床,具體情況不明。家屬很擔心,要求接見,監獄拒絕,並要求家屬幫助“轉化”,家屬拒絕配合。 二零一五年七月份,司德利向最高檢察院與最高法院分別遞交了上訴狀,起訴江澤民自一九九九年以來對他及家人的各種迫害。訴狀中附帶了大量的證據,以詳盡的事實,指出江氏犯罪集團在這場迫害中,犯下的諸多罪名,要求司法機關撤銷犯罪組織“610辦公室”,在國際、國內知名媒體,向全世界被欺騙的民眾澄清江澤民操控的新聞媒體污蔑法輪大法的訊息都是虛假的,是欺世謊言,為所有法輪大法學員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釋放被關押在監獄、精神病院、秘密集中營等所有法輪大法學員;退賠被害人被敲詐勒索、搶劫、侵占的所有財產。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下午6點多,信陽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國保大隊警察到司德利家,以其控告江澤民為由,將他綁架。司德利被非法拘留在信陽第一看守所已經月余。司德利被信陽市溮河區檢察院非法批捕,而所謂的理由是其起訴江澤民,以及從其家中拿走的二副對聯。因為這次迫害,加劇了對其身心的摧殘,目前,司德利患有高血壓,腦梗,腰部疼痛,行走困難。五月初被非法批捕,目前已經到檢察院,企圖非法起訴。被構陷的司法流程已經進入起訴階段,負責起訴人為信陽溮河區檢察院監所科科長程寶華,其人曾多次參與對信陽法輪功學員的起訴迫害。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信陽市溮河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司德利,所謂的“公訴人”開始是氣急敗壞,甚至出言不遜,可是隨著一條條的荒謬指控被律師一一駁斥,最後理屈詞窮,啞口無言。司德利與劉旭升在開庭之後,至今沒有宣判結果,卻也不放人,依然非法關押在看守所。(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河南省信陽市溮河區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司德利進行二次非法庭審。公訴人仍是信陽溮河區檢察院的程寶華,法官是信陽溮河區法院的陳金榜。律師常伯陽為司德利做了無罪辯護,指出司德利起訴江澤民合法,根本不存在犯罪。司德利在自我辯護中說道,他因為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法理做好人,卻被江澤民集團迫害,多次勞教,判刑,以致失去工作,生活困難。二零一五年國家出台“有案必立,有訴必應”的法規,他本人曾打電話最高檢咨詢能否控告江澤民,對方回答:“可以,那是你的權利。”所以,我們今天起訴江澤民,合理合法,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正當權利。而作為監管部門的檢察院不去監督公安部門的所作所為是否合法,反而在明知公安部門違法的情況下,伙同公安共同犯罪,進行構陷,並非法批捕,起訴,是知法犯法。司德利指出,江澤民是前國家領導人,薄熙來、周永康也都曾是前國家領導人,可是他們現在都是罪犯。也就是說,前國家領導人也可能犯罪,也可以因為其犯罪而對其起訴。那麼起訴江澤民和起訴任何一名罪犯有什麼區別?包括涉及此案的公檢法人員,如果犯了法,犯了罪,那麼被起訴,同樣與任何一名罪犯沒有區別。在整個庭審過程,和上一次一樣,檢察官與法官到最後依然是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不到一個小時就草草收場。司德利已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一年零一個月(二零一七年四月)。 二零一七年五月廿五日,司德利因起訴江澤民,被溮河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三個月,並外罰金四千元,一審不服,上訴至信陽中級法院。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信陽中級法院在沒有通知律師及家人,也沒有開庭的情況下,下了維持原判的裁定書。當時,律師趕到中級法院追問情況,並且從法律角度告之起訴江澤民是依法行使憲法所保障之公民基本人權,並指出四月二十日,最高檢舉報中心網上舉報職務分類中首次公開表明可以舉報「正國級」官員。正說明了二年來海內外對江澤民的控告是合法的。中級法院邢三庭副庭長徐大力,一再推諉責任,指稱判決是政法委和610辦公室內定的。河南信陽法輪功學員司德利非法關押河南省鄭州新密監獄。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司德利還被關押在信陽第一看守所期間,被河南駐馬店市正陽縣公安帶到正陽,以所謂幫助人維修電腦及打印機為罪名,於二零一八年一月對司德利非法起訴,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於河南駐馬店市汝南縣法院開庭。 法庭上,公訴人的荒謬指控被律師一一駁斥,理屈詞窮,啞口無言。公訴人指控的所謂“罪證”是在正陽當地法輪功學員家中搜查出的幾本《明慧周刊》及幾份證言,“證明”其曾幫助別人修電腦,打印機及教人上網。律師當庭指出,這些所謂“罪證”與公訴人指控的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毫無關聯。司德利也在法庭上做了自我辯護,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功後身心健康的事實與經歷,告訴當庭所有人修煉無罪,信仰無罪,做好人無罪!庭審從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點開到下午二點才結束,律師和司德利的辯護沒有被打斷,完整敘述了要辯護的內容。 二零一八年九月六日,信陽大法弟子司德利被駐馬店市汝南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與河南省信陽市溮河區法院原判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兩個判決合並為五年六個月,並罰金一萬元。 在第三次被非法關押在鄭州監獄期間,司德利遭酷刑迫害,被折磨的體重只有七十多斤。二零二一年下半年,司德利結束三年多的冤獄後,經常遭中共人員的騷擾、監控和威脅。日前,信陽市政法委“610”人員,強制在他身上鎖戴上監控儀器,並威脅他如果取下監控儀器,就要找他(麻煩)。
迫害類型:
毒打/毆打;
上繩;
電刑;
人為窒息;
非法關押;
無故扣工資/剝奪福利待遇;
迫害親屬;
綁架/劫持;
非法勞教;
非法判刑;
抄家;
私闖民宅;
敲詐/掠奪/破壞財物;
逼迫放棄信仰;
剝奪大法弟子被探視的權利;
關小號;
非法發布逮捕令;
非法罰款;
誹謗/造謠、污蔑/栽贓、羅列罪名;
違反庭審程序;
非法剝奪大法弟子的辯護權利;
非法剝奪人民應有的權利;
監視/跟蹤;
威脅/恐嚇;
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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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及個人:
汝南縣法院林法官 18568093035
汝南縣檢察院 范曉龍 孫華惠
負責起訴的河南信陽溮河區檢察院監所科科長程寶華,其辦公室電話0376-6617239
此案法官陳金榜0376-6362156
信陽市610辦公室主任 張永新
信陽師院保衛處 劉化文、丁自強、李強
直接參與迫害人員:吳波、曾慶山、王俊傑。
盤龍派出所
所長 諶衛星 18625333206
指導員楊玉嶺 18625333558
確山縣公安局政法委書記
張傑 13603802136
責任單位及惡人:
許昌市第三勞教所(河南省第三勞教所)
許昌勞教所
獅河區610
信陽市公安局610
:
吳天軍
新密監獄
信陽市第一看守所
獅河區公安分局
正陽縣公安局
鄭州監獄
河南省密縣男子監獄
獅河區公安分局政保科
:
吳波,
王俊傑,
曾山
信陽市政法委
信陽市610
信陽市中級法院
:
徐大力
溮河區法院
:
陳金榜
溮河區檢察院
:
程寶華
溮河區文化館
民權派出所
汝南縣法院
河南省人大常委
:
王鐵
更新日期: 2022年4月9日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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