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第甲
簡介:
陸第甲(Lu,Dijia),
男 ,
77歲 ,
湖南省長沙市大法弟子。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約二十時,長沙市芙蓉區朝陽派出所三名警察到陸抵甲家搜查並搶走師父像片一張、大量大法書籍,散頁的經文、音像制品等,隨後將陸抵甲帶到朝陽派出所訊問,並宣布在派出所拘留陸一天。可是第二天又對陸宣布送長沙市治安拘留所拘留十五天。在送拘留所途中,兩位警察對陸說:「陸爹:我們到你單位調查過你,知道你是好人。」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上午,長沙市芙蓉區東屯渡派出所一名警察對陸抵甲說「教導員要你去淡談話」,將陸騙到派出所。一名警察問了陸幾個問題並記在紙上即當作筆錄,隨即關進派出所拘留室,當晚送往長沙市治安拘留所拘留十五天。而教導員卞旭根本沒有露面。 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兩時前後,派出所警察、街道辦、小區人員、原工作單位領導、保衛部門人員共十余人闖入他們家,強行將陸抵甲、劉佩蘭夫婦二人和當時住在他們家的兒媳龔湘暉(也修煉大法)以及剛滿一歲的小孫子共四人,綁架至當時位於長沙市火星鎮常德卷煙廠駐長沙辦事處招待所的所謂「法制學習班」。他們被綁架到洗腦班的第五天,一月二十三日(大年除夕)發生了震驚中外的「天安門自焚」偽案。這一「學習」就「學習」了兩年又兩個月再加上十三天!到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洗腦班通知他們家人、街道、陸的工作單位來洗腦班接人,卻只放陸抵甲一人,借口說要看陸出去後的「表現」決定是否放劉佩蘭,被陸堅決拒絕。「610」就要求街道和單位來的人強行將陸抬走,就像綁架來洗腦班時那樣,也被拒絕。最後「610」勉強同意同時釋放劉。 他們被綁架到洗腦班後大約半月,芙蓉區公安分局四名警察要提取他們指紋。他們就將他們三人(陸抵甲、劉佩蘭、龔湘暉)逐個叫到洗腦班東頭的房間裡毆打並強制摁指紋和照相。陸被一拳擊倒在地,拉起來後一名警察捉住陸的右手,將五個手指逐個向手背方向猛掰,掰一下同時凶狠地喊一聲「我掰斷你的手指!」使陸的五個手指受傷完全不能用力,其中大拇指在兩個多月內完全喪失功能。隨他們一起被綁架到洗腦班的小孫子自然也沒有自由,整天被關著,沒有嬰幼兒應有的食物、玩具,沒有陽光,沒有新鮮空氣……給幼小的心靈造成了深深的創傷。 被關到洗腦班一個多月後,芙蓉區文體局局長在關陸抵甲的房間裡宿留一夜。夜裡陸坐在地上打坐(無聲無息,對他人無任何影響),結束煉功時,該局長拿著手表對陸說:「六十分鐘!」第二天該局長上下活動,致使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芙蓉區公安分局在洗腦班宣布對陸抵甲刑事拘留一個月,本人要到房間拿取洗漱用品都不允許,當即送往芙蓉區看守所並被威脅告知:如果不轉化,一個月後即送勞教;如果轉化可以提前出來。一個月期滿,兩名警察接陸出獄時對陸說:「局長親自批准釋放你,你是不轉化卻不送勞教的第一人。」可是兩名警察卻直接將陸送回洗腦班。這就叫「釋放」! 他們被綁架到洗腦班,「610」不但要政府財政巨額撥款(那是納稅人的錢),還要逼他們工作單位交錢(劉的單位前後共交了二十多萬,陸的單位無錢可交),還要我們本人交「生活費」。在陸抵甲的銀行工資卡尚未發到本人之前,「610」未經本人同意就從陸的工作單位把陸的工資卡拿走,每月到銀行取九百元。(開始的幾個月因沒有實行工資卡,「610」逼迫陸寫收條,他們到單位取錢,三個月大約取了五千元。當時陸因為不願他們去傷害兒子才配合寫了收條。從根本上他們是不承認這場迫害的。)兩年多大約強收兩萬五千元。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陸抵甲在向民眾發放揭露「天安門自焚」偽案的真相資料時,被長沙市雨花區沙子塘派出所綁架,非法拘留十五天。兩名警察闖到他們家非法抄家。有一名警察和兩名看守私下裡對陸表示同情。也有一名警察小聲但陰毒地對陸說:「把你整死了說你是自殺的」,意在恐嚇陸屈服。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陸抵甲在向民眾發放揭露「天安門自焚」偽案等真相資料時被長沙市芙蓉區第二治安大隊雇傭的保安人員綁架至長沙火車站廣場東北角的值勤室。後芙蓉區「610」電話指令「遣送回家」。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陸抵甲在向民眾發放揭露「天安門自焚」偽案等真相資料時被長沙市芙蓉區朝陽街道辦事處雇傭的「協管」在車站路「國儲計算機城」前「蹲坑」綁架至朝陽街道辦事處。後送至朝陽派出所。後釋放。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陸抵甲在向民眾發放揭露「天安門自焚」偽案等真相資料時被長沙市芙蓉區朝陽街道辦事處雇傭的「社會事務管理員」(印在衣服上的字如此)在人民路立交橋北頭綁架。後叫來警察帶至朝陽派出所。後釋放。 劉佩蘭、陸抵甲夫婦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向最高檢察院控告元凶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要求追究其刑事罪責。
迫害類型:
非法關押;
無故扣工資/剝奪福利待遇;
抄走大法書、師父法像、真相光盤;
綁架/劫持;
非法審訊;
非法拘留;
誘騙/利誘;
抄家;
洗腦/送洗腦班;
迫害親屬;
勒索錢財;
迫害事實相關報道:
長沙市芙蓉區610歹徒非法辦洗腦班並侵吞大法弟子工資
責任單位及惡人:
芙蓉區610辦公室
治安拘留所
芙蓉區朝陽派出所
雨花區沙子塘派出所
更新日期: 2016年10月21日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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